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篇一
一、 为了加强酒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酒店、客人和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酒店经营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 酒店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事经理担任,以协管酒店安保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由总经理任命。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保安部,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由保安部负责,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各岗位主管(领班)为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特点,依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劳动安全规定及技术标准,制定和不断完善本部门各类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 各部门制定的各类劳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须报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可根据酒店总经理指示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并按酒店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报告制度》进行妥善处置。
六、 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概念含义:
1、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2、 事故及伤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 工伤(包括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4、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5、 危险源(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6、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7、 劳动安全管理,是指企业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8、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七、 不安全的行为及不正确的观念与态度:
1、 缺乏知识、技术、经验的人员上岗操作、值班。
2、 有生理缺陷或生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值班。
3、 上岗操作准备不充分,与同伴联系、配合不当。
4、 操作姿势不正确,用力过猛,速度过快,工作位置不当。
5、 安全装备设置错误或失效。
6、 以身体代替工具,或以抛递代替手传等不安全动作。
7、 饮酒、服药、过饥或过饱时作业。
8、 带病、超负荷、超时、过度或恶劣环境作业。
9、 未使用或错误使用防护用品、工具或穿着不安全的服装。
10、 作业期间开玩笑、追逐打闹、搞恶作剧等。
八、 不安全的环境:
1、 不适当的照明环境,光源炫目或不足。
2、 温度过高或过低,空气不流通,湿度过大。
3、 不安全的设备设施、构造、作业程序及方法。
4、 工具不良有缺陷、粗糙、尖锐锋利、表面过滑、老化失效。
5、 设备、材料、工具或废料、物料没有堆放妥当或储存不善。
6、 出入口、通道狭窄或堵塞。
7、 地面不平、太滑或有临时及凌乱物品。
8、 缺乏护栏及围蔽,上方及周围有施工作业。
9、 设有高温、高压、转动、带电、易碎、易然易爆、有毒、有放射腐蚀设备及物品的场所。
10、 人员流动大、有机动车进出、玻璃门、玻璃墙、双向门、转弯等场所。
九、 健全酒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十、 酒店劳动安全生产实行酒店、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十一、 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 组织、指导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
2、 教育各部门管理人员尊章守法,带头搞好安全生产。
3、 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找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4、 协调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调查、布置、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5、 负责随时检查、通报各部门劳动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类不安全问题及职业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十二、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 在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部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
2、 向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部门的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3、 参与制定酒店和部门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4、 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如有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报告;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5、 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三、主管(领班)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规定和制度,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消除危险隐患。
3、督促本班组员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地点的卫生整洁。
4、对本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如遇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十四、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一切违章操作现象的发生。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设备、设施和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酒店和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部门和酒店有关部门汇报。
5、 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报告上级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6、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8、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十五、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分类汇集国家颁发的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发生安全事故的档案资料,建立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档案。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存放在总经理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
十六、各部门(公司)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汇总本部门劳动安全监督检查报表及分析资料,建立相关档案,及时交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存档。
十七、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流程,以及收集各类安全事故的案例汇编等。
十八、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可随时抽查各部门管理档案和各岗位的劳动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部门须将改进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至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小组检查核实后才可终结,并将有关情况存档。
十九、员工在劳动安全方面的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有知情权。
3、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4、在紧急情况下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5、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和检举权。
二十、员工在劳动安全方面的义务:
1、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2、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3、在劳动过程中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5、对他人违反安全作业的行为应给予制止。
6、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
二十一、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1、酒店对劳动安全教育实行酒店、部门、班组三级培训制度。
2、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由酒店人事培训部组织实施的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的教育。
3、新入职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由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劳动安全教育及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各岗位负责人应对员工进行日常工作安全培训,经常检查员工有关劳动安全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员工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安全作业现象及时给予纠正及教育。
5、组织实施培训的部门必须制定相关表格,注明组织部门、日期、时间、具体内容,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均须签名确认。
二十二、酒店员工安全知识宣传栏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刊出。
二十三、特殊作业工种人员,如从事司机、电工、锅炉、烧焊、油气等工作的,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安全学习及审证。
二十四、酒店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选派人员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班学习。
二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发放管理:
