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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语篇一
第二十五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调查保护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弘扬。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九条传统民间艺术特色鲜明,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命名。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三十一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并予以保护;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具有保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语篇二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七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和相关文物的保护,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语篇三
2008年6月7日,我市淮海戏、楚州十番锣鼓分别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今年5月26日,我市淮海戏表演艺术家杨秀英入选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现将我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汇报如下:
一是制定了五年保护计划。第一个五年保护计划从2007年起,分步实施资料收集整理,建立较完整的淮海戏资料库、设立淮海戏历史陈列室、以优惠政策招收学员,培养淮海戏传承人、录制优秀剧目音像资料、举办淮海戏艺术节等工作,以加强保护,推动传承。
二是建设了淮海戏博物馆。2008年9月,江苏省淮海戏博物馆在我市中洲岛竣工开放,作为展示和宣传淮海戏历史和成果的重要阵地,排演、交流淮海戏的活动场所,传播和学习淮海戏知识的课堂。淮海戏博物馆通过实物、图片、模型、书画、音像资料,以及现代多媒体技术等,来呈现淮海戏在淮安地区的发生和发展的概貌,为保护传承淮海戏作出了一定贡献。
三是建设了淮海戏专题网。由我市文广局的组织领导及江苏省淮海剧团的支持下,筹建了中国淮海戏专题网站,网站设立剧团介绍、剧目介绍、人物简介、专题资料、视听下载、淮海戏图库、淮海戏动态、演出信息、遗产保护等栏目,对淮海戏的历史渊源及沿革、基本内容及特征、重要价值、传承现状等方面作了详尽介绍,并提供大量的传统及现代剧目以供下载,进一步扩大影响,推动了淮海戏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四是申报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底,我们按照国家文化部及省文化厅相关要求,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6月11日,国家文化部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我市淮海戏表演艺术家杨秀英入选,为淮海戏的传承提供了基本保障。
五是建设了传承机构。在淮安文化艺术学校开设淮海戏班,由我市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淮海戏表演艺术家杨秀英、戏剧梅花奖获得者魏佳宁等淮海戏主要传承人授课,为淮海戏的传承发展培养传承人。
(二)楚州十番锣鼓保护现状。
一是制定了保护计划。第一个五年保护计划包括翻译已搜集的古书工尺谱为简谱,购置有关服装、道具,出版以楚州“十番锣鼓”为题材的图书册,建设传承基地,加强对外交流等各个方面。我市楚州区文化馆,组织人员对楚州“十番锣鼓”的盛兴年代、演出道具、演出场景及风俗等作了进一步调研。掌握了许多历史资料和实物资料;搜集整理了楚州“十番锣鼓”的演奏方式、演奏乐器、乐队编制、乐器定弦法等相关材料,为出版相关书目奠定了基础;完成了“十番锣鼓”的十首乐曲以及几十首锣鼓曲牌的工尺谱译谱工作。
二是投入了一定资金。2008年6月7日,十番锣鼓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为了更好地予以保护传承,楚州区政府克服财政困难,投入一定资金,用来添置乐器、服装等必备物品,调动了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与参与度。
三是挖掘了一批曲目。为了更好地挖掘整理楚州十番锣鼓曲目,我市楚州区文化部门给楚州十番锣鼓声及代表性传承人周宝洪同志提供非常宽松的环境以及相应的资金,先后整理出了《金盆捞月》、《咏花》、《咏蝶》、《到春来》、《前探营》、《后探营》、《归依》、《红楼撇子》、《朝天子》、《阳告》等十首曲目。
四是开展了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员是更好地传承十番锣鼓的重要举措。楚州十番锣鼓刚刚被挖掘整理出来的时候,演奏人员仅仅限于专业文艺人员,如文化馆专业演奏员和剧团乐队成员。2008年以来,我市楚州区积极组织举办十番锣鼓演奏人员培训班,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周宝洪亲自授课,动员文化馆及社会上器乐演奏培训班中的学员参加学习,尤其注意培养年轻演奏人员,以推动项目传承。办班初始,大多数人对十番锣鼓的了解不够深入,兴趣不大。楚州区文化馆组织人员分别有针对性的做相关人员工作,耐心细致解释,通过培训,学员们一改对十番锣鼓演奏认识不足的状况,学习投入,演奏认真,显现了一定的效果。现在,已形成了以专业演奏人员和社会各界演奏者共同组成的十番锣鼓演奏队伍,促进了十番锣鼓的普及传承。
五是加强了对外交流。2008年11月,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茶亭十番”的传承人员来我市进行艺术交流,与我市楚州十番锣鼓传承人共同探讨十番音乐中演奏方式、乐器种类、乐队编制、乐器定弦法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今年4月11日,我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楚州“十番锣鼓”应邀参加“连云港之春——苏北鲁南民俗文艺精英赛”。这是“十番锣鼓”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首次代表淮安赴外参加大型演出。我市楚州区文化馆针对广场演出的特点,在乐曲的旋律节奏、演奏技法等方面作了相应调整,使舞台效果和观赏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获得观众一致好评。
六是扩大了社会影响。近几年来,我市一直非常重视对十番锣鼓的宣传报道,以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新华日报》、《淮安日报》、《淮海晚报》、《淮海商报》、《新楚州报》、楚州电视台以及多家网站和相关出版社共同参与,利用文字、图片、录像、专题片等方式,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报道,今年6月份,全国多家电视台慕名而来,分别在楚州勺湖公园及吴鞠通中医馆等地,拍摄了楚州十番锣鼓专题片。
(三)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现状。
我市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名,即淮海戏表演艺术家杨秀英,于今年5月26日入选第三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现有正式徒弟3人,分别为许亚玲、吴玲和苗爱华,均为国家一级演员,经其指点过的演员数以百计,现仍在我市文化艺术学校淮海戏班授课,所教学员卢蓓蓓曾于2005年5月荣获全省小梅花金花状元第一名。目前,我市正在起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机制,明确扶持和资助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办法,监督、指导、考核传承工作等各项制度,以加强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
