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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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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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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19公布实施,主要是为了知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适用。本次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的效力以及代位权和撤销权五个方面,下面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全文。

目录。

一、法律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

三、合同效力。

四、代位权。

五、撤销权。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小时工。

第四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每天_______小时,其中上午为______,下午为______。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人近期的体检报告,以确保身体健康,具有能够完成甲方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工具。

第七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按甲方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如有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向甲方请假,且甲方有权扣除其请假当日劳务报酬。

第八条劳务报酬。

(一)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为1500元/月;

(二)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方式为按月计发;

(三)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时间为每月10日。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完成本协议义务的。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方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1份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

第十二条双方出现任何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四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共同委托的规定。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但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

1、共同委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这并不是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都产生共同委托的问题,如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又如,有时受托人虽然为数人,却不能认定是共同委托。例如,一个大商场委托甲代为购进家用电器,委托乙帮助销售电视机,又委托丙帮忙销售冰箱。这里虽然甲、乙和丙都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他们都是共同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但是受托人甲、乙、丙之间并不存在联系,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权、各自承担责任,是同时存在的三个独立的委托合同,而不是共同委托。

2、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委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委托行为,其实施的委托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失的,若干个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按份责任的除外,即合同中无特别规定,他们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五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

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六

一、标的车辆简况:

汽车品牌:

型号:

车身颜色:

坐椅颜色/材质: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产地:

制造商:

自排挡或手排挡:

新车或二手车:

出厂日期:

二、价款: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该金额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车价;元。

2、购置税;?元。

3、保险费?元;

4、牌照费元;

5、本合同第五条第款的代办费?元。

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等费用。

三、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四、甲方同意向乙方无偿赠送以下设备、配件和提供如下的免费服务:

五、经乙方的书面委托,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乙方打勾选定如下服务项目,同时应按甲方和保险公司、银行、车辆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所需的文件和证明。

甲方完成上述代办事宜后,应将相应的牌照、发票、保险单等票据凭证完整地交给乙方,乙方按票证据实支付。

因办理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代办费由双方约定,甲方亦可免收代办费。甲方的代理行为应在乙方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否则后果自负,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代理乙方向保险公司购买有关汽车保险;代办费:

2、代理乙方向有关银行提出并办理汽车贷款;代办费:

3、代理乙方参与汽车牌照的投标;代办费:

4、代理乙方为所购汽车上牌;代办费:

5、乙方要求的其他服务。代办费:

六、质量和维修: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如果汽车制造商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必须达到企业标准。甲方出售的车辆应当与随车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或车辆使用书的质量状况相一致。

乙方对车辆的特殊质量要求如下: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或合法的进口汽车。

3、甲方向乙方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并提醒乙方注意有关车辆的非缺陷性的瑕疵状况,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瞒车辆的真实状况。

4、甲方在向乙方出售车辆时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汽车销售发票;(2)车辆合格证、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进口车);(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中文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6)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及以往维修记录或维修单位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二手车)。

5、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乙方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使用性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如乙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8、甲方应当在交车时向乙方提供车辆交接单一份(见附件),由乙方对该车的外观、使用性能进行检查、确认。

9、甲方及车辆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状况下的安全性,而无安全隐患,《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应对安全操作方法、安全装置的时效、安全性的检测等作了详尽说明,并向乙方作了明确的告知。销售方及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有效期内,所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所载明的安全装置都处在有效的使用状态。

10、汽车在购买后,由买受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站联系、解决,但甲方应提供联络、沟通及协助的便利。甲方及车辆生产商应建立一定数量的特约维修站,并保证车辆能及时获得修理,汽车零部件充足,收费合理。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车辆,或交付车辆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条件的,或车辆有潜在的隐蔽瑕疵无法在交接时查验的;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车款;不配合对方办理车辆贷款、保险、上牌的;任何一方违反保证、承诺条款或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要求降低价款、无偿修理(七日内修理完成)、支付违约金(以每迟延一日,以车辆总价款的5‰计算)、换车、继续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上述权利可由守约方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

2、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外观),甲方未向乙方明示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但甲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甲方是不知情的,则甲方可以免责。

