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对外担保意思篇一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即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偿还债务的保证。对外担保是企业和个人之间日常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资金流动,帮助企业和个人获得更多的信用额度。然而,同时对外担保也存在着风险,一旦变成担保债务的履行方,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按量偿还,那么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在对外担保之前,必须认真评估风险,权衡利弊,谨慎决策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段:对外担保风险评估
对外担保风险评估是对外担保前必须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可以帮助我们全面了解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评估其偿债能力和风险程度。评估的方法可以从个人财务状况、信用历史、交易记录等多个方面入手。比如可以查询个人或企业的征信报告,了解其征信状况、守信纪录等。还可以查阅涉及企业财务、税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上下游关系。根据这些信息,可以较准确地判断出担保对象是否具有较高的还款能力和信用度。
第三段:担保范围和方式选择
对外担保的方式和范围也是担保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对外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担保等。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担保对象和担保结构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和企业实力来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对外担保的金额不应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否则将会对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段:管理和监控
对外担保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因此要建立管理和监控机制,对担保行为进行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担保合同的签署前,必须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条款,签署合同后,要通过对借款人的还款和自身的财务报表的监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借款风险,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做出有效的应对和控制措施,为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第五段:总结
对外担保是企业和个人获取额外资金、扩展经营和提升信用等方面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存在司法诉讼、违约、财税问题等风险。为了保证对外担保的安全和有效性,担保者应该谨慎而明智地进行风险评估、选择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全面保障对外担保行为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对外担保意思篇二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对外担保意思篇三
近几年,我接手了公司的一些对外担保业务,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调整策略,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对外担保心得。以下就我个人的体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谈谈对外担保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对外担保需要谨慎处理
对外担保不同于其他的业务,它必须非常谨慎的处理。因为担保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如果客户的企业出现经济状况的变化,我们就要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在担保业务中,我们必须十分的谨慎和审慎,把准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了解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然后再决定是否担保。
二、对外担保要定期跟踪和监管
担保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跟踪和监管体系,以便及时制定解决方案。我们应该要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同时,我们还要对客户的业务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客户不会发生突变的情况,从而保障我们的担保责任不受冲击。
三、对外担保要注意文书的细节问题
担保业务中文书的细节问题尤为重要,如果文书的格式不严谨,对我们的担保责任的约束力就会大大降低。为此,我们应当加强文书的审查,学会找出隐形风险,把握好法律条款的具体含义,确保文书具有充分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四、对外担保需要与其他业务相结合
担保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的运营相结合,将对外担保的风险分散开来。例如,我们可以把对外担保和资金管理业务相结合,将空置资金进行投资,避免资金的长时间空闲,同时还能提高资本收益率。总之,对外担保要和其他业务形成协同与配合,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五、对外担保要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担保业务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不断提高风险意识,才能做好担保业务。风险意识不仅意味着要有先见之明、能够预判风险,而且还涵盖了如何应对风险、如何降低风险、如何化解风险等方面。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才能够更好地做好担保业务。
总结:
对外担保是一项考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担保责任意识的业务,企业在担保时必须要谨慎防范风险,对担保的客户进行严格评估,对担保的业务进行逐步完善的监管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减小风险,使对外担保业务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对外担保意思篇四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 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意思篇五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十一条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意思篇六
第一段:介绍银行对外担保的背景和意义(150字)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除了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外,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职责,即提供对外担保。银行对外担保是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服务,以保证借款方或合作方的信用、履约能力,从而借助担保增强资金信贷的可用性和提高交易安全性。这项服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本文将从实践出发,结合银行对外担保工作中的心得体会,探讨其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段:银行对外担保的重要性与挑战(250字)
银行对外担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并推动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然而,这项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首先,银行需要对担保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以确保未来借款方能够如期履约。同时,银行还要平衡对风险的防控和对行业发展的支持,确保担保业务的持续可行性。此外,银行还存在担保风险的问题,一旦借款方违约,银行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提高担保业务的透明度和风险控制能力至关重要。
第三段:银行对外担保的运作机制(300字)
银行对外担保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协议签订、管理措施等环节。首先,银行通过严谨的风险评估,对融资方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以确保担保的安全可行性。其次,双方根据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并签订担保协议。在担保期间,银行需对借款方的还款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确保担保的有效性。若借款方出现风险,银行需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展期、提前垫资或实施其他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四段:银行对外担保的心得与体会(300字)
在银行对外担保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作为提供担保的一方,银行需要充分了解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同时,银行还需积极与借款方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减少潜在的风险。此外,担保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也需要严谨和谨慎。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银行需确保协议清晰明确、合法有效,明确权利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银行需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及时跟进借款方还款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五段:对银行对外担保工作的建议与期望(200字)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银行需要不断加强对外担保工作的能力和监管。建议银行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使用更为科学和准确的评估模型,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监管和内部控制,完善担保决策与执行机制。此外,银行还可以加强对借款方的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还款能力,减少违约风险。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银行对外担保的工作将更加安全和高效,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总结:本文围绕银行对外担保的背景和意义展开论述,重点介绍了银行对外担保工作中的挑战和机制,并结合实践体会提出了相关建议。通过这些措施和经验的总结,可以为银行对外担保工作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提供参考和借鉴。
对外担保意思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担保意思篇八
我公司从成立至20xx年12月31日的业务情况:累计担保xx笔,累计担保额万元。20xx年年初在保担保xx笔,在保担保额xx万元;xx20xx年1月至12月新增担保xx笔,新增担保额xx万元;xx20xx年1月至12月解除担保a笔,解除担保额xx万元;xx20xx年12月31日在保担保xx笔,在保担保额xx万元。
我公司担保代偿率0%,代偿回收率0%,担保损失率0%。
我公司从成立至20xx年12月31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数值是xx万元,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数值为xx万元,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总额xx万元。
在各大合作金融机构中,20xx年末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a倍,协议中担保业务放大倍数a倍。
