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讲话稿篇一
湾潭镇现拥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176家。其中:食品生产环节15家,食品流通环节79家;餐饮消费环节48家;药械经营使用单位15家;化妆品销售19家。管理对象点多线长,管理任务繁重,管理责任巨大。
一抓责任落实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我镇始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书记抓总,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镇食品安全领导工作小组,食药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管理、协调,真正做到把食药安全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二是落实监管责任。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执法监督职能为核心,与全部村(居)委会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村干部熟悉村情、民情的优势,加强日常巡查,发动群众收集信息、查找隐患。三是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始终把《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办法》贯穿各项工作之中,加强培育经营单位的的遵纪守法的红线意识、配合执法的主动意识、规范经营的主体责任意识。
二抓宣传认识
我们充分利用报纸网站、横幅标语、宣传车、宣传栏等媒介大力宣传食品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动员引导群众和从业人员关心、支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识别食品药品质量真假优劣方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药品,构建全民参与、全民重视的和谐外部环境。7月25日,我镇组织召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会,来自全镇各村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餐饮从业人员等共132名参加了培训,促进了全镇餐饮业更加安全、健康、规范、诚信。
三抓监督管理
一是抓好环节监管,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药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药品消费环节的各项环节监管,确保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今年在镇财力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落实资金近两万元,全面推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解决了百姓长期吃“白条肉”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对镇内的食品药品相关的违法犯法行为,一旦发现,立即行动,绝不手软。截至目前,食药所立案查处食品案件7起,结案6起,处罚金2万多元,受理投诉举报食品案件1起。出动执法人次165次,责令整改重大安全隐患5起。特别是在我镇查处的制售假蜂蜜案和销售过期冷冻食品案,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有力打击,对全镇广大经营者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就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我们郑重承诺:一是着力队伍建设,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建设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食药监管队伍。二是继续加强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加强意识培育、技术指导,进一步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让经营者时刻敬畏法律、敬畏生命,促进经营单位合法规范、诚信经营。三是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拓宽信息渠道,加强联合检查和日常巡查,对重点单位、大型活动采取重点巡查、提前检查,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四是加大保障力度。党委政府将按照现行的财政体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预案,提供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做食药监管队伍的坚强后盾。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任重而道远。我们将牢记习关于保障食品安全的总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总部署,紧扣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总目标,再宣传、再动员、再认识、再提高,强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助推我县成功创建成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讲话稿篇二
大家好!呼唤安全,呼唤文明,企业发展,安全第一。重视安全,以人为本,安全责任,从我做起,我们的企业发展才能更加蓬勃,我们的生命之花才能更加绚丽!谢谢大家!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哪个人不愿笑口常开?哪个人不愿幸福、平安?哪个国家不愿繁荣昌盛?安全就像一根七彩绳,将我们一个个美好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美好世界。可惜,一些事故隐患时常萦绕在我们身边。
你或许还清晰记得:妈妈在我们蹒跚学步时的指点;爸爸在我们上学时身后的叮咛;老师耐心教育我们放学按时回家。“珍爱生命,注意安全”是我们每天都要恪守的警言,安全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重要的,它是生命的希望;它是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温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安全知识的贫乏,安全意识的淡薄,我们经常看到一幕幕血的教训。一桩桩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就发生在我们附近,我们身边。试想一下:如果在路上,能遵守交通规则,放慢速度行驶;如果我们能够多听听父母的忠告,多想想老师的叮咛,在日常的学习中,能遵守校规校纪,严格要求自己,或许这一切的`一切就可能不会发生。
危险像一只苍蝇在我们上空盘旋,伺机伤害我们的健康,酿成的悲剧不堪设想:火灾吞噬财产、猛如虎狼、食物中毒、疾病缠身、游泳溺水、玩耍坠楼??这些,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支离破碎。一篇篇报道,令人胆战心惊,一幕幕悲剧,惨不忍睹。一个个生命,在瞬间凋零,带给社会、家庭、亲人沉重的打击。我们失去的已经太多太多。难道只有失去生命之后,我们才知该反思吗?对生命的关爱,不能只是美丽的词藻,要有实际行动!
