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工商局品牌汽车市场监管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品牌汽车销售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70号),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汽车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07〕91号)的要求,今年品牌汽车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现
就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明确了工商部门加强品牌汽车销售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
按照川工商办(2007)91号文件要求,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是我市工商系统监管汽车市场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局的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品牌汽车销售监管方式方法和措施,企业科和市场科工作相互配合,完善相关工作,建立全市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监管档案和备案制度。
二、建立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申报制度
1、品牌汽车经销商新申报汽车品牌销售,应凭汽车供应商授权书到市局市场科填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申报表》,市局核实审批后报省局备案。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由市工商局市场科进行核实并建档。品牌汽车经销商持备案公布文件等相关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局企业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凡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2、新申办品牌汽车经销的企业,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汽车供应商申请该品牌汽车销售授权,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到市工商局市场科进行核实和建档,并到企业所在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3、品牌汽车经销商需设立品牌汽车销售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凭汽车供应商对其品牌授权证书和同意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文书,到市局市场科填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市工商局核查并上报省工商局审定,同意后由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4、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要求,“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对此类企业和新办企业的设立,汽车经销企业应向市工商局市场科提交《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建档登记表》,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汽车销售(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
三、强化职能,加强品牌汽车市场监管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保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我市品牌汽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守法的汽车交易环境。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汽车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07〕91号)和《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科今年加大了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保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我市品牌汽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守法的汽车交易环境。 四、主要存在的问题 2、部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在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品牌汽车销售企业资格后,没有及时在营业执照上变更经营范围。
3、企业登记人员存在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富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钰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所在地工商机关违规为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作了变更登记。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取得”。
4、部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点不符。××刘氏、兴泰、林盛、国龙、三益、协力等公司存在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点不符,主要原因是所在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造成的;还有部分
企业“一照”多处经营地点。
5、对品牌汽车经销企业设非法人分支机构,没有按照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汽车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07〕91号)的要求办理。品牌汽车经销商需设立品牌汽车销售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具有汽车供应商对其品牌授权证书和同意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文书,由拟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工商局核查并上报省工商局审定,同意后由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