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宜春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点》的内容,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在全局开展了一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通过开展宣传动员、自查自纠等工作,全局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如下:
一、做法和成效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有损个人形象,导致犯罪,并且也损害单位整体形象,为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及时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梅钢为组长、局长李俊波为第一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并专门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监察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系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局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了《宜春市城管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分解到人;
(二)深入动员,认识到位。市里布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后,我局由纪委书记张焕泉主持召开了动员大会,及时传达学习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系统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出了周密安排,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对治理商业贿赂的认识。同时要求,局机关、各大队(分局)、局属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清城管系统商业贿赂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反腐倡廉工作的内在联系和深远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推进城管事业发展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三)突出重点,治理到位。治理商业贿赂一定要找到位,只有找准症结方可对症下药,为此,我局结合城管实际,确定以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等方面为重点,开展“三查三看”,即查综合执法,看有没有“吃、拿、卡、要”;查行政审批,看有没有收受别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查工程建设及招投标,看有没有拿回扣收受好处等。每个人结合其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并写出自查报告。凡有问题的,主动向组织交代,说明问题,限期改正,自查没有问题的,要严格要求,洁身自好。
(四)强化措施,自查到位。一是举行“什么是城管系统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题讲座,使全局干部职工清楚认识在城管系统中哪些行为是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开展了“如何从自身查找商业贿赂行为”的集中讨论活动。通过讨论,大家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分别从行政审批、综合执法、项目建设、招投标等不同岗位、不同角度认真查找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商业贿赂行为;三是深入到企业和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使自查自纠活动更加全面、科学;四是针对查找出的问题,深入分析、深刻反省,追根求源,并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五是针对自查自纠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
(五)健全制度,规范到位。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宜春市城管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完善了《宜春市城管系统党员干部“十不准”》和《宜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十不准”》、出台了《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了《中共宜春市城管局党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对各项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教育预防惩戒体系,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监督制度,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
总之,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我局坚持做到“教育为主,防范与治理同步”,不断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使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纪律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防腐意识得到了全面提高,工作面貌得到了全面换新,为推进城市管理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教育力度还不够,认识还有待提高。少数同志对治理商业贿赂认识不够,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商业贿赂是领导干部的事,治理商业贿赂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没多大关系。
二是自查自纠还不够深入,自觉性有待加强。自查自纠过程中存在避重就轻现象,只是谈谈而已,问题小的认为是普遍的事,从目前自查情况看,尚不够深入。
三是监督不够到位,检查督促力度有待提高。主要是监督力度不够强,督导工作不够深入细致,督促整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尤其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履职行为,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是进一步强化治理督查工作,完善督促检查的制度,以督促带帮教,促进城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
四是进一步加大问责惩处力度,在全系统一经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将从严追究责任,或依法依纪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