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方案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作方案和计划的区别篇一
增强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的紧迫要求,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乡镇(办、场)各有关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要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创新支农方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要求,年。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继续开展能繁母猪、水稻、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4个试点险种,中央和省、县(市、区)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农房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户3000元,为全市“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提供农房保险。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每户6。3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每户2。7元。
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每人保费5元。保费从水稻保险补贴资金节余部分解决。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办作为召集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保财险支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地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专班,水稻保险工作专班由市农业局牵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专班由畜牧局牵头、农房保险工作专班由民政局牵头、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专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保财险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派员分别参加四个工作专班。各乡镇(办、场)要比照市政府安排,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充分调动乡镇(办、场)村组基层力量,层层签订责任状,力争全市水稻投保种植面积、能繁母猪承保率不低于90%两属两户”农房承保率达到100%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率达到30%全市各乡镇(办、场)水稻保险在月日前完成承保签单、农户收费工作。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在月日前完成签单工作。能繁母猪保险在月日前完成承保签单、农户收费工作。
(二)切实落实各项保费补贴资金。市财政局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按险种报同级农业、畜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市财政局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在此基础上将已签订保单、农户已缴清保费及财政局已足额拨付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财政据此拨付中央及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办法,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不到位,影响保险试点工作进度的进行全市通报。
(三)认真执行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是由省级保险经办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的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保险合同条款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投保人缴付保费、经办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24小时内即生效。
(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人保财险公司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旦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赔付。人保财险公司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一方面通过合适方式反哺农户,另一方面用于弥补出现大灾时理赔资金不足。
(五)严肃保险工作纪律。各乡镇(办、场)各有关部门和经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发现一起,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六)扎实开展“三农”保险的政策宣传。各乡镇(办、场)各相关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力求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千方百计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工作方案和计划的区别篇二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落实《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育“四个提升”计划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培养选拔一批先进教育教学人才,培育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善于学习、勇于实践、业绩突出的名师队伍,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具体目标是用3——5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定数量的特级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和市级骨干教师(省教坛新星)。
名师培养对象分为特级教师培养对象、市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市级骨干教师(省教坛新星)培养对象三个层次。
(一)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勤学乐教,廉洁奉献。遵守《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四项纪律和八项注意》相关规定。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具备合格学历),并能积极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继续教育。
3、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具备比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掌握必要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
4、具有较强的教研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校、县、市的教研活动和教学课题研究,积极撰写并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论着。
5、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工作量符合有关规定。
(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勤学乐教,廉洁奉献。遵守《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四项纪律和八项注意》相关规定。
2、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及基础理论知识,精通本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在本学科教学中对校内的广大教师能发挥示范、指导作用。
3、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科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成绩显着,在市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优良。
4、具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的热情和能力,有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
5、年龄在四十周岁左右。
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特级教师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勤学乐教,廉洁奉献。遵守《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四项纪律和八项注意》相关规定。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
3、教育教学成绩显着。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教学效果好。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贡献。
5、是市级学科带头人或省教坛新星。
(一)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名师培养计划”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教育、教学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人员组成名单另定)。其日常工作由校教研处负责。
2、领导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名师工程的规划和实施。
(2)负责名师培养对象的确定,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
(3)定期召开名师工程建设的专题会议。
(4)负责名师职责履行的年度考核。
(5)负责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经费保障。设立名师培养与科研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培训、考察调研,科研等活动,以保障名师培养计划的落实(经费使用办法和标准另定)。
(三)鼓励教师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教师成长档案袋。
(四)营造有利于教师成长的校园环境,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学科论文(教学设计)、优质课评选等活动。
(五)建立名师培养对象的确认、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
