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一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介绍。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各类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等市场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教学质量。
二、相关课程的安排要合理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中职学校所开设的《法律基础》这一公共基础课,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却一般在三年级开设,时间间隔一年以上,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继承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法律基础》的开设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经济法课程有很大的帮助,但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经济法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但间隔时间不宜太长。要同统计原理、会计原理等课程同步开设,以经济类专业的必修专业课为后续。此外对不同专业和不同的教学对象应开设不同学时数的经济法课程。
三、教材的选取要考虑到“先进性”和“适用性”
能否使用优秀教材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先进性”和“适用性”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具有时代特色,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反映其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既要有突出的学术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目前市场上经济法的版本众多,有为法学专业适用的经济法,有适用财经类专业的经济法等,各种版本良莠不齐。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考虑到专业学生的特点,谨慎选择。
四、采用案例教学等灵活的教学方法
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五、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二
摘要:传统教学方法在高校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劣势已逐渐显现。逆向教学法的运用能够更好地将传统教学方法中的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并通过设计合理的教学步骤和教学过程极大地提高学生理论学习和法律应用的综合能力。
关键词:法学;讲授法;案例分析法;逆向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3-0173-02
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利弊评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分为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和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1]
1.讲授法。讲授法主要是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要方式,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和论文写作指导,并以学生是否完全接受教师课堂讲授的知识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的教学方式。[2]其课堂讲授内容多以系统的介绍整个法律制度结构为主线、详细讲解法律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法律知识,因而这种教学方法通常具有四个明显特点。(1)讲授法注重法学知识讲解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系统化和体系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成文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避免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和保证法律体系内部逻辑性的统一。因此,教师在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系统地讲解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这样的讲解更有利于学生们系统地了解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2)讲授法注重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法律精神的传播。法学教学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和实务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因而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分析,法律价值的理解和判断,以及法律精神的领会和传承应成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而这些教学内容的实现不仅有利于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和传承。(3)讲授法注重教学者理论功底的加深和法律素养的提高。法学教学过程主要是教师对法学理论和实务知识的讲解和分析,指导学生依据法律逻辑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整个过程完全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过程。因此,教师理论功底的深厚和知识广博的程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教学的质量和任务的完成。(4)讲授法注重课堂教学形式的采用。这种方式对教学环境和物质条件的要求不高,可以在教师数量不足和法律实践场所不足的情况下开展,有利于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3]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学的发展,传统的讲授法已经很难单独应对学生们获取知识的渴望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讲授法的劣势逐渐显现。例如:讲授法过于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而忽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2.案例分析法。为应对讲授法的弊端,案例分析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讲授法的不足。案例分析法是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其逐渐受到各国高等学府的重视并应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之中。该方法是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指导学生将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例的解决过程,从而使学生掌握案例分析、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的技能。其具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1)案例分析法是以案例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该方法要求教学活动紧紧围绕案例展开,进行介绍、分析、讨论和讲解。教师在这一过程中尽可能地让学生在案与法的融合中感受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并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解决具体案例。(2)案例分析法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应体现在教学策划、案例选择、信息提供、课堂组织和讨论评判等一系列活动中。同时,教师还要注意引导学生了解案情、评论案情、共同讨论和相互辩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其自发地和自愿地参与其中。通过上述的引导行为和激发行为帮助学生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案例分析法强调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学生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自主完成案情讨论、案情分析、法律思考和法律适用等活动,而教师只是在这一过程中予以细心的指导,并引导学生顺利完成案例分析和得出正确的结论。(4)案例分析法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际能力是案例分析法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重点培养学生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评价法律的认知能力,分析判断和归纳总结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陈述观点,解释缘由和观点论辩的语言表达和书面写作能力。然而,案例分析法同样具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①案例分析法过度侧重于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忽视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学习。其结果只能是学生学会依据法律推理得出案件可能的裁判结果,但是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和法律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则很容易被学生所忽略。②案例分析法在实践中还依然是讲授法的辅助手段,案例只是理论知识讲解后的辅助性解释工具而已。对此问题,许多学者建议将讲授法与案例分析法有效结合,使学生在理解法学理论的同时学会分析案例和法律适用技能,这样做既兼顾了理论学习又兼顾了法律实践。然而,如何很好地运用这一混合方法一直是学者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对此,逆向教学法的出现为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二、逆向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实践
逆向教学法是美国课程与教学领域的专家grant wiggins和jay mactighe于1999年率先提出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该教学方法是从教学目标逆向入手,依据教学目标设计教学过程和开展教学活动,最终指导学生完成教学目标的方法。换句话说,课程只是实现既定学习目标的手段,而教学则是将注意力集中于特定主题,使用特殊资源,选择特殊学习指导方法,最终达到既定学习目标的过程。在具体教学中,逆向教学法不是由理论讲解到案例分析的顺向教学方式,而是先引入案例分析再进行理论讲解的逆向教学方式。其教学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明确预期的教学目标;(2)确定教学目标需达到的证据;(3)设计和开展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
1.逆向教学法的优势。(2)逆向教学法首先进行的案例分析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好奇心。这种教学法要求教师必须在教学目标的指引下精心地选取典型法学案例,并为之后的案例解析所需理论的学习奠定实例基础。那么在这一阶段,学生的法律学习是以了解案例具体情况为主,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思考,并形成基于理性判断而得出的结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们可以享受美好的探索乐趣,开拓广阔的思维空间,在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迂回游走,在快乐的探索中完成理论学习的铺垫工作。(2)逆向教学法鼓励学生基于各自的判断依据展开讨论,相互攻辩,在激烈的交锋中辨别是非曲直。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学生们通过讨论和辩论发现各自观点的不足,在相互学习中逐步提高对案情所涉及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同时,相互探讨和相互辩论会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热情和渴望获得真理的想法。(3)逆向教学法有利于教师通过启发式和探究式的讲解帮助学生解开谜团,帮助学生把对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理解从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在这一阶段,教师需要将分析案例所需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予以详细讲解,使学生们能够将自己原有的认识与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相比对,从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最终实现法学教学的预期目标。
2.逆向教学法的运用。逆向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可借《民法学总论》课程为例加以解释。例如:教师准备讲授公序良俗原则时,可以依据这个教学目标选取一个现实的并且社会争议较大的借腹生子案例,并将详细的案情提供给学生,使其对案情有所了解。然后,鼓励学生们进行思考和讨论借腹生子是否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问题,并让学生将形成的观点予以表述。那么,当不同的观点出现后,学生们自然会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观点进行反驳。当然,如果在对方观点依据充分且分析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学生也会认可和接受不同观点。这就由自行探索和学习的阶段进入到相互学习的阶段。最后,教师可以就这个问题认真讲解借腹生子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伦理和道德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结果。之后,顺势引出公序良俗原则,通过解释该原则的含义明确指出借腹生子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禁止,但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因而属于违法行为。
三、结语
逆向教学法是一种与传统教学方法在设计方式上相逆的教学方法,其强调以教学目标为起点和归宿,视教学为目标达成的手段,致力于对教学思路的核心环节进行改进和创新。如果探究该方法的本质,逆向教学法实际上是传统教学方法中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的结合,是一种混合教学方法。只不过这种教学方法将教学过程的顺序由传统教学的顺向教学转变为逆向教学。其由教学活动的终点起步,基于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合理安排案例分析和理论讲授的过程和阶段。在以教师为主导和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中,实现学生自主参与和主动求知,最终全面掌握法学理论和实务技能。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
[2]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薛刚凌,李媛.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三
摘 要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在我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本文立足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独”视角下,对传_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进行评析,从内涵、阶段控制方面对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进行构建。
关键词 毕业论文模式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案例型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_》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四
摘 要 积极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正是在这一理念下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回顾过去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有必要进行深入研讨,从而进一步构建、完善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体系。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 培养体系 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based on practice, service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aster of laws degree culture system
zhao yong, du ju, li yu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ctively develop professional degree, vigorously develop high-level applications, complex personnel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philosophy is born and developed in this togethe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culture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equall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 is a nee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to further build and improve ou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system.