xx在20xx年度的担保业务中涉及绝大部分企业是属于中小微企业。公司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城乡相结合的业务发展为导向”对当地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服务,为当地的中小微企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xx由于本县的实际情况,再加上客户不集中,交通不方便等多种原因,制约了服务客户范围的。
提出“多报告、多走访、勤查看”的风险预警机制。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时,公司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上报。
我司从成立至20xx年12月31日,公司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银行业的`行长、同行业的风控总监、内退的民庭庭长等多人进行培训,全年共组织了4次在xx酒店的培训会。
我公司将继续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金融办的监管帮助下;我司将继续按照工作要求,努力抓住每一次机遇,不断创新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总量,增加信贷担保的投入,为我县项目建设提供更多资金保障。并且在20xx年公司计划新增两家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切实做好推动本县经济的发展的助推器。
对外担保意思篇九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 元的 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 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对外担保意思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以及《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提交
如下有关文件资料,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的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担保的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担保的对方近三年的
审计报告(若需);
(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被担保的对方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文件;
(八)被担保的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借款决议;
(九)被担保的对方拟借款银行的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
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十)被担保的对方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若担保申请人为已投产的项目公司,担保申请人借款后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1.0以上,速动比率0.8以上,利息倍数2.0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内,近2年连续盈利。
(二)若担保申请人为处于基建期的项目公司,其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80%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五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的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六)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证券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
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作为经办责任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证券部。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对被担保对方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方同意,需重新签定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的对方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及时通知担保方;
(四)被担保的对方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函告担保人;
(五)被担保的对方应按担保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担保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的对方的资产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担保,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公司或子公司由此承担的借款本息等所有经济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担保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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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意思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 民法 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 刑法 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担保意思篇十二
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甘肃省国家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办法和金塔县国家三类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根据县语委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积极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语言文字法规和标准,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我局机关常规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之中。为全面推进住建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进一步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应用,推进全局语言文字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对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公务员的语言文字水平为重点,从不断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等环节入手,不断推进全局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进程。
按照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我局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好语言文字工作,积极配合县语委普及推广普通话,不断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二是积极宣传语言文字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为推进语言文字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多年来,我们一直将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综合管理、业务考核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今年以来,又按照县语委的要求,制定了迎接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我局接受达标评估的工作安排和总体要求。同时,我们根据甘肃省国家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办法的具体要求,积极将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各项工作进行了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一是对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文和公务活动时使用规范字和使用普通话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牌匾、公文标签、公章等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况进行了督查。二是认真履行机关在规范语言文字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三是积极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让广大干部职工从自身做起,形成一个“讲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氛围,积极使住建局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话推普宣传周,我局坚持按照县语委的部署,积极开展“推普周”活动。在推普周期间,对国务院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学习和交流,纷纷就如何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重申了国家以法律形式出台语言文字法的重要意义。通过推普活动的开展,使我局每个干部职工都认识到必须要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义务去宣传和推广普通话。积极组织在职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根据“凡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务员(含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普通话等级测试”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6月19日组织尚未进行培训和测试的公务员参加了普通话培训,通过测试,均达到规定等级。
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为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按照县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语言文字工作。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语言文字工作宣传力度,在局机关设置了“推广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等标识牌,努力营造开展语言工作的良好氛围。工作中,我们注重联系实际,将普通话培训与语言文字规范化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深系统干部职工对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的重要性的认识,起到了较好的推广普及效果,使建设系统工作人员基本适应了规范化文字材料工作的需要。
今年以来,按照县语委的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语言文字工
对外担保意思篇十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
合同
的签订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担保意思篇十四
收到保证集团庆期间物业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通知,我部门对供电设施设备,顶棚电气线路、广告灯箱、灯具,电气竖井以及其它重要负荷和易于存在火灾隐患的部位,基建及高空设备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
一、供电方面:已对竖井开关进行了检查,紧固;
对卖场专柜线路进行了检查,发现个别部位开关过大,线路混乱,已令其整改完毕。
二,水暖基建及高空设备设施方面:经检查玻璃门窗、灯箱、广告牌、墙体、屋顶以及其它可由大风引发事故的.部位,未发现问题。
认真检查室内外地面、台阶、栏杆,室内天花、吊顶、墙面,基础给排水等设备设施,未发现问题。
三、检查空调方面。发现两台空调有故障,正在修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