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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选题 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论文(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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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选题 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论文(优质14篇)
时间:2023-12-10 08:42:04     小编:薇儿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民法论文选题篇一

摘要: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但是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对于正义的追求却是通过各个部门法来实现的。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担负着特定的社会职能,因此表现在每个部门法中的正义观就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取决于部门法的形成基础的差异上。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而形式正义是民法追求的目标。本文将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同入手来阐述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

关键词: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公共利益。

一:正义的探索。

[1][2][3]。

民法论文选题篇二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民法论文。

通俗意义上理解,夫妻一旦离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也随即消灭,不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内容,但从传统社会生活的角度考虑,女性养育子女、照料老人、打理家务等等,其重心往往倾向于家庭而疏于事业,部分女性全职持家,从社会价值来讲,女性回归家庭对于老人、子女来说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丈夫一方也会因为后方稳定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但这一切仅存在于持续、健康的婚姻关系当中,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就会暴露出更大的问题。

广州某媒体一则新闻,事业有成的阿军要和结发妻子离婚。妻子全身心照顾家庭,丈夫则在不断进修中成就一番事业,阿军先后三次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离婚,妻子不同意离婚,还请求法院判令阿军履行每天2个小时照料家庭的.义务,对以前未履行的家庭义务以每天2小时计付代偿家庭劳务费,至共计15年,10950个小时,以其时薪的1/5计,每小时200元,共计219万元。

一、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关于夫妻离婚后扶养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

新的《婚姻法》颁布之后,在立法的层面增加了离婚后的帮助和救济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因一方有法定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一方,应适当多分的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

二、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夫妻离婚扶养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扶养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也有区分,广义的扶养泛指一定范围的内的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互相供养、生活上相互照料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形态。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力义务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夫妻扶养制度主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扶养而不包括婚姻关系之外,对于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一方,只能请求适当经济帮助作为救济,对于全职家庭妇女来说,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消灭,离婚后必然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还可能因此丧失子女抚养权,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二)虽然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家务劳动的补偿限于夫妻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范畴,但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本着长久共同生活的目的鲜有夫妻会约定婚后财产的所有形式,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采用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这个范围的夫妻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像案例里的情形,妻子全职家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采用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一旦消灭,无法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妻子的生存技能仅仅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其次,家务劳动补偿标准不够明确,如何确定付出义务较多,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问题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显然缺乏合理性。

民法论文选题篇三

观看爱课程《学习心理学》的智力技能和动作技能专题,看了一会庞维国老师的讲解,我就被他风趣幽默、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吸引了。

印象比较深刻的是智力技能课程的开始庞老师举了一个学习多项式的例子,比如要解一道题(6x2-3-7x)/(1+3x)要解答这道题,以前我们脑中是自然形成的解题方法,具体通过那些运算,也许说不太清楚。但是作为一个老师,很有必要从更高的层面了解,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判断学生在哪个步骤中出现了问题,从而给出解题策略,庞老师为我们清晰的呈现了解这道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多项式,幂;。

2.多项式降幂排列(因式分解);。

3.多项式列式(因式分解)步骤;。

4.监控每步运算、验算。

用我们学过的知识来解释,多项式,幂就属于陈述性知识;知道用什么方法来解,这就涉及到解题的策略,也就是认知策略;多项式的解题步骤就是我们所讲的程序性知识;监控每步运算、验算实际上就是元认知。

通过对以上分析,让我顿时感觉到书本上的知识与实际联系起来了。讲完这个例子,庞老师又总结道“技能比知识的学习复杂的多,但是技能学习也有其规律性”。

庞老师的讲解给了我一点启示就是如果能在理论讲授中多举一些平时用到的例子,讲晦涩抽象的理论与实例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作为师范生,我们在平时学了很多心理学和教育学的相关理论,我们也许能熟练的背出斯金纳、加涅、皮亚杰,也许侃侃而谈九段教学法、先行组织者,但是这些理论如何在具体的教学中应用,我们还考虑的不够。

1.《说出你的爱》观后感。

2.说出你的爱观后感。

3.困在爱中观后感。

4.爱有来生观后感。

5.说出我的爱观后感。

民法论文选题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联营。

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债权。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民法论文选题篇五

