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计划生育总结报告篇一
1.规范做好信息通报。区妇幼保健院每月15日前收集核对好辖区医院前一个月的出生信息及14周以上终止妊娠信息,以电子版形式向区计生局通报接生登记情况、出生医学证明完整信息及免疫接种信息;在接诊孕、产妇对象时,登记其个人信息,检查生育证明,对未持《生育服务证》或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怀孕对象(包括流动人口),在安全分娩后进行专项登记并在48小时内通报辖区街道计生办;每季度召开一次街道计生信息人员例会,通报计生信息收集情况,加强孕产妇信息的追踪及管理工作;每季度一次检查辖区医院的妇幼信息报送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14周以上终止妊娠工作情况上报市妇幼,每半年开展一次辖区医院出生、信息、“三网”监测漏报调查。一年来,辖区内各医院出生婴儿6226人,14周以上终止妊娠人数77人;各医疗单位均能积极主动向计生协管员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2.做好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根据“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把好来厦务工人员的准入关,对聘用外来人员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均查验婚育证明和相关计生证明。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区卫生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的通知》(厦湖卫〔2020〕70号),强化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健康权益,促进公共卫生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如我区于今年10月9-18日对2-3岁的非本地户籍儿童开展麻风疫苗强化免疫。
3.落实计生惠民措施。认真做好孕妇产妇系统管理及妇科病普查工作,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一年来,区妇幼保健院共接诊150370人次,上环489人次,人流手术3630人次,取环257人次。为首次孕产期建卡者提供免费保健服务9686人次,为已建卡孕妇提供五次免费产检18907人次,此两项可以为每位孕妇减免184元;对常住人口孕妇实施免费产前筛查(180元/人),至今共免费检测1276人次;免费为孕妇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16457人次,为每位受检者节约45元;免费婚前体检3594对,为每对夫妻减免200元;为计划怀孕夫妇免费孕前优生检测2003对,为每对夫妻减免450元。开办孕妇班、育儿班宣教300余场,约1万余人次保健对象参与,发放母婴保健宣传资料近3万份,另外还邀请伦敦城市大学早期儿童教育专家到我区进行早教专题培训,向广大家长普及先进的婴幼儿教育理念与方法,培育早教知识与技能。
4.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计生管理。区卫生局机关和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认真抓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保证当年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独生子女办证率、节育措施及时到位率均达到100%。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定期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并在“六一”儿童节给独生子女进行物质奖励。2020年度,整个卫生系统没有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
计划生育总结报告篇二
双柏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州人口计生委的指导帮助和部门的支持配合,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过全县计生干部的艰苦努力,广大流动人口育龄人群的积极配合与支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有了明显的提高。现将2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
(二)全国“一盘棋”的基层基础工作。(1)全员流动人口建档率达94。94%以上;(2)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持证率达93.02%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3)当年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证率达93.22%;(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95%;(5)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率达90%以上;(2)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覆盖率达95%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免费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节育率85.26%;(4)流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药具获得率和可用率达90%以上,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覆盖率达90%;(5)积极做好流入育龄夫妇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6)积极组织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年服务活动,流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药具获得率和可用率达90%以上。
(四)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工作。(1)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入库率达100%以上;(2)县级使用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达100%,全县各乡(镇)使用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达100%;接收和反馈核实信息:接收率达95%以上、反馈核实率达95%以上;紧急信息反馈核实率达95%以上;(4)网络化协作模块: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录入数及接收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孕情报告单录入数及接收率达100%。各乡(镇)及时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反馈和更新,认真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工作,提高数据及报表质量,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进程。
(五)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关怀工程”。通过实施“关怀工程”活动,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实行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认真落实流动人口有亲奖励、优待政策,优待兑现率10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覆盖率达95%以上。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公开免费服务内容,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程序,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免费服务。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向流入的育龄妇女发放计划生育宣传材料,对流入育龄妇女讲清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开展为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流入的育龄妇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在流入地获得的免费服务率逐年提高。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环情检查率达90%。积极开展流动育龄人口免费提供宣传倡导和咨询服务,使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妇女获得出生缺陷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服务,服务率达95%以上。
(六)创新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和“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总要求,将台账建在村委会和社区,协会建在社区,县服务站、乡(镇)服务所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服务,同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流出人口的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关注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生育状况和避孕节育情况,帮助流动人口和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留守人员,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子女教育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从政策上给予照顾,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七)突出重点,实行分类类服务与管理。一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谁的辖区谁清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及时签订管理合同,一年来共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516份。二是认真做好现居住地的工作。各乡(镇)认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摸清了流动人口底数,排查了流动人的计划生育隐患,重点地区不定期进行清理查验,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帐和信息录入提供了依据。三是建立流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将流入已婚妇女纳入经常化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通过padis信息平台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变动情况,加强两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四是认真做好户籍地的工作。积极主动指导乡(镇)为外出务工的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各乡(镇)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及时做好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交流和反馈,信息反馈率达95%,完善双向协议,以周边地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双向协议,落实外出务工人员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优惠措施,流动人口“奖优免补”兑现达100%。
