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官:党在我心中征文演讲稿
青春是美丽的,一个人的青春可能平庸无奇,也可能放射出英雄的火光;可能因虚度而懊悔,也可能用结结实实的步子,走向辉煌壮丽的成年。党是我心中的一个梦,也是我心中一面永远飘扬的旗帜。记得八岁的时候,我住在大兴安岭的一座小城,那场旷日持久的森林大火在我们身边熊熊燃烧,整座小城随时都可能被吞噬,虽然年纪尚小,但是父母叮嘱我的一番话,至今仍清晰的萦绕在我的耳边:“孩子,要是大火烧过来,记得一定要跑到中学那空旷的操场上去躲避,爸爸妈妈都是共产党员,一定都会奋战在扑火前线,到时候就顾不上你了……”这番话,使得我对共产党员有了清晰具体的认知。在这条的道路上,我不断地向前,不断地努力,为的是那面心中的旗帜,那个从儿时一直伴随我的梦。从第一次递交入党申请书,到每一篇思想汇报的形成,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撼,思想也随之升华。在我20岁那年,从中学到大学一直担任团支部书记的我,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了一名共产党员。
走出校园,步入工作岗位,我成了一名人民法官。在审判工作岗位上,我时刻不忘自己的党员身份,以党的理论武装自己,用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历来是深受重视的,法官的政治信念也是一直被着力强调的。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正式文件中,都是把提高法官政治素质、培养法官理想信念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从总体上讲,全国法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在不断提高,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坚定政治理想信念,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并贯穿于具体工作之中,但毋庸讳言,目前也还有少数法官不太重视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如有人认为,业务能力是硬任务,政治素质是软任务;有人认为,专业知识是实的,政治信念是虚的;有人认为,政治素质是组织和领导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太大关系;还有人认为,抓政治素质教育与独立审判自相矛盾,妨碍审判的公正性。实践表明,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理想信念不坚定,已经成为少数法官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重要思想根源。为突出强调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问题,确保从思想根源和政治理想信念上来约束法官,新近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将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问题放在首条进行规定,要求法官“坚定政治信念”。这是非常科学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律与政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政治主导法律,法律的性质整个来说取决于政治的性质,法律终归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法律规制政治,法律调整政治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因此,法官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者,不仅要懂法律,也要讲政治。将思想政治素质作为法官素质的首要内容,是由法官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决定的。司法作为上层建筑,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性非常强的工作。法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头脑,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良好的政治修养。由于“思想决定行动”,所以,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确保法官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是规范法官行为的根本所在。
公正、廉洁、为民,这就是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所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
公正作为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孜孜追求的理想,是人类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解释和评判人类行为的一种价值标准。在法治国家里,司法作为解决社会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必然要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司法是否工作也就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法官作为司法工作的承担者,其行为如何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甚巨。实体公正,是指案件处理的结果要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实体公正主要体现在司法是效果上。程序公正,也称为程序正义,知道是过程公正,即司法过程应当有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些程序应当符合司法的内在本性和运作机制的公正要求。司法活动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不仅具有服务于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也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在法律学科中,程序一词有其专门的含义,即指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因此,法官处理案件的过程、步骤和程序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减少或者增加。形象公正,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和业外活动中要保持公正的形象,在具体的言行上不得表现出有所偏私或与一方当事人过于亲近,从而引起他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由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法官的形象公正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忽视形象公正,也很容易因为形象上的不公而招致当事人埋怨,引起合理怀疑,并产生很不好的社会影响甚至比较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官在与当事人接触时,尤其要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注意做到形象公 正。
