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115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