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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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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通用15篇)
时间:2023-11-24 21:13:07     小编: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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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一

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一十八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二

b.本证和反证c.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d.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11.下列有关涉外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c.给付赡养费的判决书d.返还借款的判决书。

该是【】。

17.下列关于财产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20.原告的起诉被法院受理后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a.诉讼时效中止。

b.不影响当事人就该案向其他法院起诉c.当事人不能撤诉。

d.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22.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6。

c.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情况紧急,可先拘留,然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e.甲诉乙要求给付赔偿金,乙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7.简述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38.简述拘传适用的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39.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老李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李大、李。

二、李三成人,三个儿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2007年6月以来老李患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因为花费太高拒绝支付治疗费,并不给其生活费。老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迫于2008年7月向a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法院受理之后,经审理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李2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判决后,老李和李大没有上诉,李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李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李大、李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李大、李二应多负担赡养费。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老李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立法指导思想,正确把握基本原则不仅有助于弥补立法的局限性,而且对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和审判实践有广泛的指导意义.但我国现行规定内容庞杂、排序不科学、划分标准不统一,无论从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民事司法救济程序的内在要求,还是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国际通行诉讼理念相吻合都存在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已提上日程时,基本原则的重构首当其冲。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原则的含义有三:其一,法的基本真理和原理;其二,一般规则或原理的基础和来源;其三,诉讼程序和法律判决的确定规则。那么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原则应包括两方面:第一,它是一般规则或原理的基础和来源,是法的最为根本基础的真理和原理;第二,作为事物本体和结构的本质,是诉讼程序和判决及其机制运行过程中具有普遍约束的行为标准的规则。其中第一方面是指原则中的原理性和真理性,第二方面是说原则中的行为标准,任何原则都是这两方面的统一。

为准确界定基本原则的内涵,必须首先明确它的特征:。

第一,效力的始终性。

对于基本原则的效力,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他应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另一种认为它只对某个诉讼阶段或主要诉讼阶段其指导作用。分析可知,第一种观点是站在实然角度客观反映立法的实际情况,第二种观点是从应然角度即基本原则的词义出发。本人认为第一种观点的依据只能是现行民诉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有十分明显的'注释特点,力图从理论赋予立法有关基本原则以科学性、合理性,这不是正面现实、正视问题.因此有的原则对某个阶段或某几个阶段有重要作用,而对民事诉讼全过程没有指导意义,这样的原则不应称其为基本原则,只有那些为保证整个诉讼法动态运作而起指导作用的才能称为基本原则,以区别于诸多诉讼制度或具体原则。

第二,地位的根本性。

表现在他是制定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程序、制度、规则的基础,在整个民事诉讼法的体系中的地位不可或缺,其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决定着他以其渊源功用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民事诉讼各项具体程序、制度、规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从不同侧面保障基本原则的实现。根本性还体现在基本原则在诸多原则、规则中居于上位层次,其它下位原则、规则都不能与其实质内容相背离和抵触。

第三,表述的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抽象的规范,他并不具体的规定民事审判主体p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具体规定进行民事诉讼的某项具体制度。如果一项规范是涉及诉讼主体如何实施某一具体诉讼行为的操作性规范,那么这一规范就不可能是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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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四

2、 执行担保: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的一种制度。

3、 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4、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5、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6、 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7、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8、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9、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

10、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11、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12、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13、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者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14、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采取的、使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和手段。

15、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6、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17、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者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

19、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0、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21、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22、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而以抗诉或决定的形式提出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23、 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4、 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之处,或者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或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25、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6、 执行程序:是指执行机构在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参加下,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定程序。

27、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引起民事执行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

28、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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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五

20xx年11月27日,沈阳某银行委托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到齐涛家所在地,沈北新区蒲河镇发送紧急通知即催账单。

账单内容是:“齐涛:您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截至20xx年10月透支欠款已经超过3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仍未还款,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您在20xx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我单位将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涛否认其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但催账单在齐涛的家人、朋友及周围群众中引起不良反响。

20xx年6月,齐涛经过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信用卡透支的齐涛另有其人,此齐涛并非彼齐涛。齐涛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为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催收账款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依据真伪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发送以透支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范围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害齐涛的名誉权,判决银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点评。

典型的张冠李戴啊!天下的齐涛多了去了,银行再马虎,也要核查清楚啊!

