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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构成篇一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从法律规范的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可以分为:
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
地方性法规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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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采购专业法律规范,二是相关法律规范。
1)招标采购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
2)相关法律规范。由于招标采购属于市场交易活动,因此必须遵守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等采购活动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价格法》等。另外,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等。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构成篇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遇到此类特殊情况时,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