甲方虽然已向乙方交车,但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5条提供相关服务如上牌、代办保险时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应当及时免费修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适当降低车价或赔偿损失。

车辆的主要部件和系统如发动机、电路系统、油路系统、制动系统、方向系统出现故障而1年内经2次修理后仍不能修复的,且甲方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形严重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甲方提供的汽车由于各种部件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频繁维修,而影响到乙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问题严重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且甲方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

4、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或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但如果乙方购买车辆按揭贷款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种方法实施:

(1)银行同意对乙方按揭贷款的,则本合同生效;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和条款。

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或盖章):?乙方(签或盖章):

代理人(签或盖章):代理人(签或盖章):

电话: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七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八

本章共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支付报酬、保管责任、留置权等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

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

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

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经济合同法将工程建设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揽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包括工程建设合同。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几项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揽工作。

经济合同法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中都提到了这几种承揽工作。

(l)加工。

所谓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合同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产性,比如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设备;也有生活性,如服装店用顾客提供的布料为其裁缝衣服。

还有一些艺术性,如画廊为他人装裱图画等。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来料加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外贸形式。

(2)定作。

定作就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如家具厂为顾客定作家具,服装厂为某学校定作校服等。

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

修理既包括承揽人为定作修复损坏的动产,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电器、修理自行车、修理鞋等;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如检修房屋顶的防水层。

(4)复制。

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复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门要求承揽人复制一文物用以展览。

(5)测试。

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

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经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的有关规定。

但本章所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几种承揽工作。

承揽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的一类合同,是满足公民、法人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

因此就我国现实经济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条规定的是承揽合同中一般条款,就是说,承揽合同不是一定要具备这些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

所谓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承揽工作。

如甲与乙服装厂签约定作一套礼服合同,合同的标的就是制作完成甲所要求的礼服。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因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揽合同不成立。

数量与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该合同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

当事人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选择好双方共同接受的计算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还可以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数量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当事人未明确标的数量的,承揽合同不成立。

标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

一般来说标的质量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标的的物理和化学成份。

如定作服装就要明确面料的种类,制作家具需明确材料的质地等。

二是标的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例如定作一书桌时,就应当明确书桌的高度、长度、宽度等规格。

这种规格就反映了标的质量。

三是标的的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延度、抗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牢固性等。

四是标的的款式,主要是指标的的色泽,图案、式样、时尚等特性。

五是标的感觉要素,主要指标的的味道、触感、音质、新鲜度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尽写明质量要求,其可以以样货标准确定,可以以标准市货确定,可以约定特定标准,可以以货物平均品质为根据确定,可以以说明书的标准确定。

这里的报酬主要是指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进行承揽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劳务的酬金。

报酬是承揽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报酬。

当事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

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除报酬外,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发票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没有发票的,按订立合同时市场价格确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费支付的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支付。

材料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料。

当事人应当约定由哪一中华人民共租国合同法》释义方提供材料,并且应当明确提供材料的时间、地点、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等。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般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根据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和合同性质,合理地按质按量选用材料,定作人应当支付材料费。

在确定材料提供方的基础上,如果未明确材料提供的时间,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根据履行期限合理地准备材料;如果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可以根据履行期限,要求定作人及时提供。

交付材料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地点交付。

材料数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要求合理提供。

材料质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确定。

在承揽合同中履行期限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对承揽人而言,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对定作人而言,是指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其他价款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工作成果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间。

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不需要特别交付的,如粉刷墙壁,以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支付期限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

由定作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期限,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支付报酬的时间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时间。

当事人可以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的标准是指检验材料、承揽工作质量的标准。

验收标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验收。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的规定。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如果定作人所需的标的能够从市场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必通过订立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来完成。

因此,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要求了该合同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

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第三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本条坚持了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确立了一个原则,承揽人应当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不仅仅只是加工、定作,其他承揽工作都应当遵循这个原则。

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是决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选择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决定性因素。

所谓的设备,是指承揽人进行工作所使用的工具。

所谓的技术是承揽人进行工作所需的技能,包括专业知识、经验等。

所谓的劳力指承揽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劳动力。

这里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如订制服装,量体裁剪和整体裁制是其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的质量、数量将决定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承揽人作为定作人选择的对象,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否则会影响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如果约定,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有的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不仅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揽人本人完成。

