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一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是以成套机器设备买卖为基本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贸易形式。
其中,不仅是将各种复杂的机器设备装配成套,而且还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输出,以及工程、物资、劳动力的输出。
因此,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通常由一份主合同和若干份从合同以及附件构成。
1、主合同
大型成套设备买卖的主合同规定交易的最主要条款和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最主要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设备的型号、性能、价格、付款方式、运输、包装、单证、交货及验收程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适用法律等等。
这些主要条款都需与从合同及附件一起结合适用。
2、技术附件
除主合同外,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会将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技术指标等作为合同的首要附件。
这类技术附件实质上是对合同项下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细化,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或参数等是评判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重要标准,直接关系到对卖方供货是否违约的评判。
但是,由于订立合同时,双方通常将注意力和谈判的重点放在付款、交货、验收等主合同条款上,技术附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尤其是当大型设备由若干部分组成,各个部分的技术指标比较繁杂时,当事人有可能没有逐条细致地审查,以致有关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模糊,或者附件条款之间、附件与主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冲突。
如果当事人依赖交货后的检验,而在订立合同时未对技术附件加以细致审查和明确约定,有可能给未来的检验埋下隐患。
例如,由于技术条款对于部件规格约定不明,卖方有可能以价格昂贵的大规格零件定价,而以真正适合买方生产能力的小规格零件交货,买方支付了高价,却没有可依据的规格标准,无法在检验中提出异议,卖方因未违反对设备性能的承诺和保证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设备的设计
很多时候,大型成套设备是根据买方的特殊生产需求定做的。
卖方有时需要根据买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参数进行制造;有时设计工作也会委托卖方完成,经买方确认后进行制造;或委托由买方认可的第三方设计,卖方根据第三方的设计进行制造。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附件就会包含买方提供或确认的设计图纸、设计方式,或列明买方的生产规模、成品规格及产能需求等。
如果据此制造出来的设备最终无法使用,或无法产出合格成品,或无法满足买方要求的生产能力,就有可能是设计方面的瑕疵导致的。
对于设计是否存在瑕疵,设备制造是否与设计相符,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对设备在生产运转中发生的故障负责等,都首先有赖于合同及其附件的明确约定,以及对有关条款的解释。
如果合同对于设计瑕疵及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将比较复杂和困难。
4、基础工程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往往自成一个独立体系,需要专门建造基础设施为其运转提供空间、动力和原料。
因此对于基础工程的建设要求也是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常备的附件之一。
由于设备的运行使用系在买方工厂所在地进行,故多数情况下,基础工程的建设由买方自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卖方负责提供参数要求,例如安放设备的台架的尺寸、水电接驳、压力要求等。
在实践中,如因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产生争议,卖方最常提出的抗辩之一就是基础工程不达标,如电压不稳、水质不纯等。
如合同对基础工程应达到的指标约定不明,则就设备是否存在瑕疵、以及何方应对此承担责任的认定将变得更加困难。
此外,基础工程的建设进度也直接影响着设备的验收交货、质保期和/或索赔期的起算等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的事项。
基础工程未能按期完工,将可能致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
如基础工程系委托给第三方完成,则对于买方所遭受的损失,若超出负责工程建设的第三方在建设时所能够预见到的金额,则该第三方对超出部分不应承担责任;但要求根本没有过错的买方承担该部分损失,无疑也是不公平的。
故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第三方将在何种范围内对买方因工期延误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
5、金融工具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买卖所涉金额巨大、交货批次多、时间长等特点,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而是分期、分阶段付款。
故此,对于卖方而言,为了预防风险,其往往会要求买方提供可分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以保障款项的按期支付。
另一方面,为确保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会要求卖方以备用信用证或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在当事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相关信用文件或担保合同也会成为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在主合同签订时,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格式,往往被列为主合同的附件。
虽然《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等国际惯例已得到广泛适用,但由于各国金融体制、法律规范和操作惯例的差别,一方提出的担保格式不一定能够被另一方国家银行所接受,或担保需经过一定的审批或登记手续才可产生法律效力。
如事先未加审查,在履约过程中有可能难以实现相关担保,使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
对提供担保的一方而言,如无法出具与合同附件所列格式相同且有效的银行保函,则可能构成违约;对另一方而言,如一方出具的保函因格式不符而无法在本国承兑,其权利的实现会面临额外的成本和障碍。
因此,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尽可能就保函格式及效力咨询本国银行及相关主管机构审查确认,最终讨论确定一个双方银行都能接受的方式,以免日后争议。
6、技术许可、劳务输出及人员培训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的运转需要特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正确操作,因此大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也会经常附有技术人员服务合同(即劳务输出)和人员培训合同。
另一方面,由于设备上有可能附有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往往还会附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等。
这些合同附件直接关系着大型成套设备的实际使用、正常运转,是影响大型成套设备买卖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审查这些合同附件是否约定充分、详尽,并确保妥善履行。
二、交货及验收
由于大型成套设备通常由多个部分组成,往往是按照装配顺序,边生产、边交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多次交货、安装和验收。
从设备交货到验收,通常会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1、检验
