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务员感想字篇一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它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在公务员晋升及工资待遇上,《公务员法》也做了修改,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一个公务员,可以根据其能力、工龄、业务等因素,在职务上得到提升,如果没有空缺职务担任,在从事原工作的基础上,享受与应提升职务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职级晋升。这样公务员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此外,对于消除公务员的“官本位”意识,防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务员感想字篇二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不知不觉间,20__年已逝,真是时不我待!20__年,是我走出大学校院、踏入社会的第一年,也是注定要在我人生中留下浓重一笔的一年;正是这一年,我从一个充满抱负的学生成长为了一名努力把抱负变为现实的国家公务员,正是这一年,我感受到了真真正正的成长。回首一年来的风风雨雨,内心感慨颇多,现简单总结如下:
一、努力改造思想,搞好主角转换
经过“十年寒窗”的洗礼,虽然付出了艰辛,但也增长了学识、炼就了坚毅的秉性,同时也为以后的人生种植了期望;然而,数十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象牙塔内生活,是以社会经验的巨大缺失为代价的,它造就了自己凡事过于理想化的书生气,构成了崇尚自由、不喜束缚的特立独行之个性。如今,我已经走上了工作岗位、成为了一名国家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我再也不能像学生时代那样无忧无虑、养尊处优了,这是不利于自己以后的工作的,也是初入社会的我就应加以改造和克服的,以后的工作中要努力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年的工作经历使我感受到:搞好主角转换,正是我参加工作后的第一要务。
二、认真学习理论知识,提升思想境界
为了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行为,我更加注重了理论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丰富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提高了思想认识,不断在学习中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巩固自己、提高自己。
一向以来,我就有一个完美的愿望,那就是有朝一日能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时代,我就努力争取,但是限于学生党员名额有限,自己没能如愿以偿,但我并没有因此而放下,仍然在努力争取着;因此,上班不久,我就向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在实际行动中用心向党组织靠拢,由于表现较好,顺利被确定为党的培养对象。
三、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潜力
为了使自己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迅速和实践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我很注意对自己所从事工作实际特点的研究和学习,以便找到理论和实践的最佳结合点,从而为解决实际问题寻找一个切入点,以利于问题的实际解决。
在教育局上班的一年内,根据实际需要,我共在人事科、监察室和职成高教科三个科室工作过,针对不同工作的不同特点,我学习的侧重和采取的工作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在人事科,我侧重学习了干部调动、人事任免和教师工资、档案方面的知识,并参与了对一些任免对象的考察,撰写了多篇考察报告。
(二)在监察室工作期间,针对其原则性、理论性强的特点,我重点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知识,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并接听、收到、接待了多次投诉教育乱收费电话、信件和上访人员,配合纠风办参与了多起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团结同志、虚心请教,营造和谐工作氛围
因为刚参加工作,对业务还不是很熟悉,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惑和不解,每当这时,我就会主动向工作经验丰富的同事或领导请教;对同志们提出的意见、推荐甚至批评,我都会虚心理解、认真反思;被人误解时,我也会会心一笑:“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无论在哪个科室,都能与同事们和睦相处、团结协作,争取获得一个好的人际关系,从而能够拥有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工作起来也会更加舒心、更加起劲儿;因为自己年轻,争取每一天提前上班,主动打扫卫生区和办公室卫生,用心参加每周五下午的义务劳动,自觉承担一些较重的体力活。
虽然,自己在工作中付出了努力,取得了必须的成绩和收获,也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肯定,想一想,心中甚感欣慰;但是,毕竟自己年纪轻,又是参加工作的第一年,缺乏工作经验,也暴露出了许多缺点和不足,比如:思考问题不够全面,做事过于草率;有时候不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在一些工作细节上不够细心,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工作不够沉稳,易浮躁等等,这些都有待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对此,我充满信心,相信自己以后必须会做得更好!
总之,我的20__年能够用一句话来概括: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学习。20__已经成为了历史,俗话说得好: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好好把握,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努力打开一个工作新局面。
公务员感想字篇三
前几天参加了局机关组织《公务员法》培训,很受教益,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用法的观念。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它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在公务员晋升及工资待遇上,《公务员法》也做了修改,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一个公务员,可以根据其能力、工龄、业务等因素,在职务上得到提升,如果没有空缺职务担任,在从事原工作的基础上,享受与应提升职务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职级晋升。这样公务员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此外,对于消除公务员的“官本位”意识,防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