如果当事人约定或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将所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如甲向船舶工业公司定作一艘万吨油轮,船舶工业公司作为专业的外贸公司,本身不从事造船工作,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型号的油轮由船舶工业公司选择造船厂制造,船舶工业公司对该油轮的质量负责。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有特别的人身信任,如果该承揽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无法实现定作人订约的目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的承揽工作。

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承揽人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

一种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比如,定作人对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无特别要求,只要求工作成果按时按量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认为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能够接受,可以不解除合同。

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完成工作的,由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当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重作、修理、更换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工作成果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齐,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作成果交付迟延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定作人的损失。

另一种是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甲到著名的乙服装公司定作一批西装,乙公司将该批服装交由其他服装公司制作,虽然服装的质量上与乙的产品无太大差别,但名气无法与乙公司相比,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根据上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否则,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不必经定作人同意。

这里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而言的。

“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

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就可以理解为辅助性工作。

如订制服装合同,量体裁剪和整体缝制是承揽人的主要工作,缝扣子、熨烫是其辅助性工作。

对于辅助工作,承揽人是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必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其部分工作义务转由第三人完成,根据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但在承揽工作中,因为辅助工作对工作成果的整体质量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这样的规定符合承揽工作的一般交易习惯。

虽然承揽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承揽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考察第三人的工作能力,合理地选择第三人。

确定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同意完成该部分工作的,承揽人应当将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或者是合向中的质量、数量、交付期限的约定如实告知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情况,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当保证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对工作的完成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承揽人根据本条规定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要对整个的工作负责,也就是说,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现为未及时完成承揽人交给的辅助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约定。

第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承揽人应当负责重作、修理、退换,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的,由承揽人负责补齐,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第三人的工作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合同法允许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对辅助工作的完成作出与本条不同的约定。

具体说来,关于辅助性工作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承揽工作必须全部由承揽人独自完成的,承揽人不得将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即使辅助工作也不例外,承揽人违反约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定作人损失。

二是如果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仅对其完成的主要工作负责,第三人对其完成的辅助工作负责。

在此情况下,如果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通知定作人并取得定作人同意。

第三人工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根据约定对此不承担责任。

三是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与第三人对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与第三人约定,就该辅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与第三人未做此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如果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并约定了提供材料的时间、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准备材料。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由哪一方提供材料的,但根据合同条款或者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应当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合同中如果约定了材料提供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准备材料时,还应当备齐有关的资料,如发票、质量说明书等说明文件。

如果明确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但是合同中未约定材料提供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事后又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的,承揽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和定作人对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求,及时准备材料。

数量不明确的,承揽人应当根据通常情况下完成该类工作成果所需的工作量,合理地确定材料的数量。

质量不明确的,承揽人应当根据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要求,合理选用适合该工作成果的材料,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未有特别要求的,承揽人应当根据价款数额的大小以及工作性质,合理确定质量标准,合理选用材料。

根据以上条件仍不能确定材料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通常标准准备材料。

承揽人准备好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检验,并如实提供发票以及数量和质量的说明文件。

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检验该材料,认真查看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有关文件。

定作人认为承揽人选用的材料符合约定的,应当告知承揽人,或者根据承揽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

经检验,定作人发现材料数量缺少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补齐;数量超出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超出的数额。

定作人发现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更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数量、质量的,如果定作人检验后,表示认可的,应当告知承揽人,或者根据承揽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果定作人认为材料不适合的,应当通知承揽人,并且还应当通知承揽人其对数量、质量要求。

承揽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选用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材料。

经定作人检验后,承揽人应当以定作人确认后的材料完成工作。

承揽人以次充好或者故意隐瞒材料瑕疵而造成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定作人未及时检验的,应当顺延工期,并赔偿承揽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检验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做检验的,视为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定作人不得再对该材料提出质量异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释义】本条规定了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根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

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

该材料主要指承揽立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

承揽工作的对象(亦称为工作基底),如修理电视合同中的电视,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也属于材料范围。

