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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协议书篇一
受让人一:a 身份证号:xxx
受让人二:b 身份证号:xxx
一、本协议所称转让股权系指转让人在 xxx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合计50万元股权,并对应相同数额的出资额。其中甲 占有xxx有限公司70%的股权,将其中占xxx有限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a,占xxx有限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b。转让后,a占xxx有限公司5%的股权,b占xxx有限公司5%的股权,甲占xxx有限公司60%的股权。
二、转让人同意将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转让股权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受让人,以使受让人享有及承担转让人对转让股权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三、转让人保证是该转让股权的合法所有者,其具有完全的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将该转让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四、受让人保证其将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如数支付转让价款。
五、转让人和受让人保证,如果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应当对上述直接损失给予全部补偿。
六、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50万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人向转让人全额支付。
七、本协议经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转让人、受让人各一份,备案一份。
八、因为本协议或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于 20xx 年 3 月 24 日在 南京 市 鼓楼 区(县)签订。
十、xxx有限公司后续如存在增、减资问题,受让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约定。
(以下为合同签章页)
转让人:
受让人一:
受让人二:
(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
(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
投资股权协议书篇二
甲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其在公司的股份与乙方所有的在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公司____%股份与乙方持有的公司____%股份进行置换。
1、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因此甲方本次拟置入的公司__________%股权评估值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因此甲方本次拟置入的公司__________%股权评估值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对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给对方。
2、甲、乙双方均保证除本合同外,在此之前,各自没有与任何人达成协议或向任何人承诺出售、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被转让股权;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股权不存在任何对方未知的质押、担保等其他导致该股权无法转让的情况,且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否则应承当相应责任。
3、甲乙双方均保证置换本合同项下的股权不违反双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签署相关文件,如因一方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生效履行的,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供乙方享有置换股权股东权益所必需的一切法律文件。
5、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甲方享有置换股权股东权益所必需的一切法律文件。
6、甲方应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理完毕乙方的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止,乙方享有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权益,乙方保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责任,并按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利润,承担风险及责任。
7、乙方应当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理完毕甲方的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止,甲方享有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权益,甲方保证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责任,并按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利润,承担风险及责任。
8、甲乙双方那个有义务于本合同生效后实施交接资料等一切必要的行为,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以实现本合同之目的。
甲乙双方应当保守本协议涉及的各方商业秘密,但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其承担披露义务的除外。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本次置换股权价格___%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2、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时,必须签订书面的终止协议。
1、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之附件:
甲乙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局出具的公司的股东状况证明、甲乙双方出资的原始出资证明、甲乙双方互相确认受让其股份的声明及授权委托书、合同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共同权利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声明。
说明: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提交原件,如原件不能最终交对方持有,应留存复印件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与原件相同。
投资股权协议书篇三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股份作为出资,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1、本协议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
2、委托期限到期前日,甲乙双方须就是否继续委托进行磋商,如需继续委托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3、委托期限到期后,乙方应将代持的全部股权及相关权益返还给甲方或转移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无条件配合办理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变更等。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的义务,并承担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承诺将其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5、乙方承诺基于本协议的存在,乙方对受甲方委托持有的上述公司股权及收益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如遭遇乙方意外死亡、离婚财产分割等情形时,不得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投资股权协议书篇四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月___日于北京签署:
股权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路______号_________楼。
股权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号。
前 言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某某”)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目标公__________(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___),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________(__%)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 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4)“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股权;
(5)“转让价“指第2.2及2.3所述之转让价;
(6)“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 条款;
(7)“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8)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分别指栖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股 权 转 让
2.1甲方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___(___%)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 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承担。
2.6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第三章 付 款
3.1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_____元,并在本协议第4. 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
3.2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 条支付给股权出让方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股权出让方提供、并经股权受让方同意的股权出让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股权受让方和股权出让方在本协议第3. 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 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在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输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未经股权受让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股权受让方授权代表。
3.3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受让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从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___(___%)的比例将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让方。