1、酒店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定期发放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眼镜、听力护具、防护套、手套、防坠落护具、防护鞋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采购、保管、发放由人事培训部、供应部、仓管部及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3、所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穿戴舒适方便,不影响操作。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根据酒店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
5、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按酒店制定的《工作制服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6、员工对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对失去保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及时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7、凡专业性强、结构比较复杂,使用要求严格或急救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凡适合个人身体规格或随班组使用的,宜分散个人使用保管。
二十六、对在劳动安全方面表现突出并作出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按酒店《员工手册》及相关奖惩实施办法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十七、对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按酒店《员工手册》及相关奖惩实施办法酌情给予批评和处罚。
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处理建禁品。
八、 安全防范宣传制度。宾馆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宾客宣传住宿宾馆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宾馆保管;宾馆或访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宾馆;旅客严禁在宾馆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埔、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或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篇二
1、各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区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区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市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区卫生防疫站学校卫生科提供,学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人员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区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篇三
一、各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二、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三、为杜绝意外发生,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四、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上级有关部门提供,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未经济宁学院、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篇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粟裕中学的综治安全管理组织、综治安全管理内容、综治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要求、应急预案与突发事件的处理、考核与奖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3 学校综治安全定义
学校综治安全是指学校及周边环境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的安全,包括校园内的教学、教育设施、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等方面的安全。
4 安全管理组织
4.1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4.2 学校的中层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和职工等,根据其分工和服务对象,分别制订其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应责任。
4.3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4.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安监、司法、建设、交通、消防、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5.1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5.2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5.3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5.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5 建立和实施校园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安全工作纳入评估与考核的范围,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建立安全目标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6.1 安全教育与培训
6.1.1 校长、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学校安全管理、常见事故的预防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培训形式为自学、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
6.1.2 定期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熟知各种法律法规和要求,掌握安全救护知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6.1.3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1.3.1 在开学初、节假日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集中教育。
6.1.3.2 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对学生进行防盗、防高处坠落、乘电梯、防暴-力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6.1.3.3 对学生开展防灾、自护、救护、逃生等方面的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紧急疏散演练。
6.1.3.4 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并聘请交-警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辅导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
6.1.3.5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机构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6.1.3.6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嬉水、游泳等的安全卫生教育。
6.1.3.7 对学生开展食品安全、饮食卫生、疾病预防等教育,增强学生对食物中毒、疾病的预防意识。
6.1.3.8 聘请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对青少年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犯罪的预防教育等。
6.1.3.9 及时向学生家长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督促家长切实履行对学生的安全监管责任。
6.2.1 建立门卫制度,有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和验证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的保安人员担任。
6.2.2 在校内高地、建筑施工场地、水池、楼梯、通道、拐弯处等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相应防护设施,校园内要有安全提示语和安全宣传警示牌。
6.2.3 建立值日、值周制度、节假日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制度。
6.2.4 加强活动课、体育课等课前安全教育要求,并加强对过程的安全监管。要设置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岗,加强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
6.2.5 要建立教室(包括图书室、实验室、美术室、体育器材室、电脑室、演播室、配电房等)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
6.2.6 学校组织的师生外出活动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外出。校园集体活动有安全措施,有安全教育的内容与记录。
6.2.7 建立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卫生操作标准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饮用水的卫生监管制度,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6.2.8 建立校内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师生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学校新生入学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还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6.2.9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2.10 建立对学校校舍、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6.2.11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时,应当建立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2.12 寄宿制学校应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6.2.13 有特种设备的学校,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业人员按要求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进行设备的维修与更新。
6.2.14 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
6.2.15 学校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在校期间的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报告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告知其监护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心理、身体的干预与治疗。
6.2.16 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校园及周边环境日常的安全工作、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信息报送、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6.2.17 学校每月安全工作及学校日常安全工作常规检查应按安全工作行事历执行。
