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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篇一
对一些事实较清楚、没有争议、案情较为简单,情况较为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的,罚款金额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违法(章)行为,可采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执法程序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承办人(二人以上)向被查处的违法(章)者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四)处罚完毕,及时填写《查处违法(章)情况登记表》,对违法(章)情况、地点、时间、处理结果和罚款金额逐项详细登记交队部保存。
三、暂扣物品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坚持通知在先、强制在后的原则。暂扣物品前,必须深
化、细化宣传教育工作,口头警告与书面通知相结合,向对方告知继续违章的后果,在做好摄像、摄影取证的情况下,对屡教不改的违法(章)户采取必要的暂扣措施。
(二)对违法(章)物品的情况处理原则上至少有2名以上队员同时执行,当即制作《物品暂扣单》,填写暂扣物品数量、名称及处理时间。入库保存后及出库归还前必须到大队办公室登记。暂扣物品必须妥善保管。
(三)暂扣物品或事后处理过程中,对生活确实困难,认识态度较好,带班人可令其在填写书面保证书的前提下,减少或不予罚款,如遇到相对人情绪冲动、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等情况,队员必须保持冷静和克制,向相对人和周围群众讲明道理,做好宣传解释,避免矛盾激化。所有在场队员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得以暴制暴,以牙还牙;不得以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不文明的行为;不得做出与执法者身份不符的举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建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局为执法主体,实施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城管办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监察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监察。
第四条 城建监察大队受市城管办的领导,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制止违法(章)行为等一般监察工作;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大队直接调查取证,经城管办领导审批,以建设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 立案。根据有关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章)行为立案查处。办案队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经城管办负责人批准立案。在查处之前,立即制止违法(章)行为,尽量减轻社会危害。
证据时(包括立案前的调查),必须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执法标志,出示建设部颁发的《城建监察证》或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可以采取录像、拍照等手段获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对重要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第七条 听取陈述和申辩。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办案队员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成立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予以采纳。当事人申辩的,不得加重处罚。
第八条 提出处理意见。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大队领导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调查情况或者案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报表》,提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意见。对提请处罚的案件,提出处罚种类、处罚额度、处罚方式和执行措施等方面的建议,送执法管理科审核。对不予处罚的案件,提出制止和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或者建议或移送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
第九条 组织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豢,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指控书》,承担举证责任。确定专人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
第十条 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地址;违法违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其他告知事项。对没收、暂扣财物的处罚,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没、扣财物登记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填写《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备案存查。
第十一条 送达。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两名以上队员具名说明。在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作出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做好应复应诉工作。在接到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协助制定《行政答辩状》,组织应诉。
