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一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深入研究和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特制定晋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畅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本单位(系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本单位(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点工作情况等;
3、本单位(系统)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违纪问题;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10、其它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和本单位(系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厅)、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承办本单位、本系统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3、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时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知晓后24小时内报告。
4、重大事项报告要写明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随着事态进展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办公厅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报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后报送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
1、报告重大事项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做到重大事项即发即报,防止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2、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准确性。重大事项报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事实清楚,信息准确,表达清晰。切不可道听途说,模棱两可,带来判断失误,造成工作损失。
3、办公厅对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要立即登记,迅速报请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安全、保密地做好承办工作。
4、各单位要将重大事项报告列入责任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厅不定期进行通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三
重大或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电梯困人、爆炸、突发性停电、水浸、盗窃、打架械斗等破坏行为;刑事案件;用户集体投诉(三家以上);中央空调主机、发电机、高低压电柜、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主要设备设施故障。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两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吧!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局干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六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文档为doc格式。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部落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xxxxxxx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八
(一)本制度报告的对象为县政协领导和机关干部职工。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党员领导干部应邀参与的民族宗教活动;
8、机关干部应邀参加社团组织活动及大型联谊活动。
9、办公室接待中反映出的社会热点、政治敏感问题及倾向性问题。
10、政协机关干部在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三)本制度第二条之“1-6”款,县处级干部应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报告县政协党组,并按规定报告县纪委。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九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同时施工或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的,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应由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十一
1、学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个人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需向组织说明的问题,范围一般为:营建、买卖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聘用配偶、子女亲友在本校从事临时工作的情况;租贷学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况。应在事前书面报告教委政工科,属不可预见的应在事后10天内报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师生违法犯罪、侮辱殴打教师、火灾、被盗、伤残、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学生出走等突发性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教育局办公室报告,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须同时报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项报告:学校5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以及万元以上资金的出借;学校商店、食堂等承包,应事前书面报告教育局计财科。凡需公开招标和统一采购的项目均要按有关程序办理。
4、组织学生外出春、秋游,社会实践等活动,事前应书面报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则上要“就近、徒步”,确需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安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停课(或调休)一天以上,校长(书记)外出两天以上和组织教师集体出县外出活动,需事前书面报告教育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校长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到办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它对学校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总支委员会或者班子成员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七)形成纪要。学校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八条学校总支委员会议和班子成员办公会议记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党总支书记或者校长审定签发。
第九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整理后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十三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对重大信访事项的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报送,便于市纪委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掌握动态,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重大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涉纪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登记报告:
(一) 多次进京、赴省、到市重复信访的;
(二) 案情比较复杂、有疑难问题的;
(三) 有异常信访活动,可能造成重大信访事件的;
(四) 需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研究解决的信访案件。
(五)涉及面广或事出有因,公众或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六)应当登记报告的其他重大信访事项。
二、处理下列涉纪信访事项,应及时登记报告:
(二)违反《信访条例》的越级访、暴-力访;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
(四)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违规违纪办案的;
(五)信访人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
(六)信访有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批示的;
(七)应当登记报告的其他重大信访。
要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对重大涉纪信访案件受理、检查应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主要领导、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
六、对重大信访事件处置,基层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不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照信访应急预案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置。
七、对在重大信访事项处置中不及时、不妥当或没有及时报告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重大信访事件由市纪委信访室负责每月汇总分析一次,并报委局主要领导阅批。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公司。
一、报告人的范围:公司党政班子全体成员。
二、按规定应报告的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或纪检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要求
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登记表报公司纪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十四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同时施工或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的,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应由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篇十五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状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状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群众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能够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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