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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增长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非税收入增长篇二
一是建立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包括票据计划、票据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工本费结账、票据核销、记账、盘点、存档、数据备份等九个方面)、《单位票据购领、使用和核销制度》、《票据保管、安全制度》、《票据稽查制度》和《票据年审制度》。各项制度除了在票据领发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外,我们还将其在“区非税收入网”网页中向公众公示,尽量能让多数人了解我们的票据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
二是按要求设立了各项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和工本费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对票据的入库,出库,缴销和结存情况分别设立了台账,做到了每个工作日及时登记台账,打印入出销等相关凭据,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底,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同时,区财政将票据工本费与收缴改革经费一起纳入了年初预算,为开展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局机关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三间房子用于存放财政票据,仓库面积达到了15平方米,能够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其中一间存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间存放矿产品税费票据,另外一间备用。做到了财政票据按标签分类存放,有序整洁易查。库房除了安装牢固的铁门外,还装置了报警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干粉灭火器两台。凡拆封的票据均按顺序排放于票据柜中,并备放好樟脑,以防虫蛀,尚未拆封的捆邦票据,则放置于票据铁架上,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潮湿。库房唯一的钥匙由票据管理员一人保管,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我区财政票据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三是加强了与物价部门的横向联系,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缴销的程序:规定从今年开始,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前,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先到物价局审核,再到非税办办理缴销手续,若款项尚未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则及时催缴,待款项缴齐后给予准购票据。通过这一措施,强化了票据的源头控管,达到了“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目标。上半年,纳入汇缴结算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23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06万元,增长48%,专户存储率达到了100%。
一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票据科购领,并及时清结票据工本费。
从开始,我区不再印制任何财政票据,所需票据均从市票据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执收单位。共向市票据科购领财政票据4、46万册,其中新版财政票据3、5 万册,89万份;矿产品税费票据1、96万册,向市非税处交纳票据工本费共计20、2万元,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今年以来还采取了按计划数额预交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票据发放管理。
我区从今年元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票据,老版票据共计 册一律封存,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了销毁。在票据的发放程序上,实行“财政统管、凭证领购、以票管收、限量控制、核旧领新、票款同行、自动核销与手工核销相结合”的办法。
在票据发放的程序上,今年三月份出台的《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乡镇政府机构和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作了特别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管理网络,完上善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监管机制。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应指定一名总票管员,负责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的票据管理监督工作;各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应指定一名分票管员,具体负责本站、队的票据管理工作。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由总票管员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申请领用。领用票据时,总票管员应提供上次票据发放、使用和库存情况,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重新领用。分票管员向总票管员申请领用和结报票据,对本站、队票据管理负责,接受总票管员和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票据稽查”,由此可见,我区财政票据的发放程度是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
在执行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方面,我办以身作则,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多加一分钱,并将票据工本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等制成公示栏,上墙公示,同时在“区非税网”中公示,接收执收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票据工本费收入6、8万元,全部上缴到区级国库。
对于一些临时用票的单位,我们按临时用票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如举办的跳水锦标赛用票、区委党校中青班、科干班用票等。
执收单位已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我办在对用票单位进行年检年查时,剪掉了票据号码,以废票的形式予以了缴销。
三是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
票据核销是整个票据管理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把握好了三个方面:首先,划分部门责任,即明确物价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已填开使用票据收费的项目、标准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票据使用份数、开票收款金额和缴财政专户金额进行核实,财政票据核销工作细化到了每个执收单位的每本每份票据,各个执收项目金额都一一记录在册,从而改变票据核销时“只销不核”的做法;其次,对重点收费单位(票据使用量大的单位),我们结合日常稽查工作,将票据缴销工作前移到执收单位,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又方便了执收单位,得到了执收单位的一致好评,如共上门核销票据多本、10万多份,核销金额达3600多万元; 再次,对执收单位长、短票据,我们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员及时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分别处理:属操作技术上的差错,与执收单位核对后及时予以纠正,属执收单位票管员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票情况,则要求执收单位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情况,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登报申明作废,登报资料和情况说明一并报我办存档,按程序给予核销。
四是妥善进行了票据销毁,做到了有档可查。已废止的旧票,我们的做法是:对尚未出库的空白废止票据,我办票管员造具了清册,经过监销员一一核对后,进行了销毁处理;对于用票单位购领后未使用的废止票据,在日常的的票据核销和年检年审时核销了单位购领数,并剪掉票据号后退执收单位保存;对于超过五年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提出销毁申请,造具销毁票据清册,我办派人监销,如今年区交通局销毁已废止的规费票据就是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的。
我办一直对年检年审工作高度重视,每年年检开始前,对执收单位下发一个年检通知,明确年检的时间、对象、范围和具体要求,同时抽调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此项工作。应检单位 159个,实检单位151个,实检占应检的95%(没有年检的8个单位是一些临时机构,领用的是往来结算收据)。年检工作主要是采取以执收单位自查送审为主,财政票据管理员进驻单位重点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的。
通过开展票据年检工作,夯实了单位票据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地掌握了单位票据管理的基本情况,促进了“以票管收”、“源头控管”。同时,也及时发现了执收单位在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乡镇一级的票据管理相对滞后,个别单位截留非税收入,存在票据混用现象,单位票管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转账结算业务银行不交换一般缴款书,以致与单位对账困难,《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手工)第五联为非税机构记账,一些单位开票员往往写得太轻,字迹不太清楚,难于辨认等。
一是我区票据工作涉及到159个用票单位,用票量大,管理工作十分繁杂,没有票据专用交通工具,财政票据中转既不方便又不安全,特别是20多个矿产品税费统征站都在山区乡镇,票据的购领和缴销十分不便,因此肯请市非税处给予考虑,优先给我区配置一台票据专用车;二是矿产品税费票据由市里统一印制后,票据工本费提高幅度较大,建议市票据科与承印企业商谈能否降低成本。三是近年来县市区财政从事票据管理工作的人员变换多,新手多,为了不使票管员“闭门造车”,建议市票据科统一组织他们到先进地区学习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四是省非税局在设计票据种类时,村级票据只有一种,满足不了村级财务的需要;五是建议上级非税部门与代理银行进行协调,转账结算方式要求银行传递《一般缴款书》;六是建议省非税局票据处能否将《一般缴款书》(手工)非税机构记账联从第五联调到第三联,便于与单位对账。
非税收入增长篇三
为规范公司食堂管理,给就餐人员创造一个安全、卫生、优美、舒适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就餐管理
1、 用餐时间:
早餐:7: 00——7:55
午餐:11:40——12:50
晚餐:17:30——18:30