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

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

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

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在工作中应当以该原材料完成工作,不得擅自更换原材料,因此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质量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人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合同中约定或者合理的损耗量,由于承揽人的原因造成材料浪费的,承揽人应当与赔偿,造成材料短缺的,由承揽人负责补齐。

如果完成承揽工作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剩余的,承揽人应当返还给定作人。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

在修理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修理物品损坏的部分,并保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部分的零部件。

如定作人将损坏的进口照相机交承揽人修理,承揽人经检查后,发现是一个齿轮磨损的,承揽人应当更换该磨损的齿轮而不得以次充好,更换其余的齿轮。

承揽人更换应修理以外的零部件,承揽人应当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规定了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工作的性质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定作人一般通过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的方式对承揽人的工作提出要求。

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承揽人在工作之前或者工作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即按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难以产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未及时通知定作人的,怠于通知期间的误工损失由承揽人自己承担,造成工期拖延的,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损失。

如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而未通知定作人,仍然按照原图纸或者技术要求进行工作致使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承揽人关于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图纸和技术要求。

修改完成后,定作人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

在承揽人发出通知至收到定作人答复期间,承揽人可以停止工作,工期顺延,定作人还应当赔偿承揽人在此期间的误工以及其他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其误工等损失。

定作人怠于答复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在合理期限内承揽人仍未收到定作人答复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规定了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责任。

承揽工作的性质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提供符合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

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要求通过提供图纸、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对承揽工作数量、质量的特别约定,在合同中体现自己对承揽工作的要求。

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满足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是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

这也是承揽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承揽工作的目的就是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揽工作的成果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承揽合同就不会实现定作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因此,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变更对合同的要求。

这里的变更与一般合同的变更不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发生变更,当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要求等,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

承揽人认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

定作人不予修改的,承揽人不应当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则会导致损失的扩大,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承揽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

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支付完成该部分工作所耗费的材料的价款和保管费。

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负担费用。

新要求使原承揽工作质量、难度提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增加报酬。

因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使工期顺延,因此造成承揽人误工损失的,由定作人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定作人协助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有协助义务的,定作人应当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例如,应当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场所的,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适于工作的工作场所;应当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符合完成工作所要求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定作人的协助,是承揽合同适当履行的保障,定作人不协助承揽人进行工作,承揽合同将不能顺利履行,甚至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如果承揽合同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即使合同未明确规定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也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如果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是完成承揽合同的前提条件,定作人不履行的,承揽人应当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可以顺延完成工作的期限。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定作人仍未履行协助义务,将构成本条所称的逾期不履行,定作人的逾期不履行将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揽工作无法按约完成,此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定作人,通知到达定作人时,解除生效。

解除合同能恢复原状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

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无论有无过错,只要是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客观上致使承揽工作无法完成的,承揽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未经催告的,不能解除合同。

二是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并不能导致工作不能完成,则承揽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如果因此导致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拖延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定作人监督检查承揽工作的规定。

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有权在工作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这是也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

监督检验主要是指对进度、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

本条的规定确认了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但同时又为定作人行使该权利规定了两个条件:

一、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必须是必要的。

这里“必要”的含义是指,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检验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质量进行检验,如承揽人是否使用符合约定的材料、承揽人是否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工作。

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承揽人返工、修理或者更换。

二、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定作人有权对承揽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监督检验行为不得给承揽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不得影响承揽人正常工作秩序。

承揽合同中约定监督检验时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合同中未约定监督检验的,定作人在监督检验承揽前应当与承揽人协商确定监督检验的方式、时间和内容。

未达成协议的,定作人在检验前,应当通知承揽人检验的时间和内容,以便于承揽人对工作作出适当的安排。

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承揽人可以拒绝定作人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法律为承揽人规定的义务。

承揽人不得以合同未约定而拒绝。

承揽人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作成果交付的规定。

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一项义务;定作人在交付时,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这是定作人的权利也是定作人的义务。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有两个主要义务,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且在工作完成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定作人的,事实上往往在工作完成时,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存在着占有关系,只有将工作成果转移于定作人占有,才能保证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行使所有权,实现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经济目的。