(一)采取的保护措施。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其是加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我市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基础上,2008年9月,我市原文化局与广电局合并成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挖掘、保护、传承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工作。2009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淮政办发〔2009〕26号),组织我局及我市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教育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等相关部门成立了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协调处理保护工作,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等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是修订保护规划。结合江苏省淮海剧团改制的实际情况,在2007年已经制定的淮海戏五年保护计划的基础上,指导江苏省淮海剧团对原有五年计划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使对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更加符合剧团改制市场化运作后的实际情况。对于楚州十番锣鼓,指导楚州区文化局认真制定了楚州十番锣鼓保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步骤,明确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确保经过五年的挖掘、整理、保护和传承,使之脱离后继乏人、处境艰难的尴尬境地,并重现昔日风采。
三是提供经费支持。尽管我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但市财政克服困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纳入预算,每年20万元,并明确要求要向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濒危项目倾斜。楚州区为进一步加强十番锣鼓的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克服财政困难,一期投入10余万元,建设“楚州十番锣鼓传承基地”,利用楚州区文化馆现有100余平方米的活动室,重新改造装修,配以与十番锣鼓相关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实物等资料,添置陈列演奏乐器、多媒体设备。并利用基地这一平台,培养人才,研讨技艺,组织演奏。目前,该项工程已经完成项目规划、立项及设计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前竣工挂牌。
四是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及《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文件法规,起草了《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讨论稿)》,制定保护传承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各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尤其是重点加强了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目前,该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是加强展示传承。一是举办活动,推动传承。利用庆祝“文化遗产日”的活动契机,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淮海戏和楚州十番锣鼓参加展演。二是建设场馆,加强保护。建设了淮海戏专题博物馆,为加强宣传展示,构建保护载体,提供了平台。三挖掘创作,延续保护。江苏省淮海剧团创作排练现代淮海戏《续弦记》(又名《老县长的第二春》),并对传统剧目《皮秀英》进行重新加工排练,为淮海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续弦记》于2008年10月22日在南京参加了第三十一届世界戏剧节的展演,受到省委宣传部和中国剧协的领导专家的一致肯定。重排传统剧目《皮秀英》晋京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系列活动,受到一致好评。楚州十番锣鼓注重挖掘整理古曲谱,完成了对《咏花》、《咏蝶》、《到春来》等十首古曲的译谱和整理工作。
六是加强对外交流。一是2008年6月17日—19日,我们组织淮海戏晋京参加文化部主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系列活动,受到首都领导和观众的热烈欢迎和一致好评。二是今年4月11日,我们组织楚州十番锣鼓赴港城参加“连云港之春——苏北鲁南民俗文艺精英赛”,获“优秀表演奖”,载誉而归。
(二)保护工作经验一是组织保障是基础。由政府牵头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保护机构,为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是经费保障是关键。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资料的搜集、整理、保存、研究等保护工作,以及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经费保障是关键。
三是制度保障是重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的指导、督查及考核等制度,为推动保护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健康、有序、稳步推进提供了保障。
(一)存在问题。
二是保护传承机制尚待完善。目前,我市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办法和传承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传承研究工作尚嫌不够。虽然目前我市开展了一系列展示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工作,但是,传承的广度和研究的深度尚嫌不够。
(二)对策措施。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网络,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已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健全由政府牵头,文化、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旅游、教育、民族宗教等部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拟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是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加大投入力度。不仅要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确保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经费来源的稳定,还要积极探索并构建社会资金投入机制,以拓宽保护经费的来源渠道。