设备在制造工程中,买方一般会来工厂检验,有些买方还会派员全程指导卖方制造。
设备的检验还有是在到达目的港后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开箱检验。
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如检验发现设备存在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规格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买方修理、更换、补供或赔偿。
如是运输中发生的问题,则需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
有时,为稳妥起见,买方也会在设备生产完毕后或发货前,派员到卖方工厂或发货港对设备进行装船前预检。
买方也会委托专业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才可装船。
2、安装
当在现场的基础工程建造完成,整个设备或可独立运行的部分设备运抵买方工厂,具备安装条件后,将进行设备的安装,并对设备的水电连接、压力水平等进行测试。
3、机械试车
安装竣工后进行机械试车,即设备空转运行,以检查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转。
4、投料试车及性能考核
在机械试车后,买卖双方将会约定一个时间开始投料试车。
这是对设备进行验收的最重要环节。
投料试车通常会不间断地运行一段时间,如一周或一个月,期间对设备进行性能考核,以检验设备是否能够持续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以及是否能够达到并保持约定的技术参数和生产能力。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二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1 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为28.45吨,每吨价格为4 500元,该569桶盐渍山露的价款应为128 025元 (569桶×50公斤×4 500元)。又查明,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盐渍山露因质量不合格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的损失128 025元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2.55吨食盐的购盐款2 103.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支付的`违约金27 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因原告在未到交货期限,也未采取补求措施的情况下,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作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于法无据,且该损失被告也无法预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 27 000元的违约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辩称未给原告的山露造成损坏结果,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充分,因盐渍山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该569桶盐渍山露已全部损坏无残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理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预期将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通过充分运用用证据规则,对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额的大小作出正确的确定。
1、违约责任的确定。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按国家计划在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检验报告书证明该批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验笔录反映,该批食盐兑水后,盐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同时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东公司出具的《02粮浦东公司第05号》中记载,浦东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盐水浑浊、有黑色漂浮物。且该食盐经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鉴定,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对盐业公司违约行为之确定中,笔者认为应引入根本性违约这一概念。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推荐阅读: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法案例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 “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根据《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食盐,其目的是用于生产食品。而被告盐业公司作为国家指定的食盐专销企业,客观上能够知道、主观上也有能力知道其所出售的食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能否使用,但在知悉原告购买盐用于生产的目的后,仍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购买合格食盐以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显然能够预见到原告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无法得到,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2、损失范围的确认。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
关于
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根本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根本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受害方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严重影响到的订约时的预期利益大小。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本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宣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取
其他
补救方法。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范围的确定是裁判的关键,而矛盾主要集中在确定原告方向浦东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是否属于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违约金不应属于原告方之损失。
其理由在于: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2001年7月——2002年7月,同时双方还约定若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为20%.但原告在2002年1月 15日收到向上海浦东公司发送的《(02)川粮浦东司第05号》通知,指出山露不合格时,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扩大了损失的发生,并且对于该违约金,被告盐业公司也是无法预见。由于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负责。
3、损失大小的确定。本案中所确定的原告的损失是加入了不合格食盐的569桶盐渍山露的全部价款,根据是569桶盐渍山露中加入了不合格食盐,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绝收购。而这569桶盐渍山露是否具有残值,是本案确定损失大小的关键。