第十三条 执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以市建设局的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处罚结案报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篇二
仪容仪表是指一个人的外观外貌及举止风度。公安民警的仪容仪表,体现了人民警察的精神风貌,与公安机关的形象密不可分。公安机关是实行军事化管理的执法机关,警容严整、着装规范是公安机关执勤执法民警特有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纪律作风要求。***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以及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八个字,就是对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仪容仪表和言谈举止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也对交通警察的仪容仪表和着装等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仪容仪表具体落实到执勤执法民警身上,就是民警的警容警姿、执法用语、执法行为和对待群众的态度,它既属于队伍建设的范畴,又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在此可以看出包含民警的仪容仪表在内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执勤民警仪容仪表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最基本的要求。执法要规范,必须首先规范执勤执法民警的言谈举止,具体体现在规范执勤执法着装、用语和指挥手势等方面。俗话说,坐要有坐姿,站要有站相,执勤交通民警只有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才能体现交警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内在修养。只有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以及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才能体现出公安机关是一支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规范之师。
执法规范化是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建设”之一。部党委对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2008年9月以来,孟建柱部长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10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交警部门要开展文明、规范执法的教育,规范民警的执法活动,在规范执法上见成效,努力取得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刘金国副部长也多次要求交警部门抓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从小事抓起,重点抓好基层,要加强教育培训,尤其是要树立典型。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形象,公安部先后下发了《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用语、安全防护、道路执勤、道路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具体程序,在规范和保障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提升执勤执法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交通警察的执法形象明显改善。但是,交警系统规范执法,特别是执勤民警的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民警在执法思想、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方式方法上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发展要求还不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有差距。为把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我们要针对部党委和部领导对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的严格要求,认真查找差距和突出问题,研究措施,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迅速掀起执法规范化建设学习实践活动新高潮,努力取得执法规范化建设新成效。
下面笔者就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一线执勤交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要求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规范执勤交警的仪容仪表、提高交警执法形象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
仪容,通常是指人的外观外貌。在人际交往中,每个人的仪容都会引起交往对象的特别关注,并将影响到对方对自己的整体评价。
仪表,是人的外表的总称,是人举止风度的外在体现。它包括人的形体、容貌、健康状况、姿态、举止、服饰、风度、语言等方面。风度,是指举止行为、待人接物时,一个人的德才学识等各方面的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风度是构成仪表的核心要素。
仪容美的含义。首先,是要求仪容自然美。它是指仪容的先天条件好,天生丽质。尽管以相貌取人不合情理,但先天美好的仪容相貌,无疑会令人赏心悦目,感觉愉快;其次,是要求仪容修饰美。它是指依照个人条件,对仪容进行必要的修饰,扬其长,避其短,设计、塑造出美好的个人形象,在人际交往中尽量令自己显得有备而来,自尊自爱;最后,是要求仪容内在美。它是指通过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文化、艺术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准,培养出自己高雅的气质与美好的心灵,使自己秀外慧中,表里如一。仪容美的基本要素是貌美、发美、肌肤美,主要要求整洁干净。每个人的仪容是天生的,长相如何不是至关重要的,关键是心灵的问题。心灵美比仪容美更重要。
