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北京钓鱼台大酒店冠盖如云。
国资委、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官员以及中国知识产权界权威齐聚于此,共同就“中国商标海外维权”话题展开研讨。
会间以案说法,就海信、东林电子等7家企业的境外商标之争,对新形势下中国商标海外反抢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由此明确提出了加速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
这一天上午,新任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彼得·曼德尔森乘坐的飞机也降落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位前英国贸易和工业大臣在就任贸易委员后,选择第一时间出访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
据欧盟驻华代表团经济和商务参赞李赛优透露,曼德尔森访问期间将会见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等官员,并就中欧经贸关系的几个重点问题交换意见,其中知识产权问题首当其冲,欧盟期望通过此次会晤,能够共同明确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
中国品牌国际化艰辛
来自商务部2月22日的数据显示,中国在出口增长42%、进口增长24%的情况下,1月贸易顺差达到65亿美元。 面对迅速发展的双边贸易以及日益显著的贸易逆差,欧盟企业在竞争手段和方式上开始发生明显变化。
“商标恶意抢注已成为目前国际市场上商战中的一种新动向,值得国内企业高度警惕。”北京大学WTO研究所副所长张圣平博士指出。
看似单纯的商标争夺战,实质上已成为中欧贸易博弈的最前哨,中国企业征战海外首先要突破的就是知识产权的重重“暗礁”。
在国际市场的博弈中,在获得前所未有发展机遇的同时,中国品牌的国际化也面临重重阻力。海信与博世-西门子的商标之争并非个案,民族企业的利益正在被国际巨头不断伤害,博西对“HiSense”商标4000万欧元的叫价只是一个开端。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主任董葆霖教授表示,一系列事件充分反映出,恶意抢注正成为一些国外企业设置贸易壁垒的一种重要手段,他们通过抢注竞争对手商标,树起“市场篱笆”,为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以原商标进军该国市场制造障碍。
具体到海信商标争端,董葆霖进一步指出,在双方尚在就商标权属进行谈判的过程中,西门子竟然以所抢注商标在德国科隆起诉,其试图进行商标讹诈的主观恶意非常突出。
面对跨国公司咄咄逼人的态势,海信正在积极准备4月14日的赴德应诉,维权之路义无返顾。海信集团总裁办的朱书琴表示,“目前为止,在商谈过程中对方表现得都比较合作,并且西门子方面已经口头承诺,海信可以在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使用HiSense商标。”
朱书琴还透露,海信已委托由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国法学博士、一级律师徐国建等组成的律师团赴德处理诉讼细节,同时在德国也已聘请优秀的专业律师予以合作。
“如果在这之前海信接受以公平的市场价格来继续协商商标转让问题,博世-西门子会给予积极配合。”尽管对簿公堂的日子越来越近,西门子集团中国区公关主管王君燕依旧坚持其一贯的表述。
对“公平的市场转让价格”,王君燕的解释是,最终的数字是根据当初博西为了推广高端家电产品而花费的注册、营销和分销费用得出,“具体价格西门子尚在与海信协商,目前尚未有结果。”对于即将在科隆开打的官司,王君燕仅表示,目前双方都在进行资料的搜集和准备,一切尚无定论。
“典型的‘无差别复制’式抢注,本身就是恶意抢注的证明。海信可依法请求撤销其恶意抢注,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于海信赴德诉讼,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虞雷观点鲜明。
博世-西门子对海信商标的抢注,完全符合这一法律特征。其抢注行为,显然侵害了海信基于自己独创性商标的权利,影响了海信的欧洲市场利益。在这一点上,海信、东林电子的维权行动虽然艰辛,但也昭示了中国企业商标意识、维权意识的觉醒。
启动知识产权战略
“海外企业恶意抢注中国的知名商标,不仅是对中国品牌国际化的障碍,而且是对现代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威胁。”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博士生导师郑胜利直指问题关键,“我们必须从理论上认识清楚,从实践上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绝不能让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商业行为横行于世。”
郑胜利表示,入世后的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企业正在越来越多的场合面临国际竞争对手打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反倾销等已经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常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该如何应对挑战?
北大法学院副教授张
www.nn40.com的 平提出:首要的就是制定明确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该从国家的战略高度考虑制定相关的宏观指导政策,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应该提供高效率的行政服务,在知识产权以外的政策制定中,如税收、广告等,积极引导企业从追求短期效益转向增加创新能力的长期效益上来。
同时政府也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让企业知道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作用,了解国家贸易规则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郑成思认为,目前国家与省一级的一些主管部门已在着手研究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但更多地集中在面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预警与对策方面。他认为,这些方面可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内容,但不应是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应当放在立法的完善与法律实施的完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