3.4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 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1)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股权受让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2)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3)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________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权出让方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5)股权出让方已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转让文件;
(6)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受让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7)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8)股权受让方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股权出让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股权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 条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 条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 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___(__)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 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输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再由股权受让方重新转回股权出让方所有(如需要和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受让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 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股权受让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析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第4. 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股权受让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权出让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 董 事 任 命
6. 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 条第(9)款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 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额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一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 条及第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八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 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保 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枯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政党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呼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 不 可 抗 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发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阴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 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免除受阴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 通 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北京市_______区____路___号______楼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北京市_______区 ________ 大街___号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章 附 则
12. 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的程度。
12.4股权受让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立即生效。
股权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股权出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股权协议书篇五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xx年7月18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争议的仲裁案。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了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于xx年9月1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原定于xx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后仲裁庭因故延至xx年11月10日开庭。xx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开庭,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庭经研究决定,如期举行开庭。申请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后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于xx年11月20日,将该材料转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xx年12月16日之前,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仲裁请求提交答辩意见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及附件后,未提交答辩状、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在申请人修改仲裁请求后,被申请人也未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针对该修改请求部分提交答辩意见和提交其他材料。
仲裁庭于1998年1月22日作出本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11月8日合资成立了××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申请人占51%股份。xx年12月1日,经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申请人自愿将自己在合资公司的51%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的转让价格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与本案有关的条款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即申请人,下同)将其所占合资公司51%的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即被申请人,下同)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后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按以下规定的方式付清给甲方。
a、乙方应于1995年1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100万元给甲方;
b、乙方应于1995年3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250万元;
c、乙方应于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400万元;
d、乙方应于1995年9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450万元;
e、乙方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关合资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
三、甲方在10天内办妥资产移交手续,20天内甲方人员撤出合资公司。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二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于1997年6月17日依照双方所订协议第五条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偿付尚欠股权价款人民币84万元;
2、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94.68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xx年12月1日,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会议在××市召开,经双方协商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申请人决定将其在合资公司中所占的51%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被申请人,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于xx年12月9日经××省××县公证处公证。
申请人依照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在10天内办妥资产移交手续。被申请人在第一、二批付款到期日前亦依约支付了应付价款。到xx年6月份即协议规定的第三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请人支付110万元,按照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c项的规定,该次被申请人应付款为150万元,故该次被申请人少付应付款40万元。到xx年9月份即协议规定的第四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请人按协议第一条第二款d项应付款50万元未付。xx年10月被申请人付款20万元至××市d公司(系申请人认可的收款单位)。对xx年12月份到期应付款被申请人未能依约给付。被申请人又分别于xx年4月付款11万元,xx年1月付款5万元,另还付款20万元至××市d公司,尚欠款84万元一直没有给付。按照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逾期支付的部分股权价款应偿付日2‰的违约金,即94.68万元。