仪容修饰的规则。要做到仪容美,自然要注意修饰仪容。修饰仪容的基本规则是:美观、整洁、卫生、得体。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仪容要干净。要勤洗澡、勤洗脸,脸部、脖颈、手都要干干净净,并经常注意去除眼角、口角及鼻孔的分泌物。要勤换衣服,消除身体异味。二是仪容应当整洁。即整齐洁净、清爽。要使仪容整洁,重在持之以恒。三是仪容应当卫生。讲究卫生是公民的义务,要注意口腔卫生,指甲要常剪,头发按时理,不得蓬头垢面,体味熏人,这是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做好的。四是仪容应当简约。仪容既要修饰,又忌讳标新立异,“一鸣惊人”,简练、朴素最好。五是仪容应当端庄。仪容庄重大方,斯文雅气,不仅会给人以美感,而且易于使自己赢得他人的信任。
仪表修饰的原则。成功的仪表修饰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适体原则。要求仪表修饰与个体自身的性别、年龄、容貌、肤色、身材、体型、个性、气质及职业身份等相适宜和相协调。二是t.p.o原则。即时间(time)、地点(place)、场合(occasion)原则。要求仪表修饰因时间、地点、场合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使仪表修饰先着眼于人的整体,再考虑各个局部的修饰,促成修饰与人自身的诸多因素之间协调一致,营造出整体风采。四是适度原则。要求仪表修饰无论是修饰程度,还是在饰品数量和修饰技巧上,都应当把握分寸,自然适度。
二、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
(一)、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执勤民警仪容仪表是人民警察素质、风度、气质和精神面貌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特有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纪律作风要求。
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5、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6、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九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第十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第十二条规定: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1、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一是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树立民警严谨的执法形象。交警代表着一个城市的窗口形象,每个执勤交警就是城市的一张名片。在着装举止方面,部105号令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一线交通警察要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必须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从穿衣戴帽、行为举止、装备佩戴等细节上来规范执勤执法形象。如:按照规定,男民警头发不能超过帽边5厘米,执勤时必须穿着平整干净的制服,佩带执勤包、对讲机,腰间裤带不允许佩带手机、钥匙、饰品等物品。
二是严格使用执法用语,树立民警文明的执法形象。使用规范用语是改进执法形象,解决执法态度问题的良方。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部105号令第5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交警部门要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必须要求执勤民警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规范的执勤执法用语,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杜绝冷、硬、横的现象,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做到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通过民警规范的用语和文明的态度,使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内在素质。要组织基层民警进行执勤执法用语、指挥手势和警容警姿的训练,使每一个执勤民警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规范用语,确保一线民警在规范言谈举止、提高执法形象等方面有明显变化。要建立并落实法律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以考促学,以考促练。要以新修订的部令和工作规范为重点内容,组织集中培训和在岗学习,使民警对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熟记会用。一线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掌握应知应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能准确运用,做到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一口清”。要推广上海经验做法,组织开展创建示范标准岗位活动,通过示范作用,促进民警执法形象的明显提高。
四是严格管理约束,狠抓民警的素质养成。要把一线执勤执法交警的仪容仪表情况作为日常勤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通过严格的管理、严格的督查,使执勤民警时刻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从而促进良好的警容警姿和行为规范的养成。
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篇三
1.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应急、突发等用车。
3.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所有执法执勤车辆都必须回局机关大院停放。
4.除执行执法执勤任务外,所有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和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禁止公车私用。
1.执法检查;
2.执法办案;
3.举报投诉调查处理;
4.执行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5.送领紧急机要文件和特殊材料。