员工应按时就餐,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后就餐的应由本人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否则,用餐时间以外,食堂不提供用餐。
2、 就餐人员应文明就餐,不拖拉座椅,不大声喧哗并自觉保持食堂,餐桌,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吃剩的饭菜自觉清理干净倒入垃圾桶内,严禁将剩菜剩饭倒入洗碗池,以防堵塞下水管道,违者除自己疏通下水管道外,每次罚款50元。
3、 食堂饭卡充值时间为:每月10号、20号、28号,其他时间不予充值。
4、 食堂实行严格的定价制度,食堂职工将每日早、中、晚菜价写在黑板上,刷卡严格按照菜价执行,严禁人为少刷或多刷。如有发现食堂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欢迎大家举报到食堂管理办公室。
5、 就餐人员要有序排队刷卡,排成一队刷卡打饭,严禁插队,插队不予打饭。
6、 食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一卡一份”的标准,必须刷卡才能就餐,忘带饭卡者借用别人饭卡;丢失饭卡请及时补办饭卡;余额不足请合理安排自己的饭卡充值时间和金额。
7、 各处室如有招待,需持有洗煤厂就餐申请单进行申请,3人(含)以下当天申请,3人以上必须提前一天申请;来客较多,时间紧迫,有关处室又没有及时申请的,该处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先安排客人就餐,需补添就餐申请单,并核算费用。
8、 食堂管理人员受理招待申请,并负责通知食堂工作人员。
9、 就餐人员应按照自己的饭量盛饭,避免造成浪费。
11、 各处室若经常有安装软件、设备等外来人员就餐的需办理饭卡,否则不予就餐。
12、 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私带物品到厨房加工。
13、 就餐人员对伙食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均可向主管人员反应。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搞好食堂建设。
非税收入增长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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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十类,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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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益,国有股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2008年以前,彩票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2008年起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向货币捐赠收入,不包括上述机构和组织接受的定向
货币和非货币捐赠收入、以及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国库和财政专户中的财政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年大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其余部分在2011年前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推进中央和地方基金预算编制工作,保证基金预算的完整和准确,全面清晰地反映所有基金的收支情况。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全面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取消执收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实现了执收执罚行为与资金收缴相分离,规范了执收行为,提高了执收执罚行为的透明度。地方非税收入法制化管理取得新进展,湖南、广西等省份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一半以上的省级政府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增强了非税收入管理的约束力。
非税收入增长篇五
第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办公室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第四条 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九条 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非税收入增长篇六
为落实国办发[2001]93号精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首次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文件同时对每项收入的内涵作出了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正式将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收入体系,作为六项政府收入之一,并在该类收入下分设8款,即: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大约为10523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39.8%.其中,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为1627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11.2%;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为8896亿元(其中,省级为3282亿元,省以下为5214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74.8%.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非税收入逐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界限的明确,收入数额的增长,迫切要求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必须与非税收入的整体管理制度相配套,这样才能更好地记录、归集和反映收入的收缴、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而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核算政府非税收入方面的弊端
现行政府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之前,我国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预算管理方式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单位依法征收或收取,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财政确定分成比例或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部分由单位自行存储、自行安排使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根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确定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目前,政府非税收入总体上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模式。具体地讲就是,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取的款项直接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各级政府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这种管理模式已经打破了过去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也被专门的非税收入票据取代(各地收取非税收入一般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如仍按现行会计制度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核算,显然不能适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形势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财政直接收缴后,执收单位不再设置过渡性账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将成为或已经成为困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一个难题。这一难题必须通过新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统一和规范;二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缴的预算款和其他款项均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容易导致非税收入资金与其他资金的混淆,不利于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三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付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后,在性质上已不再属于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仍通过“预算外收入”科目反映收入,显然与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不符。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四是过去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支的部分其他收入,现在已经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若仍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已经不符合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五是随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接轨,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将无法有效适应。
三、调整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办法的思路
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因素是政府非税收