(八)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和服务活动。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妥甸镇两个社区居委会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落实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积极开展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二、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问题
尽管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差距:不少地方和不少干部没有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没有以长远的、发展的眼光正确看待流动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还有差距;二是政策的落实还有差距:一些流入地的管理工作中没有充分体现公平对待的原则,流动人口依法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上还要进一步加强,真正使流动人口能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宣传教育服务;三是由于流动人口变动频繁,外出人员流入地难掌握;四是计生、公安、卫生、教育、工商、税务、城建、房管等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相互协调配合还不够;五是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待遇低,基层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不稳定,录入、反馈、更新不及时。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三、2018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构或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新机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内部各业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继续加强《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宣传。深入贯彻《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认真做好宣传。深入到流动人口集聚的地方宣传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宣传资料,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落实责任,协调配合,统一管理,优质服务。1、贯彻“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服务”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切实按照国家、省、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各项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服务和管理模式,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的建立,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水平。2、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做到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落实“属地化管理”要突出抓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工作点、居住点、活动点“三个关键点”,确定责任目标,明确管理责任,健全和规范流动人口登记、查验、服务等制度,做到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经商市场、居住社区等各方管理有机结合,堵塞漏洞,提高水平。
(四)依法行政,实施公开透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1、利用网站、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向流动人口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生殖保健、便民措施等内容。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基层要开展经常性的送政策、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等关怀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增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2、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手续时,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查流动人口婚姻生育状况,按规定做好资料审核、公示公告、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流动人口合法生育、避孕节育行为提供证件、技术等服务,要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由信息化带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服务管理体系。1、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及时互通信息,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会商制度,做到信息互联共享。2、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制度,按时统计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情况。以出租房、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和工作地管理为重点,加强外来人口登记,建立社区为主、以房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村(居)委会要与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3、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各乡(镇)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按要求登陆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及时查询、提交、反馈、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服务和管理,同时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维护工作。
(六)坚持社会参与,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流动人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活动,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法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总结报告篇三
区卫生系统始终把宣传教育贯穿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个过程。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设有固定的宣传栏,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计划生育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区妇幼保健院扎实推进“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工作,多次组织医务人员进社区举办各类义诊咨询活动,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免费诊疗服务1500多人次,发放各类妇幼保健知识宣传资料5000多份;深入社区、企业等单位,开展以生殖健康、妇女疾病、艾滋病防治及妇女五期的保健知识为内容的健康知识讲座。区卫生监督所以打击“两非”和无证行医为宣传重点,加强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执业道德教育,规范执业行医行为,防止医疗机构出现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区疾控中心结合预防艾滋病义诊宣传活动,利用大型户外预防艾滋病宣传广告、公交站候车亭滚动灯箱广告,对以务工女性为主的外来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保护妇女健康等知识的宣传。
计划生育总结报告篇四