悲剧不能重演,生命没有第二次,我们必须吸取血的教训,做到防患于未然,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好每一步,时时提防,保持警惕的头脑,绷紧安全之弦,事事处处想到“安全”二字。幸福的家庭因为事故而破碎,和谐的花朵由于灾难而凋零。只有播种平安的种子,才能收获和谐的果实。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讲话稿篇三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并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现将民政部给国务院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国务院:
一、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
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三、资金来源
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四、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五、明确主管的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讲话稿篇四
这次会议主要是总结前期食品安全工作和布置下半年工作任务。为做好今年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今年成立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来,以保障全镇人民饮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真抓实干,创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一是镇食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基本形成,镇有食品安全办公室、村居有监控点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二是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明确界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积极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定《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与食品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形成了“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三是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联合行动,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同工商、市容、安全办配合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秩序不断规范,全镇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半年来,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群众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更清醒的认识和分析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尽管我镇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单位决不能心存侥幸,掉以轻心,要全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成员单位和食品企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各成员单位和食品企业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一是贯彻落实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责任制。二是落实好各相关部门的分段监管责任,认真研究和分析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确保各部门职责无缝隙衔接,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和安全隐患。三是抓好“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落实,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道德水平;通过监督实施各项管理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违规和影响安全行为的发生。
(二)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我们要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治理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禽畜屠宰、餐饮消费、保健食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天津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求,确保我市猪肉及其制品安全,我镇将继续加大力度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顿猪肉市场专项工作,对我镇经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进场检验检疫、待宰观察、企业自检、同步检疫和监督抽验等进行检查,严防瘦肉精、注水、注药、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市场管理人员要对我镇市场出售猪肉摊贩严格监管,检查检疫检验票据,进货台账等。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我镇处于城乡结合部,食品监管情况复杂,市场整治工作难度较大,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网、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哪个监管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讲话稿篇五
一是虽然近年来我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农村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小食品加工作坊、非法游医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依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是虽然我们现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很多领域的工作基础还不牢固。稍有松懈就很有可能出现反弹,而且在当前信息开放的大环境下,我们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需要我们落实更加严格的措施来确保安全。
总之,面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既要看到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更要看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切实克服麻痹松劲的思想,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意识,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工作,确保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涉及农业生产、工业加工、商业流通等各个领域,影响到农民、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必须综合监管,形成合力。
(一)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镇村安全监管网络,完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督查督办制度,与各村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和督促检查到位。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又要积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大监管格局。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在打击制假售假、查处伪劣食品药品、非法小商贩、占道摆摊经营等方面,严格依法处置,决不允许非法经营。
