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关于中国部队的历史吗?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部队历史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部队历史的调研报告范文一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部队(简称武警森林部队),是森林防火、灭火的专业武装力量,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在林海火场中经过血与火的洗礼成长起来的,一支有着光荣传统的部队。半个多世纪以来,森林部队由最初的护林队发展成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成为保护林区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被誉为森林保护神、绿色卫士,并一直被外界称为神秘的特种部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北各地建立起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人民自卫队,这些自卫队平时主要任务就是清奸、清匪、护厂、护村。1950年8月,鉴于这些组织的职能已经代替了护林队的作用,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护林队建制。部队派来的干部全部转业到地方。护林队员有两种选择,要么复员,要么转现役。当时正值抗美援朝时期,绝大多数护林队员参加了志愿军。
护林队被撤销后不久,大、小兴安岭等林区发生多起特大森林火灾,这几起火灾起因都是人为破坏。大火燃烧了两个多月,烧毁森林面积36万公顷,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彻底清除林内坏人,捕捉敌特,保护森林,维护治安,1950年10月16日,东北人民政府决定在辽东、吉林、松江、黑龙江省建立人民护林队,省设大队部,大队长由省农林厅林政处处长(后改由林业厅厅长)兼任,副大队长设专职干部。在重点林区的专署、县区设中、分、小队。中、分队长由当地林业科科长兼任,专区、县公安局、武装部等负责军事指挥。12月后,黑龙江省、松江省护林大队相继组建。护林队干部多数来自转业军人,队员大部分从各地农村招收。
各地护林武装相继组建,并没有使森林火灾灭绝。境外敌对势力和国内匪特相互勾结,将破坏目标放在防守困难的林区里,令护林队防不胜防。1951年7月23日,东北人民政府决定在偏远林区地带建立护林站,有重点地安设电话与骑兵护林员,每站配备一二十名护林员从事防火、抚育等工作,其所需经费从育林费中支出,成为永久性的事业机构。根据这一决定,黑龙江省在黑河专区的偏远林区建立护林站34处,并招收护林员198人,其他各地县护林队作为常设机构,仍分驻于偏远林区,从事清山剿匪、护林防火和维护林区治安等工作。
由于护林队采取一县一队的布局,兵力过于分散,又缺少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指挥不灵、违法乱纪现象不断发生。1952年1月,黑龙江省林业厅撤销护林大队部,下属各队分别交由各地林业科、局领导管理。但各地森林火灾仍不断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在东北主持工作的高岗和林枫经过研究,决定给周恩来写一封信。信中,他们将这几年发生的大火及造成的损失如实地向周恩来进行了报告,并根据当时形势,提出东北需2个林业师、4000人的护林部队。1952年4月10日,高岗和林枫将信的内容以加急电报的形式发给周恩来。
周恩来收到电报后,不禁忧心忡忡。东北林区是我国最大的一块原始林区,保护好这块森林资源,不但对于生态平衡,而且对于我国的国家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森林火灾造成的巨大损失周恩来也非常清楚,护林队员短缺他也知道。但此时,抗美援朝正处在关键时期,一切为了前线,国内能调动的部队已经全部调动起来了,没有调动的部队也都担负着御敌侵入的重任,这些部队是不能动的。于是,周恩来打电话找来军委总参谋部的同志,把高岗和林枫的电报递给他们。看完电报,总参谋部的同志也感到为难,最后说:只能等朝鲜停战,部队回来后才能解决这个问题。经过几天的反复考虑,4月23日,周恩来给高岗和林枫回了电报,说:东北所需2个林业师和4000人护林部队,经军委总参谋部研究后,认为除待朝鲜停战后可以从志愿军中抽调外,目前国内部队很难再抽调出2个完整建制师转业。如东北四五月份即要2个师作林业师及4000护林武装,则拟将东北给志愿军保留的2万老兵(6个独立团)和西南的补训师的架子合编担任,并在每个连里保留一个班的步兵轻武器,4000护林武装亦可不再另拨。你们意见如何?高岗和林枫决定按照周恩来的指示办,护林人员不足部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面对越来越多的火灾,内蒙古自治区主席乌兰夫、副主席王再天商定,请示公安部要求将一骑兵团转业到林业部门,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公安司令部林务大队。公安部经过研究,同意了他们的请求,大队部设在乌兰浩特。部队主要驻守在重点边远林区、林火灾区和乱砍滥伐严重地区,执行护林防火、林政检查、维护林区治安等任务。
朝鲜战争停止后,国内开始了大规模的建设。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也开始迈入了正规化的建设轨道。
中南海内,毛泽东听完了总参谋部汇报后,深吸一口香烟,然后缓缓地将嘴里的烟吐出来,说:各地企业部门的警卫太乱,你们研究一下怎样使他们统一起来,更便于使用和管理。周恩来和总参谋部的同志经过反复讨论,感到改成经济警察比较合适。周恩来将大家讨论的意见报给毛泽东,毛泽东听了后说: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征求一下意见,如可行,我们联合发一个命令,将全国各地企业部门的武装警卫正式改编为经济警察。
但是,护林队改为经济警察情况有点麻烦,因为一旦改为经济警察其隶属关系就改变了,正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家林业部为慎重起见,决定先征求一下意见。东北林业局局长金树源将所辖各省林业部门有关领导找来召开会议。经讨论,最后同意改为经济警察。会后,他们打了报告,提出护林队以搜山剿匪、加强林区治安保卫为主,防火宣传为辅,又兼有武装部队的性质,因此应将护林队改为森林公安队。报告打上去后不久,国家林业部电告东北行政委员会林业局,同意东北护林队改称中国人民护林警察。
于是,东北行政委员会下发文件,决定将原属林业局之护林队,归属于中国人民经济警察系统,一律改称为xx省护林警察队,其政治、军事、业务上的训练教育,干部管理以及供给待遇均由各自之林业厅负责,公安厅应负责协助加强其政治工作,省公安厅主管业务的干部可兼任政治委员。各省护林队经过整编后正式组建护林警察队。
随着黑龙江、松江省合并,原属两省的护林警察合并组成了黑龙江护林警察大队。为了指挥方便,护林大队改为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警察处,不久划归省公安厅总队领导,并入了省公安厅民警处,后归省公安厅武警总队领导。
1962年初,黑龙江省林业厅为了加强护林防火和林区的治安管理,又写报告给国务院,要求恢复1958年以前的森林警察机构及对它的领导,将森林警察和经济警察分开使用。森林警察主要负责护林防火、维护林区治安;经济警察负责林区工业保卫。并且在恢复和充实林区森林警察大队部人员外,恢复森林警察支队机构,领导省森林警察和林业部门的经济警察。他们的请求很快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国务院指示,森警今后除直接受林业部门领导外,在公安业务与军事训练等方面,仍受公安武警部队的领导。之后,全省森警部队开始进行整编。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统一领导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地区的林业工作,决定在哈尔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东北林业总局,辖8个林业管理局。但是,由于森林警察部队的驻防地和执勤范围处在东北林业总局和省林业厅林业施业区的交叉位置,绝大部分森警基层部队分布在林业总局辖区内,因而出现了领导体制混乱、多头领导、谁都管、谁都管不起来的现象。于是,黑龙江省林业厅上报省委、国家林业部,要求将森林警察部队移交东北林业总局领导。这个问题牵涉面比较广,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国务院没能马上答复。
