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德国廉政建设的考察报告
一、主要特点
德国尽管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政府十分重视廉政建设,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德国廉政建设的特点,归纳起来是五个“机制”:
(一)以人格力量为基础的自律机制。德国是欧洲文明的发祥地之一。长期以来,德国受古典哲学的熏陶和教化,越来越壮大的精神氛围就是启蒙与理性,理性本身就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力量。加之德国人信奉宗教,主要是基督教和天主教,要求人人做好事,做善事。因此,德国人十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了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善于服从和不感情用事的传统美德。德国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标准。除政府不断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外,公务员本身也做到了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崇尚敬业精神,讲究绅士风度,注重洁身自爱,注意公私分明。比如德国有4200万辆小汽车,不到两个人一辆车,但绝对没有公车私用现象。出现这种浓厚的廉洁自律氛围,从根本上讲,就是公务员自身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严格自律的廉政理念。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务人员有稳定的相当社会中等水平的收入和社会保险,没有后顾之忧,只要不犯错误,可以终身干下去,而且政界精英分子会受到社会尊重和称羡,因此,在公务员队伍中违纪违法者的比例很小。勃兰登堡州每年处理腐败案50件左右,其中有大部分是交通违例后企图行贿逃避处罚的案子。
(二)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的权力约束机制。加大对权力的分解和约束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德国在公务员权力领域防止腐败上,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规范。第一,办事“四个眼睛”的原则。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都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和同行,不能个人单独行动,暗箱操作。第二,岗位轮流的原则。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部门、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如发现违规的行为立即调离现岗位。第三,限制第二职业。《公务员行为守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果工作需要从事第二职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责令辞去公职。第四,接受礼物和好处的规定。各联邦州都对公务收受礼品作了严格规定,部长、国务秘书一级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不能接受任何礼品礼金,部门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接受价值50马克《相当于230元人民币》以内的礼物,但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对圣诞等重大节日,公务员收到邀请函,是否出席,也作了规定,必须经过上司批准,而且只能收印有该公司名称作广告的小礼品,否则,将会受到查处。为了落实上述四条措施,各部门内部都有相关的人员负责与公务员管理部门联络对话,确保廉政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三)以法制健全为保障的惩治机制。严厉惩治是清除腐败的重要手段。德国惩治腐败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法律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和渎职的腐败者可以判1天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既给予行政警告或开除处分,也给予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不仅强调对受贿者严惩,对行贿者也给予严厉惩处。三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严肃处理,企业的行贿行为或者中介组织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该企业或中介组织上黑名单公布于众,通过行业公会,对违纪违规者在行业中给予限期停止业务活动和罚款处理。 (五)以案件清理中心为主轴的反腐败工作机制。随着反腐败任务的加重,1993年德国的各联邦州成立了反腐败工作机构,腐败案件清理中心,这个机构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隶属于司法部。我们访问的勃兰登堡州反腐败案件清理中心有4名国家级主检控官,40名检控官,其工作职能是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与侦查起诉,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一是与直接隶属联邦州议会的审计署联系,负责经过审计发现的违法贪污受贿案件的起诉;二是将涉及公务员的部分腐败案件移交警察署侦查,三是将自办和审计署、警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加强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负责公务员队伍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和监督。每年由负责案件清理中心的主检控官向司法部报告工作,对全州的反腐败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公务员违纪违规的处理由各政府部门的行政长官负责。
二、有益启示
我国与德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以及意识形态有根本的差异,但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建立高效的政府是相同的任务。德国加强廉政建设的作法和经验,充分证明了我市建立和完善反腐保廉预防体系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非常及时的,必将收到良好的效果。通过学习考察,我们有以下四点启示:
启示之一,必须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从我们所接触到的情况来看,公务员都把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作为一种内在的自觉行为。在德国,法律要求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守则》,而且每一位新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公民都要举行宣誓仪式,保证严格遵守公务员守则,若违反誓言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每年公务员要与所在单位领导签订一份廉政合约,承诺廉洁奉公。在学习考察中,我们得到了这么一种信息对绝大多数德国公务员来说,利用徇私舞弊的手段贪污公款或收受贿赂,简直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联系我们的实际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形成不想腐败的态势,的确任重道玩。因此,必须加大理想信念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的力度,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环境氛围,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塑造完美的高尚的人格。