银行怎能如此不负责任,给一个与此毫无关联的此齐涛发出欠款并且有涉嫌信用卡诈骗将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催账单呢?须知,这样的催账单,涉及到被催账的人的信用、名誉以及人格尊严,造成名誉权损害是必然的后果。

根据民法的规则,银行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以谨慎人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负责任。违反注意义务就有过失,银行对于自己过失造成的后果,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是无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

什么是过错呢?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行为的后果;而过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当一个主体负有注意义务,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没有尽到这个注意义务,就存在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银行对自己的客户负有注意义务,对他人也负有注意义务,却未经核实,就对没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齐涛,认定为彼齐涛,对其发出错误的催账单,造成了损害后果。有过失,有损害,被告当然就有侵权责任。

镇江妻子侵占植物人丈夫的赔偿款。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六

(2)作为被告,您可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和答辩,并可提起反诉;。

(3)作为被告,您可提出管辖异议;。

(4)您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5)您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8)您可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9)您可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

(10)您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小额诉讼不能上诉;。

(11)您可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作为诉讼当事人,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您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您应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3)您应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

(4)您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5)您应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6)您应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被起诉了,可是起诉书上说的不全是事实,我该怎么办?

(1)您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后15天内进行书面答辩,也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口头答辩。答辩状的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提交几份。

(2)答辩的内容可以是案件程序方面的,如起诉不符合条件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如不同意原告的起诉要求等。

(3)法院会将您的答辩状发送给原告。

作为原告,我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1)您应该提供支持您主张的证据。

(2)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收集。

(3)对您的主张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您的官司很可能会打输。

作为被告,我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1)一般情况下,您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收集。

(3)对您的主张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您可能会败诉。

我能请法院帮我调查、收集证据吗?

(1)如果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您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

诉讼中,能委托别人替我和对方进行和解吗?

(1)可以。但是关于诉讼请求的承认、放弃、变更,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需要在委托书中特别写明;没有写明的,被委托的`人就不能代替您做这些事情。

(2)委托书中只写明“全权委托或者全案委托”,没有说明具体权限的,是一般委托。这种情况下,被委托的人无权替您进行和解。

对于我的民事案件,法院将如何审理?

(1)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您的一审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是指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它对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审理过程等方面的要求都比较简单,最大的好处是能在较短时间内快速解决纠纷。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如果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属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3)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比较复杂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它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不能简单化处理。

(4)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您与对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您如果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能否转为普通程序由法院决定。

我因为有事不能按时出庭,该怎么办?

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应当在开庭前及时与法官或者书记员联系,是否能延期由法院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多久能等到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

(1)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会有处理结果。有特殊情况的可能会延长。

(2)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0天内会有处理结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七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希望能帮到你。

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20xx年,因赡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赡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两月后,四人又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兄妹四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可以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居住,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母亲不论居住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居住家负责,与其他三人没有任何关系。”“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担。”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居住赵大刚家的意愿。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20xx年1月29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自己为让母亲早日过安稳日子,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上述赡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

点评。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子女在父母去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认为没有这个权利。我认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的。在本案中,四兄妹由于赡养问题发生争执,曾经达成协议,但后来又签订了一方赡养其他各方无权戴孝送终的协议。这实际上是剥夺没有赡养母亲的一方祭祀权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善良风俗,而且违背身份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违反法律的约定。法院判决确认这样的约定内容无效,是完全正确的,正确体现了民法关于亲属关系平等的基本原则。

周龙20xx年广西大学毕业。20xx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20xx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

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合拍,20xx年12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在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平和平起义。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认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认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点评。

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包括侵害死者名誉,能构成侵权责任,已经早有定论。但在电影《霍元甲》是否构成侵权的诉讼,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些人对此有所怀疑,因此,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也有怀疑。在历史文学作品中,对于历史人物进行描写,并非必须完全拘泥于历史真实,绝对不可以为表现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描写。电影《霍元甲》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不是历史事实,是编剧和导演为了表现作品的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写没有对被描写的人物进行人格丑化,对其名誉没有进行贬损,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写的事实不真实而认定为构成侵权。因此,认定电影《霍元甲》没有构成霍元甲的名誉,是有根据的。但是本案不同。《西安事变》在描写冯钦哉的情节中,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名誉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因此,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名誉利益的法定保护人,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作品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电视剧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八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事一审案件的审限是多少?

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期限是多少?