(二)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法定职责。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细化分段监管责任,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做深、做细、做实,切实做到主动履职、各负其责,确保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在安全监管上,必须通过无缝隙的监管,确保不出问题。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督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将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村、各部门要督促经营者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责任延伸到生产经营一线,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有一支可靠、能打硬仗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队伍,是我们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必须抓好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确保出现事故时拉得出,能办事。同时,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要有完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各部门、各村、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发现及时、反应灵敏、控制得力、处理得当、运转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机制、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创造条件开展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区级媒体、镇广播、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增强全镇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经营意识,在全镇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药品质量,人人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着力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力保障好全镇人民和游客的饮食用药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讲话稿篇六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中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这里我想问一下同学们:你们平时吃的零食是合格食品吗?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合格证吗?可能大多数同学只会关心食品的味道好不好;颜色是否好看,少数同学也只关注到食品的保质期,而对食品的品质加工以及qs标志一无所知,因此我想借此机会和同学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
“qs”标志是“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缩写,也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没有qs标志的食品便没有质量安全的保证。
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其感官性状,是否有腐败变质的迹象。尤其是对小食品,不要只看其花花绿绿的外表诱人,要查看其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qs号)等标识。不能买过期食品和没有厂名厂址的产品。否则,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追究。
五颜六色汽水的主要成分是人工合成甜味剂、人工合成香精、人工合成色素、碳酸水,经加充二氧化碳气体制成的。除含一定的热量外,几乎没有什么营养。这里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包括糖精、甜蜜素、安赛蜜和甜味素等。这些物质不被人体吸收利用,不是人体的营养素,对人体无益,多饮用还对健康有害。过量色素和香精进入人体内后,引起食欲下降和消化不良,对新陈代谢和体格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一些彩色冰棍、彩色冰砖、彩色袋冰等也和彩色汽水一样对人体的发育有害而无利,也建议不要食用。
油炸薯条、雪饼、薯片、虾条、虾片、玉米棒……是大家最喜欢的膨化食品。检测显示,膨化食品虽然口味鲜美,但从成分结构看,属于高油脂、高热量、低粗纤维的食品。长期大量食用膨化食品会造成油脂、热量吸入高,粗纤维吸入不足。会造成脂肪积累,出现肥胖。青少年经常食用膨化食品,会影响正常饮食。膨化食品中普遍高盐、高味精,将使大家成年后易患高血压和心血管病。这些都不利于我们的成长。
不到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小摊贩处购买食物。饮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最好是喝白开水。提倡体育锻炼,以增强机体免疫力,抵御病菌的侵袭。
同学们,只要我们认识和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掌握一些预防方法,提高自我卫生意识,就能最大限度减少不良食品对我们的伤害,学会健康消费、科学消费、安全消费,以保证我们的身体健康。最后祝愿大家健康快乐,学习进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讲话稿篇七
同志们:
这次农村食品
安全
现场会是继去年10月份全省工商系统在朝阳召开食品安全现场会后的又一次重要会议。省局党组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将其作为全系统的重要会议之一进行了安排。通过在西丰、开原的实地考察和各有关单位典型经验交流,大家对如何监管农村食品市场,如何弥补我们监管的薄弱环节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对做好下一步工作坚定了信心。对会上交流的经验希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借鉴、推广,进一步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去年九月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按照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抓住肉禽、蔬菜、粮油、奶制品、豆制品等重点品种,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和批发环节,全面加强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成效越来越显著。
(一)流通环节食品监管体系逐步形成。按照省局党组的要求,在认真总结经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今年省局又制定下发《
关于
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工商机关的职责、部门责任分工、内部监管制度、经营者自律制度、责任及责任追究等,初步形成了一整套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结合以前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我省初步实现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二)各项专项执法行动卓有成效。今年以来,各地针对“两节”、3.15、五一、六一等重要节假日和夏季饮食品市场的不同特点,紧紧围绕相关重点品种开展了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在整治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20.7万人次,检查各类食品经营者43.9万户次,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3631件,捣毁制假窝点203个。查获劣质粮食制品60吨、肉类制品19.7吨、豆制品9.4吨、水产品5.4吨、奶制品20吨,饮料12.4万瓶,酒类5.6万瓶。
(三)应对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置能力有所增强。禽流感、“嘉禾”绿色蔬菜、工业淀粉、“东方牌”劣质奶粉等事件发生后,各地都能按照省局的要求迅速行动,紧急排查。包括个别地区发生的,如阜新病死猪肉事件、抚顺的注水猪肉事件、沈阳的辣椒面含有碱性橙等事件,各地处置得都十分迅速、得当。
特别是去年11月份“禽流感”期间,省局启动重大事件预警机制后,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加强了对市尝超市的活禽及禽类制品、防控疫苗的监督检查,在短短的20天内,就出动人员8.8万人次,查办案件106件,查扣未检疫或有问题禽类及制品1.4万公斤,发放宣传材料25万份,为我省有效防控禽流感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政府领导的肯定,市场口功不可没。
今年3月底工业淀粉事件,相关新闻媒体披露后,营口市局在紧急处置的同时,立即向省局消保处作了汇报。省局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程序后,各地迅速行动,在短短的两周内,就检查出问题淀粉厂家27个、品牌29个,查扣问题淀粉114.2吨。省食安委接到我们的汇报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整治,国家总局根据我省的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清理。淀粉事件既体现了各级工商干部责任意识的明显增强,也反映出我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四)各类食品市场主体资格得到有效规范。按总局要求1-6月份,通过工商所逐户排查,登记注册等部门紧密合作,上下互动,全面完成了食品经营主体又一次清理工作。xx年消保口搞了一次调查摸底。当时国务院检查组听了我们的汇报感到非常惊奇,没想到我们对食品经营主体底数这么清。目前全省共有食品生产者12813户、经营者132746户、餐饮服务48895户,基本摸清了底数。通过清理注销登记各类食品主体4910户,变更登记994户,吊销执照831户;取缔无照经营2352户。
(五)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实际,各地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强化监管,如加强源头治理,积极探索实施了送货车备案等制度;结合实际改革了进货台帐,加强了零售终端的管理。各地还根据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西丰县局探索的加强源头监管的模式,平岗所监制的送货车的送货单。