[摘要]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基本法地位。

我国正在实现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首要的是冲破旧体制下的法律观,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观,其中重要的是树立与增强民法观念。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法观念市场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

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

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下面仅从三方面说明: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

法律体系是法律的内部结构,即指一国现行法,无论其外部表现形式多么零乱,都是分成不同部门而又相互联系的一个统一的系统或整体,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

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各自的特点,又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门和规范,其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

其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实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决定,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制约,又呈现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现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并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这种特殊性反映在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层次划分上。

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任务,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我国在经济生活中由于长期采取行政命令与权力至上的方法调整经济,民法对经济生活的作用被忽视,影响了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

市场经济,很多人认为只需要经济法,民法只是管公民的生老病死之事,法律价值不高,当我们深入研究民法时,从《民法通则》的内容看,尽管其条文较之各国民法要简单得多,但在市场经济法不完备的情况下,民法的作用不容忽视。

《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最基本的一般行为准则,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市场经济是一种横向经济,它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竞争的条件均等,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等,在法律面前平等,这种要求反映在民法上,就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规定。

民法已限定主体范围: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法人、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法人、联营法人、法人合伙等,主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市场经济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进入市场的主体的独立程度,这就要求有主体制度确认和保障。

民法给主体提供了这种依据。

例如,《民法通则》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作为较为系统的规定。

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2.进入市场经济的主体。

基于自愿发生等价有偿的经济活动,即在商品交换,交换主体意志始终是充分体现主体自身的自愿性、能动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适用于主体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3.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广泛行为的自由。

民法适应这一要求。

通过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允许和鼓励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进行广泛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市场选择。

总之,市场经济主体对权利义务的要求表现在对民法的肯定上,民法的核心内容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满足了主体的自身要求。

三、增强民法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认识、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树立、增强民法观念的过程。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了民法观念的形成。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战略的逐渐明确,我国的民法观念也得以初步确立。

这方面突出地体现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

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民事主体地位的认识有个过程。

国有企业是否是民事主体,改革之初有过激烈的争论。

2.毋庸讳言,在我国从总体上看民法观念仍然薄弱。

历史上形成的“重刑轻民”现象和在改革中出现的“重经轻民”倾向仍然存在。

“重刑轻民”和“重经轻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我国是有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

在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民法观念极为薄弱。

虽然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在其末期参照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观念及法律制度变法修律,但终告失败。

以后的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也都没有改变封建因素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封建传统对我国现实生活的影响,造成民法观念不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2)对法律的继承性、共通性认识不足。

新中国的法律是在摧毁旧中国传统的基础上创立的。

在彻底废除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立新法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但这一过程完全割裂了我国法律与一切私有制法律的联系,使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法观念未能延续下来。

(3)“民法”一词在字义上往往被误解为“公民法”或“保护公民权利法”。

有些人从这一角度理解、解释民法,致使许多人只知有经济法,不知有民法。

观念的变革是制度变革的先导。

社会主义市场观念的形成,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反映这一变革的民法观念的树立,带来民事立法的发展。

改变民法意识淡薄的状况,增强民法观念,是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与法.法律出版社。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

[3]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文档为doc格式。

民法论文选题篇六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论文选题篇七

上午好。今天非常高兴能回到母校参加论文答辩,感谢各位老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审阅我的论文。我的论文题目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探讨》。现在,我就该文选题的背景、主要内容、理论和现实意义等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我国有九亿农民,“三农”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解决好农民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大量农民返乡种地,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出现,建立完善、公正、高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必要。20xx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一次提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随后,我国部分地区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颁布和实施了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已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条例》也进入了广泛征求意见的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为一项新型的仲裁制度,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在导师沈萍老师的指导下,我将硕士论文题目确定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探讨》,希望通过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仲裁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制度;第三部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

(一)关于仲裁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理论。

论文在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四个问题:一是介绍了仲裁的概念,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对我国现有的几种仲裁基本类型进行了介绍;二是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解释》有关规定的分析研究,结合与其他仲裁类型的比较,总结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特征;三是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特征的分析,界定其性质为行政仲裁,而非普通民商事仲裁;四是阐述了我国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制度。