再审案件是第一审的,审限是六个月;再审案件是第二审的,审限是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九

周龙20xx年广西大学毕业。20xx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20xx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

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十

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变卖,即不经拍卖程序,对标的物标价出卖。执行程序中的变卖,是对被执行财产的强制出卖。

搜查,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

迟延履行金,是指因迟延履行而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

延迟履行期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届满后,到实际履行日的这一段时间;

参与分配,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始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就执行所得向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受偿的法律制度。

执行完毕,是指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执行费用,因获得完全实现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之部分或者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民事诉讼及其对象的固有属性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厂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

公开审判制度,亦称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

1

体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地域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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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十一

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河北高院行政庭庭长袁瑞玲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民告官”的法律。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立案难。由于受案范围有限,行政争议产生后,老百姓到法院寻求救济却立不上案,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进入信访渠道。新法为解决行政诉讼“门难进”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

一是新法第三条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

二是新法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是新法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即如果法院在立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四是新法第十二条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保护的权利范围扩展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是新法第五十条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上,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还是要特别明确两个问题:首先,人民法院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有序、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其次,申请立案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绝不是无论什么事由、不管具备什么条件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受理。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落实好立案登记制。要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尤其是恶意诉讼行为。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袁瑞玲介绍,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中央的司法改革精神相一致,对解决行政审判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干预、保障行政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长远的意义。河北省各级法院也在就此问题进行着有益尝试并且总结了一定的经验。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袁瑞玲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最高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其出庭应诉也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12月31日公布了《河北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省法院也在考虑制定相应规定,全面推进行政应诉工作。

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袁瑞玲介绍,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有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复议机关为了规避当被告的风险而简单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使得复议制度的设计初衷难以实现。新法将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一并纳入被告范畴,有助于破解复议机关的自利倾向,改变复议机关“维持会”的形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该类案件根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因为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为,新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袁瑞玲介绍,新法首次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力,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行为违法问题。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实践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三是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是法院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袁瑞玲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在吸收以往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有益经验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对证据制度予以完善:

一是明确了行政主体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是完善被告举证制度,明确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两种情形。

三是明确原告在行政赔偿、补偿、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四是完善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明确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三种情形及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五是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些规定,对于引导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积极、有效举证,规范证据使用,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新法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袁瑞玲介绍,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往往伴随着相关的民事争议。新规定有望改变以往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案、分别审理的模式,能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循环诉讼,提升司法效率,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袁瑞玲介绍,原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新法赋予了法院和行政机关有限的调解权,更符合行政审判的客观实际,对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当前,行政诉讼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新法增加了三项规定:

二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三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袁瑞玲介绍,这三项规定,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特别是公告和拘留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形成了较大的威慑力,有望在相当程度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十二

新敏思诉讼法在2019年的时候就开始实施,由于经过修订,所以内容也发生一些改变,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讲讲新《民事诉讼法》的抗诉条件由哪些。

2019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9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既然是调解,就不可避免的要互谅互让、作出让步,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之后反悔,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权力又对之进行干预,对调解的另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与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的精神相违背。

(二)如何理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就检察院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另一个问题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理解?有观点认为:法律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违反法律就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太妥当。从文义上解释,一般认为,国家利益是指满足或者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务。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特定范围的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但是,遍查民事诉讼法,法律对上述概念并无定义。而根据江平教授的观点:国家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社会共同利益是相对于商业利益而言的。无论如何,该条款处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应是影响宏观方面利益的情形,如果狭隘地理解成违反法律就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疑是和该条款的精神相违背。

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一般来说,下列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第一,纯人身关系的裁决,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纠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导致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仍可提起抗诉。

第二,如上所述,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诉;但“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不可以抗诉。

第三,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正当理由说明未提出上诉的,不可以提起抗诉。以此督促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法院处理纠纷,只有穷尽法院处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请检察院抗诉。

第四,对法院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的裁定,如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虽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最终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故对上述生效裁定,检察院不予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第209条,另外一处为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检察建议,即第208条第三款。

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施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基本流程是:

第一,应由检察长批准或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检察建议,制作《检察。

建议书。

》并连同检察卷宗移送法院。

第二,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三,检察院认为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或者法院逾期未裁定再审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予以抗诉。

值得提出的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既用于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裁决,也用于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及调解书。而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及调解书只能抗诉,只有同级检察院才可以对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这一条款实际上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

2019年《民事诉讼法》启动再审的渠道有三个:第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第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确保再审程序的启动,往往是既向人民法院递交再审。

申请书。

同时也向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书。由于法院和检察院在审查方面的时间不一致常常会出现检察院针对原审生效裁判的抗诉书到达法院的时候法院早已经过再审审查撤销了原审生效裁判这极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混乱以及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表明了检察监督要在穷尽法院自身救济的情况下方能启动。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第一,针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抗诉。这是因为已经历经一次再审,当事人已经无法再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启动再审,只能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而申诉,作为一种信访机制,并非一种法定的程序,其启动再审的流程非常艰难。而通过检察院抗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作用,以防止确有错误的裁判没有被得到更正。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而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第二,针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抗诉。以往的实践中,虽然相关法律对再审审查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地方法院用拖时间的方式给当事人施压,迫使和解的事情经常出现,为了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法规定法院逾期审查的,当事人可就逾期审查申请检察院抗诉;第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规定“明显错误”,换句话说一般的错误将无法申请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此条款作为新增条款,明确了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

