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贵阳劳动合同篇一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合同期。
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确定: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
(二)试用期。
本合同的试用期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从事工作,其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的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三)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不能执行前两项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甲方可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制度。
(四)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节日、休假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和带薪休假。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形式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确定:
1、计时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时。
2、计件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件。
3、其他形式,其工资标准为元/月。
乙方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执行。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方式予以调整。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劳动法》、《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七)对乙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甲方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
合同期内,乙方根据甲方安排提供劳动或者因甲方有工作岗位而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国家、贵州省和贵阳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六、福利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内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二)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计发工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四)因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五)甲方将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如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
八、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教育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失金额在元以上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依法宣布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甲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五)经济补偿金。
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十一、解除与仲裁。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一)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甲方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乙方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及时将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告知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应征入伍或上学深造等原因但仍需保持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
(五)合同期限内,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依法订立有关协议,约定服务期,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乙方属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依法订立有关协议,约定竟业限制条款,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关系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该补充合同或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
3、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贵阳劳动合同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合同期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_______种情形确定: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
(二)试用期本合同的试用期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________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一)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部门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从事工作,其职务(或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的工资制度。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不能执行前两项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甲方可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制度。
(三)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节日、休假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和带薪休假。
(一)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____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____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形式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______种情形确定:
1、计时工资,期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元时。
2、计件工资,其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元件。
3、其他形式,其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元月。乙方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执行。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方式予以调整。
(四)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一)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____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计发工资。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三)因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____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四)甲方将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如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
(三)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________年备查。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贵阳劳动合同篇三
甲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人须具备法人授权的委托书)和职工(乙方)亲自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使用蓝黑、炭素墨水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合同期。
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____种情形确定:
1、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时止。
(二)试用期。
本合同的试用期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贵阳劳动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覆行。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并认真执行和完成生产任务。
三、工作时间。
每天___小时,无固定休息日。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试用期内工资,经双方商定为每月___元。
2、方应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与乙方约定每月工资___元(已含提成费)。包吃住。甲方于次月__日发放工资。
3、需扣乙方第一个月工资中的1000元作为工作押金,期满后退还乙方。
1、经甲、乙双方协商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工作的。
3、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1、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应依法赔偿乙方未覆行完的合同期限内的经济损失(半个月工资),(注:经营不善,本店转让,不支付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对本店造成经济损失的或乙方违反保守商业机密的约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用本店造成经济损失的'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
贵阳劳动合同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登记机关
社会保险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本单位起始工作时间
合同期限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第种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a、b、c选其中之一):
a、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止。甲、乙双方选择上述劳动合同期限之一的,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自年月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在。
(四)、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可以书面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实行工时制(a、b、c选其中之一)。
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事项及内容执行。
c、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一)、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人民币/月;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二)、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前。
(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待岗生活费。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约定。
(一)、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 、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提供可能的帮助,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为乙方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一)、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二)、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病检查。
(四)、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五)、甲方应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应当执行法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在乙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一)、双方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络。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三)、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贵阳劳动合同篇六
甲方(:甲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编号:
名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
乙方(:乙方(劳动者)劳动者)。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邮政编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2、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是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乙方享受以下节假日:假天,假天,假天,假天假天,假天,假天,假天。