论文在第二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制度进行了阐述:一是阐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二是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资格和聘用等有关问题;三是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诉讼的相互关系。

(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

论文在第三部分具体论述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有关程序性问题,包括:第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管和管辖问题;第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参与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等问题;第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包括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先行调解和作出裁决等。

(一)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仲裁理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概念,从此我国除原有的普通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之外,又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仲裁制度,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法律专业论文答辩自述法律专业论文答辩自述。我国的仲裁理论相对其他法律门类而言本就比较欠缺,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为一种新型的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本土性,没有外国经验可以沿用,没有历史经验可以继承,一切理论都是从头开始。《农村土地承包》和《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规定也非常简单。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现有基本仲裁类型的比较分析,推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宗旨,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性质与特征、仲裁机构的性质、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作了积极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仲裁理论。

(二)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程序等操作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方案,将促进仲裁机构的顺利设立和有效运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如前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规定都过于简单和原则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诸多操作性、现实性问题未进行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如何设置的问题、仲裁庭如何组成的问题、仲裁员的资格和聘用问题、仲裁机构的主管和管辖问题、仲裁参加人的种类和权利义务问题、仲裁的基本程序问题等等。各地出台的仲裁办法或规定(如《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等)虽然进行了一些具体规定,但都不全面且部分规定有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之本质。

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意见和观点(错误和有失偏颇之处在所难免),相信本文将对正在征求意见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条例》的出台,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民法论文选题篇八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民事活动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利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遵守法律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的范围]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出生时间的界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条[民事权利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和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民事活动是否与年龄、智力相适应]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6.[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效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精神病人的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相适应的界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精神病人、痴呆人行为能力的界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第十四条[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9.[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单位监护人]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单位监护人]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自然人行为能力不完全的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监护能力的认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法院监护人指定顺序]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

(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人数]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协议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争议监护的指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指定前置]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指定的成立]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不服指定的救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关系]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擅自变更监护的责任]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指定监护的诉讼]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指定监护诉讼终结前的监护责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20.[承担监护责任与变更监护关系诉讼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取消要件]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收养与监护权的冲突]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失踪宣告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的债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6.[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顺序]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而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8.[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案件的管辖]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与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0.[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1.[其他费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对下落不明人的债务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34.[宣告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宣告失踪的审理与被宣告人的财产管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5.[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无力代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财产代管人变更诉讼与承担代管责任诉讼的程序]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第二十三条[死亡宣告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财产权]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4.[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6.[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冲突]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收养关系不因死亡宣告被撤销而无效]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恶意致他人被宣告死亡的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返还财产请求权]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定义]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41.[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名义]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第二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两户的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两户的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2.[家庭负担债务的依据]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的依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家庭承担债务的财产保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协议内容]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45.[起字号个人合伙的诉讼名义]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个人合伙的诉讼名义]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拟制合伙人]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9.[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或合伙]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口头合伙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合伙人的增加]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第三十二条[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积累的财产性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54.[合伙财产的分割]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财产的处理]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的字号权和经营范围]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合伙事务管理]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及合伙负责人经营责任的承担]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的追偿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2.[退伙]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退伙人的债务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6.[合伙人逃避债务的责任]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各自财产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民法论文选题篇九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对于法人,法律是采取分类管理的,因此,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要对法人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民法通则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例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虑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法律又对不同的企业法人分别制定了单行法,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企业法人主要是财产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最活跃的,也是法律最要费心去规范的。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如人民法院就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的。认定国家机关是否属于法人,应视其有无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是否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来确认。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被视作法人,若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发号施令时,就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机关法人通常指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独立编制的各级军事组织。

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以往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剧团、学校、图书馆、医院、报社、电台等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如有些科研院所、出版社、赢利医院等,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尽管如此,必须注重事业单位的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的一个特征。这在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商业活动时,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有重大的法律认识价值。例如一个学校、医院收费是否合理,并不完全以市场供需状况来认定其合理性,而首先要以其公益性作为判断标准。

