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内容篇一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
7号)、《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2.管理职责2.1本制度由总经理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
2.2应急预案的总体策划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2.3公司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2.4公司成立应急预案的评审小组,组长由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消防的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参加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人员组成。
3.应急预案的编制3.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1.2结合公司、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1.3结合公司、部门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1.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1.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3.1.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公司、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3.1.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3.1.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公司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3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1针对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事故类型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安全生产部负责编制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公司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3.2对于某一种类的安全生产风险,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消防、后勤主管领导组织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3.3.2.1公司专项预案包括:……。
3.3.2.2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3.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重点部位(包括重大危险源),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5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4.应急预案的评审4.1评审方法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4.1.1形式评审。……4.1.2要素评审。……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4.1.2.1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4.1.2.2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概况等要素。
4.2评审程序4.2.1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涉及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4.2.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4.2.3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者应认真组织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2.4批准印发。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由总经理签发,现场处置方案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签发。
5.应急预案的备案5.1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5.1.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5.1.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5.1.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5.2公司应当向接受备案的上级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6.应急预案的实施6.1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2各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3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4公司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5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6.6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6.7.1公司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6.7.2公司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6.7.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6.7.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6.7.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7.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6.7.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6.8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6.9公司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各部门必须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10若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附则7.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内容篇二
为了保证在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有条不紊的开展援救工作,使被伤害人及时有效的救援,防止事故演变扩大,特制定本预案。
淳化县冶峪中学校舍安全工程,位于淳化县城。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333.8。建筑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总高度25.5m。水平垂直运输采用塔吊,脚手架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现场使用机械主要有:砂浆搅拌机、蛙式打夯机、平板砼振动器、插入式砼振动器、电焊机、电锯、电刨等。
1、使用切断机、钢筋弯曲机、电锯、电刨等机械,使用不当,误操作,存在危险及上肢安全的。风险。
2、架子搭设、拆除过程中存在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风险。
3、切割机、打夯机、振动棒及其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中绝缘保护不到位存在触电危险。
4、宿舍、木工房、易燃品仓库等易引发火灾地方,因电源漏电或用电不当存在火灾风险。
5、钢筋调直若不按操作规程,有可能脱钩拉开伤人风险。
6、冬天用煤炉取暖存在中毒风险。夏天在露天作业存在中暑的风险。食堂卫生工作不到位可能引发事物中毒。
为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工地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对小组组成人员作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高风险部位,人员实行双配制,每天都有配套人员值班,执行现场抢救。医疗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组织救授30天进行一次演练,在施工现场显著部位公示当日值班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1、夹板、绑扎带、急救药品、消毒药水、剪刀、镊子、止血钳等急救常用药品、药具。
2、干燥木棒、电工钳、绝缘手套、靴子。
现场调查。
组织抢救。
救授组负责人。
当日值班。
事故第一现场。
通知。
{}。
事故报告。
组织抢救。
事故第一现场。
现场应急救援处理方法:
1、触电事故:
a、施工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b、分离开触电人和用电设施,切断电源。
c、作人工呼吸,心脏按摩,处理外伤。
2、坠落、击打等肢体受伤事故:
a、不要轻易移动,尽量在原地施救。
b、止血、消毒、固定挫伤部位。
c、保存冷冻残肢。
d、服用药物止血。
3、火灾事故:
a、切断电源、转移离火较近的易燃品。
b、组织扑救,燃油严禁用水扑救,尽量使用现场灭火材料,用砂、土扑压或其它灭火材料扑救。
c、抢救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包扎。
d、保护好现场,防止盗抢发生。
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第一现场,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施工现场在专业救援开始后,应由监理方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展开事故调查,如实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写出调查报告,送市建设规划局、市安监局、市质检站。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内容篇三
4、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演练适用范围、总体思想和原则。
本方案针对动用企业内部应急资源进行全面演练进行情景设计,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策划,遵守保护生命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救护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保证演练参与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三、演练策划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其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确定演练目的、原则、规模、参演的单位;确定演练的性质与方法,选定演练的地点与时间,规定演练的时间尺度和公众参与的程度;确定演练实施计划、情景设计与处置方案,审定演练准备工作计划和调整计划;检查和指导演练准备与实施,解决演练准备与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类演练参与人员之间的关系;组织演练总结与追踪。
四、应急演练参与人员。
按照应急演练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将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分为演习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这五类人员在演练过程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在演练过程中佩带能表明其身份的识别符(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胸卡)。
1、控制组。
组长:×××。
成员:×××(分别派驻指挥中心、事故岗位、消防队桥头)。
其承担的任务包括:确保应急演练目标得到充分演示;确保演练活动对于演习人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保证演习进度、解答演习人员疑问和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演练过程的安全。