第四条劳动报酬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依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周期和时间为:。
2、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元/周)。(2)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3)其他形式:。3、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6、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第五条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及有关福利待遇。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因工、非因工死亡及医疗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为:
第六条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6、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第七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章)。
签章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章)。
签章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贵阳劳动合同篇七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合同期
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确定:
1、固定期限:从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
(二)试用期
本合同的试用期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的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资制度。
(二)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四)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节日、休假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和带薪休假。
(一)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形式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确定:
1、计时工资,期工资标准为元/时。
2、计件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件。
3、其他形式,其工资标准为元/月。
乙方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执行。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方式予以调整。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劳动法》、《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七)对乙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甲方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合同期内,乙方根据甲方安排提供劳动或者因甲方有工作岗位而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国家、贵州省和贵阳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内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二)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计发工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四)因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五)甲方将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如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失金额在元以上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依法宣布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甲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五)经济补偿金
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甲方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乙方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及时将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告知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应征入伍或上学深造等原因但仍需保持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
(五)合同期限内,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依法订立有关协议,约定服务期,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乙方属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依法订立有关协议,约定竟业限制条款,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关系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该补充合同或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
3、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贵阳劳动合同篇八
甲方(:甲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编号:
名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
乙方(:乙方(劳动者)劳动者)。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邮政编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2、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是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
协议书。
或依法变更。
通知书。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乙方享受以下节假日:假天,假天,假天,假天假天,假天,假天,假天。
第四条劳动报酬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依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周期和时间为:。
2、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元/周)。(2)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3)其他形式:。3、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6、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第五条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及有关福利待遇。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因工、非因工死亡及医疗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为:
第六条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6、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第七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章)。
签章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章)。
签章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姓名:
编号:
合同(固定期限)书。
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经济类型。
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市县(区)街道居。
委会街号单元室。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可根据岗位要求及工作持久稳定性确定合同时间长短)试用期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届满,乙方提出转正申请,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本合同继续履行;若乙方在试用期届满之时未提出转正申请,亦未明确表示解除本劳动合同,则试用期满后视为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条甲方录用条件为(录用条件不同于招聘条件,是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文化水平、工作技能、绩效等方面的规定,是决定试用期届满是否继续录用的一个重要考评指标。如此次空白,则不能适用本合同书第十九条第一款内容。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符合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公示的。
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如因政府行为或甲方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地点的,乙方应服从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乙方周一至周五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具体作息时间见附件《公司管理规定》。
2、班制。甲方安排乙方班运转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七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薪酬管理规定,甲方应于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元/月。(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试用期间,乙方试用工资为元/月。(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应扣费用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值班的,按日平均工资标准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乙方入职后,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岗前培训,帮助其熟悉工作内容、工作场所,提醒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危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可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与乙方协商变更劳动期限,以规避第三次续签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潜在风险)。
第十七条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甲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制度规章,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上述情形下,乙方如需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试用期后合同履行期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如甲方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七、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仅限本合同约定的工资部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经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四、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
本合同或由于对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服务期条款和保密竞业限制约定。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并经乙方同意,由甲方付费对乙方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专指较长时间脱产学习,如学历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等),双方可以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变更。双方就服务期约定达成如下承诺:第二十六条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域为,期限为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元/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元/月违约金。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条款如与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的,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附件《公司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关留存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鉴证机关(盖章)年月鉴证日期:日年月日
共
2
页,当前第。
2
页
1
2
贵阳劳动合同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和治理,改善社区服务和管理,实现社区和谐、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和治理,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区域的人群所组成,并且由经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社区建设和治理,服务和管理,应当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体制,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便民,居政分离、因地制宜,公开高效、强化监督,维护居民权益和扩大基层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社区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统筹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向社区集中。
