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
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 业务稽核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 检查各种信托资金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
(二)信托资金支付时,是否与各该明细分户帐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
(三)委托户之印鉴卡、帐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
(四)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单据及帐卡,有否盖结清或付讫戳记。
(五)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包括逾期计息)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六)信托单及帐卡有否编号及经复核,帐卡是否记载付息之记录,已付清之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有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
(七)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帐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
(八)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帐卡相符,其保管或开发情形是否合于规定。
(九)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帐表相符。
(十)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帐户、号码及到期日。
(十一)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经常与客户核对次数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经常抽查并办理催收工作。 第十六条 表报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表报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之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表报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十七条 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否具备征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
(二)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帐卡。
(三)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帐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值时,有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有否设簿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有无收回注销。
(四)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理,是否已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
(五)保证人信用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保证人死亡或损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
(六)借据金额与放款帐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否相符。
(七)借贷案偿还部分款项或追加贷款时,其有关单据及帐册是否注明。
(八)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帐,帐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 第十八条 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暨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
(二)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帐册相符。
(四)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帐册相符。
(五)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担保者,是否与帐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
(六)保证而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
(七)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贷款时,是否报奉核准,其帐册是否已作适当之记载,同时是否迅予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之处理。
(八)分批保证陆续冲销之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有无超过契约规定,其续保及冲销是否详细记载。
(九)以本票作为担保品者,其发票人、背书人之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及呈奉核准。 第十九条 检查各种证券交易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当日交易之证券,是否翌日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具有现品提缴清单。
(二)各笔交易是否有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
(三)各种交易是否与帐册所载相符。
(四)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记帐登帐。
(五)承销各种证券价款之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 □ 财务稽核 第二十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二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 总务人事稽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四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第二十五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六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七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