**年上半年,我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的正确领导和区计生局的具体指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体计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满意率这一总体目标,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街道党工委提出“一岗双责”制度以及“533”网格化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取得一定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上半年,辖区总人口123321人,其中户籍人口48080人,流动人口75241;已婚育妇总数34421人,其中户籍人口13208人,流动人口21213人。总出生人数616人,其中户籍人口出生361人,政策生育率 99.45%;流动人口出生255人,政策生育率90.2%;户籍人口四术84例,其中上环63例,人流19例,引产2例;流动人口四术117,其中结扎 17例,上环79例,人流18例,引产3例。其中街道创建了无政策外多孩出生街道,西岭、莲花、畔山、仙湖、鹏兴创建了无政策外出生社区。
二、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1、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听取计生工作汇报,定期研究解决计生工作问题,多次就人口计生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亲自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形成街道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2、认真贯彻落实街道党工委提出的维稳、安全、计生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形成人人关心计生的氛围。各社区工作站实行资源整合,全面推行“533”动态管理模式,全面明确五类计生工作人员职责,建立三种督导机制,健全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实现了计生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督导检查常态化、科学化,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不折不扣地执行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
街道计生科社区工作站按时按规范内容召开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实事求是总结上月工作和干部包干责任落实情况,做好下月工作布置。特别是工作责任联系人要具体化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计生例会制度建设,做到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内容全面、记录规范、效果显著,为完成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协会工作
1、利用“青春健康教育、生殖健康讲座”,加强对未婚男女青年的健康教育。针对街道辖区工厂多,打工未婚青年多、素质低的情况,我们坚持“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在辖区积极开展青春健康项目推广活动,辖区单位对此项活动非常支持。上半年我们已在社区中广泛深入开展此项活动10场,培训目标人群900多人次,开展生殖健康讲座共5场,受益人群400多人,这种教育模式的效果,受到居民的一致好评。积极参与同伴教育主持人培训班,并把“同伴教育”项目带进莲塘巴士集团。
2、积极开展关爱活动,把生殖健康知识带给辖区育龄群众。如在残友科技公司开展“要性商不要性伤”知识讲座、长岭公交公司开展“女性生殖健康和生殖与避孕”活动等。
3、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同进不断提高计生协会秘书长业务水平。3月份召开了辖区秘书长会议和培训班;成立了吉安地区莲塘街道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
(四)、宣传工作
1、今年我们大力宣传国家人口发展形势和人口发展战略,宣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重点宣传关爱女孩和男女平等的婚育观念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同时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相关社会宣传活动,继续抓好“一法三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如元旦春节、“10.28”男性健康日等有关社会宣传活动。
2、及时更新宣传三栏,把广大群众关心的计生办事指南、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五期”教育等进行宣传,让群众更方便、直接了解人口计生知识。
3、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及时报导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态情况。上半年共完成宣传报导57篇(包括xx区电子政务网、xx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xx人口网等);其中完成省级以上报刊报导18篇,(《中国人口报》1篇,《羊城晚报》12篇,《人口快讯》5篇)。
4、做好三优服务家庭工作。积极组织100户家庭参加xx区“三优”(优生、优育、优教)研究中心开展“三优”科普宣传和相关研究,目前已完成三优服务家庭挑选、网络用的“优孕通”孕前保健卡(计划怀孕的夫妇)和“孕事通”孕期保健卡发放及正在组织生殖健康体检套餐检查及优生优育筛查中。
5、做好20xx年度报刊征订工作,根据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及人口计生行业报刊单位的有关通知要求和会议精神,做好我街道计生行业报刊的征订工作。20xx年共征订《中国人口报》20份,《人口与计划生育》18份,《人生》50份,《人之初》197份,《羊城晚报》14份。
(五)、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
20xx年度上半年本街道的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与各级药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完成了各项指标任务。全街道避孕药具应用率达100%,发放率达100%。充分满足了广大育龄人群的需求,为开展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提供了有力保障,发挥了避孕药具在控制人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药具管理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街道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次,培训药具管理服务人员108人次,召开例会6次,为化解合街道给基层网络带来的冲击,各地加大了社区服务网点的调控力度,既巩固了横向到位,纵向到底的药具管理服务网络,杜绝了网络空白。社区现共有药具工作专(兼)职人员26人。
2、药具宣传工作成效显著。为保证“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计划生育药具知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据统计全街道利用“5·29”等纪念日活动开展避孕药具知识咨询解答928人次,免费发放药具2万余元,免费发放《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南》、《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手册》等小册子260余册,药具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宣传单1万余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了解药具知识的必要条件。同时还利用宣传包等宣传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3、药具优质服务工作有了新进展。按照省、市《开展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优质服务方案》的要求,我们积极推进优质服务工作,创造了“六定六送”“六关心六帮助”等可行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法,使药具优质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群众知情选择率达98%以上,群众对药具服务的满意率达95%以上。全街道避孕药具应用率达100%,发放率达100%。
(六)、做好基础信息核查工作
全面收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库。同时,以此为契机,探索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适时采集、动动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工作目标,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我们能按《通知》的精神,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好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共收到公安部门通报核查信息 1099人,已上报1099人;收到教育部门通报核查信息1928人,已上报1893人;据统计:共录入信息14109条,其中户籍5893条,流动 8028条,新增188条。
(七)、依法行政工作
上半年共征收社会抚养费7宗,共32.7万元。发出征收决定书6宗,执行到位4宗;移交法院1宗。
三、20xx年下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
1、抓基础,进一步完善和巩固“533”网格化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基层计生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制,落实层级动态管理和分片包干责任制,摸清辖区育龄群众基本的情况。计生科要加大对各社区工作站、辖区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力度;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计生工作与辖区安全、综治、房屋租赁等工作捆在一起,落实责任追究制。
2、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社区生育文化中心这个平台,为辖区居民提供各类的讲座、培训和服务,利用节假日联合辖区工厂、单位开展各种类型的宣传活动,提高育龄妇女的知晓率以及做好流动人口春节返乡的宣传活动。继续做好宣传精品,进一步加强宣传报导工作。
3、加强对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因计生工作人员变动大,不稳定,对政策的理解要求非常高,要加强对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药具发放的全面铺开。要规范各药具发放点的药具发放工作;各个社区每月组织查环查孕一次。每个社区至少开展一次的辖区已婚育妇普查普查治工作。
5、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积极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落实社会抚养费奖励措施,进一步发挥社区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生育的行为。