不久,黑龙江省召开森林经营局长会议提出,将总局辖区内的森警部队全部移交东北林业总局领导,林业厅各森林经营局管辖区内的森警全部撤销。之后,国家林业部函复东北林业总局,同意森工企业接收森林警察。面对森警不断更改的领导关系和面临被撤的危机,国家林业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森林警察体制的报告,提出森林警察是一个警种,对于森林防护起着别的部队无法替代的作用,从国家的长远发展看,作为一个警种,要保留原建制。由于对这支部队的使用管理的混乱,建议成立森警总部,将内蒙、吉林、黑龙江省的森林警察统管起来,由林业部和公安部队司令部对森警总部实行双重领导。收到林业部的报告后,周恩来总理非常重视,立即责令有关部门进行研究。1966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文件批复,同意保留森林警察建制,但不同意设立森林警察总部,仍由各省区分管森林警察部队。并明确指出黑龙江省森林警察属于林业企业的归东北林业总局领导,属于地方的归省林业厅领导,有关军事训练、服装和武器供应问题,请公安部协助解决。
在林业部准备按照国务院指示整顿森林部队时,文化大革命席卷全国。哈尔滨森警大队部分干警组成的毛泽东思想造反有理战斗团,查封了原省森林警察支队,支队工作被迫停止。不久,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森林警察部队进行文化大革命问题的通知》电报,明确规定森林警察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受当地军分区领导。后来,黑龙江省革委会和省军区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林业部,要求将森警部队改编划归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林业部没有同意,转而上报国务院要求将森林部队移交地方领导管理,以便更好地使用。为了加强对这支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务院决定恢复省森林警察支队部的建制,由省林业总局党委负责组建,撤销解放军对森警部队的军事接管。
为了提高护林队伍人员素质,经中央军委和国务院批准,森林部队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为3年,归各省林业部门主管;在护林防火工作上受省和所在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实行兵役制以后,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原来各级的领导都是地方领导担任,实行兵役制后如果继续由地方领导担任,面临着战士进步、提干等一系列问题。针对各省反映的情况,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下发了《关于武装森林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森警部队连排职干部,从1980年开始按军队现役干部管理。连级以上的干部仍然由地方干部担任。
就在森警部队不断调整变换时,一个新的转机到来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始重新组建。国家林业部和公安部经过研究,联合上文国务院,提出将森林部队划归武警部队序列,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国家劳动人事部下发通知,将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序列,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为了加强对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领导,公安部要求林业部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设一个林业部森林警察办公室,来协调武警与森林部队的正常工作。林业部决定由林业部副部长刘广运兼任办公室主任。
就在武警总部和林业部联合工作组到黑龙江省森警总队进行调查,研究关于森警部队列入武警序列等有关问题的时候,一个突发事件引起了国家重视,并改变了这支部队的命运。
1987年5月6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西林吉、图强、阿尔木和塔河4个林业局所属的几处林场,同时起火,继而引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一场特大森林火灾。据初步统计,过火面积达101万公顷。烧毁房舍61.4万平方米(内含居民住房40万平方米)、贮木场4处半、林场9处、存材85.5万立方米;烧毁各种设备2488台、粮食650万斤;毁坏桥涵67座、铁路专用线9.2公里、通讯线路483公里、输变电线路284.2公里;受灾群众5万多人,死亡193人,受伤226人。大火持续燃烧了21天,过火森林面积达56万公顷,投入灭火人员共约3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亿元人民币.
在这场大火中,一支特殊的队伍以娴熟的扑火专业技能、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严明的组织纪律、良好的战术素养,引起了世人的关注,这就是森林警察部队。这支部队始终担负着打火头、攻险段的重任,为扑灭这场森林大火立下了不朽的功勋。时任军委主席的邓小平通过电视,看到森林部队的战士勇敢扑火的场面时,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说:火场中真离不开这支部队,这支部队不简单,素质过硬。李先念看到森林部队官兵同大火浴血奋战的场面,很是感动,他对工作人员说:替我向森警部队发电表示敬意。大火被扑灭后,邓小平发布命令,嘉奖参加大兴安岭扑火救灾的森林部队全体指战员。黑龙江森林部队被授予扑火尖兵荣誉称号。这场大火使森林警察这支鲜为人知的队伍名扬海内外。
大火过后,那烧焦的泥土、那化为灰烬的林木,如同一个黑色的惊叹号嵌刻在大兴安岭林区。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灾情况指出:这次扑火证明,森林警察对护林防火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但这支部队的建设被忽视了,这是一个很大的教训。目前,森林警察队伍无论从数量上、素质上都远不能适应需要,应当有计划地加强。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田纪云在《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森警列入武警序列,过去国务院已经定了,这个原则不变森警要增加些编制,我主张少增人,多增加现代化的先进装备。
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建设,进一步提高部队战斗力和装备水平,逐步实现防火、扑火手段的现代化,已经提上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议事日程。