三是完善保护传承机制,规范保护工作。进一步健全并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机制,突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并加强对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单位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江苏省淮海剧团适逢机制改革,拟将国家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建设纳入机制改革工作,将淮海戏的保护和传承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为淮海戏的传承发展注入活力。
四是建设项目传承基地,搭建传承平台。加快楚州十番锣鼓传承基地建设进程,配备与楚州十番锣鼓相关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实物等资料,添置陈列演奏乐器、多媒体设备,并利用基地这一平台,培养专业人才,研讨传承技艺。另在古镇河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条街”建立十番锣鼓展览陈列兼演奏室,方便十番锣鼓民间爱好者参加十番锣鼓各类展示、培训、传承活动。
五是广泛开展传承培训,推动传承发展。一是继续加强对江苏省淮海剧团青年演员以及淮安文化艺术学校淮海戏班学员的传承培训,进行规范化训练和定位性培养,使他们能够真正成为淮海戏的传承者,为推动淮海戏剧种的发展作出贡献。二是继续举办十番锣鼓演奏人员培训班,不仅要动员文化馆及社会上器乐演奏培训班学员等专业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还要面向社会,广泛吸纳器乐演奏爱好者,拓宽楚州十番锣鼓的传承面,推动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语篇四
中国是个以农耕为主的'农业大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源自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耕社会的必然产物.由于工业化的大发展造成了非物质文化艺术逐步消逝.通过农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浅析了农村现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作者:郑颖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刊名:发展英文刊名:developing年,卷(期):“”(12)分类号:x3关键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语篇五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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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语篇六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20xx年,我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是我区申报成功的第一个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也是我国第一次跨国联合申报成功的范例。20xx年,我区申报的中国蒙古族呼麦艺术被公布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前,我区四级名录体系已初步建成,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89个,自治区级项目499个,盟市级项目1190个,旗县级项目2312个,乡镇级项目59个。保护机制也逐渐完善,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7人,自治区级传承人508人,盟市级传承人2104人,旗县级传承人3732人,乡镇级传承人108人。设立了13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6个蒙古族长调民歌、蒙古族呼麦传承基地。开展“双百保护”工程对濒危、重点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千校万户”计划,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编辑、出版了《内蒙古蒙古族传统服饰典型样式》、《内蒙古蒙古族长调民歌风格区及其典型曲目》和《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图文集》等保护学术成果。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多有益成果,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保护工作也遇到了新的挑战: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濒临失传,甚至消亡;一些地区保护意识仍然不强、投入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划和措施;少数地区不当开发,资源破坏和流失严重;很多项目传承后继乏人,非遗保护形势严峻。内蒙古作为民族文化强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一)本条例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相关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非遗保护工作实践和民族自治地区实际起草的。
(二)在总则中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明确了的适用范围、保护方针和保护原则。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职责。苏木乡镇是非遗保护的前沿,故要求苏木乡镇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非遗相关保护、保存工作。还强调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我区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中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而独特,草案专门做出重视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对人口较少民族以及贫困地区的非遗保护、保存给予重点扶持的规定。
(三)有关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规定。名录体系建设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方式,也是重要内容。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名录体系构建、项目入选条件和评审制度等内容。