1.各科室所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填好的派车单交由车队负责人,由其根据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情况派遣车辆,用车实行一事一申请。
2.派车和乘车地点一律以局机关大院为起点,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服从办公室调配,通讯工具要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上网浏览网页。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3.凡执法执勤用车过程中,一旦发现用车情况与派车单上填写的用途不符时,驾驶员要向车队负责人如实汇报,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视情况予以纠正。
1.实行定人定车保养责任制。驾驶员是车辆(包括随车有关资料、证件、工具)驾驶、保管、养护的责任人。负责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性能良好,自觉地坚持出车前和回场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车队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性能、车辆使用情况检查,对车辆提出维修意见,消除事故隐患。
2.车辆进厂(店)修理,应事先报请车队负责人核定修理项目,填写“车辆派修单”(见附件2),经主要局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1.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每月经财务审核后,根据内部经费预算额度给各张油卡定额充值,车辆加油由驾驶员负责。
2.办公室每月将每部公务车辆的用油量情况在局内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1.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鉴于工作性质,日常由各配备有执法执勤车辆的市场监管所自行负责对其执法执勤车辆调度与使用,实行执法执勤车辆登记制度,参照局机关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并负责对该车辆行驶安全、执法执勤用车、车辆停放、车辆维修加油等工作的监督管理。遇有局重大或特殊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应服从局办公室统筹调度。
2.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勤应诉用车,因其工作性质,由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统一先行调配使用,完成处理投诉举报任务后,应及时填写《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法执勤车辆用车登记表》(见附件3)。
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篇四
一、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使当前执法环境更加复杂
(一)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的违法当事人往往选择与民警对抗
交通安全意识偏低的当事人,不仅轻视交通法规,而且对自身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估计不足,不愿配合交警的执法工作,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对民警的纠违,不是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而是胡搅蛮缠,辱骂、威胁、阻挠民警执法,有的甚至对民警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常常发生民警和协管员在执勤中遭受交通违法驾驶员袭击受伤事件。一些行人遇到车辆交通违法,他们不但不指责违法驾驶员,反而帮助违法驾驶人向民警求情,有的还对民警冷嘲热讽,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民警,给民警正常执法带来干扰。
一是寻衅滋事,节外生枝。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违法当事人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民警,或拦住车辆拒绝处理,有的干脆躺在机动车道上以死相逼,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还有的对民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民警,气焰嚣张。二是纠缠不清,恶意投诉。一些交通违法者当事人对民警执法、办案不满意,借故提出许多无理要求,或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干扰民警执法,或为了泄私愤而恶意投诉。
三是强行冲卡,逃避处罚。违法驾驶员在民警示意停车检查时,会在临近民警身边时突然加大油门直冲过去,以图逃避检查,有的甚至恶意冲撞民警,造成民警身体伤害。四是借酒撒泼,暴力抗法。在查处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中,不少醉酒者情绪亢奋、自制力差、凭借酒力对执法民警围攻漫骂殴打。
(二)复杂的人际人情关系对民警执法形成干扰
民警执法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处在各种社会关系、人情的旋涡之中。一些人交通违法后,不是虚心接受民警的教育和处罚,而是千方百计四处活动。有的找熟悉民警说情,有的请民警家属或亲戚朋友帮“搞定”,有的找领导打招呼。这些现象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令人难以应付。民警受着人情关系的困扰,变通处罚,降格处罚,长此以往,严重影响民警的执法权威。
(三)媒体放大的舆论,使不实监督给民警造成压力
网络是当前传播速度最快、传播范围最广、影响力较强的一种舆论宣传手段,由于其言论的随意性和自由性,一部分违法当事人故意在网络上发表一些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的负面文章,甚至在网络上恶意诋毁公安机关,捏造事实,造成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对公安机关失去信任,引发他们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有的甚至对公安机关产生敌对情绪。又如个别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为了片面追求收视率和发行率而作的片面报道,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负面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警执法环境越来越不尽如人意,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等恶劣行为不断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注重规范执法的细节要求,可有效提升民警的执法效果
