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方):,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乙方(女方):,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男女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坐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