保护单位是具体落实代表性项目保护的责任主体,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具体规定了保护单位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为了规范对代表性项目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四)有关代表性传承人的规定。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第三章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
为了强化对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的管理和传承效果的评估,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授予其荣誉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五)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传承、传播的相关规定。非遗保护,调查是基础,传承是核心,传播是手段。针对非遗调查特别强调了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区境内调查应遵守的要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传承性保护,基本包含了目前我国对非遗保护所采取的各类措施和方式。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强调了教育机构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校园;结合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播,提高全社会非遗保护意识。第四十五条还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宣传、展示活动,积极营造保护非遗的社会氛围。同时,提出非遗学术研究机构、保护工作机构和文化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非遗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工作的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明确了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及调查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约束。第六十一条对在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材料不实等违规行为,做出警告、取消资格和责令退还项目保护、传承资助、补助经费等处理的规定,从而保证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约束力。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规定了对已命名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从而强化了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保障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有效开展。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对人口较少民族以及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100年以上、且具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备鲜明的原生态特点。
第十二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将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也可以提出将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四条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专家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组成。
专家评审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初评工作,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均为单数,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15人,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六条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下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单位的认定与公布,与项目的认定与公布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该项目的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五)有实施该项目保护的意愿与能力;。
(六)得到该项目传承人或者传承群体的认可。
第二十一条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知识和技艺,开展生产、展示、讲学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公示和认定,参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传承谱系清晰,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并在传承活动中起到核心作用;。
(四)拥有后继人才;。
(五)申报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取得下一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六)所传承的项目,已入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三)除从事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体育工作之外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开展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四)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支持,提出保护建议;。
(五)取得与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三)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四)积极参与展览、展示、表演、研讨和交流等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定期评估制度,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授予其荣誉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对调查中所取得的资料和实物,进行科学规范的整理,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学术研究机构合作,并报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调查结束后,应当向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
调查报告。