交付工作成果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二是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

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工作成果的通知中,应当给定作人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在途时间。

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备运输工具,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

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点,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为交付日期。

约定由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代为运送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交到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收货的地点为交付地点,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为交付日期。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承揽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交付。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时,通知定作人取货。

承揽人通知取货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确定的合理取货时间为交付时间。

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如果承揽人履行交付义务时,定作人迟延验收的、定作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定作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时,承揽人可以依法将工作成果提存,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附有所有权凭证的,承揽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同交付所有权凭证。

根据本条规定,为了便于定作人的验收和检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结构图纸、有关技术数据。

质量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果质量的数据、鉴定证明等。

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外,还应当交付工作成果的附从物,如工作成果必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等。

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尚有剩余,承揽人也应当退还定作人。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积极配合,由承揽人运送工作成果的,为承揽人的交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需要定作人自提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承揽人的通知,及时提取工作成果。

根据工作性质无需承揽人实际交付的,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作出承认。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并进行验收。

定作人超过合理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提存或者留置工作成果,并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未付的报酬、材料费以及保管费等费用,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定作人拒绝受领后,应当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也就是在定作人实际收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对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

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在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确认交付时间和地点,二是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三是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经验收,定作人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格的,定作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费用。

如果经检验,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或者数量短缺的,定作人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经检验,工作成果有严重的质量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

定作人在检验中发现定作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在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揽人。

在验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或者数量等发生争议,可由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因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遵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在质量上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对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质量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所确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的,则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如果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难以确定质量标准的,工作成果应当具备其通常使用效用,如果不具备,则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因可以有多方面,如承揽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技术条件、图纸进行工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技术工作规程进行工作等等。

也可能是材料瑕疵的原因,如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承揽人故意隐瞒瑕疵;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承揽人未检验或者检验后未通知定作人调换。

也可能是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发现后,未通知定作人更改。

由于承揽合同中,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法定义务,承揽人也就有义务为工作成果的品质负责,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否则承揽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收到工作成果后的合理期间内将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及时通知承揽人。

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即使事实上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定作人则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一)修理。

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

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二)重作。

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

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三)减少报酬。

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

(四)赔偿损失。

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四个主要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

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承揽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

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的规定。

这里的报酬是指定作人获得承揽人技术、劳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

报酬一般指金钱。

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的义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

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定作人应当在该日期支付报酬。

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备运输工具,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

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定作人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

约定由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代为运送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交到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为交付日期。

承揽人将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收运的日期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在收到该通知时,支付报酬。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内容的,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承揽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交付。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交付时间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时,通知定作人取货。

承揽人确定的合理取货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则应当在收到取货通知时支付报酬。

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

如果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验收该部分工作成果,并根据已交付部分的工作,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甲与乙约定,由乙为甲制作三套沙发,总价九百元。

乙每完成一套沙发,就交付一套。

甲每验收一套,则应当向承揽人支付三百元。

如果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

定作人支付材料费,也适用本条的规定。

定作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费用时,承揽人下落不明、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定作人可以将报酬等价款提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留置权的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

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

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

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所谓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第二,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以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

为了保障承揽人收取报酬等权利,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赋予承揽人对工作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如德国民法典第647条规定,承揽人因其制造或修缮占有定作人动产时,就其承揽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对于制造或修缮已毕的动产上享有留置权。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债权人有留置权。

根据有关我国法律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本条也作了同样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

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根据本法似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

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

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

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

在上述期限内,定作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

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如果工作成果不是动产如已粉刷的墙壁,承揽人也无法实现留置权。

如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

如甲与乙服装店约定,由乙服装店为甲制作一套西装,之后甲又与乙约定,由乙再为甲制作一件风衣。

如果甲支付了制作风衣的报酬而未支付乙制作西装的报酬的,乙只能留置该西装而不能留置风衣。

如果乙已经将西装交付给甲的,乙只能要求甲支付报酬而不能留置风衣。

如果承揽人占有定作人的其他财产,当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不能留置该其他财产。

如甲配件厂租用乙公司的汽车,乙和甲约定,由甲为乙加工一批汽车配件。

如果乙未按照约定支付甲加工配件的报酬,甲只能留置汽车配件而不能留置汽车。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约定承揽人不能留置工作成果的,承揽人不得留置工作成果,在工作完成时,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如果定作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以及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对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责任的规定。

