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中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
当今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自己在日常生活所遇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人采纳,那么人们应采取怎样的诉讼行为才能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目的,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在诉讼中举证,将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法律这么规定,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还要指导当事人举证呢?我们知道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是分几个阶段进行的。
立案庭和来信来访接待室,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接触的第一道窗口,这里应该是给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最重要的地方,很多人当他们的权益和他人发生冲突时,他们想到法院来诉讼,但他们手中的材料往往很凌乱,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这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告之能否立案,还要就有关事项进行耐心细致地讲解,说明他所要求的诉讼是否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到哪个部门寻求解决,不能简单的一推了事。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根据事实,依法区分案件的所属类别,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有针对性地审查当事人诉讼手续,材料是否齐备,不同性质的案件给予不同的举证指导,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多年来所受理案件的不同特点,法律的不同要求进行分门别类,结合当前民事诉讼的实际状况,以及公民在法院诉讼之前寻求法院欲帮助其解决的疑难问题等,将这些材料汇编,制定“举证指南”。
将诉讼规则中一般性常识问题,给来访者予引导,这样既能使来访者对所寻求解决的问题一看就懂,又能减轻法院任务,提高工作效率。而针对一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类别,法院工作人员要对来访者针对该案的特殊性进行指导,如对因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要告之需经仲裁前置,即由有关劳动部门仲裁以后,才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的民事案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了在发生特殊民事责任诉讼中或发生在原告人难以举证的特殊情况下,免除原告对其所主张的事实的举证责任,而把举证责任调换位置转移由被告承担。如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给他人造损害,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等,受害人只要举证自己受侵权的事实就可以对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
让每位带着疑问、担心而来的人,带着满意轻松而归。民事诉讼进入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及对当事人围绕案件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核证、认证,在开庭审理前,可根据案件所举证据的繁简,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听证会,让各方当事人对自已举证情况心中有数,根据自己举证情况及时补遗拾漏,为开庭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但应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始终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对诉讼当事人因不懂法律,造成举证不能,法官可以给予法律上的阐明,但不能代替举证责任人去调查取证。虽然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法院依职权主动地调查、收集、核实证据。
笔者认为这种主动调查权应当尽量少用,应对当事人,就有关法律规定不甚明了的问题,引导其用合法的民事诉讼行为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对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尽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且法院有必要向各方当事人阐明,避免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法官偏袒一方的印象。同时,对当事人举证不足,法院提供法律指导的同时,不能因此而无限制地延长审理期限,规定一个合理期限,敦促举证责任人履行举证的职责。
在诉讼中遇到证据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告之举证责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必要时法院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总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在遵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指导各方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力争人民法院的每项工作让人民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