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需携带实物及资料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和收集有关资料、实物,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三十九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比较好的特定区域,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较为集中、传承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传承基地。传承基地可以下设传习所和传承户。
第四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
第四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采取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聘请传承人授课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入各级各类大、中、小学校。
鼓励、支持教育、科研等机构,采取学历教育、进修、短期培训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鼓励、支持适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保持原真性基础上实施生产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社会生活。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四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合本地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六条鼓励、支持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公共环境,设置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
第四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工作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
第五十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十一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捐赠或者委托给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或者使用。
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第五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机构,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等。
第五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建立保护档案,做出标志说明,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保护内容、简介,以及设立标志的机关、日期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等不得侵占、破坏;在进行必要修葺时,不得改变其原始风貌和文化内涵。
第五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进行保护,禁止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
第五十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依法确定密级,采取保护措施;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化创新和开发文化产品。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基本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第五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六十二条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六十三条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语篇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据记录与保护。一是做好普查积累的非遗资料文档工作,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建立。按照“全面普查、广泛采集、确立重点、建档立卡、分类制作、图文并茂”的工作要求和统一的格式,分别建立各民间艺人、民间艺术社团(队)、民间艺术之乡(村)、民间艺术品种的文字、图片、音像档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二是搞好非遗资料的数据库建设。按照“统一软件、统一目录、统一分类、统一格式、统一质量”的工作标准,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把所有非遗资源信息(包括文字、图象、音响、影像)进行科学、系统的数字化动态管理。
2、利用舆论工具加强宣传。一是充分发挥各级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3、争取政府政策措施投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制定规划、组织力量、落实经费、加强指导。对市属非遗名录项目及列入市级以上非遗名录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的补助,非遗保护研究基地和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民间艺术家等扶持表彰,民间艺术人才的培养,非遗成果编纂、数据库建设等。各区、县(市)也应根据各地的实际,适当安排保护专项资金。
4、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一步保护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顺应社会可持续发展,使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1、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命名一批民间艺术之乡、民间艺术生态保护区和民间艺术家,使优秀的民间艺术得到有效保护。
2、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健全市、县两级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保护工作机制,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进行保护为主、上级指导和支持为辅。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3、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要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开设民间艺术课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纳入了学校的教学内容。