启示之二,必须完善法制建设。德国是法制国家。这次通过访问和了解,法制建设上也有可借鉴之处。德国没有单独的《反腐败法》,对腐败案件的处理视同其它刑事案件一样依照法律处理。廉政建设并非作为一项单一的工作体现出来,而是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犹如编织了一道覆盖所有公共权力运作系统的极为严密、具体、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的法治之网。近些年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就廉政建设而言,也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但与德国相比,法律法规还缺乏操作性,一般来讲规定了不能为,而没规定违了怎么办,对不这样办的也没有强制约束力。因此,从依法治国的要求看,一方面廉政法制建设必须纳入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全面通盘考虑;另一方面立法必须严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德国对贪污受贿者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这样对腐败分子不仅在政治上、精神上搞垮,而且在经济上搞垮,通过提高腐败成本,震慑腐败分子,解决“苦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问题。同时,党政机关要结合实际,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切实可行与工作相配套的廉政制度,形成完备的内部管理机制。深圳要充分利用享有的立法权,加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廉政法制建设,把经济赔偿纳入廉政法规的内容,通过完善法制,率先走上依靠法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新路子。
启示之三,必须树立责任意识。德国虽然没有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但反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胸怀大局、尽职尽责,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们在指导思想上不是以查案多少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而是以查清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公平为宗旨,在调查案件时,他们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近三年巴伐利亚州案件清理中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马克。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千方百计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比如,德国统一之后,联邦政府于1994年决定将首都从波恩迁往柏林。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柏林有一大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高达800亿马克(约合3300亿元人民币)。柏林市内政部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不是等事情发生了才去处理,而是都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积极去做好防范工作,并成立了多少检查小组,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以突然袭击的方式进行抽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政府这笔特别巨大的建设投资在使用中不发生腐败问题。在跨入新世纪门槛的时候,我国改革和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历史和现实都要求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树立全局观念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都不能离开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特别是身处改革开放前沿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更加保持清醒的头脑,按照市委、市纪委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扎实工作,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大环境。
启示之四,必须加强舆论监督。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这种舆论监督是行之有效的。那怕是促成德国统一的前总理科尔也因政治献金案曝光,而未幸免被迫下台。前不久,运输部长赖因哈德?克利母特因涉嫌经济丑闻而被迫辞职。我们的舆论媒体是党的喉舌,是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工具,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这种监督形式,但借鉴这种形式,在加大舆论媒体正面宣传力度的同时,对查清事实的某些腐败现象进行公开曝光,把权力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得益彰,这样的路子是可以探索的,相信一定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几点建议学习考察的根本目的在于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并用于指导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也算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反腐保廉预防体系献计献策。
第一,制定《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行为守则》。明确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哪些事必须做,哪些事必须请示、报告,哪些事应该做,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经授权可以酌情处置,哪些事不能做或必须回避,哪些事绝对禁止做,等等;并明确,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应该受到何种经济处罚和精神处罚,以及引咎辞职等处罚,等等。同时,对于每一位新加入的公务员和每次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履行一次严格遵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行为守则》的宣誓议式;每年公务员要层层签订廉政公约,作出庄严承诺,并将有其本人亲笔签名的公约放入档案袋中,让他时刻牢记自己的承诺,作为对自己的一种约束。
第二,严格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是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每个行业都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公约,约束行业的行为。如企业、中介组织都必须用法律和法规规范行为,对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的行为要列出黑名单公布,不仅给予刑事处罚,而且要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确保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第三,加快舆论监督的试点工作。要敢于并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进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可在某一媒体上先行试点,针对某个行业和某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舆论监督,实行“公开曝光、正面引导、跟踪整改、促进工作”的措施。同时,把舆论监督转化为权力监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对外交往工作。这次考察我们接触了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反腐败国际透明组织。尽管这个属于民间性质的反腐败国际组织,每年都通过民间调查,对各国腐败状况打分排队,但从交流中发现,他们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并不了解,或者说知之甚少。为了加强交流,我们可以以深圳市纪检学会或监察学会的名义,加强同他们以及国外其它廉政或反腐败机构的交往,便于宣传我们反腐保廉的主张与成效,扩大深圳经济特区的国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