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

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承揽人可以自己保管材料,也可以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

承揽人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不得给定作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

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物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保管行为向定作人负责。

材料因自身性质产生的自然损耗的,承揽人如果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定作人隐瞒材料瑕疵的,承揽人在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前提下,对材料的毁损、灭失以及因材料产生的工作成果瑕疵不承担责任。

材料因为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工作成果是在承揽人占有之下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保证工作成果如期交付。

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交付前,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

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因重作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工作完成后,承揽人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迟延受领的,定作人承担迟延受领期间工作成果的风险,即在承揽人交付至定作人实际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保密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承揽人有保密的义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体现在,承揽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商业秘密的,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保密。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如果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承揽工作保密的,承揽人应当在进行承揽工作中保守秘密;在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涉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一并返还定作人,未经定作人的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本条的规定主要侧重于在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在工作中以及工作完成后的保密义务。

承揽合同中成立后,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定作人保密的要求可以通过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承揽人保守秘密。

定作人应当明确承揽人保密的内容、期限。

保密的内容包括技术秘密也包括商业秘密,如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九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十一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方针。它是对教育基本方针的概括。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甲方:__。

住所地:

鉴于甲乙双方即将建立劳动关系,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如下: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已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确认已经被明确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被告知内容的明确含义。

2、甲方已将现行的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管理文件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确认已经被明确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被告知内容的明确含义。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在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身份等方面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本岗位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2、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简历)、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3、乙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时无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并且也没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未治愈或者存在传染可能性的情况。

5、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6、乙方有违反声明1-4条之一的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情况。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

第二条乙方情况。

第三条本合同为有效期限2年的固定时间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满结束。双方确定本合同生效日为甲方依据本合同用工起始日,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当日到甲方上岗。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安排,从事厂房居间服务经纪人岗位工作。工作内容。

第五条根据岗位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基本工作地点和其他完成工作必须的地点。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3__种工时制。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工时制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应服从甲方。

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

第九条甲方在下列节假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第十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但乙方因私请假期间,甲方不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乙方适用以下第__d___种工资计发方式:

a.基本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

b.岗位工资制:乙方的月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

c.计件工资制: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d.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1300___元,甲方依据绩效工资考核结果确定乙方每月的绩效工资见附件2《绩效工资标准》。

e.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每月__15__日左右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__26__日左右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出勤情况、工作岗位的变更以及其他甲方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作相应变动。

第十四条乙方按甲方规章制度中确定的标准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和职业形像制度及其标准,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乙方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保密内容见附件3《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乙方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或者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利润损失)。乙方不论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到与甲方同行业企业就职或自办与甲方同行业企业。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均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

2.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因客观事实无法完成。

3.其他客观事实无法完成的。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其他事务:。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如乙方要求,甲方如实出具乙方在职期间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二十四条涉及本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如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在乙方按规章制度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完成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工作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招聘费用、培训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时到甲方参加工作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元的违约金。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安排乙方参加工作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填的现住址、户籍所在地为乙方的送达地址,甲方的相关文件送达至上述任一地址及视为送达乙方。上述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乙方应于变动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没有变动。

第三十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其他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安全准则等)均属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内容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离职手续办理、保密或竞业限制等后合同义务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于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成立。

甲方(雇主):

乙方(雇员):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务(室内保洁)。

二、服务时间。

1.每天时分至时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指晚上留宿),则甲方须每晚另行支付20元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十二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十三

住所地:

鉴于甲乙双方即将建立劳动关系,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如下: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已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确认已经被明确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被告知内容的明确含义。

2、甲方已将现行的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管理文件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确认已经被明确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被告知内容的明确含义。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在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身份等方面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本岗位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2、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简历)、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3、乙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时无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并且也没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未治愈或者存在传染可能性的情况。

5、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6、乙方有违反声明1-4条之一的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情况。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