总之,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前提;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的后序管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不流失、不消亡的必要措施;不断开发和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主要目标。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积极行动起来,高度重视并顺利完成阶段性的全面普查工作向常规性的保护传承工作转轨,通过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为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加快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语篇八
一般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被划分为两个类型: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文化空间”来源于人类学,本指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这个概念沿用地理学的“空间”概念,寓意一个特定的地域或地方。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空间的概念和范围已得到一个拓展,它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延伸概念,同时也是人们了解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维度之一。,西班牙作家戈伊蒂索洛与摩洛哥当地几个有志之士为保护位于摩洛哥马拉喀什老城的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及其丰富多彩的口头传统创建了一个非政府组织,名为“保护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大众文化表达形式联合会”。该广场每天都有音乐家、说书艺人、舞蹈家、魔术师和吟游诗人为云集此处的多民族观众和各国游客进行表演,成为文化多样性的交汇点,但其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引起了戈伊蒂索洛的担心。他郑重指出:“对人类来说,失去一个说书艺人,要比200名畅销书作者的去世造成的损失严重得多。”这个行动直接推动了同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的“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遗产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同时对来源于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概念做出了定义:“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本网网)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个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文化空间”首次被正式纳入遗产保护的范畴,它和文化表现形式共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基本类型。
国内学术界对“文化空间”的理解和表述众说纷纭。从近几年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研究要点:(1)对文化空间特征的研究,空间性、时间性、文化性是公认的文化空间特征,而有学者认为对活态性、本土性、整体性的把握才是保护文化空间的关键。对文化空间内涵的分析,2月在北京举办的“文化空间:节日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国际学术研讨会进一步拓展了文化空间的内涵,学者认为文化空间是具有体现意义、价值的场所、场景、景观,由场所与意义符号、价值载体共同构成,其关键意旨是“具有核心象征的文化空间”;“行为主体的行为叙事”作为文化空间的重要表达方式也得到与会学者的认可。构建型文化空间愈来愈受关注,以北京东岳庙传统节日活动为代表的建构型文化空间是时代产物,这种文化空间本身并非是民众自发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而是由精心设计和组织,在特定空间内展现一定文化内容的场域,而构建特定节日文化空间已经成为当前传统节日保护的一种常见模式。针对中国文化空间研究现状,有学者指出国内研究要么只是宏观地、泛指性地论证了文化空间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没有厘清文化空间本身所承载的独特价值及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能贡献,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术界,对文化空间的认识大多只停留在地理性的“文化场所”(culturalplace)而忽略了其具有文化意义的“隐喻性空间”(metaphoricalspaces)。对文化空间具体形式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民族、民间文化活动都是非物质文化的文化空间形式,遍布在我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集市(巴扎)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间。”
综上所述,虽然学者们对何为“文化空间”各执己见,但都是以世界教科文组织的相关界定为前提,而且文化空间所必备的几个元素也有了共识。笔者认为,文化空间是特定群体周期性地在特定时间于特定场所或地点按照一个特定制度举行的集中体现该群体的传统习俗、价值观、信仰、艺术等文化特性的活动,其基本要素是场所(空间)、时间、行为主体(参与者)、组织管理、行为叙事等,这些基本要素与传统民俗通过彼此融合和体现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总之,文化空间是以上几个因子共同烘托而成的一个“文化氛围”。如图1所示:
可见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文化空间已经突破传统的“物理性地域空间”的认识,逐步衍变为抽象的事实存在。从对文化空间组成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很多反映地方文化特色,旨在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面临传承危机的、自发而成的或建构而成的节庆活动都可以纳入文化空间的范畴。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很多节庆活动就是很好的例子。例如传统少数民族节庆活动(如大理白族“绕三灵”、傣族的傣历新年“泼水节”、景颇族“目瑙纵歌”等)、建构型传统节日活动(如北京东岳庙在每年端午、重阳、春节举办的节庆活动)、传统的社会公共活动(如庙会、祭祖),还有集中体现一个特定区域内人民生活、信仰、文化的生活空间(如俄罗斯塞梅斯基文化空间、约旦皮特拉和瓦迪鲁姆的贝都人文化空间等)。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危机性已经成为公众话题,上至国家下至普通公民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一定的认识。而有学者认为,截至6月,已公布的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都是属于“有轨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没有一项属于文化空间类项目,而国际方面,截至的90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10项代表作属于文化空间。可见,对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如火如荼,相较而言,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则相形见绌。