虽然该条款规定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与刑事侦查权不同,检察院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取证被严格予以限制,防止检察机关过多地干预民事纠纷,导致平等的民事纠纷主体之间地位失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施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条、第13条规定,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行使调查取证权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第一,仅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定的事实有调查取证的权力;第二,仅限于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不能向原审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第三,仅限于调查核实以下内容:(1)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3)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第四,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时,应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申诉人的证据予以出示,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该条款是针对检察院抗诉再审的审级及下交再审的限制的规定。

一般而言,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级设置中,由下级法院负责案件的事实部分,而由上级法院负责适用法律问题。因此,该条款规定,对于“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即“(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是有两种情况下上级法院不得移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一是抗诉案件已经经过该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不管是否存在本法第200条所列第(1)至(5)项再审事由,均不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是案件已经上一级法院审查并驳回再审申请的,检察院对该案又提出抗诉的,一般由上一级法院裁定再审。

司法实践中,围绕该条款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复合事由的处理问题,二是检察院规避事实类事由的问题。在大多数抗诉案件中,抗诉书中的抗诉事由不仅包括事实类事由,还包括法律类、程序类等事由。在复合事由存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移交下一级法院审理?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该类案件事实上可能存在错误,移交下一级法院审理可以更好地查清事实,符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级设置的原理。同时,有的检察机关希望能将抗诉案件留在上级人民法院,即便案件存在事实类事由,也在抗诉书中援引,而是用其他类事由提起。对此,法院采取的态度是,不管抗诉书中是否援引事实类事由,只要审查出事实类理由,就可以移交下一级法院审理。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这一条款,在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过一次之后,当事人唯一的程序权利就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即当事人经过法院再审一次之后,在多长时间内有权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既然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那么应该明确申请抗诉的期限,否则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权利救济,原法律纠纷的解决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参照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限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也应限制为“六个月内”。

总的来说,新《民事诉讼法》在2019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健全和完善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错误”及抗诉审查期限等等方面各界还存有不同的理解,但是这种争议有利于新法的学习与贯彻实施。我们衷心地希望,在新法实施的带领下,“再审难”、“再审难终审”的情况能实现一个历史性的转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十三

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要点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

合同。

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十四

民事诉讼法内容很多,其中第二百零七条是什么意思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款,意思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而二审判决、裁定是最终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篇十五

修改后的民诉法在检察监督方式上新增了检察建议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检察机关除了抗诉,还可以适用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纠正法院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多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设再审检察建议这种有效监督方式进行了积极回应。这一重大变革,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察建议提起再审促进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一是再审检察建议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此次立法将监督范围扩大至民事诉讼活动,增加了检察建议监督方式的设置,弥补了不足,使民事检察呈现出新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二是再审检察建议提高了监督效率,增强了监督实效。采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

三是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和谐。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使检法两院之间、政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关系趋于一致,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办案效果。

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原则化。修改后民诉法仅规定了何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对该方式的监督法律效果没有任何规定。接受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否回复、何时复查案件、如何采纳等具体操作不明确。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的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单纯采用抗诉这一法定且较成熟的法律监督模式,唯有此,才能更显示监督者权威,使每一起抗诉案件都能引起再审。

二是过于注重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数量,忽视质量,使大量检察建议没有进入再审程序而终结,起不到监督作用。衔接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发出后了无音讯,没有监督落实情况,被送达机关不理睬,最后造成检察建议如同一纸空文。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思考。转变观念,“两手抓”。具体工作中应摒弃单一监督模式,把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有机结合起来,重视效率,讲究效果,使抗诉案件抗得准,建议一案改判一件。把好再审检察建议质量关。检察建议必须有充分的再审理由,事实叙述清楚,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密,增强观点的说服力和公信力,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

建立衔接机制,构筑实施平台。修改后民诉法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实施程序未加规定,具体操作中必须与同级法院加强沟通和联系,促进相互理解,以实现公正司法为共同目标,切实建立起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衔接机制,从程序上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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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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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书写民事起诉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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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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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人:田x,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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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丹 原创投稿 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调研 王 丹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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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书样本一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电话:________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电话:________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因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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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事诉讼委托书一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代理人,其权限如下:(具体说明代理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法定代表人:年月日企业民事诉讼委托书二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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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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