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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篇一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二、受理范围:
广西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三、核准条件:
1、医疗机构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程序:
按本
须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料
受理
向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
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五、需提交的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电子版一份);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申请表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
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前请认真阅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申报资料必须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生行政部门、校验有效期、地址、床位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内容填写。
2、诊疗科目必须用汉字填写,不能用科目代码。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要求:
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
告成品样件。
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2、将制作的不同媒体的广告成品样件分别以阶梯状粘贴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分别标注媒体类别,并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加盖单位骑缝章。如平面媒体的广告内容一致,可只制作一份成品样件。但应分别标明刊登的媒体类别。
3、成品样件需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成品样件粘贴处”栏内,并注明媒体名称。)的电子版可以发送到“医疗广告邮箱:yiliaogg@”或用磁盘(即3.5 英寸盘或u盘)保存和申报资料一起报送。
(四)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广告。
(六)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七)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八)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
(九)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十)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告审查,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十二)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报资料应按上述“需提交的资料”所列顺序排列,建议用反尾文件夹夹好,装入文件袋内提交。
(十三)自通知领取医疗广告证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广告证明,并出示领取人身份证。
七、审批时限:
自治区卫生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以延长十日。
咨询电话:0771 — 5315597
投诉电话:0771 — 5320075
邮编:530021
网址:.cn
医疗广告邮箱:yiliaogg@
许可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 号
邮编:530021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篇三
办理机构:
1、医疗机构所在各区县卫生局申请
2、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去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申请
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法规规定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篇四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
三、申办条件
在我国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四、申请材料要求
1、《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
3、《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电子文档;
6、申请者自我保证声明,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且中英文内容一致。
所提交的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证书所属企业公章。
五、办理程序
(一)省局受理大厅受理;
(二)行政复核;
(三)出具。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参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对外办公时间
地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
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邮政编码:310012;
电话:88903246。
十、申请表格及样证下载方式
附件1: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单个产品)
附件2: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单个产品)
附件3: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多个产品)
附件4: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多个产品)
十一、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内容,按“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样证-企业名称及产品名称”提交《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电子文档。
(二)申办企业应保证所出口产品符合进口方标准或合同要求,并建立保存本企业出口产品档案。内容包括已办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购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式样、报关单等,以保证产品出口过程的可追溯。
(三)我局在出具出口销售证明书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出口产品要求进行现场考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篇五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
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盛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
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
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
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
扩大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
全性对比。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
言和表示。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
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
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
加重病情。
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一、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
布者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篇六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全面、合法、有效。
二、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按审批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并严格按照批准之时间、地点、规格、数量、色彩和内容设置。
三、所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符合建筑设计标准,保证制作安装施工质量,并保证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的正常亮化。
四、所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无安全和质量问题,满足交通和消防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单位的正常生活/经营秩序,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五、负责做好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日常的安全质量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进行安全、质量鉴定,确保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整洁、完好、美化、亮化、安全和正常使用。
六、所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到期时,无偿进行拆除;如需延期,在到期前一个月内,主动到户外广告管理处办理好相关手续。
七、在设置、检查、维护、更新和拆除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时,避免损坏绿化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八、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时,及时自行向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
九、因该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承诺单位(人)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