然而,我们一直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指导”为标准,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忽略了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存在文化差异和制度建构差异,对“文化空间”的认识和理解势必不可能趋同。简单的例子,同样是民俗学学者,对“何为文化空间”的说辞都无法统一。事实证明,虽然中国没有明确的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对体现传统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和人类学价值的传统节庆活动、民族村落、祭祀活动等都有保护意识,而且还采取了相关措施。如云南省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类别中,有一类叫做“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该提法首见于5月26日的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内涵及实践结果与此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称为“文化空间”概念不谋而合。此外,国家从开始实施的“中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陆续在各省建立各种类型的“民族文化之乡”、“民族文化生态村”、“民间艺术之乡”、“特色文化之乡”、“生态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20,“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又一进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命名了闽南、徽州、热贡、羌族等4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从以上各类“保护区”、“文化之乡”的建立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对“文化空间”的理解更多地倾向于“地域空间”,即体现一定文化特征的场所;而且对传统民俗文化的保护已经成为共同意识,相关的保护措施也在不断实施,但是问题的出现也在所难(本网网)免。仅就这类“文化生态保护区”为例,范围过大、内容庞杂、保护人才缺乏、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协调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些名目繁多的“文化保护区”虽然关注到了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保护的意识值得赞许,但是这些“文化保护区”的建设缺乏具体的、连续性的、可操作性的措施而普遍流于形式,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保护效果。一句话,“静态保护”不是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急需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
作为一种积极的“动态保护”手段,“旅游化生存”最早由山东大学管理学院王德刚教授提出。他认为旅游化生存是指借旅游之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成可供游客游览、体验、学习和购买的旅游产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进行生存和发展的模式。即在合理、有效地保护前提下,通过旅游开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经济体系,通过经济手段重塑生命力,与经济人类学理论中的“民族文化资本化”有着共同的目的,即以传承传统文化为己任。非物质文化有活态性、民族性、地域性、综合性、传统性等特点,其中,“活态”是基本,虽然目前保护的呼声此起彼伏,但书面记录、收藏实物都是静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寻求自身发展,只靠外界的帮助难以实现永久的“存活”。“旅游化生存”实际上就能达到传承与发展的平衡,寻得经济与文化的双赢。根据王德刚教授的观点,舞台化生存(舞台艺术或景区旅游模式)、生活化生存(社区旅游模式),是两种旅游化生存的具体形态。舞台化生存,是指经过艺术加工和提炼,将传统文化搬上“舞台”,使其转化为舞台表演艺术,定期或不定期向游客展示。例如我们所熟知的“云南映象”、“印象刘三姐”、“禅宗少林”等都是舞台化了的传统艺术,且随着规模的扩大,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旅游演艺业。生活化生存则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特点,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现、使用、保护和传承完全融入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让当地每个人都自然而然成为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如当地传统生活文化的保持、工艺品制作产业化发展中的“家庭作坊”和结合歌舞表演出现的其他类型的生活化生存,例如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表演所带动的“木卡姆乡村旅游”。
上文中我们谈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静态保护的局限性。实践证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在建案、立档、记录和资金输入等静态保护手段的基础上,实行动态保护,即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特点,通过“内源式”、“造血式”的自我发展手段,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久生命力。在西方文化中心主义、趋同性、现代化、全球化等词语所体现的当代发展潮流下,追求绝对的“原汁原味”、“原真性”都显得不切实际。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久生命力,唯有迎合时代特点,通过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创造经济价值的方式实现传播,得到主流思想的认可,成为“潮流”的一部分,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与传承”。
“文化商品化”、“文化产业化”、“文化资本化”等词语在近几年的文献中频频出现,说明文化的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已经成为学者们较认可的“动态保护”手段。在后现代主义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异、奇、少”等特点迎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积极参与主流文化的竞争,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实现传承和发展。丽江束河“一把锥子走天下”的皮匠文化一去不返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当地皮具没有与时俱进,缺乏时代性,相比之下,大理周城白族扎染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使该村成为远近闻名的“小康村”,成为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的表率,产业化发展使大理白族传统扎染技术获得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该村90%以上的人口都在从事这个传统技艺工作,经济利益保障了传统手工艺的传承。大理鹤庆新华村的传统银器加工的市场化、广西旧州壮族传统手工艺品绣球的产业化发展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本化”运作带来的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成功先例。