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该条例第3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分为须登记和免予登记两种。免予登记的团体有三类,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其他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设立的法律要件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的共同特征是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只能从事与团体章程或法律规定相应的事业。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这一按照法人设立的基础对法人所作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民法对法人的最基本的分类。我国民法目前虽未采纳,但对深化法人的认识,有重要的意义。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的特征,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一是设立人地位不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社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二是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而社团法人既可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三是有无意思机关不同,财团法人参与民事活动,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所以,财团法人属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如捐赠人捐与的扶贫基金,只能用于扶贫,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团法人由社员组成意思机关,属自律法人,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仅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如公立学校虽然收取学费或也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但所得利益用于补充经费不足或扩大其事业规模,“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所以仍属于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多属于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消费者协会、慈善基金会等也属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企业法人就属于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按法人登记地区分,在外国登记成立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成立的法人为本国法人。按国民待遇,外国营利法人与本国营利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一致的。基于国家的经济安全,对外国法人有时会有些限制,例如禁止从事能源开采、不得参与和国防有关的工业等。相反的,为了吸引投资,对外国法人会有些优惠,例如减免税收、允许用外汇结算等。

民法论文选题篇十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论文选题篇十一

在法學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指采用科学的方式,以及相关的规范化的法律案件。目前美国、英国等相对比较注重在民法案例分析中运用逻辑性、整体性较强的分析思维,且有相当多的国家采用casebycase的策略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而在一些大陆系的国家当中,例如德国,它所使用的是思维体系化方法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从各个国家的不同民法案例分析的具体情况来看,目前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民法案例分析,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加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案例分析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规范性。

实际上,民法案例分析的模式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因而在各种民事案例中均能适用,且民事案例分析还具有自我设计以及自我构思两个特点。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融入的思维方式也必须有所不同,并且要通过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分析理念的全面化来对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和策略加以完善,这样才能对其中存在的各种不足和问题进行细致的探究。目前我国在进行民事案例分析时,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规范化、完善性的分析方法,因而导致了国内民事案例分析始终不能获得较高的质量。

2、解释性。

民事案例分析法不单单指一种分析事实案例的策略,同时它也是解释法律的重要方式。民事案例分析能够通过分析各种数据与事实,对事实整体真相进行明确,并将法律事实进行陈述,这样就能建立起符合构成法律要素的重要事实,从而使得法律能够发挥出真正意义上的引导作用。另外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法律适用的特性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在法律的基础上对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客观的解释和分析。

3、逻辑性。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一定的思维逻辑性特点,例如在进行请求分析时,其所使用的思维程序以及思维方式都是比较固定的,因此必须按照固定的程序虽民事案例展开分析活动,这样才能依靠法律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实行强有力的捍卫。

民法论文选题篇十二

所有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自己国家、保护公共财产、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做法都可以叫做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当代社会所高度提倡的良好风尚之一。最近几年以来,因为见义勇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导致社会上对见义勇为的看法大打折扣,极大削减了人们见义勇为的“执行度”,造成社会“缺爱”。在我国现已有的法律体系中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保护也是寥寥无几,为了可以确保见义勇为者得到应该拥有的民法律保护,我国需要制定严密的相关民法保护。

国家合法公民舍己为人,保护自己国家、保护公共财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一切有益于社会稳定、国家安定、人民幸福的行为统称为见义勇为。作为可以充分展现当代社会风气行为之一的见义勇为,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值得被推广传播。但由于缺乏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社会上普遍对见义勇为积极性不高,由此看来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刻不容缓。

一、法律中见义勇为的定义和界限。

在完善见义勇为相关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之前,我们必须给见义勇为下定义规定其范畴。

同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行为和拯救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都是见义勇为。一直以来,社会各界都是在道德层面上对见义勇为进行评定,没有更进一步的分析这种行为,最后甚至导致出现了其他的不必要纠纷,最终降低了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一)法律中的见义勇为。

我国并没用对见义勇为进行很严密的定义,很多相关法律文件中甚至没有提到见义勇为这种行为,这是我国法律上的一大漏洞,应该被重视。尽快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二)构成见义勇为行为的必要法律条件。