开原市局实行的食品安全联系点制度;沈阳苏家屯的“双十要十看”;建平县万寿所的“食品经营规范联系卡”、“过期变质食品下架存放箱”等,都是符合实际、简便易行、提高监管效能的好办法。特别是省局6月份对部分农村地区进行暗访后,通报了存在的问题,各地都高度重视,不同程度地强化了监督检查,使农村食品监管工作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
(六)食品的源头管理和规范引导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各地按照省局的要求,对县城以上纳入工商机关监管范畴内的厅棚封闭式市场继续推行主要
生活
消费品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准入制的食品品种不断扩大。如大连县城以上地区的202处封闭市场已经全部达到市场准入制要求;鞍山市实行准入制的品种已有13个。通过大力引导,全省创建“放心肉示范市潮188处,放心肉摊床、柜台4690处;有105处市尝超市与绿色或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关系,有176处市尝76 家超市设立了2645处绿色或无公害蔬菜销售摊区、专柜。(七)食品质量监测力度进一步加大,重点食品质量明显好转。近年来,全省工商系统食品质量监测经费逐年增加,监控范围逐渐扩大,批次逐年增多。通过公开披露,警示消费、引导消费功能增强。xx年工商系统共抽查食品1792批次,不合格491批次,不合格率27.4%;xx年抽查食品2189批次,不合格415批次,不合格率18.9%;今年以来已抽查食品2135批次,其中不合格371批次,不合格率17.4%,食品合格率逐年增加,说明食品质量逐步得到改善。通过近三年的跟踪监督管理,面粉、食用油、奶粉等重点食品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八)食品安全监管的网络不断扩大,宣传力度加强。通过各地扎实有效地推进“两站”建设进社区、村屯和商业企业,进一步延伸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大连甘井子分局在“两站”的基础上,又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督站,实现了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目前全省已经在商业企业建立“两站”5297个,确定联络员5434名。
在城镇社区建立“两站”1008个、农村村屯3350个,发展维权志愿者7446人。在加强食品市场监管的同时,各地都加强了舆论宣传,食品典型案例、食品消费常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在媒体刊出,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今年以来全省在消费安全方面发布稿件1621件、散发宣传材料近60万份,其中市以上电视台335件、报纸766件。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树立了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形象。
今年8月上旬,省食品安全委会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通报了上半年以来我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会上还通报了近两年我省的食品安全重大个案(沈阳市含剧毒农药狗肉事件、彰武县私设屠宰点贩卖病死猪肉事件、丹东市食用野生蘑菇中毒事件、朝阳市问题猪肉和注水猪肉事件)。
会议认为,当前我省食品安全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仍不容乐观,在有的地区、有的领域、有的环节监管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种植、养殖环节的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水产品中的水发水产品、海水贝类、虾类等药物残留问题较大;违规使用、滥用和误用农药、兽药问题严重。二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监管难度大。
突出地表现为食品生产企业多、孝散、乱、差,生产单位约70%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大多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不具备产品检测检验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三是食品流通企业管理水平尚需不断提高。
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甚至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地;一些经营企业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变质食品和病死畜禽的现象屡禁不止。
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常伪造标识、滥用标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四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薄弱。不法分子往往将假劣食品销往农村集贸市场和小卖店,由于农民缺乏识别和判断能力,农民往往成为最直接、最严重的受害者。五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暴露出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各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六是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在应对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突发事件中,在反应速度、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迫切需要提高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能力。
从我们掌握和暗访的情况看,在食品经营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诸如:经营者亮照经营意识较差,无证照经营仍然大有存在;一部分经营者没有建立进货台账或记账流于形式,进货验收存在问题较多,不标注保质期、生产日期的食品,甚至过期的食品仍然购进;销售超期食品问题严重。在6月初省局暗访中发现超过保质期最长的达14个月。
在 44家食杂店共发现超期变质、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210种。这些问题说明,尽管近年来各级工商机关在克服诸多困难的情况下,下了很大功夫,食品监管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我们的监管工作只能说有了较好的开局,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各项工作、各项制度不落实,浮在表面、流于形式、报喜不报忧。这个问题相当严重。当然不仅是在食品监管中存在,在其它工作中照样存在。
现在似乎是形成了一种风气。相比较而言,近两年食品监管这项工作还算是比较得到重视的一项工作。但在某些地区、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不落实的问题。例如:“一岗三责”都写在纸上了,但是一些地方各相关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对下的指导、督查的职责没有落实,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没有形成;再如:相当一些工商所日常巡查工作流于形式,监管不到位。
一些岗位管理员底数不清,不能按照要求对农村食品经营业户进行巡查,拿不出巡查记录。一部分拿出的巡查记录也是千篇一律为“未发现问题”。查办的食品案件也很少,削弱了监管执法权威。
就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有法律体系不健全、经营者素质差,流通环节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等客观原因,也有管理者能力低、素质差,责任心不强,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但是其核心问题,一是一些市、县(分)局“一把手”重视不够。在相当一部分领导、监管职能部门和干部中还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认为就目前现状食品安全下多大力气也管不好,白废力,食品安全不管也出不了大事。阜阳奶粉事件之前工商局没这么管,也没天天出事;还有的存在消极厌倦的思想,认为食品监管必要,但是太累又没有经济效益,不愿管。
表现形式是“你喊一喊,我管一管”,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西丰、铁岭的经验之一就是“一把手”重视。所谓“老大难,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1凡是工作开展得好的,都是“一把手”重视。二是各相关领导、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挥不好,对下督察的力度不够、不实,认为食品安全就是消保和市场口的事。铁岭的马晓光局长召集全体班子成员和各县(分)局局长分头下去检查食品监管情况。
因此,铁岭的经验、西丰的经验的最大亮点是“一把手”重视、班子成员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重视,因此促使一线监管人员不得不重视。以上这些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不可小视,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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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讲话稿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有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负责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乡村厨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章 卫生要求