对于文化空间来说,与上文提到的工艺品制作等文化表现形式的区别在于,它没有一个明确的物质载体,其特有的空间性、时间性、参与性等特征决定其市场化运作必须借助一定的平台。旅游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产业,肩负着文化传播、文化交流的使命。文化空间是天然的旅游吸引物,通过旅游搭建“民族文化产业化”的平台,走旅游化生存道路。通过剖析文化空间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到,文化空间是特定群体周期性地在特定时间于特定场所或地点按照一个特定制度举行的集中体现该群体的传统习俗、价值观、信仰、艺术等文化特性的活动。其整体性、活态性和文化性的表征都意味着对文化空间的旅游产品设计要避免对其文化整体性的割裂。传统的舞蹈表演、旅游纪念品出售等文化商品化手段不能体现文化空间“整体性”特点。因此,文化空间的旅游化生存要注重体现其空间性、时间性、整体性、活态性、文化性等特点。结合舞台化生存和生活化生存两种模式的特点,可以归纳出文化空间的旅游化生存路径。
其一,以“核心象征”的提炼为主的大型歌舞实景表演。高丙中认为核心象征是指一个社会因其文化独特性表现与某种象征物或意象——通过它可以把握一种文化的基本内容,犹如孔雀舞是傣族的象征、甩发舞是佤族的象征、霸王鞭是白族的象征、马头琴为蒙古族所有……因为文化空间是“地方传统文化特色的集中展现”,是综合体的存在形态,因此需要从文化空间中提取体现当地“核心象征”的文化因子作为“资本化、商品化”的对象。根据目前文化旅游发展的时代性特点,大型实景歌舞表演以孕育文化的山山水水为天然舞台,以传统文化的核心象征为着力点,结合现代的声、光、电等高科技舞台技术,演绎富有地域文化特色,集唯一性、艺术性、震撼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被称作演出的革命、视觉的革命。大型山水实景演出有别于剧场、演播厅里的舞台,更能让游客体验并了解地方文化,高经济效益和高社会文化效益使这一形式的“舞台真实”席卷全国,从桂林到丽江,从丽江到海南,张艺谋《映象》系列成为传统文化“舞台化生存”的品牌形象。“实景演出”的特点与文化空间的时间性、文化性、空间性、整体性等特点相吻合,通过“构建文化空间”将这种商业化运作模式与文化空间有机结合,在合理有效的.管理、保护措施的保障下,形成以经济促传承的良性互动。
其二,以展示民俗文化“氛围”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文化空间的活态性、空间性决定它必然与当地生活空间以及特定的物质承载地域水乳交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文化景观”。文化景观的内容除了一些主要通过视觉感官感受到的具体事物——物质景观外,还有一种可以抽象地感受到而难以表达出来的“气氛”——非物质文化景观,它是不被人们直接感知的、无形的,但却对景观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如思想意识、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产关系等,还包括一种人们可以感受到、却难以表达出来的“氛围”。
从非物质文化景观结构示意图可以看出,处于景观基础地位的民俗是最脆弱的,处于自生自灭状态,是保护的重点,也是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而(本网网)自始贯穿文化空间的“民俗”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集传统文化色彩为一体的文化空间无疑是最理想的非物质文化景观。同济大学博士生廖嵘在其博士毕业论文中就对非物质文化景观的旅游规划设计做了详尽的阐述和分析,他认为作为非物质文化景观传承的主体——每一个处在特定文化形态中的人,随着时间的流逝都会消失,可是文化景观却毫无间断地传承下来,它就像信仰“轮回”说教的宗教所主张的“灵魂”那样,一个居住的身躯腐朽了,就离开它,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身躯,并赋予这个新身躯以生命力,非物质文化景观就这样一代又一代地传了下来,并且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强大。抢救、保存与保护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关键是保护其赖以生存的原生态文化环境和建立文化传承的完整链条或谱系,而开发非物质文化景观旅游无疑是一条两全其美的绝好选择。文化空间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的转换无需过多的包装、设计,换句话说,文化空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是同质不同名。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旅游是文化空间旅游化生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文化空间的旅游化生存路径主要有两种:舞台化的“实景展演”式构建文化空间和生活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旅游。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模式将二者结合,其旅游化生存路径图如下: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点是跳出过分强调原汁原味、真实性的“意识怪圈”,因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决定文化变迁的必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高高在上,而应与人们形影相随,让其走人现代生活才是对其最大的保护,也就是增强其自身的生命力和竞争力的关键。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集中展现”,缺乏具体的物质载体,其发展路径必须要借助相应的平台。“大型实景歌舞展演”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旅游”是文化空间的两种旅游化生存模式,旨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寻得一个生存和发展空间,并在保持文化空间相关特性的前提下,借助旅游的平台,以旅游产品的形式将抽象的文化空间展现给大众,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文化空间的传承和发展,做到经济和文化的双赢。
[参考文献]。
[1]神算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eb/ol].文化发展论坛(遗产)。
[2]陈虹,试谈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j].学术论坛,,(1).。
[6]刘朝辉,中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基于文化空间的分析视野[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
[9]王德刚,田芸.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生存模式[j].世界遗产,,(5).。
[12]廖蝾.非物质文化景观旅游规划设计[d].上海:同济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