key words master of laws; professional degree; trai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1 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五
论文摘要 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重要性已无须多言,但如何针对独立学院法本学生实施刑法案例教学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着重从教学模式、课时分配、案例选择、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教学改革探究,最后指出了组织刑法案例教学应当注意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刑法 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 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或参与代理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
案例教学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教师平时需要注重积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适时编制教学案例集,针对主要知识点配备典型案例,并及时更新,供教学使用。教师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理论。
(二)实行小班授课制
实施案例教学应当实行小班授课。目前,我国高校流行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学生少则六七十人,多则100余人。在这种大班授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化授课方式。班级人数最好控制在30人左右,案例教学时间弹性较大,很可能拖堂,课程应尽可能安排在某时间段的最后一节课。
(三)明确案例教学的辅助地位
我国属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判例不具法律效力,而且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也不可能建立起类似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制度。这就决定了法学教学仍要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作为辅助方法。特别是刑法总则的教学,系统的理论讲授仍是主要的教学方法。否定传统教学法而完全代之以案例教学法也是不可取的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六
摘 要: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和创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通过审判流程中具体角色的扮演发现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277-02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是以文史哲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法律职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兴起,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有余,广大人民群众中存在着对司法服务的迫切需求,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并且遵循从绪论到正文部分到结论的原理性教学方式,一门课程的教授内容由教学大纲、教案和教科书等参考资料组成。不用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例教学法未曾适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证某个原理的工具,法学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培养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前美国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职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2]鉴此,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实践性的,需要长期的技术能力培养,单靠课堂讲授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以书面知识为载体,往往是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缺乏实务运作经验,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均已经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培养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3]。故而,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任务。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各个高校都已经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是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部分。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纸杂志和编纂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是需要仔细甄别。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它们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从而学会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且使课堂教学不至于脱离社会实践。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学生本身置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法,将会强化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缩减法学毕业生从课堂到实务的适应期。所以,如果能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与模拟法庭的案例分析,将会大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该种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由于选取的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的扮演,从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毕业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每个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论文也无法进行抄袭,论文经得住学术上的检验,并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性。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武汉东湖学院的教师根据学生挑选出来的案例进行庭审方案的拟订,详细、全面、科学地安排好相关事宜。在具体做法上,以一个自然教学班四十人为基准,十人左右为一组,根据法官(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一般为3人)、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目击证人)、书记员、法警(2名)的人员数量安排。原则上每组由学生自愿组合,角色由学生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才由老师安排。另外,还要准备一些物证、书证以及其他类型的证据,以使学生能够对熟练运用证据法学的知识进行交叉询问。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每小组各自拟定自己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审方案的拟定,小组成员已经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准备了一定的文献材料,对自己毕业论文拟写的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小组成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角色的选择。原则上由学生自由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安排法官、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和法警的人员数量。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2][美]赞恩.法律的故事[m].刘昕,译.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
[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七
一、案例教学法内涵及其适用的必要性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1]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采取两种模式的案例教学法:其一,教师先讲述书本中的知识,然后给学生针对此教学单元的案例,让学生利用学到的法学知识去分析案例。在这种教学过程中,案例多是为理解、说明法律知识体系服务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化理解法学基本理论。这是从“一般”到“具体”的演绎过程;其二,教师先不讲授课本知识,而从一些相关案例入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应用材料去对这些问题理解、分析,从而发现概念、规律和方法。培养的是学生“具体”到“一般”的归纳思维。无论是何种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合作性学习,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适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1.紧贴民办本科院校的教育定位探讨民办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理念与模式,首要的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弄清民办高校“升本”后的定位,即民办本科院校的教育定位,“升本后的民办高校的定位应该是:培养理论应用型的人才,实施应用型本科教育”,[2]这与民办本科院校自身特是相符的。应用型本科学生要具备相当的在一线职业领域的适应、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由此,与研究型大学培养的学生相比较,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培养的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可以不作过高要求,但是学生的实际才能的培养不容忽视。于是,侧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案例能力的案例教学法在民办本科法学教育中就更为重要了。2.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不适应当代的法学教育理念第一,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单向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思维是“抽象”到“具体”的演绎逻辑思维方法。因此,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传授知识具有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对教学进程能够较好的控制,可以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但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第二,传统教学方法是以“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学过程以教师满堂灌为主,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控制者。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课堂上很少甚至完全不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教学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极有可能受到挫伤。3.符合民办高校大学生自身的特点民办本科院校录取的学生高考分数一般集中在本科录取分数线的低端,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学习的兴趣与公立院校的大学生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笔者从近两年的民办院校教学实践中得出,民办院校的大学生更喜欢和更容易接受实践性教学模式,他们更注重运用学到的法学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笔者曾经将同一门课程在两个班级分别采取“直接讲授式”教学与“案例式”教学,在接下来的测试中,非常明显的可以看出,采取“案例式”教学法的班级的学生成绩明显要比前者好。4.培养和锻炼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必然要根据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来分析案例。这样就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同时在课堂或课后的讨论中,学生通过发表自己的观点与教师和其他同学进行辩论,还可以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以及辩论能力等各种具体能力,这些具体能力正是法律人才在今后的工作中必不可缺的。