就一般盐渍产品而言,加入了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是食盐的颜色不符合国家食用精制非碘盐的标准,但食用没问题),只会影响盐渍产品的等级,等级降低,只是价格降低,降低价格后可以卖掉以减少部份损失,恰好本案中的产品是盐渍山露,盐渍山露是只能出口日本、美国及欧洲等少数几个国家,在国内无销售地,所以本案中的盐渍山露无法降价处理,法院就此认定569桶山露全部损坏,损失的大小就是569桶山露的价值。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三
今天本站小编将与大家分享:集资房
买卖合同
相关案例,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大家参考。一、 集资房买卖合同相关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xx年,被告冯某购得广西区某局下属单位集资房一套,20xx年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将广西区某局某某号集资房一套以拾壹万伍仟元的价格卖给原告邓某,付款方式为原告先支付被告人民币拾万元整,剩余壹万伍千元在被告协助乙方办理好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房屋取得产权证后,被告应将房屋过户到原告或第三人名下,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支付贰拾万元购房款,被告交付原告使用至今。20xx年被告为该房办理产权证后,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起诉到法院。
原告诉称:房屋买卖协议是个人自愿签订,双方已依约履行了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的义务,并且原告对该房占有、使用,至今已有五年余。被告不能因为房价涨了,周边交通便利了,随便说房子不卖就不卖了,房屋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应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六)项的规定,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由双方互相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并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赔偿对方损失,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赔偿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房租损失。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返还房屋,支付房屋租金损失,被告支付房屋差价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被告在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诺生效时,也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笔者认为,从该法立法目的分析,是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交易纠纷,应当认为,第三十七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只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才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从确认合同有效和无效可能导致的后果来分析。如确认合同有效,则保护了买受人即原告的期待利益,却妨碍了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正常管理秩序,如确认合同无效使买受人的期待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危害了交易安全。
法官在考虑如何处理本案时可能进行了如下的利益衡量:如果仅考虑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未取得权属证书一个因素,鉴于在起诉前被告已取得产权证且原告已在诉争房屋居住多年,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更公平,也更符合法律精神。
应当指出,作为当事人一方,如果对合同效力产生疑问,主张合同无效并不是唯一可取的办法,应当视案情、选择行驶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上分析,主张合同无效的往往是不守信用一方。诉讼中通常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自己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等为由,试图通过合同无效,返还正在不断升值的房屋。出卖人的这种请求得到满足的话,不仅会严重损害买受人的利息,也是对诚信原则的极大挑衅。
二、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安置房、商品房、经济房我们听的比较多, 那什么是集资房 呢?集资房的概念与前者有很大区别。所谓集资房 ,是指由国家向单位划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国家给予部分减免,单位再向职工募集部分或全部资金而修建的住房。如一些学校、政府单位、企业职工住房。这种集资房价格便宜,约为普通商品房的一半,所以最适合消费金字塔最底层的工薪阶层。
我们购房无非是想要拥有房子的所有权,所以选择购买集资房的朋友了解集资房有房产证吗 是很有必要的。从集资房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集资房是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而修建的低价房,集资房的责任是由政府、企事业单位、职工三者共同承担的,而修建集资房的用地为国家划拨,整体产权是归企业所有,职工购买的只是使用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登记的房产凭证,出资人也就是购房者是没有房产证的。所以业内认为,集资房是合理不合法的。
此外,集资房 往往比较难成规模,由于是集资,有时由于资金问题,可能造成工期延时,不能按时交房,甚至停止修建。且集资房大多做工粗糙,配套不完善、也没有正规的物管公司,也就和毛胚房差不多,使用中还会出现很多质量问题。若出现问题,也没有受理方,因集资房无完善法律手续,所以不受法律保护。而商品房获得的是土地出让所有权,由房地产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商品房的买卖属于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的。
目前售楼处出具的集资房买卖
合同范本
是不合法的,这种所谓的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 是由开发单位和村委会联合印制的,且现在的集资房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所属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只是想以此来牟利。如果售楼员给出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 ,大家一定要看清楚,并询问、查看开发商所持有的证件。了解了什么是集资房 以及集资房买合同范本 ,最后小编想要提醒大家,毕竟买房是一件人生大事,且花费对困难家庭来说还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所以大家购买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检查所谓的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 ,不要上当受骗。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四
二手房买卖合同法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二手房买卖合同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二、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三、价款[2]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编辑本段范本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五
一、案情介绍:
原告系湖南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南京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xx的吊运起重机两台,合同总价为340万元。后原告将涉案起重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予以签收。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10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2月,被告提出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经与涉案起重机的生产商对涉案起重机进行检查,发现被告未检查空气滤芯,造成空气滤芯损坏后不及时更换,脏空气进入发动机进而导致早期磨损,烧机油,在此情况下,原告建议被告停止使用,并提出更换发动机或整机,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40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自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辩称及反诉诉称:被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剩余货款本来是准备通过融资付给原告的,但由于被告在使用涉案起重机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被告遂停止融资。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反映在:涉案起重机上装载的发动机系旧发动机,在交付前已使用了近600小时;涉案起重机防倾翻固定装置上防倾翻螺丝容易断裂,无法修复;涉案起重机起吊装置油缸严重磨损,液压油漏油,无法修复;涉案起重机的空滤设计不合理,不能起到净化作用;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啃胎现象,无法修复。同时,被告认为涉案起重机设计制作不合理,且涉案起重机的销售在没有售后服务。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本诉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年12月9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被告将涉案起重机退还给原告;3、原告退还被告货款100万元,并赔偿损失39.26万元(审理中,被告撤回赔偿损失的诉请);4、本案反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辩称:涉案起重机并非二手设备,在交付给被告时,涉案起重机是正常的,被告也使用了,且被告在本案诉讼后仍在使用涉案起重机,如果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不会接收的;发动机烧机油,是被告的管理问题导致的,并不表明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支付100万元后,剩余款项同意由被告通过融资解决,如因被告原因不能办理融资手续,则由被告付清全款,后来正是因为被告拒不配合,导致融资未能成功。综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二、案件审理与判决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理由在于:从原、被告的函件往来情况来看,被告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即提出质量问题,且至本案起诉前一直就涉案起重机的质量问题与原告交涉,原告虽派人进行了维修,但仍无法全部解决,原告在其发出的函件中亦表示了歉意。涉案起重机的生产商xxx公司亦在函件中表达了更换新车的建议,原告在本案审理中亦表示只要被告付款就可以更换新车。以上事实证明涉案起重机自交付以来一直存在质量问题,且已影响到了被告的正常使用。鉴定公司于205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为涡轮增压器进气管破裂,属胶管材质不符要求导致,破裂造成未经过滤的空气进入汽缸燃烧,引起早期磨损。且发动机实际使用时间为1359小时,但路码表上显示数字为l041小时,两者相差较大。鉴定报告书结论为防尘盖板螺丝断裂与防侧翻主轴装配间隙过大的物证特征存在因果关系,起吊装置的伸缩缸存在严重拉伤现象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行业质量标准要求。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认为,涉案起重机确实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而防侧翻装置与起吊装置均属于涉案起重机的关键装置,该两个装置存在质量问题更影响涉案起重机的作业安全,被告购买涉案起重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将涉案起重机退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则难以支持。涉案合同解除后,原告已收取的货款100万元应返还给被告,而对于被告使用涉案起重机产生的诸如使用费等问题,原告同意另行主张,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另因检测结果与鉴定结论均与原告主张不符,故检测费及鉴定费应由原告负担。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经纪人执业证书号:)】由乙方受让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部位:)。
房屋类型:;结构:;
(三)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房屋(附件一)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______币)计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乙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备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备【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自【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_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外,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一、合同继续履行,乙方还应继续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违约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______计算。
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向甲方支付。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日违约金外,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一、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还应继续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______计算。
二、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的,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将此条款划去)。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_________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补充条款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附件二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设备:
装饰:
附件三付款协议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年月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
乙方于【年月日前】【后日】支付币元(大写):。
乙方于【年月日前】【后日】支付币元(大写):。
附件四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1、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2、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附件五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
已购公房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意见
同意出售上述房屋。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租赁情况:
抵押情况:
相邻情况:
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
【居间介绍】【代理】的
房地产经纪公司:(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联系电话:
居间介绍、代理内容:
【代理委托方:】【居间介绍】【代理】的
房地产经纪公司:(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联系电话:
居间介绍、代理内容:
【代理委托方:】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七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_______
牌号商标: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
生产厂家: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
数量:_______
单价:_______
金额:_______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
合计:_______
总计人民币金额:_______(大写)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卖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所有。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子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出卖人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鉴(公)证意见:________
出卖人(章):________买受人(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账号: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八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立合同人:
卖方: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买方: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买卖双方现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房地产座落于广州市区路街巷(里、坊)号房,《证》证号号,测量:图幅地号。
二、该房地产结构层,使用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出售部位为该屋楼(栋)单元(详见房地产证确权面积),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连同室内附着设施。
三、买卖双方议定交易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签定本合同时,买方已按房地产交易价20%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作为定金支付给卖方,余额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应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之日支付给卖方。
四、卖方或买方不按规定日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
五、签订合同后,买方中途不买,合同即告解除,买方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卖方中途不卖,合同即告解除,卖方须双倍退还定金。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由提出的一方按定金的20%缴纳解除合同登记费给交易所;双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登记费即定金中的20%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六、本合同签订后,凡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简称:《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交易所将不予以办理,卖方应将定金退回买方。交易所将按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经交易所登记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买方各执一份,交易所存档一份。合同履行后,买卖双方所执合同应交回交易所备案。
立合同人:
卖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九
高人民***民事行政检察厅
1993年6月28日,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分局与重庆市金昌商务公司订立《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九龙坡房管局将已竣工的杨家坪团结路特1号渝西购物商城平街层非住宅用房中建筑面积259.44平方米、公摊面积41.51平方米(共计300.95平方米)的部分,以每平方米4300元的价格,共计129万余元,出售给金昌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金昌公司承担;金昌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款50万元,余额于1993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按占用资金月利率1.8%计算利息,由金昌公司承担,如不按时结清余款,按余款原息的两倍加收罚金;金昌公司付清50万元时,九龙坡房管局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例。同年8月14日,金昌公司向九龙坡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33018余元。金昌公司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填写了房屋四至墙界,产权监理所进行了现场登记勘查,金昌公司于8月16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同日,双方在产权监理所鉴证下,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再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房屋的四至墙界。金昌公司于1993年8月5日和12月24日分别支付购房款50万元和10万元,余款未付。
1993年7月5日,金昌公司与重庆兴华日用杂品公司订立《商场租赁合同》,将所购房屋租给杂品公司使用。11月初,经双方实地丈量,发现房屋面积不足,遂协商解除了租赁关系。此后,金昌公司以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35.32平方米为由,与九龙坡房管局协商未果,于1994年12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九龙坡房管局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隐瞒事实的过错,交付给金昌公司的房屋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35.32平方米,且被阻隔、占用,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一、九龙坡房管局将本区杨家坪团结路特1号渝西购物商城内商场房屋共计300.95平方米交付金昌公司;二、九龙坡房管局按月利1.8%赔偿金昌公司已付购房款利息损失28.44万元;三、金昌公司付给九龙坡房管局69.4085万元。九龙坡房管局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该合同;九龙坡房管局不按合同约定交足房屋面积,给金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并按约补足房屋面积;金昌公司也应按合同约定付清购买房屋的价款;该纠纷是因九龙坡房管局未交足房屋面积引起的,九龙坡房管局应负主要责任。但金昌公司以此为由,拒不付清购房款,并扩大自身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将合同约定之外的房屋判归金昌公司,违背双方约定,应予改判;鉴于九龙坡房管局所补商场位置的差异,可适当多补面积作为补偿。据此判决:一、维持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九龙坡房管局在金昌公司所购房屋处将后墙拆除向后延伸补足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金昌公司;四、九龙坡房管局赔偿金昌公司19.908万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逾期不付,按月利率1.8%计付延期利息。
