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艰苦的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二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签收了离婚调解
【案情】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艰苦的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二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签收了离婚调解书。可不久,法院又通知张某由于李某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他们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法审理。李某不解,欲问律师这是怎么一回事?
【评析】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调不决。
值得读者注意的是,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可见,如果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并在调解笔录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