1.实行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在十分紧急的时候,实施者按照自己的判断对所发生的事所做的处理,与实施者本人身份无关。

2.实行见义勇为的自然人要有救助他人或者自己于危难之中的行为。

在其他公民、国家等其他集体或个人受到危险的时候,实施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实施了保护行为。

3.实施见义勇为的自然人不受到任何法律方面所规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自然人并没有义务去救助那些受到所害的公民、社会、国家等,实施见义勇为的自然人,完全是靠实施者自己的个人意愿,根据他们的主观判断来决定他们的处理方式。

4.实施见义勇为的自然人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集体利益和减少公共损害。

本质上来讲,见义勇为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集体利益和减少公共损害的行为。而且,实施该种行为之后必须对社会、国家或个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中的基本特征。

(1)见义勇为的实施者不受到任何法律方面所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约定。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时候要判断实施者是否是约定人,判断实施者是否是出于主观判断之后的自愿行为。

(2)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其他公民、国家等其他集体或个人合法利益。在舍己为人的基础上为对社会、国家或个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3)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时候需要有舍己为人的基本特点。在判断见义勇为的时候实施者必须要有舍己为人、不顾个人安危的特点。自然不必要是那些危及实施者自生命的行为才可以,一定程度上的舍己为人都是见义勇为特点的行为。

(四)我国民法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性。

(1)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将见义勇为行为定义为无因管理行为,并且这种定义在学术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肯定和支持。我国国内人士也有不少人认同这种说法。

(2)有些学术界的人士混淆了法律行为和实际行为的概念,将见义勇为定义成一种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3)一些人认为,见义勇为是实施者的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并找到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本文认为,自我保护和见义勇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同点,但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4)还有一些人把见义勇为定义成“防止侵害”,这其实是对上文中提到的“无因管理”的一种延伸拓展。由于“防止侵害”不能完整概括见义勇为,所以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

二、现阶段我国已有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措施。

目前为止,我国现阶段已有法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行为有集中的法律保护措施。目前为止,主要的保护措施是资金补给。

(一)向被救助者提出资金补给要求。

这项权利在我国现已有的法律体系中已有明确规定。

(二)向受到利益的公民提出资金补给要求。

实施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之后可以向受到利益的公民寻求一定的资金补给。在我国现已有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对这种资金补给做了硬性规定,规定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实施者有权利向受到利益的公民要求一定金额的资金补给。

(三)向国家提出资金补给要求。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国家或个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实施见义勇为后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时,实施者可以向国家申请一定金额的资金补给。

三、如何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现今为止,我国法律中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的漏洞。

(1)没有集中、统一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

(2)没用对见义勇为行为资金补偿做硬性规定。

(二)增强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执行力度。

(1)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行为的针对性法律体系。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应该重视起见义勇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精确定义,对实施者的法律保护要得当。

(2)调动社会力量嘉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实施者。通过这种方式使见义勇为重新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让世界充满“正能量”。

(3)各界相互结合,一起保卫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相关法律领域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过以及资金补偿准则,确保见义勇为实施者的利益。

四、结语。

在见义勇为行为日益减少的当今社会,我们都应该静下心来,仔细思考下见义勇为这种行为所带给我们的“能量”,相关法律部门要尽快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增大该项法律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可依,绝无冤情”,让世界重新充满爱,充满“正能量”!

民法论文选题篇十三

[摘要]配偶权是指合法夫妻间互为配偶关系的基本身份权,权利人享有专属支配其身份利益的权利,对方及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虽然设计了配偶权的一些内容,但不够明确、具体,尤其对侵犯配偶权的缺乏完善的保护机制,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乃至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并完善配偶权的保护机制,确保配偶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关键词]配偶权;立法;侵权。

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和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推崇和重视,而包含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却一直处在非常尴尬的境地。

不可否认,随着人类文明的巨变和追求自由、崇尚、平等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传统的以专制为特征的某些身份权如家长权、夫权确实因其对社会对人类的反动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身份关系中注入了平等、自由、民主的新鲜成份,于是现代意义上的、充分体现和尊重人的价值的进步和平等的身份权诞生了,配偶权就是诸多新型身份权中的代表。