7 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7.1 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逃生自救、紧急疏散、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按以下规定进行:
a) 迅速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了解和掌握学生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局面,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阻止事态发展,并研究突发事件处理的具体策略;b) 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在2小时内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c) 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保险等部门对事件的处理;d) 负责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e) 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8 考核与奖惩
8.1 学校应建立和实施安全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8.2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安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考评工作以总结、自评和检查三种方式进行。
8.3 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显著的学校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教育秩序的正常进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沿渡河镇中心学校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一贯重视校园综治安全工作,始终把其放在首位,从不马虎,维护了学校的稳定,切实保障了师生的一切安全,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学生意外事故。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中小学校长是全镇中小学(园)和民办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决策者。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我镇成立了以中心学校校长为组长、中心学校安监员为副组长、各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校园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小学校长为具体责任人的校园安全领导机构。制订出了明确的安全责任目标和措施,做到了目标明确,措施得当,制度可行,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常抓不懈。通过中心学校校长领头抓,各中小学校长重点抓,主管综治安全的副校长及安监员专职抓,政教主任协助抓,班主任具体抓。科任教师配合抓的工作专班。并层层签定责任状。每学年都与相关责任人签定《学校综治安全管理的工作责任状》《学校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责任书》,真正做到职责分明,奖罚有据。并定期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考核奖惩。努力构建了学校一把手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全体师生广泛参与和支持的综治安全工作格局,确保了学校的一切工作正常开展。
二、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分口把关
各中小学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采取了得力措施,加强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了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责任追究、门卫、消毒、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等二十多个安全制度。制定了“沿渡河镇中心学校2015—2011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沿渡河镇中心学校校园综治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沿渡河镇中心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沿渡河镇中小学(园)、民办学校《安全管理二十条规定》“、“沿渡河镇中心学校校园综治安全管理制度”、“沿渡河镇中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种应急预案、计划、总结,各种安全工作记载表和各类安全工作档案材料一一俱全。沿渡河中学安装了视频监控,各校分别设立了专职或兼职门卫。加强了学校食堂卫生监督管理,搞好了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各校分别建立了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完善。这些制度方案既切合学校实际,又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合理性、具体性、时效性、可行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
三、安全教育到位,成效显著
安全管理,预防为主,教育为先。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综治安全工作在教育教学中的地位,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把学校安全工作做实做细,落实到每一个时刻和环节中,首先中心学校每学期初均分别对专职副校长,中层领导及班主任进行专门培训,三期共培训120人次。同时,每学期我们都聘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作专题讲座,极大增加了师生安全法纪知识,提高了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全镇每个教职工都感受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我们要求各中小学“四个固定”。即有固定的安全宣传标语和横幅;有固定的安全宣传专刊;有固定的安全疏散标识;有固定的安全演练示范图片。全镇各中小学醒目处共有固定标语20幅,出专刊19期,设安全标识56处,展安全常识图片210帧。营造了浓厚的安全防范氛围。对安全的避险、逃生、自救着力于理论联系实际,我们把安全自救演练作为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技能的重要课题。每学期均举行一次专项训练,师生由起初逃离到安全地带需8—10分钟,到现在2分钟内全部逃离现场,基本上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常规管理,常抓不懈
1、构建缜密的综治安全监督网络,是搞好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基本保障。各校将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分片切块,责任到人,并予以公示。每块每时段再进一步细化落实,时时刻刻有人关注。特别是沿渡河中学、罗溪坝中学、沿渡河民族小学学生宿舍值班安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详细具体。
2、各中小学加强了对传染病的早预防、早宣传工作。特别是对防治甲型h1n1流感工作更为重要。各校都制订了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中心学校召开大小会议十余次,督导检查8次,各校多次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做到了每班一支体温表,全镇统一规范了表册,建立了六类预防工作档案,落实了晨、午检、消毒和疫情零报告制度。真正做到了“六早”、“六落实”、“四规范”、“五到位”。即“六早”就是早宣传、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六落实”即组织机构落实、工作预案落实、职责分工落实、防控措施落实、督导检查落实、宣传教育落实。“四规范”即规范表册、规范晨午检、规范消毒、规范建档。“五到位”即甲型流感防控工作预案到位、药品器材到位、晨午检到位、缺课学生跟踪到位、消毒记载到位。确保了我镇各校甲流感防控和流行病传染病防控工作万无一失。
3、安全工作普查认真细致,每所学校每星期都进行了安全隐患自查,并将每次隐患自查情况进行了及时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
4、加强了校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镇中小学都建立了校舍安全检查台帐,实施了对校舍重点监控,坚决杜绝了使用带病校舍的现象。
5、重点整治了“三无”车辆,确保了学生乘放心车。
6、加强了食堂的安全卫生工作。全镇凡有食堂的中小学都能严把采购关,食堂采购物资索有三证,严禁“三无”食品进入校园。从业人员工作时间一律穿工作服,佩证上岗。食堂卫生始终保持了干净、整洁。炊具消毒依程序规范操作。还认真落实了食品留样制度,每所学校都能按上级要求,荤素搭配,质量高、味道好、价格适宜。
7、扎实认真地开展了冬季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入冬以来,由于气候反常,提前降温下雪,中心学校下发了冬季学校安全紧急通知,制订了冬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中心学校人员分赴各包点学校督导落实情况,通过看、查、访、翻阅资料,全镇各校都在真抓实干,有效地预防了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学生的安全。
9、在安全档案工作上,统一按县教育局的要求规范了档案类别,档案质量、数量和形式。中心学校在此基础上拟定了“校园安全管理档案装订序目”,各种安全工作档案内容详实、具体、整齐,逐步走向了规范化。
五、检查督办,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
安全工作既要靠宣传,又要强化检查督办。每次中心学校下校督办工作都通过查环境、听汇报、访教师、问学生、看档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特别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认真落实“每次检查必查安全”的工作原则,中心学校工作人员无论到学校检查任何一项工作,首先要看的就是学校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各种设施,做到处处落实,每一片土地都走到,每一项设施都看到;调查学生了解安全教育开展情况;抽查学校安全工作一个时间段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记载。对检查出的设施隐患和管理隐患实行全程跟踪整改,直到隐患消除为止,将各校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师生的一切安全。
六、存在的问题
1、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安全演练,有的学校做的不够,活动资料欠缺。
2、学校专项整治工作有待加强,学校周边安全状况存在一定问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我们一定要绷紧这根弦,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狠抓落实,常抓不懈,想方设法,坚持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不做样子,不走形式,不搞一阵风,实实在在地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努力创建一个良好的、和-谐的平安校园。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篇五
1、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县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我校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县卫生防疫部门提供,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县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 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