二、关于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选取典型案例法学案例教学法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关键。选择典型案例应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案例的真实性。最好是近期发生的并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的案例,真实的案例往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造性。其二,案例的代表性。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制度的特征,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和其与法律制度的关联。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其三,案例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
(二)分析与辩论分析与辩论法律问题是学习知识的起点和目的。在确定了教学使用的案例之后,就要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案例教学法就是首先要让学生头脑中存在未知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基本法学知识,然后由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让学生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往往采取以下具体方法:一是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直接对案例进行分析并解答问题,让学生掌握分析法律案件的方式与步骤。二是与学生的交叉讨论法,首先由笔者本人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然后根据学生的答案,结合案例再提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三是分小组开展课堂讨论法,启发学生自己去思考和推理,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再进行分析总结,作出正确的判断。教学实践证明,第三种方法的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参与交流讨论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三)总结案例法律案例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总结除了给出所讨论案例的答案之外,重点是指出所讨论的案情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关键点以及本次案例讨论的主要思路和难点,最重要的是如何运用理论知识,以达到举一反三的教学目的。“教师所进行的总结实质上是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清理工作,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学案例的纷繁复杂容易混淆学生有限的思维,难免在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理论的比较及案例问题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定位,从而导致法学理论应用的错位和失误。”[3](四)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经过小组、全班讨论,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在课后撰写法律案例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将案例进行理性地分析和总结。一个案例分析报告就是一篇小论文,除了要求在文字中有分析案例所必须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依据以外,也要体现出学生分析案例所必备的逻辑脉络。撰写法律案例分析报告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为毕业论文及相关学术性论文的撰写奠定基础,也进一步加强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锻炼。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教学法,是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笔者根据两年的教学经验,认为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发挥其真正作用,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即成文法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强调法学体系的逻辑性。因此,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是学好法学的基石。在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知识之前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很难收到理想的实际效果。在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学生在未透彻学习法学理论前就要求分析案例的情况,那种将法学理论运用到法学实践的迫切感,笔者作为教师是深有体会的。但是,法律基本理论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它对部门法的学习和法律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要具体分析案例,必须首先具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这就要求学生对重要的概念、原理必须从理论上掌握透彻,分析案例必须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仅占有辅助地位。
(二)教与学的关系案例教学法能够克服传统教学的缺陷,但同时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有学生的积极思考来配合。学生分析问题及论证的能力比结论本身更重要。教与学本是相辅相成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更需要学生的积极配合,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学实践中,常遇到一些学生不注意思考,只求“是什么”不求“为什么”,这使案例教学法中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法律思维的锻炼难以实现。因为案例分析是建立在一般原理、法条的简单记忆的基础上,比起简单记忆要难的多。所以作为教学进程中“教”的一方的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善于思考乃至乐于思考。
(三)选择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合适课程采取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是学生已掌握相当程度的法律理论知识,如果在学生的法学理论储备不足的情况下,贸然采用案例教学法,不仅难以实现其锻炼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理解法学理论的目的,更会导致学生难以建立起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的后果。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课程都适合实施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课程较适合采取案例教学法:其一,为已经具备一定法学专业知识基础的学生开设的旨在提高学生专业能力的课程。例如,对《合同法》、《商法》各部门法等课程实行案例教学,无论对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的培养还是能力的提高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二,不通过案例教学实际上无法掌握的课程。比如《国际私法》,对于这种课程,仅讲授理论、概念和规则,难以使学生了解其运用方法。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八
摘要: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行政法教改的热点话题。法律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方法和学情方面有其鲜明的特点,传统的行政法教学旨在构建行政法原理的体系,高度抽象概括讲授,学生学习兴趣不高,难以适应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对高职教育特点的分析,解析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特点,探究行政法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高职教育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法律高职;案例教学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50-03
法律教育是应用性教育,正如德国著名法哲学家h・科殷所言:“法律科学首先是应用的人文科学,它服务于法的制度的切实实现,它应该为判决各种案件准备规则。”[1]高等职业教育是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的一种新型高等教育类型,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高职教育的特点
区别于本科和研究生法律教育,法律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方法方面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一)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目标
与本科法学教育相比,高职法律教育更注重教育与职业的对接,强调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法律高职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和辅助性法律人才,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等。通过高职期间的学习,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使学生不仅懂得法律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还要具有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技巧,能够解决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实际问题。
(二)法律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
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应围绕其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能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和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掌握依法办案的实际技能。在教学方法的运用过程中,教师要特别注意教学方法的实践性、多样性、灵活性和创造性,着重提高学生独立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广大高职法律教育者积极探讨实施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以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为例,近几年来,该院探索了具有特色的综合模拟实践教学方式,创设了“四个环节”、“三个模式”的特色教学法。此外,情景教学法、对比学习法、讨论式教学法、案例研习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也广泛应用在教学实践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高职行政法教学中的障碍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是法学教学中被广为推崇、广为运用的一种具有良好传统的教学方法。20世纪20年代,在风靡世界的“案例教学法”发源地―――哈佛法学院,法律教授在课堂上利用试探、回答和提问一系列难题的方式,引导学生们对当日指定的案例做详尽的分析。教授会设法让学生之间掀起热烈的辩论,而参与讨论的学生必须对每一件案例的事实了如指掌,并且必须能够对每一件案例进行批判[2]。