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居民意愿,注重保护社区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民族宗教遗址和地方特色景观,促进社区以及社区居民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社区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社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社会组织,有权参加社区服务管理,对社区建设、治理、服务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监督社区工作的开展。
社区居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和居民公约,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社区公共设施。鼓励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公益活动。
第二章社区建设与治理。
第七条社区建设和治理,应当以服务管理完善、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社区环境优美、公众广泛参与、社区文明和谐和居民满意为目标。
第八条社区的范围,应当以地域面积、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兼顾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和居民认同感等因素,合理划定。
社区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社区建设应当根据社区工作实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社区设立的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机构,直接受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的要求,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做好社区内的民生保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教育、卫生、体育、统计、民政、科普、老龄、残疾人、民族宗教、侨务和流动人口管理等社会综合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做好社区内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信访、维稳、社区矫正和禁毒等综合性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市政建设、市容环境、物业管理、绿化、环保、水务、交通、质监、食品安全、文化市场监管、森林防火、抢险救灾、应急和消防等社会专业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指导社区内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社区服务管理指导目录,明确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具体内容,并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凡本条例未明确规定和未列入社区服务管理指导目录,需要新增进入社区开展的工作事项,应当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专业管理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得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委托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临时性事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完备委托手续,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并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方式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公开推荐、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社区应当成立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其成员由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其他组织的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通过公开报名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社区议事协商组织负责围绕地区性、群众性和公益性问题,听取和反映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意见,监督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应当制定议事规则,建立灵活多样的协商议事制度,畅通社区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
第十九条社区议事协商组织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三)召开议事决策会,对提出办理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且交付实施;。
(四)定期召开社区议事协商组织扩大会议,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社区议事协商组织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
第二十条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应当根据人口和地域等情况依法建立居(村)民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群众自治活动。
第二十一条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不得向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其自治职能之外的工作;除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创建达标的事项外,不得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和考核。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应当有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社区内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协助、配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参与社区建设、治理活动。
鼓励实行居(村)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交叉任职。
第二十三条建立、完善社区共建机制。社区群团组织、驻社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主动参与社区建设、治理。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驻社区单位整合内部设施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居民制度。人大代表应当定期到社区接待、走访居民群众,听取群众对国家机关以及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开展多种形式促进社区建设、治理的活动,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培育、支持和发展社区公益性、服务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实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对暂未达到登记条件,但社区服务管理又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听取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专项资金,通过开办扶持、专项扶持、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和建立孵化基地等方式,培育社区服务管理需要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社区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社区服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方式,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立集中办事服务窗口,办理下列事项:。
(一)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综合管理事务的服务管理事项;。
(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服务管理事项;。
(三)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四)社区居民需要、可以集中办理的其他服务事项。
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在社区开展的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服务窗口办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集中办事服务窗口实行办事公开、一站办理和首问责任等制度,根据群众需要,可以采取错时、预约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购买服务。
购买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期限、服务价格以及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购买服务的具体指导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效果评价和工作要求,保障购买服务的有序施行。
第三十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管理便捷、无缝衔接、全社区覆盖的要求,结合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科学划分社区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工作人员,建立社区服务管理网络,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
网格工作人员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和考核,其报酬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标准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网格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多责,做好网格内的以下工作:。
(二)负责采集和报告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信息;。
(三)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四)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网格工作人员对采集的基础信息,应当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与城市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联网的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网格信息动态管理,开通服务热线,反馈社区居民意见,及时解决社区问题。
建立社区门户网站,面向社区提供社会管理资讯和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网上受理社区居民反映或者申办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组织开展或者引进市场组织开展日间照顾、居家养老、健康咨询、文体娱乐、托幼和维修等服务,建设社区超市、家政服务网点、居民楼(院)信报箱和居民说事点等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维稳、社会治安、安全事故防范的工作网络和机制,引导社区居民理性表达诉求,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开展社区治安联防联治,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区秩序。
第三十五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建各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激励和吸收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驻社区单位、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自助活动,对社区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提供救助。
第四章社区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与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公益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且形成逐年正常增长机制。
财政部门应当深入社区调研,听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区各项工作的经费需要,科学、合理编制社区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保障社区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服务管理用房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利于服务、便于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配套建设。每个社区的服务管理用房不低于800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社区市政、环卫、绿化、医疗卫生、文化和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机制,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
在建设前款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建设规划,制定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社区工作者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居(村)民委员会工作骨干、优秀网格工作人员、长期从事社区服务的志愿者以及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人员。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社区工作者岗前、在岗培训,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支持市属高等院校开设社会工作专业,培养社区工作人才。