名师培养对象的确认:凡符合名师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名师培养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即作为本校名师培养对象。在第一次确认工作之后,今后对未列入培养对象的申请者每学年确认一次。
(六)对名师培养对象实行目标管理。
学校“名师培养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培养对象的具体情况,对照名师条件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培养对象个人发展计划的基础上,明确分阶段培养要求和目标,对培养对象实行目标管理。
一般性要求:名师培养对象要高质量完成自身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校本培训,完成读书和进修等继续教育任务,原则上要承担或参与一个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每学年至少写一篇高水平的论文,每学期执教一节公开课,设计一个精品教案,命一套规范试题,要有培养指导青年教师计划。
个性化要求:依据培养对象具体情况而定。
学校每年对名师培养对象目标达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七)给名师培养对象配备导师。必要时,特级教师及以上培养对象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导师可在校外名师中聘请。
(八)创造条件,让名师培养对象尽可能多的参加省和市级教科研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交流活动和开讲座,以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提高知名度。
(九)经培养、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名师培养对象,今后作为评聘、晋升教师职务和各类评优的优先条件。
(十)名师培养对象应从严要求自己,努力实现个人发展计划,完成培养目标规定的各项任务。学校将对名师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凡因自身主观努力不够以至连续两年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名师培养对象将取消其培养对象的资格。
工作方案和计划的区别篇三
为保证我区市场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质量抽验程序》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年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质量抽验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药品质量监控的实际情况,特拟定区年度药品质量抽验实施方案,计划如下: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今年重点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薄弱环节和重点品种抽样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隐患的能力,充分体现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目标和效能。
(一)全年计划药品监督抽验数为500件,抽验对象为区内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其中420件按比例落实到具体单位,另外预留80件作为机动。
(二)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原辅料)的日常监督抽验由市局和分局按《年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抽验计划》(另行下达)组织实施。
(三)专项、评价抽验根据需要由市局安排另行组织。
(四)xx年度发生过药品质量问题的单位作为重点抽验对象。
根据国家局要求和本市监管实际与药品的特点,对以下产品重点进行抽验:
(一)近两年转制、法人变更和主要管理层人员发生变化的药品批发企业的产品;
(二)05版药典提高标准的品种;
(三)高风险品种(注射剂、大输液、生物制品等);
(四)近两年各级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企业的品种;
(五)不良反应较多的产品;
(六)本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以及本区统一采购的品种;
(七)降价幅度较大的品种和同种价格相差悬殊的低价药品。
全年计划抽样构成比例:公立医疗机构151件,占36%;药品批发企业(含饮片生产企业)45件,占11%;零售药店104件,占25%;民办医疗机构100件,占24%,医保内设医疗机构20件,占5%;机动80件作为涉案抽样、专项抽样。
药品抽验比例为:饮片:中成药:西药比例为:04:3.6(+0.5):6(+0.5)(医院制剂、饮片生产企业抽验不列入上述比例范围)
(一)突出对药品的源头生产企业(包括原辅料)的抽验力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对其生产品种进行全覆盖抽验;
(二)抓好药品批发企业以及2家饮片生产企业的抽验工作,每年每家不少于2次,覆盖率100%;
(三)强化民办综合性医院、公立医院药房和经济药店的管理,全年每家2次抽验,覆盖率100%;
(四)有效提高单体药房的监管,抽样覆盖率达100%,平均每家抽样2件;
(五)适度加强区内大型企业医保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样工作,覆盖率35%,平均每家抽样3件;
(一)由分局向被抽验单位发出《年度药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书》;
(二)抽验前,先由分局向被抽验单位发出《药品抽样指令单》;
(三)分局执行任务的抽样人员按《药品抽样指令单》拟定的抽验日期、品种和件数,到被抽验单位进行抽样。(涉案、专项行动除外);
(四)对被抽验单位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填写“药品抽样现场检查情况表”;
(五)被抽验的检品输入抽样系统,然后送指定的药检所检验。
(一)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每次抽样药品货值(按进货价计)不超过5000元;药品零售企业每次抽样药品货值(按进货价计)不超过1000元;
(二)为有效确保本年度药品抽验工作任务高效、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局严格落实专人负责本年度的药品抽验工作,在药品抽验工作运行上达到“三性”即规范性、合法性、公正性。
(三)检验结果无论是合格或不合格,均在接到报告书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送达被抽验单位(合格的为邮寄送达,不合格的直接送达),对从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抽样的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应负责送达生产企业;
(四)为了体现抽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样相结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行为存在,可采取对药品进行抽样的措施(作为非计划抽样);
(五)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药品质量的“追踪溯源”工作,对药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帮助和促进被抽样单位完善质量管理,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药品依法监督抽验不收取费用,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质量公告形式公布,对涉嫌不合格药品的由我分局依法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工作方案和计划的区别篇四
第一条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家畜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家畜饲养、交易、屠宰及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
(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
(三)生猪产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人体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县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县贸粮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与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店);加强对广大生猪养殖户、养殖场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加快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技术的推广步伐;建立生猪源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
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生猪饲养过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监管,对“瘦肉精”阳性检出率高、质量事故频发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管,开展拉网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对检测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和相关的饲料实施控制,监督养殖场(户)对“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养殖户(场)作出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七条县贸粮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和执行屠宰企业宰前“瘦肉精”自检制度、台帐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屠宰企业生猪进场、肉品出厂台帐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县贸粮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对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会同县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第八条定点屠宰企业对未经县农业部门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对宰前抽检和自检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立即报告县农业和贸粮部门,并保留尿样至复检结果确认为止。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批生猪进行扣养。事发所在地农业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执法监督抽检,并将抽检样品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复检确认阳性的生猪,由县农业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决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农业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县农业部门应对被处理的生猪查根溯源,追查饲养场(户)的责任。