一、配偶权概述。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

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笔者认为,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配偶权的权利主体虽为夫妻二人,但它的性质不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之所以是配偶,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与其成为配偶,具有公示性。

(二)配偶权的内容。

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

究竟配偶权包括哪些派生的身份权利,学者们的主张颇不相同。

配偶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

笔者认为,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权。

二、从夫权到配偶权的历史必然。

配偶权是从古代的夫权演变而来,在早期罗马法中,已出嫁的妇女通常属于丈夫家庭的成员,服从丈夫的权利,解除同原属家庭的一切关系,这就是早期罗马法中的“归顺夫权”。

在中国封建社会,理论上认为,“妻子受命于丈夫,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夫亦可,妻子不奉丈夫之命,则绝,丈夫不言及是也。

是谓夫为妻天”。

新中国成立以后,彻底废除了封建夫权,建立了现代意义的配偶权。

以配偶权替代夫权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其依据是:

(一)夫权制度不符合人类要求平等的思想。

在人类社会中,人人生而平等,应当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在历史上,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却是长期存在的,这种不平等反映在婚姻关系中,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夫权统治。

夫权的本质是不平等之权,是确立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统治权。

这种不平等的夫权,有悖于人类平等的要求,违背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协助的本旨。

(二)夫权制度不符合民主思想的要求。

专制是对民主的反动,而夫权制度的核心是封建专制,是丈夫对妻子以及家庭的专制统治。

在夫权统治下的婚姻关系,妻子只是夫权关系中的义务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夫权成为一种相对权、对人权与身份权的绝对权本质属性相悖。

(三)夫权制度不符合人类自由的要求。

自由的本质是不受他人支配、不受他人拘束。

人只有享有人格的自由,才能充分享受人生,创造自己的幸福。

夫权的基本性质是人身支配性,是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妻子只能接受丈夫支配的“权利”,而无反抗这种支配甚至取得这种支配的权利。

而配偶权恰恰体现的是配偶相互之间的人格自由,反对对方对自己人身的支配。

三、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首先应明确的是《婚姻法》对于学者们普遍承认的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互负忠实、尊重义务,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请求互相帮助权。

在保护方面,受侵犯的配偶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另一方为请求权,这便又回归到夫妻之间的以伦理道德为主导之私法自治的领域中了,只是在婚姻义务和道德规范之下有不能实现该请求权之必要时,才可能动用法律的底线保障作用,主张离婚或者损害赔偿等。

[3]在基本不改变现行《婚姻法》的前提下,对于具体立法完善的操作,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一)婚姻法具体内容的改变。

1.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

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应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

现行法律把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2.配偶之间,原则上坚持现行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过错赔偿”之规定,但严格意义上的婚内赔偿案件应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行为,除了可以间接地向有过错方配偶主张外,还应增加解释“对于第三者恶意侵犯他人配偶权并在客观效果上造成无过错方配偶身份利益的重大损失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可以是‘第三者’,并且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提出请求时不限于仅在离婚诉讼中”。

民法论文选题篇十四

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结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例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

2、案例分析方法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案例分析不是单纯地确定客观事实,重要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即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必须对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

