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一天提出分割房产
今年7月份,就在开庭前一天,在朋友的提醒下,文女士打电话给张成林律师,提出他们夫妻现在共同居住的房屋为刘某个人婚前购买,但是在婚后取得的房证。文女士说,她还跟着一起还了两年的贷款。文女士询问,这个房子能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张成林律师及时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调查取证,结果证实文女士所述真实。
在开庭前,张成林律师受文女士的特别委托,将诉讼请求金额作了修改,即将原请求金额增加到66856元。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审法院判该房属共同财产
今年7月10日,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部分共同财产分割和诉讼费用的承担(一人一半)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照准。关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登记为准,虽然该房系被告婚前购买,但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且文女士以其公积金11000元,实际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交纳的首付款50000元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依照这些事实,法院判决准予文女士与刘某离婚,婚生女由文女士抚养,刘某每月支付720元抚养费,家电若干及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产生债务由刘某负担,刘某给付文女士共同财产房屋的补偿费用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