金昌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川民再字第63号再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九龙坡房管局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金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约定双方买卖的是购物商场营业大厅内部分非住宅用房,九龙坡房管局在该大厅内有履约能力,一审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将该大厅的部分房屋判决归金昌公司所有,以及由九龙坡房管局适当赔偿金昌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判决由九龙坡房管局另行搭建房屋履行合同,违背双方约定,应予纠正。据此判决:撤销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
九龙坡房管局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向四川省人民***申诉。四川省人民***经过审查,认为再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故提请最高人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最高人民***审查后认为:(一)再审判决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房屋判令当事人予以买卖,违反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本案双方对所买卖的房屋四至明确,与金昌公司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填写的房屋四至一致。再审判决强行责令房屋出卖人将自己已经出租给他人的其他房屋卖给金昌公司,替换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且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买卖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00元,而再审判决强令买卖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7748元,两处房屋的总价相差103万元。再审法院异地履约的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侵害了九龙坡房管局的财产所有权,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二)再审判决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再审判决要求九龙坡房管局异地履约安置金昌公司的房屋,九龙坡房管局早在1993年起已全部出租给其他众多商家,按再审判决执行,这些租赁户不得不与九龙坡房管局解除租赁合同。这不仅侵害了租赁户的利益,也给九龙坡房管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新的纠纷发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据此,最高人民***于1997年12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于1998年5月13日作出(1998)民监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在最终处理的结果上达不成协议。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抗诉书认定的事实,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订立的《购买房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在审理中双方均同意退房,故对双方订立的合同应予解除。遂于1999年3月2日,以(1998)民提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终字第1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民再字第63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购买房屋合同》,金昌公司将所购房屋退还九龙坡房管局,九龙坡房管局退还金昌公司购房款60万元及贷款利息;九龙坡房管局退还金昌公司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33018.23元。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十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各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二手房购房指引(交易场所现场悬挂)的内容,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
2、本合同文本由“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生成,合同各方经协商,可对本合同的内容作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对房地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4、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建议买卖双方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并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资金监管帐户及资金交付条件等相关事宜。
5、买卖双方在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赎楼、过户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所签署的公证委托书内容。对外所授权限,应当在可控范围。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亲自到场,避免出现交易风险。
6、政府仅规定了房地产居间方佣金收取标准的上限,在房地产交易中,居间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7、买方、卖方、居间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同时在场,以确保各方所执合同的同一性、有效性与真实性。
8、居间方应当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买卖双方可通过网站“信用公示”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相关资料。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
共有权人:
居间方:
买方: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十一
所谓小产权房屋是指经过合法审批在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住宅房屋。如果从土地的性质对房屋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在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小产权房屋,在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经济适用房,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商品房。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分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上海市奉贤区__镇新民村(曾用名“__村”),短短几年间,就有约80多户村民卖掉了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而买家多为上海市区居民,现众多卖房村民后悔了,纷纷向法院起诉诉求当年交易合约无效、收回房屋。
3月30日,奉贤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但尚未作出判决。据本报记者独家获悉,仅整个__镇地区类似的小产权房交易不下千户,更多的交易双方都在关注着这几桩案子的判决结果,但关于小产权房纠纷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可以完全适用,法院的压力也在于此。
然而,小产权房的炒卖还在大规模继续。
