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的调查和防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主要采取基层组织自查、报告和专业地勘单位核查、指导的方式进行,尽最大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创建和谐湖南提供安全地质环境保障。
在汛前排查基础上,结合汛情变化、气象预报等因素,对全省各类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再排查。通过排查,更新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健全群测群防体系。
二、排查范围
全省各县市区所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是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等居住集中地,学校、医院等重要场所、重要交通干线、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农村居民单独选址建房的区域等。
三、职责分工
(一)再排查行动由省厅统一组织,厅地质环境处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实地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二)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聘请有关地勘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核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矿区等人员集中地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四)铁路、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依法对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重要水利设施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的隐患排查,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协调配合。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7月1日—7月10日):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制定本地再排查实施方案,并报厅地质环境处。
第二阶段(7月11日—7月15日):宣传发动,组织队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汇报,并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好排查队伍。
第三阶段(7月16日—8月15日):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实地排查,同时落实各项防灾措施。
第四阶段(8月16日—8月31日):核查和检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组织人员对相关县市区再排查工作进行核查。省厅将开展检查工作。
五、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孙敏同志任组长,副巡视员、地质环境处处长龙服忠同志任副组长,厅地质环境处副处长李元卓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厅地质环境处、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成员单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抓再排查工作,分管同志具体负责,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级排查组,负责县域内的隐患排查。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以乡镇干部、国土资源所干部和村干部为主要成分的乡镇级排查工作小组,逐村逐户开展实地排查。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应逐点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二)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隐患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就地确定防灾责任人,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编制、完善隐患点防灾预案。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排查结果,及时采取各项防灾措施。对必须撤离的要坚决搬迁撤离,对必须治理的,要采取措施紧急处置;对采取监测措施的,要在积极采取科技手段的同时,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作用,切实搞好监测预警。
(四)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排查行动的宣传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电视有画面,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排查行动。
(五)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乡
镇国土资有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培训等,抓先进,树典型。同时,要搞好核查工作,每个县核查的点数一般不得少于隐患点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