应对越来越复杂的执法环境,要求我们做到既不放过每一起交通违法行为,又要钝化矛盾,善于有效地保护自己,这就要求我们要从细节入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力争做到使当事人既认清违法的危害和民警执法的本意,又心服口服。在具体的工作中,应注重做好以下几点执法细节的处理。
(一)注重礼节,尊重人格。严格按照执勤执法规范,纠正违法先敬礼,并使用规范用语。示意车辆停车后,要在第一时间,观察驾驶员的言行举止及面部表情,由此判断当事人的性格。此时,我们要说好第一句话,我觉得这很重要。执勤执法规范中规定的第一句话就是:您好,请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过几年的执法经验,我认为这句话要比只说“驾驶证”这三个字对我们工作有利百倍。还有一点,就是一定要让驾驶员把驾驶证、行驶证先交到自己手上以后再告知其违法行为。这样,主动权就掌握在我们手上,否则,碰上一些难缠的驾驶员,你先说他违法了,他就很难将驾驶证交到你手上,给下一步的处罚带来困难。
(二)维权在先,告知义务。拿到驾驶证后,告知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听取驾驶员的陈述和申辩。一些驾驶员投诉时说:“警察不让我说话,拿本就开单子,根本不听我解释。”所以,一定要先让驾驶员陈述、申辩,我们只用20秒左右让他说,没有充分理由的,我们只用一句“您的陈述、申辩我不能采纳”就解决了。要是不让驾驶员说,麻烦就多了。还有我们在处罚交通违法驾驶员的时候,有责任明确告诉他哪里错了,以后应该怎么走,让他心服口服,罚的明白。如果驾驶员问:我怎么了,哪走错了?我们绝不能说:那有标志(标线、信号灯),自己看去。说这样的话,不仅驾驶员这次不明白,下次走到这里还是不明白,而且极易引发矛盾和投诉。
(三)情绪平和,冷静处理。一些驾驶员见民警一定要处罚他,就会说一些诸如“不给面子”甚至更难听的话,这时我们一定要控制情绪,不能让驾驶员的话把我们激怒,如果我们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说出一些不该说的话,那就中了一些驾驶员的圈套了。如果这样,那些不良驾驶员就会抓住我们话中的一些把柄,咬住不放,哪怕只有一句,他也会大声喧哗招来很多人围观,使我们的工作极为被动,对我们的工作极为不利,没准这次罚不了那些不良驾驶员,还有被投诉的可能。但是,如果违法当事人说出一些骂人的话,那我们也不能听之任之,要找好目击证人,为自己作证,按规定对其进一步处理。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在执法中使用录音笔,这更是保护我们权利的一个有利武器。
(四)用语规范,不说“废话”。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法言法语,不说多余的话,驾驶员说一些不中听的,那是因为他被罚了,心里不舒服,想发泄一下,只要不过分,我们不要往自己心里去,纠缠不放只能激化矛盾。不能让违法人的话左右我们的情绪,影响工作。处罚结束后,不管驾驶人对你说了什么,都要给被处罚人再敬一个礼,告知其15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如果驾驶员对此次处罚稍有些争议或小矛盾,告知其权利后我们最好暂时离开此地,免得在处罚结束后发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五)细节不细,灵活掌握。执法过程中,要注重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做到妥善处置,避免矛盾。一是拦截不停。不是所有的车拦截都会停,有些是真没看见,有些则是装看不见。所以那些装看不见的车辆我们不要去硬追,容易发生危险。这也是我们规定不允许的,我们可以记清车号、违法情节,事后进行追究。二是不承认违法行为、不出示证件。有些驾驶员违法后,对我们的处罚极不配合,要求看录像、看证据,有的干脆不承认违法了。这时我们一定不要急,语言要准确、干练,明确的答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民警现场裁决权。有权对民警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裁决。不要说:“民警看见了就行”或“我就是法”等不规范的用语。
三、强化对细节处理的认知,提升民警执法艺术和应对事件和水平细节是一种创造成功者与失败者之间的最大差别,很多小事,一个人能做,另外的人也能做,只是做出来的效果不一样,往往是一些细节上的功夫,决定着完成的质量。看不到细节,或者不把细节当回事的人,对工作缺乏认真的态度,对事情只能是敷衍了事。
(一)注重细节,掌握主动。考虑到细节、注重细节的人,不仅认真对待工作,将小事做细,而且注重在做事的细节中找到机会,从而使自己走上成功之路。不要以为创造就非得轰轰烈烈,惊天动地。工作中的小改小革,细节调整同样是一种创造。所以说,在执法过程中,谁关注细节,谁就把握了先机,也就抢得了主动权。执法容易引起矛盾,善于掌握主动权,才能有效掌控处理事情的过程,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二)甘于平谈,积小成大。认真做好每个细节,看似平淡无奇,但积小胜成大捷,就能使我们的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这就是细节的魅力,是水到渠成后的惊喜。什么是不简单?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什么是不平凡?能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
(三)细致入微,奠定成功。有句俗话,叫做:“萝卜快了不洗泥”。意思是说工作忙起来任务重、量大出点差错在所难免。以前,这种情况常出现,现在也不能说没有,尤其在某些中心工作的背景下,一些偏面追求效率、忽视执法质量,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仍然占着主导地位。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再不能习惯于“小节无害”的工作方式,切不可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视执法细节。要知道:细节保障公正,细节决定成败。我们只有关注细节,把握细节,才能把握人生和命运。比如在无数次执法工作中不引起争议,没有被投诉的民警,都是平时注重细节,善于化解矛盾的人,正是因为他们注重了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他们的执法工作才得到了群众的认可,自己的事业才取得了成功。