行政法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教师运用精心选择的案例,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和自主学习,使学生在理解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法律技能、领会法律精神、形成法律思维的一种教学方法[3]。与其他法律课程的案例分析教学功能相同,行政法案例教学既可以培养学生主动思考的能力,又能使学生从具体的行政案件处理中得到不少行政法理论,特别是结合我国行政法制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冲突的现实,提高学生的法律分析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法自身的障碍
与其他法律学科不同,行政法案例教学有自己的特点:
1.行政法案例分析的趣味性差
行政法课程本身抽象、枯燥,正如关保英教授所言:在刑法、民法中有关行为规则都与一定的案件事实密切对应,如刑法中的诸种罪名以及诸种罪的构成要件既有实在法的规定,又有具体的案例。行政法则没有如此幸运,我们知道,在行政法规范中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设计相对较多,使行政法教师只能相对抽象地介绍行政实在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常常并没有一个对应的案例[4]。
2.行政法案例分析理论探讨不成熟
有关刑法、民法的案例研习的方法著作、论文林林总总,但行政法的案例却寥寥无几,可供授课教师参考的优秀案例集锦和教材也很少。行政法研究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和相对人如何进行救济的制度,离学生相对较远,绝大部分的学生毕业后没有机会进入到行政机关,再加之专接本、专升本考试不考行政法,导致学生对行政法案例分析缺乏适用的期待性,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3.传统行政法案例教学法存在弊端
传统案例教学法以司法机关为基点,站在司法机关的立场上衡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案件中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案件事实如何确认,法律如何适用等问题。然而,众所周知,一个行政法案例背后,所涉及私人自治与政府公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多,所涉利益博弈之复杂,国家或地方的管理背景特殊,民众的价值判断多元化,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等等,往往很难简单地对行政行为加以合法或不合法的评价。由此,我们看到传统的合法性分析中在案例分析的先天不足。
此外,课堂中的案例分析,为了配合教学或者出题的需要,寥寥数语,往往将案例限制了若干条件,去掉了若干要素,侧重如何将法律条款适用于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概念的推演,使得学生失去把握案例全貌的机会,这种案例成为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和进行理论推理的工具,而不是对如何处理真实事件的实战演练,面对一个真实发生的错综复杂的案例可能出现的“失语”现象[5]。
(三)法律高职行政法教学学情分析
学生是教师授课的对象,同时也是学习的主体。要想达到良好的授课效果和培养目标,进行必要的学情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法律高职的学生高考录取分数普遍较低,在整体素质上特别是专业素质上远低于法律本科生。学生的突出特点是学习兴趣不高,主动性差,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弱,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不高。以案例教学法之一行政诉讼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需要由学生扮演法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需要学生具备较高分析、动手能力;然而学生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模拟法庭之后的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失去了原有的兴趣,案例分析不到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客观上导致模拟法庭等教学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高职行政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教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认为在高职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不同类型
1.理解型
为了使学生正确理解某个基本知识和原理原则而采用的教学案例,这种案例教学的特点是通过某个简短的案情叙述,来解释其中涉及的有关原理原则和定义。例如,通过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证争议的小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行政主体的构成,不单单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交管部门对其交通违法的相对人进行不同种类的处罚,理解行政处罚的种类。此种案例分析应选择短小精精悍、易说明问题、无歧义较为明确的案例。
2.示范型
通过某个案例具体生动地说明如何把理论原则用于实践。一般运用较为典型的行政法案例,也可运用日常实际工作生活中的一些事件。如,店堂公告“偷一罚十”的效力;对有偷窃行为嫌疑的人随意搜身甚至殴打,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的方法等应当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等问题。
3.分析型
提供一个或一组相关联的真实客观的行政法案件,引导学生阅读,思索、讨论分析的问题,运用学理原理全面细致分析案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最后由教师和学生分别进行总结归纳。下面重点介绍分析性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二)案例的选择甄别
案例是案例分析的研究对象,案例的选择是案例分析授课成功失败的关键,也决定着案例分析的教学效果。案例的来源很多,教师自编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媒体追踪报道、热炒的一些案例、自己代理的案件等都可以成为案例分析的资源。针对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较多运用媒体追踪报道的真实案件,一方面学生从侧面对事例有一定的了解;另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细节、法律争议、双方态度、学者评价等都有介绍;加上老师的系统分析,容易吸引高职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对社会事件和案例形成较为完整系统的认识。例如,行政处罚知识点选择钓鱼执法事件,行政强制知识点选择暴力拆迁――唐福珍自焚事件,行政赔偿选择麻旦旦国家赔偿案件。为增加授课效果的直观性和生动性,教师在收集文字资料时尽可能地搜集相关的视频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学进行链接放映。
(二)案例的阅读、分析、讨论
1.案例的阅读
课堂有限的时间是宝贵的,提前布置案例,让学生知晓案件就成为必要。笔者一般一周前给学生布置讨论的主题和背景资料,布置学生通过各种方式收集背景资料和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知识,让学生对课堂讨论的案例有一个初步了解和积累。
2.案例的分析讨论
讨论案例主要挑选那些疑难并富有争议的案例,这样可以增强讨论的对抗性,强化学生的记忆,提高学生的兴趣。分析讨论案例是案例分析的中心环节,为切实保证分析讨论到位,笔者事先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在个人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互动。根据不同的案情安排各小组课下分析和课上分析, 鼓励学生各抒己见,充分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意见,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并就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比较,集思广益、形成共识,各组努力达成较为统一的方案。各小组不能形成统一时,可将各种意见和方案同时保留,不能强求一致,培养学生开放式的思维和多角度考虑问题的能力。在课上讨论时,授课教师要通观全局,控制讨论的节奏和方式,必要时给予具体的指导。
为了调动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公平、合理地成绩评定,同时为了给以后的案例教学提供经验,每个学生准备过程的资料、课下完成情况、课上发言讨论情况作为最终考核的依据。
(三)案例的总结归纳
1.教师的总结归纳
课堂实施主体是教师,主要是总结回顾案例讨论的成果与过程,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思考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学到了什么,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通过案例学习掌握处理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将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应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其可能性和局限性。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三层次递进”的案例分析法:第一层次,分析行政行为产生的背景,用司法标准衡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第二层次,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进行程序设计和制度构建;第三层次,从法律价值的层面进行剖析,如何构建各种制度。
2.学生的归纳总结
作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总结要突出理论升华。经过课堂讨论,要求学生应该将个人的发言提纲与其他同学和老师的发言进行对比、整理和总结,写成案例报告,也可以写成一篇小论文。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这样才能得到提高,达到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目的。写作小论文或报告时要求观点明确,论据充足,论述深刻,论证严谨,能够用所学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写作规范。
通过案例分析的具体操作和实践,所授法律高职学生提高了行政法的学习兴趣。学生的动手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均得到锻炼,为后续课程如模拟实训、法律诊所课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综合素质全面提高。通过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综合运用,学生掌握了法律技能,领会了法律精神,形成了法律思维,满足了行政法基本原理与法律职业能力的需求。同时,为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提供了备考和分析、解答试题的方法,提高了应试能力,学生不再觉得行政法离我们很遥远,教会了学生用行政法的理论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行政法问题,使其初步具备了在行政执法领域、司法领域的职业意识。需要说明的是,案例教学法只是高职行政法众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我们不能过分夸大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行政法教学需要根据所讲授知识点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才能真正提升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h.科殷.法哲学[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2] 林正.哈佛辩护[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
[3] 吴琼华.法律高职教育中法学案例教学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09,23:134.
