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一
一、_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自愿离婚。
二、儿子_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____抚养,由______________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______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的_____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现协商归_________________所有,由__________________一次性给付_____某现金__________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______万元,归________________所有,______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_________________可在__________(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__________(时间)送回___________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_____天与__________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二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离婚时,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好了离婚协议书,就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完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其实,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参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等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夫妻一方有过错,出于愧疚往往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能算数。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条件优厚的离婚协议书,也不意味着掌握了财产分割的主动权。不过,离婚协议书里记载的内容,可作为夫妻感情及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来使用。
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与×××于一九××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因××××××××××,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的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所有,×××搬出。
二、×××、×××的婚生子女×××归×××抚养,×××每月给×××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18周岁。
三、现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全归×××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5000元人民币,由×××负责赔偿。
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三
在河谷地区发展的农业称为河谷农业,一般沿河呈带状或条状分布。高山地区的河谷地带,由于地形较山地低,气温较高,无霜期比山地长,降水条件较好,河水又可作为灌溉水源,河谷两侧的.山岭一般都有森林,使谷地土壤的腐殖质较丰富,土壤比较肥沃,是山区相宜耕作的地区,河谷地带的农业发达,被称为河谷农业。例如我国青海省黄河谷地,湟水谷地都是典型的谷地农业区,是青海省的主要耕作区。雅鲁藏布江谷地也是河谷农业。青藏高原区也有。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四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五
必须符合以下的有效条件:
(1)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这里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仅指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就是说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只能通过法院适用诉讼程序解除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不能适用行政登记程序协议离婚。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一方当事人因患精神病等丧失行为能力),不得适用登记程序协议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办理。
(3)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即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也不是一方或双方因发生争执而出于一时冲动和义愤所为以及双方为达到某种不良目的虚假性离婚和其他非自愿的不正当离婚。
(4)不得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双方协议离婚须合乎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六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七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八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率的提高,越来越进入陌生人社会,伴随而来的也是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
不过有不少人对于离婚的风险却不能很好的把握,在离婚的时候往往会吃了大亏。
像很多人就不能理解离婚协议书的作用,有不少夫妻以为签了之后就能万事大吉了,不能反悔。
因为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九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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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十
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用去法院而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必须有三个条件:
第一,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
第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已达成一致。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另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为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关于这类婚姻的处理方式和最快捷的程序,我们将在本书最后一章阐述。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十一
离婚协议并不是在签订后,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把离婚协议备案在民政部门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协议离婚要注意些什么?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只要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离婚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虽然的手续简化了,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协议离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还要出具两人共同签名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平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是无效的。例如,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协议不允许对离婚附加期限条件,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使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受到阻碍。对住房分配、离婚一方给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且必须合法。
3、协议离婚时,当事人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能为了尽快离婚或图省心,而放弃自己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权利,以免将来后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有些人协议离婚后,马上又反悔,无非两个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时之气,而协议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后,都想起对方的优点,仍相互关心,放不下对方,觉得当时办离婚太草率。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办复婚登记就继续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一种因素是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必须到法院起诉。
总之,要想避免发生纠纷,离婚双方在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十二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手续,只能适用诉讼手续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手续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手续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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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十三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篇十四
【客户咨询】我与妻子赵某因感情不和于1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赵某提出了许多苛刻的条件,而我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就违心地答应了她的无理要求,和她签订了离婚协议,将大部分夫。
【律师解答】。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回体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因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撤消该财产分割协议的。但如果想最终达到撤消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目的,你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是不可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