第二条乙方情况。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有效期限2年的固定时间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满结束。双方确定本合同生效日为甲方依据本合同用工起始日,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当日到甲方上岗。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安排,从事厂房居间服务经纪人岗位工作。工作内容。

第五条根据岗位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基本工作地点和其他完成工作必须的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3__种工时制。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工时制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应服从甲方。

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

第九条甲方在下列节假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但乙方因私请假期间,甲方不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乙方适用以下第__d___种工资计发方式:

a.基本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

b.岗位工资制:乙方的月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

c.计件工资制: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d.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1300___元,甲方依据绩效工资考核结果确定乙方每月的绩效工资见附件2《绩效工资标准》。

e.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每月__15__日左右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__26__日左右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出勤情况、工作岗位的变更以及其他甲方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作相应变动。

第十四条乙方按甲方规章制度中确定的标准享受福利待遇。

六、劳动条件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和职业形像制度及其标准,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七、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乙方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保密内容见附件3《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乙方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或者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利润损失)。乙方不论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到与甲方同行业企业就职或自办与甲方同行业企业。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均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

2.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因客观事实无法完成。

3.其他客观事实无法完成的。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其他事务:。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如乙方要求,甲方如实出具乙方在职期间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二十四条涉及本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如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在乙方按规章制度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完成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工作后支付。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招聘费用、培训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时到甲方参加工作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元的违约金。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安排乙方参加工作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元的违约金。

十、其他。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填的现住址、户籍所在地为乙方的送达地址,甲方的相关文件送达至上述任一地址及视为送达乙方。上述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乙方应于变动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没有变动。

第三十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其他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安全准则等)均属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内容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离职手续办理、保密或竞业限制等后合同义务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于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成立。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甲方(雇主):

乙方(雇员):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务(室内保洁)。

二、服务时间。

1.每天时分至时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指晚上留宿),则甲方须每晚另行支付20元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关于企业年终奖发放标准劳动法全文。

(2)、劳动法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有哪些。

(3)、劳动法造句,用劳动法造句。

(5)、2021年劳动法最新版本内容。

(6)、2021年新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政策规定。

(7)、2021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不违反劳动法。

(8)、劳动法加班费如何计算,计算方法是什么。

(9)、2021年新劳动法加班费法律规定有哪些。

(10)、2021年劳动法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规定。

六、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十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电话邮编。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类型为(一):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试用期为(一):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管理工作,具体以岗位聘任书为准。乙方工作地点为。甲方有权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甲方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间支付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补贴。

第九条甲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具体按当年定薪为准。

第十条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乙方补休;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起始标准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乙方有本协议附件《_________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情形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乙方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解除、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甲方在另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以下协议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到非竞争企业兼任实际职务,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甲方竞争,乙方若有违反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乙方劳动关系。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乙方恶性离职后从事同甲方有竞争性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泄露或带走在甲方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不擅自使用或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不向任何外单位和个人及职责无关者讨论甲方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密及有关资料,如有违犯,愿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十五

的命题,并通过两个判例的概述表明了中国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

基本态度。随后文章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出发,

并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实际分别讨论各自情形应予关注的问题。最。

后文章着重讨论了《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的竞合。

关系及其处理。

关键词合同法保险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一、前言:问题的提出。

保险历来被认为是防灾减损、分担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要工具,其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功能皆不可忽视。保险功能的实现。

则有赖于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当事人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的保险合同法即确立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与制度、调整保险合。

同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范。通说认为,在我国没有民法典。

的情形下,合同法实际取代了债法总论的功能,将本应规定在债法。

总论中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法总论之中豍。据此,保险法与合同法。

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认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特别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一般法规定”的规则。

出发,讨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篇十六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释义】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

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

一方面,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

违反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无效。

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本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