[4] 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52.
[5] 骆梅英.行政法学的新脸谱――写在读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之后[j/ol].http://healthlaw.省略,2007,10,31.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eaching
in the high level vocation college
zhang yun-hong
(hebei politics and law vocation college,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abstract: teaching, administrative law cases have been teaching reform of the hot topic, legal education in new perch as a goal, the teaching methods and learning to love is the striking features of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aims to build the principle of the system, while generalizations teaching, studentsinterest in study, it is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professorship of a target. to the professorship of educ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cases the teaching quality, explor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cases in legal education teaching in high office of the application.
key words:law high level vocation college; case teaching method; administrative law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九
[摘要]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既有自身的理论体系,又具有极强的实践性。随着近年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各大学的法学院系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多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其教学方法应该是一个由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及模拟法庭多方位的综合体系。
[关键词]教学改革 民事诉讼法学 模拟法庭
近年来,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张,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迅速增加。在就业压力逐年加大的形势下,传统的法律原理讲授型教学模式更是备受指责。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培养计划,也将实践教学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内容。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因法律渊源及培养目标的不同,两大法系的法学教学方法也有明显的不同。大陆法系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对法学理论的传授、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教学目的意在培养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教学资料一般由系统的、有着严格部门法区分的学者论著和法典注释构成,教学方法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而不是与学生讨论。英美法系以培养法律服务型人才为目标,旨在将学生训练得“像律师一样思考”,强调对学生分析问题、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而判例法的渊源,为通过分析司法判例来了解法律原则与获得法律知识提供了大量的经验材料。因此,教学方法主要是案例分析法。该方法以判例为研究对象,教学内容强调对法官思维过程的探求以及对思维结果的分析、推理,并不强调对基本概念的阐释及原理的演绎,也不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学过程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在教师的带领下组织学生对判决的意见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我国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在亲缘关系上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因此教学方法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大陆法色彩。课堂教学以讲授知识为主,辅之以作业练习、课堂讨论、指导论文撰写和专业实习等。但随着高校扩招,学生人数的增加,在很多的法学院系中,作为辅助环节的内容不同程度地被弱化,理论知识的讲授成为主导的教学方法。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变化,传统的教学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种教学方法的改革在一些法学院系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比如案例教学法的引入。案例教学法在主要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英美国家是一种最主要的教学手段。英美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却是对原汁原味的案例的研读,目的就是要锻炼学生们从纷繁复杂的案情陈述中一点点剥离出案件的实质。我们的案例,是经过加工整理过的、更适合教学的案例,问题的设计也是由老师进行,这和英美法系完全由学生自己从原汁原味的案例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的基本做法并不相同,最终使得英美的案例教学法又成为一种本土化改造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举例法。
除案例教学法外,模拟法庭教学也是法学方式改革的有益之一尝试。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模拟法庭教学最主要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司法案件的实践,提高学生的司法技能,培养学习兴趣和主动性的学习态度。但改革中同样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许多课程难以用模拟审判的方式进行。在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中,法理学、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就很难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即使是在那些可以适用模拟法庭教授的课程中,也存在着实体法课堂只注重实体结果的推导,而程序法课堂仅注重程序的演进等明显的部门法特征,导致学生难以对诉讼形成整体的、全面的认识。
三、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的改革方向及措施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既有自身理论体系又具有极强实践性特点的学科。在传统教科书的整体构成方面,理论性的知识大多体现在总论部分,侧重于对诉讼理念与意识的培养,而分论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各种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更侧重于实际操作。通过对总论部分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培养良好的诉讼意识,为法律思维的训练奠定基础。此后,在具体制度的学习中,辅之以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进一步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不必完全迎合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可以由教师对案例的原始材料进行适当的加工整理,以使案例脉络清晰,争议焦点突出,并设置针对性较强的问题。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阐释理论,学生也可以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以检验对理论知识的掌握。
在学生们初步具有了诉讼的意识以及发现、分析并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能力的基础上,进入审判程序的学习阶段。此时理论的讲授、案例的分析应该退居次要的位置,观摩庭审、模拟审判等方式应该成为主要的教学方式。观摩审判,既可以走出去,到法院去进行观摩,也可以请进来,因为法学院现有的模拟审判实验室完全可以胜任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模拟案例的选择,要选取那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证据较多的真实案件,以避免出现双方当事人将起诉书、答辩书宣读完毕之后无话可说的尴尬。在模拟之前,除角色安排以及各自分组准备之外,教师无须做过多的指导,学生们也无须做过多的演练,避免模拟异化为演戏,以锻炼学生的谈判和庭审辩论能力,以及临场应对、制作规范法律文书的能力,最后由教师,也可以邀请法律实践部门的人士共同对模拟审判进行点评。
综上,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方法,应该是一个由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法庭以及理论、司法能力测试相结合,针对不同教学对象、教学阶段和教学内容的多元化的综合方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王辰光.法学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十
摘要: 民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应用法律学科,它既给人们以丰富的知识,也为人们学习和掌握它增加了难度。教学中应帮助学生弄清学科体例和重点;教会学生原理学习和案例学习的方法。其中原理学习,一要学好概念;二要分清特点;三要掌握构成要件;四要重视但书。
关键词:民法 学习方法 指导
民法作为一门博大精深、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它既给人们以丰富的知识,也为人们学习和掌握民法增加了难度。初学民法者,首先会感到民法的体例和内容较其他法律学科更为庞大,不易全面掌握;其次会感到民法原理或规范有的地方过于抽象,而有的地方又过于详尽,不易理解或记忆;最后会感到民法不易运用。这些感觉的出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没有把握住民法的特点,没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所以,要使学生对民法由不懂到懂、由不会用到会用,民法的教学不能仅停留在讲好理论、分析好案例上,应当重视帮助学生把握民法的基本特点,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一、帮助学生弄清民法的体例和重点