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篇五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以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对司法审讯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罪犯行为和犯罪案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高智商犯罪越演越烈,给新时期的检察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科技的手段,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更好更快更准的打击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加强基础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等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的集聚、规模效应,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司法审讯实行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院适应新的形势,为提高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司法审讯在“科技强检”背景下,促进自身更好的履行法律职责,规范讯(询)问过程、提高讯(询)问办案效率,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深入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结合司法审讯数字化建设、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建设的业务需求,采用先进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流媒体与集中存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通信与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而开发的一套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平台。该系统使用多级级联、数字高清、唇音同步、实时刻录等现代技术,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实时监控、电子笔录、远程指挥、卷宗管理、多重加密、数据报表等贴合实际需求的功能。
该系统功能齐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人性化操作,能非常有效地为公、检、法等部门办案提供帮助。有效打击犯罪,杜绝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现象,体现公、检、法等机关文明办案的形象。
系统解决方案
系统大致由审讯室、控制室和案件指挥中心组成。审讯主机单独放在控制室,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控制。图像、声音、温湿度信息分别由安装在讯(询)问室中的摄像头、拾音器和温湿度传感器采集并传送给同步录音录像主机,主机对接入图像实现多画面合成、叠加温湿度时间信息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只需要通过办案电脑登陆客户端即可完成电子笔录、案卷管理、重点打标等功能操作。
系统还可以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了对被审讯人的全程跟踪定位,并联动附近相关的摄像头进行同步录像。录像视频跟随案件信息一起打包,形成一案一打包。
后端指挥中心可配置平台服务器、存储阵列、数字矩阵、电视墙等设备。处于指挥中心的领导即可通过指挥客户端可以对发生在管辖下的任一讯(询)问室中的办案过程进行远程分析、实时指挥甚至直接接管。平台将进行统一接入管理所有同步录音录像主机、高清解码器和高清ipc,实现了集中存储,并具备多级级联应用,可实现市级、省级乃至全国审讯系统大联网管理,实现了案件卷宗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极大提高了调取业务的效率的同时还能做到极强的保密设置,真正体现了“科技改变生活”。
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篇六
大练兵
1、遇违法行为人拒不出示驾驶证的,怎么办?
耐心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切忌到驾驶员的衣袋或包中去找驾驶证。如“我作为一名交警,法律赋予我检查证件的权力;你作为一名驾驶员,交通法规定你必须接受检查。如你不出示驾驶证,就是不配合执法,不服从管理,是一种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况且,你不出示驾驶证,我们也无法知道你有没有驾驶证;如果不出示驾驶证那就视为无证驾驶机动车,我们将依法滞留机动车,并对你作出拘留的处罚,那问题就严重了。因此,请你服从管理,出示证件,接受检查。”经过教育,驾驶员仍拒不出示的,报指挥中心同意后,暂扣车辆,将驾车人带回队部处理。
2、遇有拒不承认自己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违法后逃跑的,怎么办?
(2)寻找见证人,以事实证明其违法,可利用录音笔录音或当场制作简单的询问记录,依照程序处罚(建议采用一般程序),并在处罚单上注明情况。
(3)对违法事实存有争议,且情节轻微的,教育后放行。
(4)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逃逸的,一是报指挥中心或通知周边、相邻岗位,在相关区域内组织拦截、查处(除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外,严禁驱车追赶)。二是记录时间、地点、交通违法行为、车辆号牌,填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有见证人的请见证人签字证明),并于24小时内上交队(站)部,由队(站)部按照传唤程序处理或纳入车价查控系统。
(2)耐心解释。对每个违法行为人我们都一视同仁,无任何偏见。
(3)对仍拒不接受处罚的,不得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可依法采取暂扣证件、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若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民警可以正在执行公务为由婉拒电话,并做到依法、文明、有礼、有节。如:“对不起,工作制度规定,执勤时不能随意接电话,如果领导有事,我是交警支队xx部门的,我的警号是xxx,请领导直接打电话到我们队(站)部,电话号码是********”。然后,请驾驶员和随车人配合,并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队(站)部处理。
5、遇违法者指责你的执法态度不好或没有敬礼等,怎么办?