第八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九条 用于聚餐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孳生条件。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盆)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加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十五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六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禁止使用晕素凉菜、野生蘑菇,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
第十八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
第四章 申报备案和卫生指导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攸县农村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就餐人数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800人以上的由县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收到就餐人数达400人以上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在收到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上报的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县食安办。
第二十二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和县食安办收到属于本级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指导,提出卫生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行政村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接受县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县食安办。
第二十四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和县食安办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县食安办经调查确认后,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给予警告处罚,对于承办厨师将取消从业资格;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对承办乡村厨师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病患的,则追究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乡镇、县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按规定履行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造成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厨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 1
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否采购农药
(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 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或
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应建立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现场审查指导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区、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管理。乡镇与各区、县(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并建立乡村厨师基本档案。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当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七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身体健康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八条 承办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责任人须提前2天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村(社区)委员会受理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立即向乡镇食品安全责任部门报告,乡镇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并督促整改,聚餐人数超过500人的,乡镇应商请区、县(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委员会报告。村(社区)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和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乡村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农村厨师和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e#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类集体聚餐活动。农村厨师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备有(租、借用)餐具,在无固定加工场所,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为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提供加工、烹饪服务的厨师。
第三条 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广泛宣传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配合、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所在镇乡街道的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卫生管理,坚持镇乡街道管理为主,市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为辅,实行条块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农村卫生要求的家庭聚餐集体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农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聚餐菜谱和加工操作、聚餐等场所的要求。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露天粪坑、猪圈、垃圾堆场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
具清洗消毒、烹调、仓贮等区域。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彻底地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孽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无积水坑,有排水沟,地面平坦易冲洗的场所。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定期消毒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箱,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煮沸消毒,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热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或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农村家庭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
第二十一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农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农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厨师应经过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农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着装整齐清洁,持证服务;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加工操作时,不得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家庭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制度。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4小时向社区责任医生申报备案,并由社区责任医生向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 辖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由辖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向市卫生监督所辖区卫生监督分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地点、时间、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八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由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根据《办法》要求,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办法》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流行的,按政府指令,实行停办或缓办。
