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
(5)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周围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钱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网却没有任何触动。记写清现场上的反常情况,有利于认定现场和分析判断案情。
5.现场勘查的结论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及犯罪遗留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具体证明提取的地点和位置;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以及录像的种类、数量。
6.其他内容
如果在现场上进行了尸体外表检查、解剖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除应单独制作详细记录外,也应简要加以反映。如果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也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三)尾部
现场勘查指挥人、勘查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并签署时间。
三、注意事项
笔录当场制作,并与现场绘图,现场照像三者统一,互为补充、互相印证。
笔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勘查情况。不能记录分析、判断、推测的内容。
重点突出,繁简得当。详尽记录勘查中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对案件意义不大的情况略写,无关的内容不写。
语言规范,叙述准确。要使用专业用语,精确记述有关的时间年月日、地点、方位、及物证痕迹的名称、数量、尺寸、形状等。
现场勘查笔录记写顺序必须与实际勘查的顺序一致。
要准确把握不同性质案件的特点,突出重点。
现场勘查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公开选拨领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