2、评价组组长:×××。
成员:×××(分别派驻指挥中心、事故岗位、消防队桥头等)其承担的任务:观察演练人员的应急行动,并记录其观察结果;在不干扰演练人员工作的情况下,协助控制人员确保演练按计划进行。
3、模拟人员。
场外应急组织模拟人员:xxx。
模拟伤员:xxx。
模拟应急响应效果人员:xxx(模拟泄漏)xxx(释放烟雾)。
模拟被撤离和疏散人员:若干。
4、观摩人员。
邀请市、区安监局、化医安环部等领导前来观看。
五、应急演练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内容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15),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与发布
第十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分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应急预案内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所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职责清晰、程序明确、内容完整。
应急预案外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本行业专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法制化。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中央驻晋企业、外省驻晋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级备案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经营性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日前10天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报告;
(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并抄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二)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
(六)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原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扩大等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颁证管理机关提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颁证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内容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15),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内容篇六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内容篇七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内容篇八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我公司区域和活动范围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和活动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2.1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
2.2一次重伤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2.3重大机海损事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4重大交通事故;
2.5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重伤及其以下事故、一般机海损事故、一般交通消防爆炸事故等,在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事故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公司统一组织,必要时请求外部支援。
4.1公司成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安全质量监督部、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总经理办、综合事务部、党委工作部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督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电话:000、0000000。
4.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时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抢救组、对外联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4.3主要职责。
4.3.1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公司的应急救援工作,发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命令;公司范围内紧急调用救援设备、物资、人员;根据灾害的变化,随时调整应急救援措施;做好稳定公司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4.3.2抢险救援组:以事故单位为主,提供抢险设备;组织对伤员、财产的抢救;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排除险情。
4.3.3医疗抢救组: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协同事故单位指导对伤员的抢救,联系医疗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4.3.4对外联络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相关部室配合,负责对外求援,通报救援情况,传达上级指示。
4.3.5事故调查组职责:按事故类别由系统主责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配合上级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3.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单位负责,相关处室配合,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4.3.7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5.1应急报告。
5.1.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领导小组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向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进行报告;与此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向外部求援。
5.1.2公司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紧急磋商,下达命令;启动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上级报告,并接受指示。
5.2应急措施。
5.2.2事故现场应切断电源,隔离可燃物品,防止事态扩大;
5.2.3疏通事故现场道路,保证救援人员和车辆设备通行;
5.2.4配合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急救等各项工作;
5.2.5做好事故处理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6.1事故救援要迅速、及时、有序,调动公司的资源并借助外部的力量,避免事故的扩大。
6.2接报后,公司、基层两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6.3抢险救援组、医疗抢救组、对外联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要认真履行救援职责。
6.4按照救援指挥的命令,救援设备、车辆、物品及时到位,投入救援。
6.5伤员要立即送往指定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
6.6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进一步请求社会援助。
6.7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1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联络。
姓名部门职务电话。
公司总经理(组长)。
公司党委书记(副组长)。
公司副总经理(副组长)。
公司总工程师(副组长)。
公司总经济师(副组长)。
公司公司工会主席(副组长)。
安质监督部安质监督部经理(成员)。
安质监督部安质监督部副经理。
设备管理部设管部经理(成员)。
工程管理部工管部经理(成员)。
总经理办总经理办主任(成员)。
综合事务部综事部部长(成员)。
党委工作部党委工作部部长(成员)。
7.2公司应急救援车、船联络。
设备名称设备牌号联系电话设备地点。
轿车公司机关。
轿车公司机关。
面包车公司机关。
面包车公司机关。
拖轮船舶分公司。
拖轮船舶分公司。
拖轮船舶分公司。
起重船船舶分公司。
起重船船舶分公司。
7.3医疗救助中心联络。
医院地址联系电话备注。
综合急救。
血液联系。
综合类。
综合类。
综合类。
综合类。
综合类。
眼部等。
烧伤、职业病等。
胸、神经、肿瘤病。
传染病、肝病。
综合类。
综合类。
综合类。
骨科、显微外科等。
综合类。
综合类。
7.4上级有关部门联络。
上级部门地址联系电话备注。
市建委安全监督站工伤事故。
市环境保护局污染事故。
市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交通事故。
市公安消防局火灾爆炸事故。
国家大连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
市气象局气象咨询、收听。
上级安全保障部综合事故。
8.1通讯与信息保障:定期调整公示公司与社会相关资源的信息,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通讯畅通。
8.2装备与支援保障:各类装备定期修验,确保使用安全有效,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8.3宣传、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各类宣传培训,讲解应急救援方法,每年组织一次公司级演练。
9.1安全质量监督部和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传达紧急状态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及落实情况。
9.2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工伤、环保、防火防爆范围内的预案制定、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
9.3设备管理部负责船机设备、交通范围内的'预案制定、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在紧急状态时,负责应急救援的船机、设备的调遣和及时到位等项工作。
9.4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安全方面范围内的预案制定、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在紧急状态时,负责应急救援的调度工作。
9.5综合事务部负责职业病、公共卫生(设备)范围内的预案制定、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在紧急状态时,负责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护等项工作。
9.7总经理办负责防台防汛范围内的预案制定、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在紧急状态时,负责通讯联络等项工作。
9.8党委工作部负责舆论导向和通讯报道工作。
10.1加强监督与检查,定期组织对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公司管理考核评比中。
10.2本预案将通过演练、事故后的评价、上级要求等定期组织修订和完善。
10.3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变和控制能力。
11.2本预案由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解释。
某施工企业。
20xx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