第三十条 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品中毒或可疑食
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事农村聚餐宴席食品加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有固定场所大集或市场的管理,保障农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1、农村大集市场开办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对食品进场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案。
2、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须符合相关规定。
3、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指导。
4、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集市开办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培训。
5、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在农村集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讲话稿篇九
为确保农村集体聚餐人员的饮食
安全
,本次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特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已完全知晓《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内容。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
其他
食源性疾患,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聚餐举办人签名: 承办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厨师应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并穿戴工作衣帽上岗,食品加工时,做好个人卫生工作。
2、宴请时,食品采购严格查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不买非定点屠宰或未经曾医卫生检疫检验的猪肉,不使用病死畜禽。尽量不做凉拌菜,如要制作凉菜,必须在就餐前2小时内开始制作,并当餐食用完。
3、宴请所用的餐具煮沸10分钟消毒,并放到干净的容器保洁备用。
4、洗碗、洗菜、切菜人员不得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
5、用水符合
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有自来水的坚决不使用井水、河水。没有自来水,可使用煮沸后的没有被污染的井水。6、厨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好的食品应冷藏留样100克以上48小时。
7、其它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8、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要根据以上告知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聚餐人员的聚餐饮食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立即上报村内食品安全协管人员和信息员,并逐级上报,及时协助处理。如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厨师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1、自觉承担宴请期间的'食品安全责任,主动申报备案,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
2、宴请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不采购变质、过期等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原料;不使用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购买或采收没有达到农药安全期间隔的蔬菜;尽量不吃过夜食物;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3、宴请食品加工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刀、砧板等用具生、熟分开,设置必要的防蝇、尘、鼠设施,保持厨房清洁、餐具消毒,重视个人卫生。
4、承办宴请的厨师及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证上岗,如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
5、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指导,针对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主办者(签字):
承办厨师(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1、 厨师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并穿戴工作衣帽上岗,食品加工时,做好个人卫生工作。
2、 宴请时,食品采购严格查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不买非定点屠宰或未经兽医卫生检疫的猪肉,不使用病死畜禽。尽量不做凉菜,如要制作凉菜,必须在就餐前2小时内开始制作,并当餐食用完。
3、宴请所用的餐具煮沸10分钟消毒。并放到干净的容器保洁备用。
4、洗碗、洗菜、切菜人员不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5、 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自来水德坚决不使用井水、河水。没有自来水,可使用煮沸后的没有被污染的井水。
6、 厨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好的食品应冷藏留样100克以上48小时。
7、 其它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8、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要根据以上告知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聚餐人员的餐饮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立即上报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并逐级上报,及时协助处理,如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厨师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村(居)委会食品安全联络员签名: 宴席举办人签名:
宴席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宴席举办人。一份交宴席厨师,一份村委会留档、一份交乡镇人民政府。
1、保证不购进、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
2、保证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
3、保证不采购使用渠道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毒死以及无证、无票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4、保证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非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等非食品原料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
5、保证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6、保证不采购使用无食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包装破损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7、保证不聘请无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习惯不良的乡村厨师。
8、保证协助乡村厨师对聚餐提前一天时间向村食药安办申请备案。
9、保证协助乡村厨师对食用饭菜实行48小时冷藏留样。
10、如遇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肠道传染病,负责及时报告村食药安办和送诊,同时向接诊单位提供菜谱清单和饭菜留样作为诊疗参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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