第四十一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符合社区工作实际的双向考核机制,制定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标准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将社区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重点考核社区为民服务、社会管理、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考核评价社区工作,应当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并且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实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社区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组织机构、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将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列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实绩认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管理信息公开和挂牌联系等制度,公开服务、管理和考核等内容,接受社区居民、居(村)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社区居民、居(村)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不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向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并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劳动合同篇十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_______种情形确定: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
(二)试用期
本合同的试用期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部门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从事工作,其职务(或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资制度。
(二)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三)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不能执行前两项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甲方可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制度。
(四)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节日、休假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和带薪休假。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形式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______种情形确定:
1、计时工资,期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元/时。
2、计件工资,其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元/件。
3、其他形式,其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元/月。
乙方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执行。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方式予以调整。
(四)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计发工资。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三)因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四)甲方将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如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
七、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
(三)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贵阳劳动合同篇十一
社区工作项目一般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而确定的,社区工作者要把自己置于社区一员的位置才能体会和理解社区需要,充分尊重每一个社区成员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利。社区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现社区参与,增强社区成员对社区事业的关心和介入,帮助他们找到最关键的问题,培养人们的自助能力;并通过共同的工作计划或项目,推动社区发展。没有这种“群众路线”,社区工作就失去了动力和目标。社区工作者的平民意识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民主意识。即使社区工作者具有一种组织者的身份,也要充分重视志愿参加和民主合作的精神,促进社区成员或团体的自由发展和自动调适,充分发展各自的潜力。
知识基础。
社区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至少应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社区工作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模式。社区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独特的工作原则、步骤和方法,社区工作者必须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点,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巧。第二,相关行为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知识方法。在现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过程中,吸收了各种现代科学成果。如果说,从事个案和小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会心理学、精神医学、文化人类学知识的话,社区工作则更需要政治学(如公共行政学)、社会学(如组织社会学)以及经济学、教育学知识。第三,社区背景知识。较全面、深入了解一般社区结构、服务事业及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功能特点,并熟悉社区生活习俗,从而容易适应工作环境,建立积极的社会关系。
沟通技巧。
社区工作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工作者能否取得社区成员的信任,与社区组织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是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角色要求。社区工作者既要与社区内外的组织机构打交道,也要与社区成员共同学习、讨论和工作。无论是工作伙伴之间的联合设计、集中财力、协同服务,还是推动工作对象的自助、互助和自治,都需要社区工作者发展或维持友好合作、群策群力,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社区工作者面对的工作伙伴或对象的职位、年龄、性格、组织角色各式各样,因此社区工作者要在理解“人”之社会重要性的前提下,遵循沟通与合作的原则,运用相应的知识技巧,建立信任关系。通过相互的沟通和合作,更加了解自己作为社区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最终为有成效的社区发展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
文档为doc格式。
贵阳劳动合同篇十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人须具备法人授权的委托书)和职工(乙方)亲自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使用蓝黑、炭素墨水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确定: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
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
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
本合同的试用期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包含在。
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一)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岗位(管。
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从事工作,其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的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资制度。
(二)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三)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不能执行前两项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甲方可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制度。
(四)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节日、休假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和带薪休假。
(一)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形式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确定:
1、计时工资,期工资标准为元/时。
2、计件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件。
3、其他形式,其工资标准为元/月。
乙方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执行。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方式予以调整。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
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劳动法》、《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七)对乙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甲方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合同期内,乙方根据甲方安排提供劳动或者因甲方有工作岗位而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国家、贵州省和贵阳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贵阳劳动合同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工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非参公事业单位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四)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提出本市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依法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缴费费率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以下标准为原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预留待遇费用: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预留费用一次性交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二)工伤预防费;。
(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参保而未给部分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相关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职工居民身份证;。
(五)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由市社会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常设办事机构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九条因工或患职业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一年后复查鉴定,终结鉴定(再次鉴定)、旧伤复发的确认或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不服而申请再次确认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前,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用人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2月1自日起施行。
贵阳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都可以算作是工伤,那么工伤赔偿在每个城市每个行业的标准都有所不同。贵阳工伤赔偿的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很多时候我们劳动者在遇到工伤赔偿的时候并不了解这笔赔偿金的数额是怎么来的,其实都有一个计算方法的。
【具体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4233元/月×24个月。
2、六级伤残:4233元/月×21个月。
3、七级伤残:4233元/月×15个月。
4、八级伤残:4233元/月×12个月。
5、九级伤残:4233元/月×9个月。
6、十级伤残:4233元/月×6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4233元/月×24个月。
2、六级伤残:4233元/月×21个月。
3、七级伤残:4233元/月×15个月。
4、八级伤残:4233元/月×12个月。
5、九级伤残:4233元/月×9个月。
6、十级伤残:4233元/月×6个月。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都可以算作是工伤,那么工伤赔偿在每个城市每个行业的标准都有所不同。贵阳工伤赔偿的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很多时候我们劳动者在遇到工伤赔偿的时候并不了解这笔赔偿金的数额是怎么来的,其实都有一个计算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