3、案例分析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思维结构。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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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
私法的死亡——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09
</&#83cript> 涂斌华*(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 200042)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激烈变革,市民社会正在日益消亡,其标志是作为其基本构成主体的私的个人的消亡.........
法学近代化论考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2-12-28
</&#83cript> 法学近代化,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几年,我们在法制近(现)代化方面已推出了诸多成果,但对法学近代化问题则尚未展开充分的论述。本文试对法学近代.........
近代史论文题目 近代史人物论文(精选12篇)
发布时间:2023-12-05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
2023年当代文学论文选题 现当代文学论文选题(优质13篇)
发布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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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通用15篇)
发布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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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与民心为题申论作文 民生与民心为题范文4篇
发布时间:2024-04-05
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史为镜,可以知古今。”纵观古今,我们不难看出:成就大业,一统天下,与老百姓的沟通是必不可少的,今天查字典的小编为您精心挑选了几篇关于民生与民心......
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精选15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
论文理论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3-08-05
一、毕业论文撰写前理论准备的重要性 由于毕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检验学生数年学习中掌握知识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水平的一份综合性答卷,所以毕业论文撰写前的理论准备显得十分.........
最新近代史论文应该 近代史人物论文(优质9篇)
发布时间: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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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论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2-10-30
</&#83cript> 摘 要:法律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法律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
近代史论文 近代史人物论文(实用9篇)
发布时间: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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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文章的写法 理论论文(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16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
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哲学基础民法学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4
关键词:不作为/侵权行为/法哲学基础内容提要:支持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哲学理论包括自由主义理论、共同体理论和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理论。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合理范围内的作为义务,是对自由的必要限制,会导致社会整.........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调研报告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1
1个人信息基本问题概述进入信息时代,我们的手机不时地会接到推销电话、垃圾短信;我们的邮箱不时地会收到垃圾广告。有的推销人员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让人们深感不安。估计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有时在大街上会有人让你填一些个人信息的表格和地铁上扫微信码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导致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根据CNNIC研究,90%的网民在填写这些调查问卷时会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
委托合同民法典 委托代理合同民法典(优秀6篇)
发布时间:2023-09-14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委托合......
最新道德与法治小论文 思想道德与法治论文(优质15篇)
发布时间:2023-12-16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
最新现代企业管理的论文题目 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大全8篇)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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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世界近代史论文 近代史人物论文(优秀17篇)
发布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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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选题(优秀12篇)
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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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论文选题(精选11篇)
发布时间: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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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2-12-10
</&#83cript>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
论基层民主法律制度化提纲
发布时间:2023-01-05
毕业论文 南昌大学 .........
江泽民“三个代表”的理论特色
发布时间:2023-03-06
今年年初,江泽民同志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他指出:“只要我们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就能永远.........
最新现代教育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模板14篇)
发布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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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政府理念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
发布时间:2023-08-05
[关 键 词]:行政许可法 法治 依法行政 理念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我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应当承认.........
县法院人民法庭论坛座谈会领导讲话
发布时间:2011-12-29
同志们: 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今天我们在此召开首次人民法庭论坛座谈会。刚才,各位中心法庭庭长就如何贴近民生,充分发挥职能,更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工作水平等依次作了发言,有的发言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3-04-18
</&#83cript> 杜宴林毋庸置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
最新现代礼仪论文 现代礼仪论文心得体会(优质8篇)
发布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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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优质16篇)
发布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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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3-02-17
</&#83cript> 哈贝马斯著 逢之译 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Jurispruden.........
现代礼仪论文字数要求 现代礼仪论文(精选12篇)
发布时间:2023-11-30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民间文学概论新编 《民间文学概论》(五篇)
发布时间:2023-06-14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
毕业论文写作理论方法
发布时间:2024-03-23
一、毕业论文撰写前理论准备的重要性由于毕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检验学生数年学习中掌握知识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水平的一份综合性答卷,所以毕业论文撰写前的理论准备显得十分重要.........
试论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其深化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3-03-29
</&#83cript> 一、理念及司法理念如果单从字面进行阐释,理念可以作理想、信念的理解,也可以作原理、观念的理解。可见,在不同的语境中,理念的含义会有所不同。本文的主旨.........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5
第xx届第x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xxxx年x月x日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x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
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01
</&#83cript> 自1840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之后,清政府面对列强屡战屡败。当时许多有识之士强烈要求变法,建立新的制度,以富国强兵,抵御外侵。本文就当时清政府变法过程.........
2023年近代史论文题目(通用14篇)
发布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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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现代礼仪的论文 现代礼仪论文心得体会(优质8篇)
发布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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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论文范文(精选七篇)