一封内参放在总参领导的面前,这份当时属机密的内参是解放军报的一个记者写的。在内参中,他写道: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三省(区)的武装森林警察,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于1978年和1980年批准,战士实行义务兵役制,连以下干部实行现役制。1984年5月,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文,规定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但是,这个文件下达至今已近三年仍未落实,致使森警部队领导体制目前既不属于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也未正式纳入武警部队的序列。营以上干部尚未实行现役制,给森警部队的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部队建设出现了许多不好解决的问题。内参详细列举了这种管理体制带来的问题,指出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部队的建设和部队的战斗力。这封内参所提的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央立即责成有关人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1988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文批准森林警察部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全部实行现役制,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中央和地方,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部队执行森林防火、灭火任务受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队担负森林防火、灭火,全面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林区经济建设等任务。列编后,省(自治区)武装森林警察总队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自治区)森林警察总队。森警办与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林业部防火办一套机构,三块牌子。不定级别,不转现役。为便于与武警总部衔接工作,森警办可以代表林业部参加武警军级有关会议和发给相应规格的有关文件。森警办人员按公安待遇。
1999年2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文件,调整武警森林部队体制,从1999年2月10日起实行武警总部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由武警总部对其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工作。武警森林部队的森林防火业务工作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部队执行跨省(自治区)森林防火、灭火任务时,由国家林业局统一指挥;部队执行所在省(自治区)森林防火、灭火任务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国家林业局长兼任武警森林指挥部第一政治委员。
武警总部司令部设立警种部,撤销国家林业局森林警察办公室,组建武警森林指挥部,军级,负责领导管理森林部队,组织指挥部队防火、灭火。指挥部机关编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指挥部下辖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云南省4个森林总队。
8月4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指挥部正式挂牌成立。
. 至此,中国武警森林部队进入了全面建设和发展的新时期,分布在中俄、中蒙、中朝、中缅、中越和中老几千里的边境线上的300多个值勤点,守护着3000多公顷的森林草原资源。在祖国的大小兴安岭、长白山脉,在三北防护林和长江防护林的重要地段,在戈壁沙漠和西南的西双版纳热带雨林,都有森林警察官兵的身影和足迹。如今,森林部队已发展成为具有现代化立体作战能力的专业队伍,成为森林防火中的主力军和突击队,成为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部队历史的调研报告范文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做为一支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它有着自己光荣的历史。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保卫革命根据地、适应对敌斗争和巩固人民革命政权的需要,在各个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我们党和人民政府就曾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如警卫营、警备团、保安团、保安大队、保卫大队、保卫队、警卫队、政治保卫队、除奸团等,担负着保卫首长、警卫机关、肃清特务汉奸,看押罪犯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在这漫长的民主革命动岁月里,这支部队都是人民军队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人民军队一起成长壮大,在民族民主革命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和各级人民政权的相继建立,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也相应有了发展。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的治安保卫任务。同时,存较大的城市中,已有由人民解放军为骨干组建而成的公安总队、公安大队、纠察总队,在省、地区和县组建了警卫营、警卫连、公安大队、保卫队、执法队等,在铁路沿线组建了铁路公安武装。此外,在解放较晚的边沿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在建立公安武装,当时,这些部队大部分属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领导,一部分属于军队系统建制领导,主要执行警卫首长、机关,警备城市、剿匪肃特、看押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守护铁路等任务。
第一、建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49年10月--1950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卫国家经济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保障民主改革的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规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于一九五零年一至五月,将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经过整编,除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两个师和一个团)外,另新建和改建了三个公安师。十二个公安总队、一个纠察总队、一个警卫团、三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 同一时期,国家公安机关在边境上开始建立了边境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了边防工作。
第二、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0乍9月--1955年7月)。