作为人民法官对事业、对工作、对百姓都要有奉献意识,这样才能强化我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才能升华我们的思想境界,才能培养高尚的品格和端正的品行,这个时候所谓的名利才会显得苍白无力。不管在什么岗位上,如果只是追求名利,就是一种扭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每一名从事人民审判工作的同志,都要正确地行使自己手
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承担更多的责任,严格律己,不以权谋私,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模范。而新时期的法官廉洁自律,就是要求法官在政治上、在思想上、行动上要同党中央和最高法院保持高度的一致,做到慎微、慎欲、慎交、慎独、慎权。
要慎微。从一系列法官腐败的发展的轨迹来看,有的从收受小额现金到巨额现金;在自身的心态上,从有心济世、无力回天到随大流;从半推半就到暗示直至与同事和同下属一起公开私分贿赂款,循序渐进地自然而然地成了金钱的奴隶,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这个从小到大、从轻到重、从一时的闪念到不能自拔的过程,也是一个由偶然的量变到必然的质变的过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每个法官要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
要慎欲。司法作为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司法腐败必将导致公众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直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火,不遏则滔天”。由于私心和贪欲是万恶之源,私欲是腐败的思想动因,权力是腐败的客观条件,两者构成了腐败的充分必要条件,而贪欲与权力的结合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作为掌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必须牢固树立自律意识,过好权力观、金钱关、美色关。要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权力意味着责任,一个法官何时忘了责任,何时权力就要失控,反而用权力的“双刃剑”砍倒自己。
要慎交。作为一个法官,为了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适当广泛的接触和交往社会各界人士是应该的,但应把握一定的尺度,应保持人民法官基本的爱憎立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当一个法官经常和社会上的“大款”贴在一起时,久而久之,就会“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就容易成为他人可以操纵的工具,其职业尊严也就基本上丧失了,也不再把法律视为自己惟一服从的对象。这样的法官,已经丧失了对法律的尊重,也丧失了自尊。而一个没有尊严的法官,当然也就非常容易用法律来进行交易,从而诱发腐败。因此,“交友交心不交财”,每一个法官一定要谨慎择友,远小人,亲贤臣,切不蝇营狗苟、朋比为奸;更不可卖身为奴,道德沦丧,授人以柄,拿法律当儿戏。
要慎独。作为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原则,不为利诱,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道德、讲廉耻,耐得住寂寞,守得住精神家园,自觉接受监督。因为在商界或是政界,事业的成功更多地依赖于社会的交往,而法官却不同,法官的职业特点恰恰是限制其有过多的社会交往,只要求他在审判和执行技能方面有高超的表现。这种能力只能来源于抽象的思维,只能来源于独立的思考。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慎独,并正确对待社会环境中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与司法独立以外的商业、行政以及政治活动保持距离,“宁静致远,淡泊名利”,“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若作舟”,若练“面壁十年”的坐禅功夫,时刻注重自身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
要慎权。权力是实施领导和裁判的必要条件,它既可以为人民服务,也可以以权谋私。作为一名法官,必须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用权、如何用权”的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官只是接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力,我国法律的性质也决定了法官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大众服务,绝不能把权力私有化、商品化,为个人、家庭谋取利益。因此,我们要务必确保权力行使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强化依法办案意识,增强法纪观念,讨论问题讲民主,裁判案件讲程序,执行决议讲纪律,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人民掌好权,为人民用好权。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所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充分表明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我们的司法是人民的司法,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本质属性。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主题,顺应时代,切中要害,事关全局。
公正、廉洁、为民,使得我们能动司法的行为标准更加具体化,司法的能动不是司法的盲动,更不是乱动,能动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必须是廉洁的司法,必须是为民的司法。我们处理案件如同在恢复一个被打乱的魔方,所有的司法手段必须围绕这个轴心来联动,用它支配我们的行动,才能到达司法的和谐、社会的和谐、百姓的幸福。
法官要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这是确保法官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基本素养。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法官实践司法为民的必由之路。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公正、廉洁、为民,精炼地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核心价值观就是一面旗帜。鲜明地亮出这面旗帜,就是要昭示人们,不论社会思想观念如何多样多变,不论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怎样的变化,人民法官,其核心价值观是不能动摇的,并且要成为全体人民法官更加自觉地维护的思想基础。要让公正、廉洁、为民真正成为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宣传、教育,使之转化为人民法官的职业群体意识和共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