发布时间:2023-06-26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达到了新的高度。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法典编纂的先河,是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讨论发言 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精选10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人民......
情与法的议论文800字范文 情与法的议论文范文三篇
发布时间:2024-03-25
是时候来面对这种威胁社会情非得已的“不法”了,法律的执行确实不能掺杂一丝个人的感情,但法律的缺陷却需要情来维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情与法的议论文800字......
2023年法学论文题目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实用10篇)
发布时间:2023-09-12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法学论文......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 行政法理论文(模板17篇)
发布时间:2023-12-26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2023年道德与法治小论文 思想道德与法治论文(优秀18篇)
发布时间:2023-11-18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
2023年法律论文选题热点(优质9篇)
发布时间: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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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小论文 思想道德与法治论文(实用19篇)
发布时间:2024-03-24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
法学形态考——“中国古代无法学论”质疑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07
</&#83cript> 法学形态,是法学理论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我们对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法学这个有着重大分歧的问题的基本看法。因此,尽管法学形态以前还没有人提起过.........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25
</&#83cript> 在古代东方法中,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的正常交换和流通,都起着极为重要.........
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全......
最新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法律教育毕业论文(精选8篇)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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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讨论发言 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模板14篇)
发布时间:2024-03-23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
最新书法论文题目参考 书法心得体会论文(精选13篇)
发布时间: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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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学道德与法治论文题目 小学道德与法治论文(大全8篇)
发布时间: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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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近代史的论文题目(优秀14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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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学道德与法治论文题目 小学道德与法治论文(大全8篇)
发布时间: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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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论文题目(优秀9篇)
发布时间: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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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企业经济法概论考试题及答案大全
发布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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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近代史论文(汇总14篇)
发布时间:2023-12-28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2023-02-17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新生代农民工
发布时间:2023-01-19
一、名称由来 特征概述 二、新生代民工的消费特点 个人消费支出快速增加,不再为攒钱而使自己变成苦行僧——这是不同于父辈的显着特点。 据广东省统计局抽样调查显示,09年.........
关于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议论文模板7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一些有关于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议论......
最新近代史论文参考 近代史学术论文格式(实用20篇)
发布时间:2023-11-16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真题 法考民法真题解析汇总
发布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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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论文 农业现代化的论文(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
2023年民俗文化论文 清明节民俗文化论文(模板13篇)
发布时间: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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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毕业论文哪个方向好写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优秀9篇)
发布时间:2023-12-21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
最新道德与法治小论文 思想道德与法治论文(汇总13篇)
发布时间: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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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的论文题目(优秀9篇)
发布时间: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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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现代企业管理论文题目(5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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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世界近代史论文(优质12篇)
发布时间: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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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讨论发言(4篇)
发布时间:2023-08-07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通用13篇)
发布时间:2023-11-16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
毕业论文选题的具体方法
发布时间:2023-04-19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
最新民间文学论文题目(5篇)
发布时间:2023-07-13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
医学论文选题的基本方法
发布时间:2023-08-08
根据调查医学论文是医学科研工作的最后阶段,通过文字形式记录医学研究的最新结果。医学论文的质量高低是反映医学科学水平和动向的重要标志。 1 根据课题研究的结论来确定主题 这是常用的方法,可分为.........
毕业论文选题的具体方法
发布时间:2022-08-22
17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笛卡尔曾经说过:“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要选好毕业论文的题目,只了解选题原则还不够,还需要了解和掌握选题的一些具体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
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
发布时间:2012-01-07
在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一、征税根据问题的新思路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什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还要征税?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的征税是凭着国家*权力,.........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中违法与不法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3-03-24
一、问题的提出--“违法”抑或“不法”?作为法律学上的规范用语,“违法”与“不法”是两个涵义与功能存在差别、却又容易引起混淆与争议的概念。“违法”是最为人们所熟悉、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一般是.........
近代史论文(实用9篇)
发布时间:2023-11-16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2-08-20
</&#83cript> 引言 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
论法与道德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3-02-08
</&#83cript>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道德与法律.........
最新民法里的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考试案例题优质
发布时间:2023-05-28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
民法典心得体会 民法典心得体会数(优质14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
民法典心得体会 民法典心得体会数(优质14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
民间艺术论文(精选9篇)
发布时间:2024-01-08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
浅论“法治”与“法律权威”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23-03-27
</&#83cript> [内容摘要]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提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 ,党的十六大坚持了法治建设的方针路线。笔者认为,进行法治建设就必须对法治,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