随着形势的发展,从一九五零年起,公安部队进行了全国性的整编,逐渐将编制、番号、供给、装备等各不相同的公安武装,整编为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遵照中央军委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二日的电令,为了统一领导全国公安部队,于同年十一月八日成立了全国公安部队司、政、后、干领导机构,并相继成立了中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军区公安部队和铁道公安部队的领导机构和华北地区公安部队(由军委公安司令部直接领导)。至一九五一年十月,按军委批准的总定额,接管和组建了二十个公安师另三个团。 省、市以下地方公安部队,遵照军委、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九日的联合命令,仍属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供给,其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代管。 根据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五日《中央批转公安部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决议》,公安部对各地的边防机构和部队也进行了整编。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迸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 一九五一年九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的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于一九五二年上半年,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担负内卫和边防任务。
第三、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1955年7月--1957年8月)。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根据国防部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二日批准的公安部队整编定型、定额方案,全国公安部队又进行了一次整编。国防部七月十八日公布公安军番号,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这次整编,将专区和县公安部队移交给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中央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各省公安厅成立了武装民警处。基本上又恢复了一九五二年以前的形式,同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将军区建制序列.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改为公安军,军委、各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撤销了省公安总队部机构,由省军区兼公安司令部。
第四、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7年9月--1958年12月)。
一九五七年一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为贯彻党的八大精神,决定裁减军队数量,提高部队质量,撤销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八月,公安军番号撤销,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警备部,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七个军区公安军司令部和三个军区公安部队、处亦于三月至八月先后撤销,沈阳、北京、济南、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负责内卫、边防业务工作。
第五、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59年1月--1963年1月)。
一九五八年八月四日,党中央批准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决定于一九五八年年底,将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担负中央、各行(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沿海边防部队,仍属军队序列。总参警备部与公安部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各省公安厅以民警处为基础,成立了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部,实行了以块块为主的领导关系。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队的领导和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战斗力,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党组《大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制仍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
第六、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3年2月--1966年6月)。
一九六三年一月二日,周恩来总理传达中央的指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一月十六日,军委、公安部的电令指出: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名称,业经中央批准,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自一九六三年二月一日起即启用新名称。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即继续实行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第七、整编中国人民解放军(1966年7月--1982年6月)。
文化大革命前夕,遵照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党中央、中央军委决定自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起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将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师,团、营、连和县、市中队,归各省军区或卫戍区(警备区)领导。
第八、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2年6月--)。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党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几十年来,虽然这支部队的名称、番号和领导体制几经变化,但实践证明,它是党和国家不可缺少的一支武俟力量。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这支部队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全体指战员的积极努力,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光辉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