计划生育总结报告篇五
1.积极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深入联系村开展走村入户,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同时按照计生工作相关要求,积极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户纳入扶贫对象,帮助发展种养殖业、提供就业信息等,带动其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条件。2020年落实帮扶资金1.8万元,并用职工扶贫日捐款为贫困户购买了蓄水桶、电烤炉、大米等生活用品。
2.加强计生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工作安排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问题解决,认真做好建设系统涉及的,特别是在建工地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切实为群众服好务,落实好计生工作政策。
3.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及时传达落实;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计生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指标和材料。
今年,我局圆满完成了计生各项工作任务。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一如既往做好计生工作,为群众服好务。
计划生育总结报告篇六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
(六)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八)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应当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实行聘任制,报酬由州(市)、县(市、区)解决。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居住、婚姻、务工、食品安全、经商等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了解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报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含雇主,下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
(八)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优待和综合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五)为已婚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八)为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登记;
(六)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机关了解计划生育信息的要求,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办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人民政府、人口计生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服务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查证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能够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非意愿怀孕或者可能造成违法生育怀孕的,应当主动配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举报流动人口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举报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及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未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和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总结报告篇七
**年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计生委的指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诚信计生”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计生指标执行情况
因划归开发区的几个村统计数据没有分开,仍在一起统计,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1、全镇人口60188人,已婚育龄妇女11857人,出生人口为439人,政策符合率为88.61%,(区政府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要求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86%以上),死亡58人,自然增长率6.33‰。
2、出生人口比控制在115.20:100(区政府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要求全年出生婴儿性别比不得高于125:100),二多孩性别比174.19:100。
3、统计准确率达99%,(区政府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要求统计准确率98%以上)。
4、完成避孕节育手术433例,其中结扎46例(二女户结扎3例),上环358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90.06%(区政府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要求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90%以上)。
5、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为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13个行政村全部达标,圆满完成。
6、农村计划生育奖扶、特扶申报,年审达100%,今年新增奖扶人员19例,其中14例扩面,5例奖扶,退出2例。目前共有特扶7例,奖扶扩面人员46例,奖扶人员103例,共计156例。
7、行政执法、生殖服务、信访维稳做到安全无事故、无上访。
去除划归开发区的几个村,我镇12个行政村,总人口46652,育龄妇女12749。总出生人口为331人,计划外上报41人,政策符合率为87.61%,二孩计划外出生20人,二多孩政策符合率84.85%;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4.94,一孩性别比89.52,二多孩性别比169.39;综合节育率92.13%。
二、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1、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1)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把计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近年来,多次召开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认真听取计生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2)建立和完善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的计生工作领导小组,镇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对计生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给予了大力支持,根据需要调整和加强了计生办分管领导、主任和副主任人选,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计生工作整体运转正常。
(3)镇、村建立了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专人)抓落实,各负其责,做到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目标明确。
(4)坚持每月定期召开计生例会,通过例会汇报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现状,明确下步措施和工作方向。
2、面向基层,打好坚实基础
(1)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计生宣传活动。年前(2月5日,农历腊月25)我们在土楼街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发放年画、挂历、春联、避孕药具等宣传物品万余份,为群众送上一台“红红火火过大年”的大戏。年后,积极开展培训,于2月21日,组织人员、地点,请来专家开展信息化管理培训,随后又根据培训结果对村专干进行一对一考核,极大的提高了计生干部熟练应用各种平台工作的能力。
我们在5.29协会活动日走上街头,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免费避孕药具20xx余份,宣传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和保健常识。深入推行“诚信计生”,积极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舆论环境,提高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树立新型生育的观念的良好风气,为提高合法生育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建立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奖惩。做到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计生网格化管理,谁负责的地方出现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哪一块出现问题追究哪一块的责任,哪个单位或个人因为计划生育出现问题,取消哪个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针对村级计生工作存在的惰性,严格要求镇包村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帮扶,对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及不适应计生工作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罚直至解聘,目前已有两位计生专干被停发当月工资,一位计生专干被解聘。