1997年11月10日庭审后,申请人变更了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偿付尚欠股权价款104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关于第一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依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于xx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500万元,但至xx年1月止,被申请人仅付转让款396万元,尚欠104万元未付。申请人于xx年6月12日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因其中有20万元原约定由被申请人代付××市d公司,故原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给付股价款数额仅为84万元。1997年11月3日,××市d公司致函e公司(申请人为其下属公司),称其于xx年6月28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有关条款委托××市f公司偿还××市d公司欠款40万元,到xx年6月份止仅还欠款20万元,下余欠款20万元至今未还。被申请人此间并未代申请人付××市d公司20万元欠款。故特将原仲裁请求做了修改,偿付尚欠股价款为104万元。
1、协议书规定xx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申请人,实际履行130万元,该次少付2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xx年7月1日至xx年9月30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1.8万元。
2、协议书规定xx年9月30日前被申请人应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人,该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20万元,延期付款金额为7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0日,以1‰计,违约金数额为6.3万元。
3、协议书规定xx年12月31日之前被申请人应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人,该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70万元,逾期付款金额为12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xx年1月1日到xx年3月30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10.8万元。
4、xx年4月,被申请人付款11万元,延期付款金额减少到109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6年4月1日到xx年12月31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29.43万元。
5、xx年1月,被申请人付款5万元,延期付款金额减少到104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xx年1月到xx年10月30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31.2万元。
以上五部分总计,被申请人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数额为79.53万元。
1、关于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和履行的。因此,本案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关于转让股权问题
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12月1日在××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经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按照上述规定,在合资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以合资双方中被申请人为主会同申请人办理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再履行转让股权付款。本案的股权转让虽未完全履行上述手续,但仲裁庭考虑到,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合资双方自愿达成的,体现合资双方的真实意愿;且经查,合资公司xx年度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已经没有申请人,证明转让已经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已经办妥。该协议书内容大部分已得到履行。而且造成该协议书未报批,主要责任也在被申请人。因此,该股权转让应继续履行下去。
至于申请人增加请求的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所提证据不足于证明被申请人未付申请人人民币20万元。1995年6月28日,e公司致合资公司函提到:“根据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条款,你公司应于本月30日前付人民币150万元给我公司下属申请人”,并请合资公司将其中的人民币40万元直接汇给g公司。xx年11月3日,××市d公司经营分公司和g公司致e公司函提到上公司委托合资公司还其欠款人民币40万元,到xx年6月份止,合资公司仅还欠款人民币20万元,下余欠款人民币20万元至今未还。本案的股权转让是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让,e公司与申请人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授权或委托e公司代为收取股权转让价款。e公司确曾通知合资公司将人民币40万元直接汇给g公司。g公司承认收到人民币20万元,并提到尚有人民币20万元未收。但申请人在1997年11月10日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中却说,其中有人民币20万元原约定由被申请人代付××市d公司,被申请人并未向该公司代付此笔款。经查,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此约定。仲裁庭对此无法认定。因此,仅认定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应付而未付的股权价款为人民币84万元。
3、关于违约金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第4条约定,被申请人如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1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2‰的逾期违约金。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补充材料中修改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每逾期1天按1‰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明确要求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79.5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仲裁庭认为,按申请人修改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仍显然过高,应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较为合理。因此,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从实际支付日起计算至1997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33.87万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股权价款84万元人民币。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
2、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3.87万元。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90%,申请人承担10%。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投资股权协议书篇六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公司100%的股权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股权转让比例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方将其持有的 公司100%股份转让至受让方名下。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税后价 万元(大写:人民币 )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
(二)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大写:人民币 )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此款3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完毕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第四条
约定与乙方完成所有交接工作。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更换及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与股权变更登记同时进行,转让方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登记后6个月内,配合乙方及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二)股权变更登记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乙方完成。
第四条 公司交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当日,甲乙双方按公司管理制度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的证书、 印章、印鉴、批件、及其他资料、文件的交接(以下简称“交接”)。
(二)在双方交接时,由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作废公司原印章、印鉴并启用新的印章、印鉴。新旧印章印模式鉴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留存一份。
(三)公司财务帐薄等相关财务资料和文件不齐备,乙方同意甲方仅就公司现有资料和文件向乙方移交。
(四)在合同生效日至交接完成期间,对公司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双方应共同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 交易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和支付,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甲方追缴的情形,甲方可在缴纳前要求乙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
第六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甲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甲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二)甲方保证对其所持公司的100%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若有第三方对甲方转让股权主张权利,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
(三)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至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不置换、挪用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性质不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不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支出任何款项。
(四)公司在交接前的对外借贷及担保所产生的民事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公司在交接前不涉及拖欠职工工资及欠交社保费用之情形,也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
