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在全市组织开展四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执法检查,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
(一)检查时间:
2011年4月、6月、9月、11月的下旬。
(二)检查内容:
1、查矿山企业复产验收情况;
2、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
3、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是生产现场的管理情况;
4、火工品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5、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前期准备情况;
6、打击违规和非法生产情况。
(三)检查方式:
县区局检查,市局督查。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对复产验收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严格执行复产安全措施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2、各县区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改,县区局在4月、6月、9月、11月每月的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监管科,市局在20日后进行全部督查。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下发相关执法文书,重大隐患立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生产。
4、发现安全条件降低的,及时责令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管理混乱的,一律停业整改;对置之不理的企业,会同国土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及时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发现违规生产、非法开采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