第九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生猪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第十条县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一旦发现非法生产加工含“瘦肉精”猪肉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县卫生部门依法对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第十二条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及时主动介入调查。
第十三条县卫生部门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疑似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应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确定中毒性质。
第十四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报告开展调查,查清有毒猪肉的来源,确定直接责任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应将相关调查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移交给县农业、贸粮等相关部门,以追溯屠宰及饲养环节中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监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六条县农业、质量技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贸粮、公安等部门对在日常抽检中查实的“瘦肉精”监管安全事故,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通报后的24小时内,将部门通报的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工作方案和计划的区别篇五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寿县疫情防控开学延迟期间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方案》(x教基函【20xx】x号)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寿春中学疫情防控开学延迟期间教育教学工作方案》。
根据疫情防控开学延迟的实际需要,围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突出师生互动,突出心理关怀,按照“开学不返校,课程按时到”的总要求,以“课堂进万家,老师在身边”,保障“离校不离教,离校不停学”的总目标。
1、统筹安排
根据全市课程统一安排,以在线课堂为主阵地,由年级组负责制定方案,排出课表,责任到人。
2、班级主体
落实班主任主体责任,以班级为教学单位,要求授课教师承担起联系和指导学生的任务,多种方式做教学生的答疑、指导。
1、以校本辅导为主,科学合理安排好疫情防控和假期延迟期间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学校要聚焦教育的主体、主责和主业,充分体现学校的防控特点,广大教职员工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了解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公安消防干警、社区防疫工作者、城市管理工作者、防疫物资生产和运输等单位行业人员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慰问活动,做好学习生活指导工作。要分年级、班级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学和管理方案,如预习新学期课程、复习的内容和适量的书面作业、阅读的文学和科普作品、研究性学习以及适度的体育锻炼。
要重视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健康指导,重视通过科学宣传,帮助学生消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产生的心理恐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依靠科学防护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2、积极参与市级课程统筹管理,大力开展“课堂进万家,老师在身边”活动
按照市级课程管理要求,以在线课堂为主阵地,积极开展“课堂进万家老师在身边”活动,确保实现疫情防控开学延迟期间“开学不返校课程按时到”的总要求。
九年级毕业生:针对毕业班时间紧、复习压力大的实际,20xx年1月31日至2月17日,组织学生参加淮南市“空中课堂”在线学习。2月17日之后,将根据省市县相关要求再做安排。
七、八年级:20xx年2月10日至2月17日,组织学生参加全市“空中课堂”在线学习。主要内容是帮助学生复习巩固已学知识、指导学习新学期课程等。2月17日之后,将根据省市县相关要求再做安排。
3、有序组织教师通过线上方式提供辅导答疑
延迟开学期间,每位教师要指导自己的学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学习、生活计划,努力使每一位学生尤其是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人员子女都能合理安排好学习和生活。要充分利用校园网、qq群、微信群等方式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与管理。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应每天向学生或家长了解相关情况,及时调整工作。
教师之间要加强沟通,团结协作,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做好学生的答疑、指导。
为方便学生与教师和学校联系,学校在校园网公布教师和学校的联系电话。
各年级组要检查指导所属班级在停课期间学生在线学习等情况并向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报告。
要教育学生和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开学延迟期间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在家管理和力所能及的辅导孩子,进一步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同时主动向学校、班主任、授课教师反映学生在家的学习、生活和健康状况,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爱护。
工作方案和计划的区别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区石油化工企业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单位和场所。
(一)消防安全布局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选址定点及平面布局是否合理,与周边建(构)筑物及其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等。
(二)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重点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或场所的建(构)筑物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擅自扩大生产、经营、储存规模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种类、性质等违法行为;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等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等问题。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宣传培训、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是否落实。
(四)是否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消防法》及有关法规要求,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伍,配齐专(兼)职队员,配备专业车辆及装备器材,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开展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
(五)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重点检查:灭火系统、报警系统、给水系统等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单位是否依法履责,定期开展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情况。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重点岗位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以及上岗、转岗前培训。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治理,强化抽查检查督导,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工作落实、任务落地,严防搞形势、走过场。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部门的责任,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要厘清职责,加强协调,防止推诿扯皮。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定人、定岗、定责措施,把各项工作抓实、抓好、抓细。
(三)严格检查,铁腕整治。对检查发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态度,用足用好责令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手段。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属地政府要挂牌督办,采取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彻底消除隐患。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搭建多种平台,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提示,加大经验推广交流和典型火灾隐患曝光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倒促整改责任落实。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要建立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专项治理常抓常议机制,定期总结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题和重大事项。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集中地区,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业领域,要派出工作组跟踪问效。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到位、措施责任不落实的,要及时问责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倒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