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首先要知道民法的全貌,即首先要对民法的体例有所了解。民法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有什么内容?有一篇文章叫做《民事权利体系》,这篇文章介绍了民法的全貌以及民法总括的框架。民法是一门权利之学,它讲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我们讲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里面讲生命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里面讲物权、债权;再后面讲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这就是民法的体例。
从体例上看,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分论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即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从内容上看,民法原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高度抽象的基本原理,这主要集中在总论之中,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二是比较抽象的涉及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如债权一般原理、合同一般原理等;三是具体的原理或规定,如买卖合同的内容,法定继承人顺序等[1](p418)。
根据民法的体例和内容,一般来说,学习时要注意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按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民法总论部分,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对于民法的三个层次的内容,前两个层次必须全部掌握,后一个层次则有选择地加以掌握,其余等以后在工作中慢慢提高。这样就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务奠定基础。
二、教会学生民法原理学习的方法
民法的学科特点决定着人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学习方法。根据民法的基本特点,民法原理的学习方法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理解和掌握概念。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2](p8)。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因此,学习民法首先要学好概念。怎样掌握和理解概念呢?第一,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民法中的概念必须全部掌握。这是因为,概念与概念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例如“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一串概念中漏掉任何一个都会影响对其他概念的理解。第二,必须理解概念的含意。一个概念包含着几层意思,可以通过分析法分解成几层意思,这样分析的结果是不需要一字一句地背诵就能将概念记得清清楚楚。例如,“法人”这个概念,可以分解为:(1)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2)法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登记;(3)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必须记住从概念分解出来的意思。因为,法学中的一些特点、权利义务内容或法律责任等往往都包含在概念之中,大段的文字无非是对概念的具体解释、发挥而已。因此,9/10的时间应该花在理解和掌握概念上,而浏览具体的解释,1/10的时间已经足够。
其次,
要注意分清特点。民法中充满着“特点”两字,什么是特点?所谓特点就是一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个性,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标志。所以,特点总是产生于比较之中,没有事物之间的比较,就无所谓特点。例如,仅仅讲“债”,是谈不上债的特点的,只有将债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相比较,才能看出债与所有权的不同,不同之处就是特点。因此,在学习中,面对像“合同的特点”、“人身权的特点”之类的提法,首先应当自问:合同或人身权是与什么事物比较而产生特点的?有时,一事物的特点产生于同时与多个事物的比较之中,这时就更应注意区分第一特点是与什么比较,第二特点是与什么比较。例如,“租赁合同”与一般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实践合同相比,具有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的特点;与买卖合同相比,具有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特点;与消费借贷合同相比,具有某些物权特征的特点。自觉地进行比较从而掌握特点,不仅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概念,而且更容易记忆。
第三,要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构成要件。民法中经常出现构成要件的提法。所谓构成要件,是指能够形成某一事物的必须具备的要素。欠缺应有的要素,就不会形成某一事物。例如,“×××合同是否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得看该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而一项有效合同至少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要件一方面是表现某一概念的具体形式,同时在民法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民法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在民法中都不是无条件的。因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成为判断行为与责任的基本依据,从而形成各种构成要件[1](p416)。学习中若能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构成要件,对于融会贯通民法原理,自觉运用民法原理分析具体案例,解决具体问题,是大有益处的。
应当指出的是,概念、构成要件和特点往往是相互联系的,有些是同一的,因此,对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有助于加深记忆和理解,因为角度不同,会有不同的感受,从而增加学习的兴趣,减轻学习的单调枯燥觉。
第四,要重视但书。民法中,同一事物既有一般原理(一般规定)也有特殊例外(特别规定)。一般规定适用于一般场合,在特殊场合,则要适用特别规定。民事规范中有许多在一般规定后面加上“但……”的条文。这个“但……”后面的条文即为我们经常所说的但书,是专门适用于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这是因为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的任务就是调整任何应由其调整的领域,然而,实际情况又是复杂的、具体的、变化的,因此法律的一般规定只能解决一般的问题,而特殊情况则需要特别的规定加以处理。因而学生不仅要学习、了解一般规定,而且还必须学习、了解特别规定,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和精通民法原理。如果仅仅知道一般规定,并不比对民法一无所知的人强多少,因为在实际案件中,适用于特别规定的情况并不见得少于一般情况。例如,按照一般规定,“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应平均分配”,但实际上,由于总是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某一法定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特别多;某一法定继承人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某一法定继承人愿意少分等等,实际分配遗产按均分原则进行的反而不多。再如,在一次法庭辩论中,原告律师振振有词地引用了原《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8条上半条的一般规定,而被告律师却告诉他,本案应适用的恰恰是下半条的特别规定,因为本案标的是鲜鱼,不是一般商品,原告律师最后就败在其只懂得一般规定或只注重一般规定之上。
三、指导学生掌握民法案例学习的方法
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科学,这就要求我们学习民法不能仅停留在原理之上,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的基础上,要坚持联系实际,即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和方法分析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3](p5)。这样学习,不仅可以使学习更为生动,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还可以与实际结合起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不至于学的是一样,用的时候是另一样,学和用脱节。有时候,一个案例可以说明很多问题,想起了这个案例,就想起了这些法律问题。因此,在学习中要注意结合案例学习和研究,把民法学活,学扎实。
如何有效地透过案例分析研究来学习民法呢?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来说,首先应该选定一到两本非常简明、清晰的民法学教科书,认真读上几遍,
对书本上讲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都有非常清晰的通盘了解。这是进行案例分析加深对民法理论掌握程度的根本前提。
然后,在老师的指导下,组成案例分析小组,四五人或八九人都可以。每学完一个单元,由组长或一两位同学,从几本好的案例分析的书籍中选择一两个案子(如果没有也可以直接从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公布的案件中选),发给同学分析讨论。
案例的选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第一,由易到难的原则。可以先选难度比较容易的案例来分析,待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后,再选难度大的案例。第二,典型性和系统性原则。选择的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是看所选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民法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民法的规则体系[4](p4)。第三,疑难性和综合性原则。案例应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所选案例应是有可能出现多种结论性意见的,即使选的是情节非常简单的案例,也应是有可能在学生中产生多种处理意见、方案及理由的[4(p4)]。案例应当涉及到所学的各种民法规则,不能偏爱,所选案例中应当有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多种规则(已学的)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案例,复杂的甚至需要运用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规则。避免单一化和模式化的选择方式。
获得案例后由负责的同学将案例材料复印分发给大家,同时规定一个时间,让大家各自研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等到讨论的前五六天由这个负责的同学收上来,交给老师,由老师选择三到四个主题发言人。在讨论时主题发言人先就各自对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题报告,其他同学既可以提问,也可以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通过不同思想、观点的冲撞砥砾,好的思想观点自然脱颖而出。会后,参与讨论的同学中分析得不正确的同学应该反思自己为什么分析得不对,找出原因,发现问题,然后查找资料,进行核对,进而重新学习没有理解透彻的民法理论。如此从抽象到具体,具体再到抽象,穿梭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循环往复,持之以恒,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虽不敢说完全具备一个法律人需要的能力,无疑也是有非常大的长进的。