奉贤区__镇__村的大量小产权房买卖,集中发生在2002年前后。邹__夫妇称,他们2002年经朋友介绍先后购买了__村230号、242号两套小产权房。原房主现要求收回房屋已并向法院起诉。
据邹__介绍,他们先后以6.5万元和3.6万元分别购买了两套小产权房,单套建筑为200-300平方米,一套居住,一套用作夫妇俩开办的木器工艺品雕刻厂的工作场地。当年邹__是将自己居住在__地区产权房卖掉,用以支付两套小产权房的房款。“若被收回,经济损失不言而喻,更重要的是,我们就没有了住处。”
据记者了解,目前,除了邹__夫妇两套小产权房的纠纷外,还有包括__村241号、爱民村315号、__村1423号等小产权房,原卖房村民已经向法院提起“要求协议无效、原价收回房屋”诉讼。
村民试图收回房屋的原因,除了小产权房确实在这几年中升值明显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上海郊县近几年大规模动迁推进迅速,奉贤区也不例外,动迁补偿显然是各方最为关心的利益所在。
除了可能存在的动迁因素外,小产权房买卖炒作本身在当地也相当盛行。
另据邹__等购房者的联名信陈述,要赎回房屋的村民有着共同的特点:卖掉农村房子后都在城镇买了商品房;都另有其他宅基地建房出租;想原价赎回已售小产权房,并准备再次以高价出售。
“小产权房炒卖的市场不小。”一位曾经运作过小产权房交易的资深中介人士告诉记者,随着城市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越来越多城市居民丧失了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能力,而居住困难又实际存在,不少市民会将目光转向尽管性质不同但相对价格便宜的小产权房,解决居住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除了上述为居住问题退而求其次的小产权房买家外,也有不少专业炒作小产权房的买家进行倒卖。还有一部分买家则是奔着未来的拆迁补偿投机小产权房。
而作为业出售小产权房的当地村民一方,相当一部分村民已实际脱离农村生活,或已经在城市买房或打算在城市买房需要资金,出售小产权房是不少人的选择。
公开的秘密是,不止上海,类似的情况在全国许多地方也存在,随后的纠纷也极为类似。
邹__夫妇当年买的小产权房,均由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据其提供的材料,还有当地相关属于政府部门出具的见证书。
在2002年签订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上,交易的原因表述为“为调剂房屋余缺,双方自愿达成房屋交易”,合同正本三份,买卖双方和见证处各执一份,副本二份,送房屋管理部门及规划部门备案。
当年出具见证书的是__镇法律服务所,并有该所见证收费的专用收据。据邹__表示,当年其他的大部分小产权房买卖,都是经过类似的方式实现的。
但现在看来,这样的交易合同和见证,其法律效力尤为有限。背后的真正原因,或许就在于类似的小产权房纠纷,缺乏专门的法律可以参考。
在上海,唯一让这一系列小产权房纠纷有针对性法律参考的材料,是2004年初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份“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44号)文件。邹__夫妇认为纠纷适用于该意见的第二条“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另外,根据第四条“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同样也不应收回房屋。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院的一份针对小产权房纠纷的会议纪要也指出“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造成“案结事起”的后果。
据了解,法院方面从调解出发,曾提出“房屋使用协议维持现状至动迁为止,一旦动迁,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归原卖房村民所有”的意见,但尚未落实。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也明确“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2、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年9月14日),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北京高院确立了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司法裁判尺度。具体说来,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经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除此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5日)第13、14条之规定,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除非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2号)第12条之规定,当事人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国家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方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那必然是无效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5条的规定只能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由此可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据此可以将其作为违法合同对待。
这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
(1),当事人出于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
(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首先是指当事人都具有共同的目的,即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该非法行为。在恶意串通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合作的形式变相移转、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等。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且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
应当指出,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如公民之间通过租赁私人房屋的办法掩盖借用的目的),则应按照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我国民法虽未采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但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4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凡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如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损害公共道德、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如购买“洋垃圾”等)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律和仲裁机构都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题篇十二
。本案中彭某于2009年12月30日将一车共23560公斤小麦送到德安公司营业地,其出卖的标的物内容具体、明确,此行为应视为要约人彭某向受要约人德安公司发出的现物要约;该公司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当场检验并过磅接收了货物,出具称重单签字确认,应视为受要约人德安公司对受领标的物的数量及质量、品种、等级、价款等符合其要求,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即依事情性质决定德安公司作出的承诺不需通知,而以已受领标的物的行为即以意思实现的方式对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表示。因此,本案中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德安公司是该宗货物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