如果确实存在态度不好或其它问题,应立即道歉。如“谢谢你对我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我现在就改正并向你敬礼,表示歉意。”但同时指出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坚持依法纠违。如果是违法者故意刁难,道:“对不起,你如果认为我态度不好,可以在违法处理结束后到我的上级部门去反映或投诉,我的警号是******。”在处理完毕后,如有目击者,要把现场目击者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法留下,以便于调查情况。
6、纠正违法时招致群众指责、围攻等,怎么办?
如果确因纠违方法或言行不当等引起群众指责,甚至围攻,当事民警应消除特权思想,勇于向群众道歉。如面向当事人说:“对不起,刚才大家的提醒使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现在我向你敬礼,表示歉意。”随后面向群众说:“大家的批评监督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我向大家敬礼,表示衷心感谢。现在还请大家配合我处理好这起交通违法行为。”如果是因驾驶员的蛮横无礼,不服从管理,群众又不明真相,而招致群众指责。执勤民警要向群众说明违法事实,让群众明白真相,争取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经过工作,群众情绪还较为激动时,一方面及时向指挥中心或部门领导汇报,请求支援;另一方面,想方设法将违法者带离现场,缓解矛盾,避免激化。遇到这类情况,执勤民警一定要沉着冷静,牢记纪律要求,保持自身良好的形象。切不可在公开场合与违法者或群众发生争执。
7、纠处违法时,遇群众围观影响交通,怎么办?
(1)就近转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快速处理。
(3)劝导围观群众不要影响交通,注意自身安全。
8、纠处违法过程中,遭违法者谩骂或推搡殴打,怎么办?
保持冷静和克制,先对其进行警告,同时争取群众支持。如:“住手(住口)。我在依法执行公务,请配合,本次执法活动全程录音。你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错了,谩骂警察更是错上加错,请你不要将交通违法行为扩大化。”若违法者不听劝阻,继续谩骂,影响执法和交通秩序,甚至推搡殴打民警的,应立即请求支援。同时,要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及时汇报上级。当民警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经警告无效,可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同时通知110协助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9、遇有行人违法后,不接受罚款或不出示身份证的,怎么办?
(1)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先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再视违法情节和对方态度作教育放行或依法处罚决定。
(2)对方拒不接受处罚也不出示身份证件的,视情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派出所协助,查明身份,依法处理。
要视情处理,对确有急事并愿意出示身份证件的,可记录其单位、地址,事后再处理;如果是口头称有急事但不肯出示身份证件的,应教育其接受当场处罚。拒不接受当场处罚的,应暂扣车辆,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告知其到窗口接受处理。
(1)违法者承认自己的违章行为,并在民警告知后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愿意接受处罚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赶时间、图省事又不要这些法律文书和单据就走。这种情况下,应向当事人讲明理由,一并交给当事人。
(2)当事人虽然接受了处罚,但感觉处罚太重,心理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如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罚款单据、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在处罚决定书或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有见证人的请见证人签字证明,上交队(站)内保管。
12、遇有驾驶员不接受处理,动手抢驾驶证的,怎么办?
头脑要冷静,对驾驶员进行严肃批评,同时责令将驾驶证交出来。但语言要文明。如果不听劝告,告之其后果,向上级报告,要求110协助,带离现场,事后处理。
13、遇有军车驾驶员违法,且不服管理,怎么办?
(1)向其讲明道理,请其注意维护军队形象,自觉服从管理。
(2)若驾驶员继续无理纠缠的,用抄告形式记录驾驶员车号、姓名、单位后放行。事后交由部门联系处理。
(3)为维护军警关系和形象,执勤民警遇到此类情况要尽量避免与部队驾驶员发生冲突。
14、遇有纠违后,违章者声称“不就是要钱吗”甩出钱就走了,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执勤民警要保持冷静,将其劝回,耐心讲解违法的危害和处罚的目的,批评他不文明举止,让其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对经教育后,仍坚持原先态度的,在罚单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有见证人的请见证人签字证明,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事后将处罚决定书和钱款上交队部保管,由队部通过其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15、遇有违法后自称有关系、有后台的,怎么办?