入的收缴方式和预算管理体制。本文认为,在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已经明确的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办法应当重点根据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和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并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合理予以确定。目前,非税收入基本采用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资金管理采取纳入财政预算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两种模式。因此,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办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直接收缴方式下的会计核算。直接收缴是指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在这种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不再设立存款过渡户,款项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因此,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实行直接收缴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不做任何账务处理,而是凭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收入台账,并分别按资金性质、收入项目等登记明细。这样处理虽然简单,但不能清晰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非税收入的收缴进度和资金解缴等情况,也不利于本单位对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同时也不符合《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本文认为,为充分掌握收入动态,便于与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可考虑为行政事业单位增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存款”科目。执收单位在开出票据时借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存款”,分别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贷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银行签章后转来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集中汇缴方式下的会计核算。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缴款义务人现款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这种方式下,允许行政事业单位设置过渡账户,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先存入过渡户,然后在指定期间内缴存至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开出票据后,根据该项收入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还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分别借记“应缴预算款存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款项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时,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借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应缴预算款存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存款”。这种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总体上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不同之处是不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从而可以有效区分本单位不同性质的资金。
3.“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进行调整。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和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的核算范围,分别比照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方式下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宜再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4.财政拨入非税收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当前,各级财政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对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对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相应的支出由同级预算安排。因此,执收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非税收入资金后,应当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科学核算收入。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借记“银行存款”,行政单位贷记“拨入经费—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事业单位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属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借记“银行存款”,行政单位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同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这种方式能够真正体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统筹”的原则,也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非税收入增长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理,防范资金管控的风险,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分支公司。
第四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支票结算和管理。
第二章 支票购领
第五条 支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出纳岗人员到开户银行购领支票前,应填写《支票购领申请单》和银行要求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其中领用单需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资金管理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和财务会计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和支公司经理签字审批。
第六条 支票购领后应及时进行支票购领登记。出纳岗人员应将购领的日期和所有支票号码顺序填入《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在《支票购领申请单》上回填购领支票号码的起止范围,交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根据银行反馈的《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或银行资金回单检查支票实际购买、登记入库数量与购领申请、《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等记录信息是否一致,复核后在《支票购领申请单》签字确认。
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复核;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进行复核。
第三章 支票签发及登记
第七条 支票签发与支票登记应同步完成。
支票应按银行账户分别设立对应的《支票使用登记簿》,由管理账户的出纳岗人员保管。《支票使用登记簿》必须采用订本式,登记簿封面需写明单位名称、所属账套、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所属年度。
第八条 支票签发人必须根据审批无误的原始凭证顺号签发支票,不得跳号。签发支票前,须核实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的存款余额,避免签发空头支票。
第九条 支票签发人须按规定填制支票,支票签发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应一致。支票签发工作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员完成。
支票签发人填制支票时应同步填写《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登记项目应包括时间、金额、用途、签发人等,不得遗漏登记项目。
支票签发人填制并登记完毕后将支票、原始凭证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一并交给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复核。
第十条 签发支票记载的内容须真实、完整和准确。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大小写、款项用途、银行预留印鉴等,并按约定使用支付密码。支票存根必须记载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签发人及领取人签名等。支票和支票存根的签发信息应确保一致。
对于普通支票作转账支票使用时,应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并延伸至支票存根。
第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须审核支票记载项目、原始单证和支票登记项目,无误后在支票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
第十二条 支票领取人核对支票给付信息无误后,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领取支票。
第十三条 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和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每月检查本级公司《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的填写、核实剩余支票数量并于每月最后一笔后签章确认。
第四章 支票及银行预留印鉴保管
第十四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构成,银行预留印鉴不得少于两枚。
各级分支公司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决定预留一枚或两枚财务人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人名章须为本级公司负责人名章或经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名章。财务人名章应为专用,不能与该人的其他人名章相同,并只能和财务专用章配套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原则上各级分支公司只能刻制一套银行预留印鉴。
第十五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工作时间应放入抽屉保管,非工作时间应放入保险柜存放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有条件的分支公司应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开保管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
第十六条 支票应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员保管,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七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两名以上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可以支付款项的所有印鉴。严禁a/b柜面人员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