依法订立合同,包括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包括在程序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金融领域里发生的高息揽储情况,是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对违法者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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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下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上篇)
发布时间:2023-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大全(4篇)
发布时间:2023-08-08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时间:2012-04-25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时间:2023-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发布时间:202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地上显出光明,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角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3-08-07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3-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发布时间:2024-03-23
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了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交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和校准的能源计量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23
(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4-0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实施而颁布的条例。该条例从2009年11月11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面就来看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第二条拟订统计调查项目,拟订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模板5篇)
发布时间:2023-09-11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03-25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
发布时间:2023-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小编给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3-08-05
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
婚姻法常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发布时间:2023-0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wad();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500字优秀
发布时间:2023-05-07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小编帮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内容(6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发布时间:2023-08-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发布时间:2023-08-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5
审议历程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解读一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7)
发布时间:2023-08-06
环保税制定是由费改税,即从排污费平移而来,由此弥补过去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发布时间:2022-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总有突发事件的发生,尽管我们可能不愿看到 ,但是总要有法律来约束突发事件,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欢迎大家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心得体会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心得体会例文四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下面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心得体会500字 中华人......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83条精选
发布时间:2023-07-12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发布时间:2023-08-05
“起来! 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 起来! 起来! 起来! 我们万众一心,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快来看看吧。2017年5月28日,国.........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4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范文十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切实树立依法管理公务员的理念,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公务员的能力,为打造一支政治过硬、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的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08-05
围产期是妇女一生中非常重要的时期,特别是产褥期内,母体各系统变化很大。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建议综述
发布时间:2023-08-22
现在的公安系统,最急需建立的是刑事执法领域的执法责任制和破案责任制,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查处违法案件、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规定,明确各级各类刑事案件的破案期限,出台《法定破案限期内未破获刑事案件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优秀6篇)
发布时间:2023-09-13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最新
发布时间:2024-0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试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3-08-21
《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文最新
发布时间:2023-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于1988年正式实施,它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制定的第一部独立的档案法典,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下面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2-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实用8篇)
发布时间:2023-12-07
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是小......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5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一些有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3-08-05
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为了保障税法的实施,6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快来看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题库(5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
发布时间:2023-01-27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 1990 2号),我局对一九八四年至一九九0年七月间制定发布的五十七件有关专利工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含批复、函复、内部授权、.........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发布时间:2023-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颁布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2022
发布时间:2023-06-21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公务员的健康成长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2022,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发布时间:2023-08-13
目 录(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而对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感悟大全
发布时间:2023-08-06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感悟,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感悟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感悟怎么......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优秀
发布时间:2023-08-05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心得体会(汇总8篇)
发布时间:2023-12-27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它们可以是对成功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的反思,更可以是对人生的思考和感悟。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会心得600字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07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会心得600字范文,大家......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实用8篇)
发布时间:2024-04-08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中华人......
202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最新
发布时间:2023-01-14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让每一个中国人对未来充满期待。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中华心得体会(汇总16篇)
发布时间:2023-11-18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国旗下讲话
发布时间:2022-09-15
激情化作铿锵有力的音符,《义勇军进行曲》终于诞生了......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精选11篇)
发布时间:2023-10-22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会心得(模板14篇)
发布时间:2024-01-12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竞赛主持稿
发布时间:2023-03-11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合:大家好!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男: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竞赛主持稿
发布时间:2023-08-05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合:大家好!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竞赛主持稿
发布时间:2024-03-23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合:大家好!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男: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人民共.........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心得体会(四篇)
发布时间:2023-08-07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法心得体会(实用13篇)
发布时间:2023-12-11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我......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实用10篇)
发布时间:2023-12-19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心得体会(实用15篇)
发布时间:2023-11-12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大......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优秀8篇)
发布时间:2023-10-22
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给大......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实用11篇)
发布时间:2024-04-15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心得体会(优秀12篇)
发布时间:2023-12-03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它们可以是对成功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的反思,更可以是对人生的思考和感悟。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优秀10篇)
发布时间:2023-12-29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它们可以是对成功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的反思,更可以是对人生的思考和感悟。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心得体会(优质15篇)
发布时间:2023-12-06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发布时间:2023-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C)起施行。A.2008年4月1日B.2008年5月10日C.2008年7月1日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共有(A)。A.九章六十八条B.八章五十四条C.九章六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C)修订通过.........
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全......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5篇
发布时间:2024-03-25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2022《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精选11篇)
发布时间:2023-10-14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