怎样将所学到的民法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进行案例分析呢?一个案子拿到手,首先要分析这里面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有些案子可能比较简单,就只有一重民事法律关系,有些比较复杂,会涉及到多重民事法律关系,甚至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即便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其中所包含的三个构成要素,相应的民法概念、民法规则与民法制度的内涵、外延、法律特征、构成要件等等,也必须非常清楚,不能有半点含糊。在法律关系分析清楚后,还要知道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能够运用到本案。这一切条件准备充分后,下面进行的就是一个将抽象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与实际案情融会贯通的工作,即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定,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十一
摘 要:进入21世纪,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但本科毕业生的论文质量却有逐渐下滑的趋势。本文以法学专业为例,从内涵、阶段控制方面对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进行构建。
关键词:毕业论文模式;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是高校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衡量标准,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目标。然而,“抄袭”“拼凑”“走过场”等词依然是描述当前高校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词,不可否认,高校毕业论文整体水平已呈下滑态势。针对这一态势,学界从学生能力培养、指导教师、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具体环节、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这些研究成果,有力地推进了我国高校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践,提高了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然而也存在不足:其一,观点雷同,重复建设,可见部分研究者的态度并不严肃认真;其二,对策提出的角度,局限于毕业论文创作涉及的因素和过程,缺乏对论文创作模式本身的讨论,即使有也是“多元化”等泛泛而谈,没有实际操作意义。本文以法学专业为例,强调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构建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 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周萍.以法律文书写作学回归法学为视角的法学发展趋势[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03).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十二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与思考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与理论教学相对,旨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学环节,近几年来为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所关注。我国13所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制专门人才的重任,亦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实践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务实且目的明确的法学素质教育方法,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民族地区法制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因种种原因,目前,民族院校法学教学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实践教学的积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难以达到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以西藏民族学院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进行探讨。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社最主要的活动方式之一。学生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共场合设法律咨询点,对前来咨询群众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提出意见。法律咨询活动既检查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观摩教学。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西藏民族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在咸阳与西藏共建立了10个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涵盖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阅、通过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观摩教学的运用,使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毕业前实习。实习就是让学生深入到公、检、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毕业前实习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学的一个实践环节,每一位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份到10份,为期一个月。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选择,可以去实习基地,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后,每一位学生必须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单位鉴定表以及一份实习日志(这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给学生的)。最后由法学教师对实习报告予以评改。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西藏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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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十三
浅谈经济法在中职学校教学中的作用
结合自己多年来在中职学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经验,针对目前中职学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经济法作为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基础课,只有在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安排、教材选用、教学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加以改进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
从培养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看,目前中职学校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安排、教学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在此特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
1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因专业不同而有差异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介绍。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各类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等市场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教学质量。
2 相关课程的安排要合理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中职学校所开设的《法律基础》这一公共基础课,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却一般在三年级开设,时间间隔一年以上,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继承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法律基础》的开设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经济法课程有很大的帮助,但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经济法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但间隔时间不宜太长。要同统计原理、会计原理等课程同步开设,以经济类专业的必修专业课为后续。此外对不同专业和不同的教学对象应开设不同学时数的经济法课程。
3 教材的选取要考虑到“先进性”和“适用性”
能否使用优秀教材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先进性”和“适用性”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具有时代特色,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反映其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既要有突出的学术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目前市场上经济法的版本众多,有为法学专业适用的经济法,有适用财经类专业的经济法等,各种版本良莠不齐。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考虑到专业学生的特点,谨慎选择。
4 采用案例教学等灵活的教学方法
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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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5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十四
一、原因分析
