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保险合同的特征篇一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保险合同的特征篇二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①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③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②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③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④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存解除行为。
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篇三
鉴于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上述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在互尽告知义务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定期合同;
本合同的固定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为期年个月,其中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试用期,为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岗多职的工作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
甲方聘请乙方在部门工作,主要从事岗位,该岗位为乙方的主体岗位;除主体岗位外,乙方上级主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其它工作。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的主体岗位。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及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可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
三、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乙方工作地点:。
第六条劳动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定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
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工作任务,甲方因工作需求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允许乙方作出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七条劳动条件:
1。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工资支付: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包括奖金、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公司先行工资制度标准确定乙方工资。试用期内工资元,转正后工资为元;乙方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奖金为元。
2。甲方于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九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变岗变薪的制度,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对乙方的工资标准予以相应变更。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状况或乙方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
五、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依法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按国家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予以乙方符合条件的各类法定节假日,婚丧、生育等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有关政府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的约定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并经本公司住所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改发工伤津贴。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等待遇,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六、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适用全公司员工的),应经合法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
第十七条甲方制订的专项规则(适用乙方的),签订本协议时已详尽告知。
第十八条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并确认无异议。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工作范围;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变更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海市有关政策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合同方可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乙方必须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办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试用期满转正后,在合同期限内,除下列情形外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乙方因与甲方就出资培训深造或资助购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乙方提供的简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提供的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其培训经历、荣誉经历或职称、学历有虚假的情形视同为属于上述情形。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⒈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⒉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⒊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也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以及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⒈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⒊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本合同期限届满,但乙方有第三十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三十二条甲方按法定程序宣告歇业、撤销、解散、破产的,本合同可以终止,但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若要求续签本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工作移交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本合同任何一方作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乙方必须履行工作移交义务,按照甲方移交规定程序全面、适当地办理移交。
十一、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对本工作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乙方故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的客户及相关业务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十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确定。
第三十八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履行工作移交义务的,按该项工作移交所需要的期间为计算依据,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另签专项协议的(如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该专项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专项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专项协议为准。
十三、劳动争议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的一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中注明的地址、通讯送达地、联络电话是各类文书、文件送达地。若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未告知的,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未告知方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签署的姓名和笔迹,确认为用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包括服务期内)对其他所相关文书的有效签名。
第四十四条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了解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愿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确认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告的各类通知,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甲方已经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乙方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告知乙方,乙方也已经了解该情况,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如与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定之日起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原劳动合同作废。
甲方:xxx乙方: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保险合同的特征篇四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 。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若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
转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受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特征篇五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一、 乙方自20xx年6月1日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但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乙方自愿放弃参保后,不得中途要求参保或获取其它补助;
二、 缴费标准按永丰县社会保险局的规定,当年全县职工工资最低标准28%计算缴费,其中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当月工资时扣除85应缴费用。会同甲方的20%统一上缴社保局。
三、 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工作12个月以上。否则,辞工时应将甲方20%的养老保险金全额退回甲方方可办理正常辞工手续。包括结清工资,养老保险手续转出。
四、 甲方需在乙方满试用期并领导同意转正后,开始参保。即工作满12个月后,乙方要求辞工、调出,甲方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 甲方应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使乙方施展才华、努力工作。
六、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当优秀员工、
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七、 有下列情况,甲方应继续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
1、 乙方因工受伤《经县级部门认定》治疗,康复期间; 公司决定放假,不发全额工资,只发生活费期间; 因特殊情况并有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
八、 有下列情况,甲方终止为乙方续缴养老保险金。
1、 玩忽守职,给公司一次性造成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 无故旷工、表现不好,受到大记过处分一次以上的; 打架斗殴,违法乱纪,触犯法律,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因本人自愿辞工或被公司开出及除名的。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乙方:
保险合同的特征篇六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合同加强社会保险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大队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从6月下旬开始结合日常巡视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全市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结合7月份《社会保险法》宣传月和每年开展的“送法进企业”宣传活动,牢固树立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思想,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宣传重点,定期组织监察员深入住宿餐饮、商贸流通、建筑领域等劳动密集型用工单位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向企业职工发放法律读本、现场讲解重点法条、面对面恳谈等多种形式,重点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劳动保障热点焦点问题,引导教育企业依法招用、使用员工,自觉履行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同时坚持边宣传边自查的工作原则,深入企业一线宣传服务,主动上门指导单位自查整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登记申报社会保险,引导劳动者参保缴费,强化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实现企业发展和员工保障的“双赢”。
自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以来,我大队已开展 “送法进企业”宣传活动xx次,发放宣传手册(单)xxxx多份,出动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xx人次,与企业召开座谈会xx次,参加劳资人员、劳动者达xxxx余人,现场解答员工提出关于劳动保障疑难问题xxx人(次)。主动上门发放并指导填写《专项检查自查表》xxx户,用人单位自查整改xxx 户,补签、续签劳动合同xxxx 份,缴纳社会保险xxx人。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将监察员分三个检查小组,按照每个小组日检查不少于xxx户的硬性要求,对全市用工单位实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用工数量、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登记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并认真填写《专项整治检查登记表》,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严厉查处超时加班、招用童工、强迫劳动等突出违法问题。同时,大队建立完善每日晨会汇报制度和局领导重点督察制度,加强对监察员执法程序、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确保达到专项整改活动“不掉一户、不漏一人、不缺一项”的工作要求,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局社会保险稽核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对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簿、报表、凭证、人员档案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复查,以确定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及缴费是否真实、准确,采取参保缴费前100%书面稽核和深入企业一线实地稽核相结合的稽查办法,依法纠正参保单位少报、瞒报或漏报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
截止目前,我大队共深入xxx 户用工达xxx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涉及员工xxxx 人。其中对xxxx 户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指令,责令补缴五项社会保险xxxx人,补签劳动合同xxxxx人,并对拒不整改的6家用人单位做出各罚款xxxx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局社保稽核科共实地稽核xx户,涉及参保员工xxx人,查处少报人数xxxx人,漏报瞒报基数xxxxxxx万元。
规范劳动合同加强社会保险工作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事项,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否得以保护,能否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者侵权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大队将及时总结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完善劳动者综合维权服务机制,专门将每年的3至10月作为重点监察执法月,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关于规范劳动合同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大力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严格审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内容,确保每一份劳动合同均合法有效。同时依托开展“送法进企业”宣传活动的契机,向企业劳资双方讲明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树立企业法律责任意识,纠正劳动者对签订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片面理解和误解,始终将提高企业和劳动者法律意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目标常抓不懈,实现我市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和企业职工参保率的“双提高”。
保险合同的特征篇七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被人们叫了数十年的“临时工”称呼,在本市将不复存在。10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日前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
,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般指试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季节性用工。而现在,在本市仍存在的“临时工”却是指没有正式“调进”用人单位,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些“临时工”不仅在人员编制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存在,就连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性行业”也大量存在,致使劳动力市场出现新旧用工形式并存的局面。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临时工”这种因计划经济体制派生的用工概念逐渐淡化。过去一些单位长期使用“临时工”,有的劳动者因此成为“二等公民”,一干就是大半辈子。《劳动法》和20xx年本市制定出台的《劳动就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或以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自建国后沿用了50多年的“临时工”这一称谓,如今在本市应完全消失。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调,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即使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