(六)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口头或书面通知。
(七)甲方对乙方公司交接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
第七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保证有足够资金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收购
及付款义务。
(二)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乙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乙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三)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所述条件下购买甲方所持公司100%股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交接后公司新发生的债务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或有债务的处理
(一)完成交接后,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债权人直接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应通知甲方,不得自行或以公司名义支付。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由甲方直接支付,若甲方确认后因未及时支付而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了支付义务的,乙方及交接后的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
(二)完成交接后,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债权人以司法途径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承诺由公司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人代理诉讼,并由甲方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若该主张的债权经确认为交接后形成,由交接后的公司及乙方清偿该笔债务,并承担诉讼费和甲方支付的律师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甲方所做的保证和承诺,乙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
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乙方所作的保证和承诺,甲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二)法律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发生后,或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地点和方式向对方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三)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合同解除事宜,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通知及文函送达
(一)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及其他书面文函,除双方当面交接外,均应按下列地址、联系方式以邮政速递(ems)形式发送至对方:
甲方:
地 址:
收件人:
电 话: 移动电话:
乙 方:
地 址:
投资股权协议书篇七
意向转让方(甲方):
意向受让方(乙方):
鉴于:
甲方拥有标的公司:的股权。
乙方拟向甲方收购上述 的股权作为使用;
为方便双方商讨并促成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本意向书列明如下条款:
1、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在标的公司现状的基础上,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包括标的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乙方认可标的公司的现状,并同意向甲方购买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的股权。
2、意向收购的主要商业条款:
2.1标的股权数量: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股权。
2.2标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 元人民币,该价格为不变价格。
2.3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意向金。
3、意向金
3.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意向金人民币元,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相应数额的收款收据。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乙方支付的意向金直接、自动转为乙方应付的股权转让款。自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就收购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在意向书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有关股权的买卖或其他处置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或签署文件。
3.2双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
3.3如因乙方单方面不同意本意向书第2.2条所述转让款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支付的意向金。
3.4甲方对 股权不具有完整、合法、有效之出售权的,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意向金。
3.5如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但乙方在尽职调查期间届满时仍未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乙方在尽职调查期间届满时仍未完成尽职调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予返还乙方意向金。
4、保密
双方同意对本意向书的内容及有关本意向书的资料信息予以保密。除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或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机构规定的需要外,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如本协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本条款之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5、争议与管辖
甲乙双方履行本意向书发生的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本协议终止
6.1本协议签署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6.2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未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届时,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视为合同已解除或终止。
6.3违约终止:本协议签署后,一方发生违约情形,另一方可依本协议规定或法律规定单方终止本协议,及或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7、其他
7.1本意向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投资股权协议书篇八
甲方: 公司全体股东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经营管理骨干员工的创业积极性,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归属感、荣誉感,增强公司对优秀敬业人才的吸引力,根据公司股东会有关决议,决定对任职公司的中高级经营管理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赠与其一定份额的公司股权。现双方就股权激励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 股权概况及激励标准:
1、公司股份:公司总注册资本 万元,至 年 月 日,公司实际净资产 万元,公司总股本 万股,每股当期实际股值 元;
2、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甲方担任公司中高级经营管理岗位,现任公司部门主管一职。
3、甲方赠与乙方 有限公司的激励股份共计: ,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二、关于激励股权的特别约定:
1、乙方从公司离职时则必须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以下约定进行股权转让:
(1)若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公司任职主要职能部门主管或公司二级单位主管(副职以上)岗位未满6个月而中途正常离职或被公司正常解职、辞退时,则乙方自动丧失其享受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
(2)若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公司任职主要职能部门主管或公司二级单位主管(副职以上)岗位满12个月(可累计)后正常离职或被甲方正常解职、辞退时,则甲方按公司股权当期实际价值半价回购乙方持有的股权;
(3)若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公司主要职能部门主管或公司二级单位主管(副职以上)岗位满24个月(可累计)后正常离职或被公司正常解职、辞退时,则甲方按公司股权当期实际价值等值回购乙方持有的股权。
(4)若乙方被公司开除或不经公司许可其擅自离职时,则乙方自动丧失其享受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并按双倍的价格追罚乙方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并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5)若乙方被公司免职或者因表现不佳而不能胜任其职务时,则乙方自动丧失其享受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
2、公司每年年中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公司实际净资产达到20xx万元后,公司实际净资产经核算每翻一番,乙方的股权则在其原有股权的基础上增长20%,但乙方的工作绩效综合表现必须得到股东会一半以上表决权股东认可通过后方可得到本项规定的股权调增,原则上乙方的股权增长至公司总股权的3%后不再予以调增,如乙方对公司的发展壮大有非常重大的特殊贡献,则由公司股东会另行决定乙方的股权调增额度。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净收益,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有股份数以及分红等情况。
5、乙方作为公司股东,除在股东会无表决权外依法享有其他全部股东权利、承担其全部股东义务。
6、乙方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7、当甲方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时,股份份额按比例自动稀释。
8、股权激励期间,乙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同时乙方所持有的股权不得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转让、对外担保、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利等行为,否则,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
9、应甲方要求,积极无条件的配合甲方出让或者受让公司股权。
四、协议终止:
1、本协议与国家新公布的政策、法规相违背时,公司按其任职时间参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2、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时,公司按其任职时间参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3、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非公死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视乙方的服务期回购其股权。
4、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时。
5、乙方发生违法犯罪时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程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时。
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五、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2、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股份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3、乙方违反约定,不积极配合甲方收回公司股份时,应该向甲方承担 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同时还应该承担甲方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本协议由全体股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全体股东代表签字,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书面约定。
2、乙方在本协议之前与甲方或公司签订的有关期(股)权激励等协议或经营骨干激励分红的一切相关约定随即自动作废、终止执行。
3、本协议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本协议与股东会决议有冲突时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投资股权协议书篇九
本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签署:
(1)代持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持人");和
(2)委托人姓名:举例,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在本协议中,代持人与委托人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a)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并持有一家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标企业"),作为该目标企业元人民币之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股权的工商登记股东,名义上持有目标企业上述股东权益;
(b)其中,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取得和/或持有目标企业的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股权,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的股权(详见下文第1条规定);
(c)委托人愿意委托代持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上述的股权,代持人愿意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该等股权;
(d)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代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代持关系解除相关的问题。
因此,
双方就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股权的代持关系,及明确双方与此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转让条件成就之时转让代持股权的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1.代持关系
1.1双方特此确认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 %的股权即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如果因任何原因代持股权增加、因引入新的投资人而同比例稀释或者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持人处置部分代持股权,则除非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代持股权的比例应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适用性)。委托人系全部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并应享有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的权益和风险。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代为持有和管理代持股权。
1.2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代持股权不收取任何报酬。
2.股权代持
2.1代持人应当善意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持有代持股权并行使作为代持股权股东的权利。
2.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指示的要求,及时对代持股权进行适当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确定的价格将全部或者部分代持股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以代持股权设定质押);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代持人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者设置质押或任何权利负担)代持股权,但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的所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及与因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利益,如股权转让对价、目标企业清算时因持有代持股权而分得之清算财产)均应归于委托人。对于上述利益中的货币部分,代持人应当在收到该等款项后十(10)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依据本协议进行扣除后的余额(如有)划转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或者以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给委托人。上述利益中如涉及目标企业的股权(如公积金转增股本),新获股权应自动增加至代持股权,其他形式的利益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要求处置。
2.4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如有)。
2.5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股东投票权(决议权)以及目标企业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利。
2.6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代持人发生任何可以被合理认为影响代持人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描述相关情形。
2.7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或因之而引起的取得价格(如需要缴付的认缴注册资本或需支付的转股价款)、任何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由委托人承担,代持人有权从代持股权有关收益中相应扣除。
3.代持关系解除
3.1委托人不再拥有代持股权时,代持关系自动解除。
3.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承诺,代持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股权变更至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3.3因将代持股权全部或部分变更至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将由代持人承担。
4.赔偿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权处置、通知、授权委托及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等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未及时有效补救的,应赔偿另一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其他
5.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
5.2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将全面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主题事宜达成的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谅解、共识、协议或其他文件。无论本协议的其他任何规定,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从属于目标企业的股(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其他股(期)权激励文件,若有任何冲突或者不一致之处(包含但不限于代持股权的权利行使、处置以及争议解决的约定),以上述股(期)权激励计划及文件为准。
5.3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5.4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提交目标企业住所地法院予以最终解决。
5.5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任何条款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一方向其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进行的披露除外。
5.6本协议将在代持人不再持有任何代持股权(代持人违反本协议未经授权处分代持股权除外)之时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本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义务的履行及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承担。
5.7通知。除非有书面通知改变下列地址,有关本协议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送递、快递或传真送至下列地址。如通过快递,快递回执上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专人送递,专人送递当日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传真,则在传真的传送确认单上显示的日期应视为送达,但在传真后应立即通过专人送递或快递将原件送至下列地址:
委托人:举例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电邮:
代持人: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电邮:
5.8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代持人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署页后附)
【股权代持协议签署页】
兹证,本协议经委托人和代持人于首页所书日期签署。
委托人:举例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代持人: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