3、深化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1)完善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各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做到了整洁卫生、温馨迎人。
(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树立为育龄群众服好务的思想。
(3)紧紧围绕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免费优生健康检查、优质服务、村务公开和有奖举报、依法行政等内容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对群众满意度高的,该村计生专干将相应提高绩效工资额度;反之,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满意度不高的,且有群众投诉经查实专干负有责任的,减少直至取消当年相应补助资金。
(4)严格程序,文明执法
在开展各项计生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计划生育规定程序,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性执法,按程序办事;坚持计划生育“七不准和十禁止”;设立“阳光计生、文明执法”便民维权公示栏;及时上缴社会抚养费,做到专款专用,无计划生育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4、突出重点、寻求突破
突出重点。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方法,强化计生行政执法,公开计生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努力遏制政策外生育反弹势头;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强化源头管理,全面落实镇负责、村为主、户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深化优质服务;紧紧围绕今年新增服务项目“免费孕前健康检查”,我镇积极组织,强化宣传,力争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孕情监测体系,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制订有效的奖惩措施,对孕前、孕期、产后三个阶段分别实施“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明确责任,将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杜绝计划内孕情消失;加强早婚、早孕的监测力度,对早婚早孕对象要及时采取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对生育对象包组干部要做到每月一访,将生育对象的孕产期情况及时、准确上报镇计生办。
切实加强“免费孕前健康检查”工作力度,要求各村务必摸实应该参加“健康检查”人员底数,认真工作,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目前,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我镇共圆满完成“健康检查”64对,已完成全年任务的21.33%。
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确保流动人口家底清,基础信息准,建档率达到98%以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计生办强化平时工作监管,适时调整每月工作侧重点和提升既定目标,确保计生工作有序推进。
通过全体镇村干部近年来的努力,我们阶段性的完成了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通过自我检查,暴露出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1.基础工作较为薄弱,数据不清,孕前随访工作流于形式,造成怀孕、生育情况掌握滞后。
2.执法力度不够,遏制违法生育难度大,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计生质量指标呈下滑趋势。
3.流动人口数量大,办证少,很难掌握育龄妇女流动真实情况,给计生工作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4.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病、查孕难,参加免费孕前健康检查难。
四、下半年工作安排
距离计划生育统计年度结束还有3个多月的时间,我们的目标任务还很艰巨,为圆满的完成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现制定下半年工作计划,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基础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实现。
(一)抓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针对目标管理责任内容,仔细研究分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分工,狠抓各项目标、任务、措施的落实,确保“村为主”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村级计生工作水平。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计生干部工作水平。计划于7月中下旬组织镇村计生干部,租用多媒体教室,对镇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从政策法规知识、日常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统计口径等各个方面进行培训,将迎检方案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各村计生工作的督导。着重抓好各村每月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计生办工作人员将按照任务分工,每人负责1-2个村,加强对各村的督查和指导,规范各项基础工作,促使其提高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信息核查,抓好统计工作。继续做好全员信息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采集、核查、整合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各项信息。
二、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解决工作难题。
(一)规范执法,严格计划生育工作办事程序。
二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建立、健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委会和计生协会的民主监督职能。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二)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是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及时与户籍地联手,共同做好补救措施。进一步清理四术库存,减少库存基数,对有当年出生的育龄妇女做好政策和避孕方法等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其选择适合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是加大对流动人口的清理。争取在统计年度即将结束的近4个月时间内,开展一到两次对流动人口地毯式地清理清查,在清理清查过程中,要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存遗留,真正做到对流动人口管理底子清、情况熟。
三是充分运用流动人口系统平台。加强信息采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做好每月信息的采集核实工作,不断提高信息采集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信息互动的及时性。
三、推行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营造新型生育文化氛围。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知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质服务理念、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开展“服务式”宣传。
根据群众需要提供法律、法规、管理等信息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性病艾滋病预防等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依法生育意识、避孕保护意识、优生优育意识和生殖保健意识,倡导男女平等和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二是在全面推行诚信计生。全面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实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落实国家、市、区三级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及优先优待政策。
三是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新模式。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清理清查工作及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突出重点、难点,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积极探索适宜我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新路子。
四是按照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和队伍的建设。
做好我镇人口计生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以更加崭新的精神风貌,更加饱满的工作激情,扎实开展工作,确保201x年人口计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努力推进全镇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计划生育总结报告篇八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医`学教育网整理,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医`学教育网整理,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