这样的违法者,一般态度较傲慢,说话口气大。执勤民警应沉着耐心地对其讲解:一是指出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指明处罚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说明处罚目的,增强其法制意识。二是表明执勤民警不仅严格执法,而且公平公正执法,对违法者,无论是熟人、陌生人都一视同仁。然后坚持原则,依法处理。期间要注意文明礼貌,避免与其发生矛盾。
(1)应立即将司机、售票员或车主与乘客分离,以免其继续鼓动乘客闹事。
(2)向乘客讲清超载的严重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以稳定乘客情绪。
(3)向指挥中心汇报,迅速联系车辆驳载或转载,确保乘客安全、及时抵达目的地。
(4)收集有关证据,对驾驶员、售票员或车主妨碍公务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17、遇有监督、采访或暗访时,怎么办?
(1)正常工作,坚持规范、文明执勤、执法。
(2)如执勤、执法中确实有不足之处被指出,要虚心接受,表示欢迎监督,立即改正。
(4)遇此类情况,切忌不要发生争执,而造成群众围观。
18、遇有事故当事人千方百计托关系、找人说情的,怎么办?
(1)热情接待,将所提要求、情节进行登记,并让其放心,我们一定会公正处理。
(2)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明确告之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并婉言拒绝。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执法,按责论处。
(1)闹事情节轻微,不足以依法追究责任的,注意发现家属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并尽力做好其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通过该“主角”去做其他家属的工作。
(2)通过“主角”做工作无效的,可及时联系并通过所在地镇(乡)政府、居(村)委和派出所有关领导进行劝阻,平息事态。
(3)如果闹事行为发展成殴打民警、殴打围攻另一方当事人,应请110对组织者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过激行为蔓延和事态扩大。
(1)当事人经多次通知不来接受调查询问,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经批准,可依法采取传唤措施,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2)在法定调解期限内,经两次通知无故不参加调解的,记录在案,视为放弃调解,并依法进行终结,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认真记录,并立即汇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管辖单位。同时向群众讲明违法、事故发生地点的管辖单位及联系方式及我们已转告管辖单位前往处理。
(2)情况紧急的,距离又较近的,可经指挥中心同意后,先期赶往现场处臵,事后再移交管辖单位。
正在调查和尚未审结的案件,属于严禁泄露的公安机密,对于一切非直接承办案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遇有违法者或肇事者家属、朋友等前来了解情况的,应当严守机密,宣讲纪律,做好解释工作:“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按照规定,我们不可以泄露有关案情,请你见谅。”对仍纠缠不清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23、接待办事群众过程中,群众情绪激动怎么办?
接待群众过程中,群众情绪激动,民警要态度热情,以礼相待。请来人简要说明事由,不能因为群众情绪激动或表达能力差,表述不清事由,而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在没有完全了解事情全过程,只听其中一点,就擅自打断群众讲话,引起群众不满。在接待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的做出处理,属于管辖范围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要做好说明,建议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24、在办案过程中,遇当事人在言语上故意挑衅、发难,怎么办?
(1)头脑冷静,以理服人。对于当事人采取言语挑衅、发难时,要沉着冷静,克制自己,尤其是与当事人一对一时,民警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语言和行动,切忌感情冲动,采取不妥措施。
(2)严正指出对方的错误,如:“你若对案件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但不能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如果对我的工作有意见,可以向我的上级去反映。”若对方臵之不理,继续胡搅蛮缠,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必要时通知指挥中心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解决执勤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日前制定出台《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从今年7月起,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规定要求,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规定还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详细要求。
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全面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及各阶段进度、措施、责任。要抓紧更新配齐设备,加快软硬件系统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并大力开展岗位培训,严格规范使用。
同时,要建立考评制度,严格日常监督,实行“一人一档”存储和分级授权管理,及时发现使用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并督促整改。上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通报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开展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