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当办理篇一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土地出让合同里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都有哪些
文本中有关双方相互协助履约的方式和时间等程序性的内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自由约定,但提供的地址、传真、邮箱地址等内容应当是确认为能够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真实信息。对于纠纷解决的方式双方可自由选择,选择之后仍可通过变更协议的方式来重新选择。
三、土地出让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介绍,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议大家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及产品对相关的材料和证件,按照规定来进行手续的办理,约定好双方的权益,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当办理篇二
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协议出让与招拍挂出让
1、属协议出让用地的,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发改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环保部门环保批复文件;
(3)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2、属招拍挂出让用地的,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
(2)已签署成交确认书;
(3)已按成交确认书要求支付相应地价。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一)申请公文;
(二)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政府投资项目无需提供);
(四)规划部门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正反双面复印,有效期为90天)(复印件,核原件);
(五)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
(六)发改部门有效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七)环保部门有效的环保批复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八)宗地图(原件6份);
(九)高新技术项目须提供科技部门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及市高新重大项目办公室审批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十)涉及产业带园区用地申请的,须提交高新技术产业带办的审批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十一)属物流园区用地申请的,应提供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及审查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十二)属政策性住房用地的,应提供市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十三)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应提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十四)属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应提供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地价款缴交凭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程序为: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及测算地价→申请人领取交款通知单→申请人提交交款收据→管理局制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申请人签字盖章→管理局签字盖章→申请人领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应提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等。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当办理篇三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土地出让合同里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都有哪些
文本中有关双方相互协助履约的方式和时间等程序性的内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自由约定,但提供的地址、传真、邮箱地址等内容应当是确认为能够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真实信息。对于纠纷解决的方式双方可自由选择,选择之后仍可通过变更协议的方式来重新选择。
三、土地出让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介绍,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议大家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及产品对相关的材料和证件,按照规定来进行手续的办理,约定好双方的权益,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当办理篇四
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协议出让与招拍挂出让
1、属协议出让用地的,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发改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环保部门环保批复文件;
(3)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2、属招拍挂出让用地的,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
(2)已签署成交确认书;
(3)已按成交确认书要求支付相应地价。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一)申请公文;
(二)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政府投资项目无需提供);
(四)规划部门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正反双面复印,有效期为90天)(复印件,核原件);
(五)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
(六)发改部门有效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七)环保部门有效的环保批复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八)宗地图(原件6份);
(九)高新技术项目须提供科技部门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及市高新重大项目办公室审批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十)涉及产业带园区用地申请的,须提交高新技术产业带办的审批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十一)属物流园区用地申请的,应提供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及审查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十二)属政策性住房用地的,应提供市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十三)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应提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十四)属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应提供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地价款缴交凭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程序为: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及测算地价→申请人领取交款通知单→申请人提交交款收据→管理局制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申请人签字盖章→管理局签字盖章→申请人领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应提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等。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当办理篇五
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1、基本事实
1995年9月,浙_省__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管委会)与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浙_省__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协议书》,约定:__管委会向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出让土地110.234亩,出让金额为462.88万元,分两次付清,首付款262.88万元,于1995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于1996年6月30日前付清。合同生效后,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分次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62.88万元,1996年6月30日止,尚欠__管委会土地出让金200万元。经双方协商,将该笔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1996年7月l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借款利率。1997年7月1日,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注销之后,由原股东重新组建了浙___华__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__公司),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注销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华__公司承担。1998年7月至2000年1月,华__公司共付款给__管委会45.5万元,至今尚欠154.5万元。__管委会于2002年4月11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及滞纳金117.6825万元。
2、一审认定与判决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__管委会依__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故对__管委会要求华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双方于1996年7月1日所立的借款协议将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其内容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应属无效,故__管委会要求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计付;华__公司系原浙_浦_永_电子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故应负本案支付土地出让金及逾期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02年5月22日判决:由华__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__管委会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6年7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619,由__管委会负担1000元,华__公司负担22619元;保全费14129元,由华__公司负担。
3、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
宣判后,华__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双方于1996年7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表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形成了另一个合同关系,即借款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判令华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适用已废除的司法解释,判令其按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__管委会出让的土地没有按规定提供配套,华__公司自行配套耗资80余万元,应在借款中冲抵。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华__公司归还__管委会1108080.64元。
__管委会辩称:华__公司拖欠答辩人的是土地出让金,并非借款;华__公司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应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的配套条款,华__公司要求在土地出让金中抵销其配套耗资80余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华__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反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认定与判决
浙_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出让协议书,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其效力应予认定。由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双方虽经协商将土地出让金未付部分转为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华__公司提出双方已形成另一合同关系即借款关系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华__公司应支付尚欠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关于配套费抵销问题,因华__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据此,浙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即由华__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__管委会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6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华__应支付给__管委会尚欠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199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对本案的解析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1、本案性质究竟系借款纠纷还是土地出让金纠纷;2、华__公司在诉讼中主张配套费与出让金的抵销,是否必须以反诉形式提出。
关于本案纠纷的性质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设有明文。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从该两条规定看,只要受让人(土地使用者)实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意味着受让人已经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但实践中,受让人没有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而办出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只要缴四成地价款就可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此种不规范的做法,是如何依法行政的问题,并非民事审判权力范围所及,审判中对此没有必要进行评价。但是,有关行政部门为了达到形式上依法行政的效果,通常会采取一些“迂回”的手法。本案中,__管委会将华__公司欠交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可能有这方面的考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仅就欠缴的土地出让金问题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将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是否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新的借贷法律关系呢?
