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写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院内科主任工作计划篇一
1、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院内感染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院感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日常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各科院内感染控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全院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统。保证工作层层落实,使我院院内感染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定期召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分析院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2、加强院感,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和教育。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院感,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建立传染病防治培训制度,新上岗人员院感,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一年不少于5学时,其它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6学时,每季度进行院感知识考核,考核合格率达到80以上,使人员掌握院感,传染病的诊断标准,防治措施,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院感,传染病防治意识。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及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院院感,传染病防治水平。
3、落实消毒隔离制度,加强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与评价
(1)完善各部门消毒隔离制度,经常监督检查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
(2)继续加强重点科室,部门《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换药室,治疗室》等的医院感染管理。重视消毒灭菌质量管理以及无菌操作技术,最大限度控制与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
(3)每月对重点部门进行空气,物表,医务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物品等进行消毒效果监测;对灭菌器进行生物学监测,发现不合格者,及时找出原因,并加以改进;紫外线灯管强度监测每季度一次,发现不合格者,立即更换;同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我院的例行监测,对存在的不足及时加以整改。
4、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及医院感染报告管理。
(1)做好传染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负责全院传染病卡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科室做好医院疫情管理和报告以及死亡病例报告工作。
(2)每天随时签收报告卡,并保证内容完整;每月末,查阅本院本记本,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月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出院病例,放射科及检验科检查结果等。
(3)接到疫情报告卡和死亡病例报告后按规定时限报告西安市莲湖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络报告。
(4)检查全院住院病人感染发病率,督促临床医生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病例,防止医院感染暴发或流行。
5、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定期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制度执行情况,杜绝泄漏事件,每周查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暂存地消毒登记本,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将手卫生与暴露防护问题纳入感染控制工作的重点,加强手卫生及职业暴露防护。
7、加强临床抗生素使用情况检测。
8、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器具的管理。严格履行对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质量检查与审核,并对其储存,使用后的处理进行监督,确保医疗安全。
医院内科主任工作计划篇二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20xx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如下:
1、制定全院各类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计划,并在工作中组织实施。(有考核、有记录)培训率应>90%,合格率>80%。
2、进一步完善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规章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3、进一步完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职责,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督导。
4、对国家、省厅等有关文件认真归档、保存,并在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认真执行。
1、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措施并指导实施。
2、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报告。医院感染发生率应<8%。
3、对医院感染爆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根据《二级医院评审细则》的要求对重点区域包括手术室、治疗室换药室等物表、医务人员手、消毒灭菌物品及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进行细菌含量监测,每月1次。
2、紫外线灯管强度监测,每半年监测一次并有记录,于月考核时检查。
3、每月考核时对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用试纸进行浓度监测(随机)。
对监测不合格的科室协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1、以科室为单位,由院感小组开展每月1次的院感知识学习,月底考核时以提问形式考核,使院感知识培训落到实处。
2、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二级医院评审院感防控迎评内容讲座1次及手卫生与医院感染专题培训1次。
3、完成实习人员、新聘等新来院工作人员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岗前培训。
严格监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集中暂存的各个环节,严格防范医疗废物混人生活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根据《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与护理部配合,进一步规范医院消毒灭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
如有感染流行或暴发时立即上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及控制疾病蔓延。
20xx年1月12日
医院内科主任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xx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十条 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工作计划《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 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