二、实践型毕业考核的模式创新: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考核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实践性,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四)案例分析。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是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三、实践型毕业考核的质量保障
毕业论文模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模式自身是一方面,高校还应切合自身的实际由教学理念至具体课程教学形成配套保障设施,构建出一套有理论基础,有实践支撑,具有渐进性、阶段性训练特点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
(二)加大改革力度,形成配套教学体系。实践型毕业考核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人才培养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三步骤,导致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对法律实务能力缺乏。故“重实践”应该成为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关键,应以实践毕业考核改革为切入点,积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整合教学资源,重构教学体系,让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整个教学过程。
(三)引进人才,打造“实践型”师资队伍。“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教师是高校制度改革的执行者。实践型毕业考核制度的推行,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当务之急则应打造一支“实践型”师资队伍。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课程,高校应该鼓励教师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到校外从事法律实务兼职,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也可以积极聘请校外一些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来校讲课,加快师资结构的调整步伐。创新意味着探索!随着高校教育大众化的出现,高校教育改革已成必然。高校法学院要培养应用型综合法律人才,学生要提高实践应用能力,而探索出一套与此相配套的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至关重要。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十五
摘要:法律作为一个专业,是为培养解决法律实务问题而储备人才的,我们在课程设置上一般偏重于基本原理类课程的布局。但是,实务技巧类课程不可或缺。在实际的法律教育与教学的操作过程,如何体现理论与实践的恰当关系,本文认为,首先要准确理解“理论”与“实践”的界限,各自的内涵与外延。
关键词:法学案例 教学方法 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作为主要的判例法国家,其丰富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汗牛充栋的案例。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活动长期以来围绕着理论学习与实例分析展开,并深入发展。迄今,在美国仍然盛行三大教学理论:一是案例分析法;二是法律现实主义方法;三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美国学者指出,这三种普遍流行的法律教育方法到底是理论的还是实践的,不可一概而论,应当要看观察者的视角在哪里、强调的重点是什么。我们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现实主义的教育方法必然涉及对实际案例的剖析,必然要解剖个案,也就是要与案例分析方法和诊所式教育方法发生融合关系。因此,我们希望在对美国成熟的法律教育方法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以利于开展我国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律教育工作。
二、美国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历史发展与批判
一般而言,“理论”意味着一系列的命题和假设,可以用于解释和解说特定的对象。理论应当足够的抽象和一般化,使之具体包容所有个性化的情形。“实践”通常含义指的就是“做某事”。实践也是与“重复”或“反复”这个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实践也就是指技能的获得。因为一个人通过重复而获得技能。我们在澄清了理论与实践的概念的基础上,才可能对上述三种法律教育方法进行比较。
我们希望在比较分析三种教育方法的前提下,发现能够为我国法律教育所用的经验。据考证,美国的法律教育并不是起源于哈佛法学院和克里斯托弗・哥伦比亚・兰戴尔。自兰戴尔开始,大学制的法律职业才正式诞生,由此确立了案例分析方法的主导地位。“案例分析方法”的发展在理论方面得益于兰戴尔的一个著名的论断――“法律”等于“科学”。按照兰戴尔的说法,“法律可以被视为一种科学,包含着诸多学说和原理。”据此,人们对法律的研究就属于“理论性的”,因为法律研究涉及对基础性的一般原理的学习。
既然如此,为什么选择案例分析方法作为法律教育的手段呢?假设法律有某些基础性的原理且正确的学习如何成为律师的路径是研究这些原理,那么为什么不通过聆听讲课、讲义、阅读论文和博学的书籍获取呢?这里,与“科学”的第二个方面的联系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因为科学的概念不仅涉及隐含在一个学科底下的基本原理,还涉及方法论。而“案例分析方法”,按照兰戴尔的理论,就属于模仿科学方法的一种方法论。
兰戴尔解释了案例分析方法与科学方法论的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兰戴尔认为,案例属于法律的原始的经验数据。他解释说:“关于那门科学(指法律)的一切可得的原始材料均藏于书本中。图书馆对我们所有人开放,正如同大学的实验室对所有的化学家和物理学家开放、自然历史博物馆对所有的人类学家开放,如同植物园对所有的植物学家开放一样。”二是从案例中学习原理,兰戴尔认为,需要运用类似于科学推理一样的归纳推理。兰戴尔关于法律和法律教育与自然科学实质等同的观点未被广泛接受,不久便无人问津了,但是,他所描述的方法论上的联系却流传了下来。然而,现在流行的案例分析方法不再是利用这种方法论通过考察“实验性”的案例数据去探寻和找到法律的真实的原理。相反,现代的案例分析方法是教学生们去像律师一样的思考。
这种转型――将案例分析方法视为学习法律科学原理的路径转向视之为分析方法的传授――旋即实现了。在兰戴尔先生创建哈佛法学院之后的第20年,他的弟子们在验证他的案例分析方法的正当性。因为他们教的是分析方法。比如,吉尼尔先生第一个将案例分析方法引进哥伦比亚法学院,在其著作中写道:“借助于这种方法,学生们的推理能力,不断地得到发展。”奥美斯先生,作为兰戴尔在哈佛的继任者,也不无感慨地称赞道:“哈佛方法”传授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推理的力量”。到了1913年的时候,约瑟夫・雷德里奇和“卡内基基金会”合作对“案例分析方法”作了仔细的研究,其中一个重要的发现是:“法律科学教育的真实目的不是要传递法律的内容,也不是传授法律本身,而是激起、强化或传递最高程度的完美,也即特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尽管“案例分析方法”的正当性基础的转型――从“发现原理”到“学会分析”,可以被视为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向。但是,案例分析方法仍然被视为科学的和理论的。雷德里奇批评案例分析方法的狭隘性,不过,他仍然深信“它强调的是法律思想的科学特性,要求对法律的教学正如它是科学一样,要以科学的方式传授”。再者,按照雷德里奇的说法,兰戴尔对“学徒制度”的伟大超越在于他将此种早期的训练代以“真正的普通法上的理论指导”。
.雷德在1921年与“卡耐基基金会”合作进行了有关法律教育的项目研究。与雷德里奇一样的是,雷德也批评案例分析方法的狭隘性,但是他关注的是“哈佛模式”在所有学院无歧视地适用的情形。因为他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的――所有律师都是同质的。他也把案例分析方法看作是理论性质的――尽管他也承认现在的案例分析方法不再是为了传授基本原理而设计的,而是为了以后掌握“法官造的法”。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十六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法律案例分析总结篇十七
毕业论文
财务总监cfo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选题要求
论文采以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财务总监业务资格培训认证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要求,参考培训考试教材,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财务工作的情况自行选定.
2,论文撰写基本要求
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论文字数要求12000字以上.
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1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内容须注明出处.
论文1律采用a4纸打印.
考生应围绕论文主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从事科学实践,得出相关结论,并将这1研究过程和结论以文字,图表等方式组织到论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论文内容. 论文须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页码从正文第1页开始编写,封面,摘要,目录,参考文献,封底不编页码.
论文须有目录,由论文的章,节,目,参考文献,页码等部分组成. 3,论文撰写具体要求
论文除摘要外,包括两个部分:案例展开部分与案例分析部分.
摘要 :主体要素_5 w1h_ 即涉及案例的决策者(who),决策标的(what),决策时间(when)与地点(where),决策原因(why),决策难度(how).(大约800字左右)
主体要素通常有如下要求:
决策者信息:要求描述出与案例讨论有关的决策者信息.
决策标的:要求清晰地界定出决策者所要做出的决定,可以用选择a方案或选择b方案,选择a方案,选择b方案还是选择c方案类似的抉择性语句加以描述.
决策时间与地点:要求给出案例发生时的具体时间与地点.
决策原因:要求界定出导致决策标的起因与紧急程度.
决策难度:要求明确指出决策的困难程序.
第1部分:案例展开部分
该部分包括4个基本单元:
公司简介
决策背景
案例决策背景指与决策相关的背景因素,包括:直接相关因素与间接相关因素.
直接相关因素指能够指对案例所涉及的事件起着直接制约作用的因素.直接相关因素可以参考迈克尔·波特教授的_5种力量分析_框架,加上对领导层,决策者及其相关部门与人员的思维与行为特征的描述,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描述,给出直接影响决策的限制条件与运作空间.
间接相关因素指对案例所涉及的事件起着间接制约作用的因素.间接相关因素可以参考pestle(政治,经济,科学与技术,法律及环境)分析法.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描述,给出间接影响决策的宏观或中观的影响条件与运作空间.
1般的写作要求是:间接相关因素比较宏观,往往放在背景介绍中的前面,而直接影响因素对决策起到了直接的制约作用,因此往往放在背景介绍的后面.
事件经过
事件经过指,决策标的11事件的产生,发展与变化.
事件经过的写作应注意做到,详细地描述事件发生,发展与变化的整个过程,包括所涉及到的人物,公司具体事例所引起的冲突及其后果以及事件的变化所导致问题的严重性.
决策方案及其比较
决策方案及其比较指,为解决事件所提出的备选方案的具体内容及其利弊得失比较.这就是1个选a,选b或是选c的决策标的.为此要分别列出另个方案的利弊与得失,进行比较后作出取舍.
在列出各个方案的利弊之后,要排出取舍方案的决策标准.不仅如此,还需要决策者考虑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领导层的偏好.这样,该案例至少包括了4个决策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