有观点认为,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而言,__管委会已经给华__公司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剩下的仅是土地出让金余款的支付问题。当事人仅就该款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说明就该出让合同的履行而言,除了该款的支付问题外,其余问题并无争议。当事人双方同意将该款的支付问题转为借款后,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关系一旦形成,当事人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台同关系即行终结,原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法院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干预。由此产生争议的,可仅就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实质上可以认为华__公司已经缴清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余款,在性质上已转为借款,是__管委会借给华__公司的。以后就该款的支付问题引起争议的,应以借款纠纷进行处理。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2018法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例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设有明文。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当办理篇六
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1、基本事实
1995年9月,浙_省__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管委会)与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浙_省__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协议书》,约定:__管委会向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出让土地110.234亩,出让金额为462.88万元,分两次付清,首付款262.88万元,于1995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于1996年6月30日前付清。合同生效后,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分次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62.88万元,1996年6月30日止,尚欠__管委会土地出让金200万元。经双方协商,将该笔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1996年7月l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借款利率。1997年7月1日,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注销之后,由原股东重新组建了浙___华__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__公司),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注销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华__公司承担。1998年7月至2000年1月,华__公司共付款给__管委会45.5万元,至今尚欠154.5万元。__管委会于2002年4月11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及滞纳金117.6825万元。
2、一审认定与判决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__管委会依__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浙___永_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故对__管委会要求华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双方于1996年7月1日所立的借款协议将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其内容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应属无效,故__管委会要求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计付;华__公司系原浙_浦_永_电子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故应负本案支付土地出让金及逾期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02年5月22日判决:由华__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__管委会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6年7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619,由__管委会负担1000元,华__公司负担22619元;保全费14129元,由华__公司负担。
3、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
宣判后,华__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双方于1996年7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表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形成了另一个合同关系,即借款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判令华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适用已废除的司法解释,判令其按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__管委会出让的土地没有按规定提供配套,华__公司自行配套耗资80余万元,应在借款中冲抵。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华__公司归还__管委会1108080.64元。
__管委会辩称:华__公司拖欠答辩人的是土地出让金,并非借款;华__公司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应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的配套条款,华__公司要求在土地出让金中抵销其配套耗资80余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华__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反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认定与判决
浙_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出让协议书,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其效力应予认定。由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双方虽经协商将土地出让金未付部分转为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华__公司提出双方已形成另一合同关系即借款关系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华__公司应支付尚欠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关于配套费抵销问题,因华__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据此,浙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即由华__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__管委会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6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华__应支付给__管委会尚欠土地出让金15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199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对本案的解析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1、本案性质究竟系借款纠纷还是土地出让金纠纷;2、华__公司在诉讼中主张配套费与出让金的抵销,是否必须以反诉形式提出。
关于本案纠纷的性质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设有明文。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从该两条规定看,只要受让人(土地使用者)实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意味着受让人已经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但实践中,受让人没有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而办出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只要缴四成地价款就可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此种不规范的做法,是如何依法行政的问题,并非民事审判权力范围所及,审判中对此没有必要进行评价。但是,有关行政部门为了达到形式上依法行政的效果,通常会采取一些“迂回”的手法。本案中,__管委会将华__公司欠交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可能有这方面的考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仅就欠缴的土地出让金问题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将土地出让金转为借款,是否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新的借贷法律关系呢?
有观点认为,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而言,__管委会已经给华__公司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剩下的仅是土地出让金余款的支付问题。当事人仅就该款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说明就该出让合同的履行而言,除了该款的支付问题外,其余问题并无争议。当事人双方同意将该款的支付问题转为借款后,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关系一旦形成,当事人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台同关系即行终结,原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法院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干预。由此产生争议的,可仅就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实质上可以认为华__公司已经缴清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余款,在性质上已转为借款,是__管委会借给华__公司的。以后就该款的支付问题引起争议的,应以借款纠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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