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根据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部署,紧紧扭住改善营商环境、促进转型发展这一重点,建立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权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三定”规定,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及安全生产支持保障事项进行梳理,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追责情形,确定应负责任,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建立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追责有据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实施范围
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三定”规定等确定的具体部门。
三、工作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各部门“三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放管服”改革情况,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与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梳理,编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责任部门、监管职责事项、监管职责依据、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监管制度和措施、追责情形、应负责任七个方面。重点是:
(一)梳理部门职责。以职责法定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依据,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原则,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认真梳理。
(二)理清职责边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明确相关部门的履职界限。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职责,依据现有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三)明确追责情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追责问责的相关要求,明确对各种行政行为的追责情形。
(四)确定应负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应负责任。
四、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7年5月)
省安监局制定《编制xx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工作方案》。由省安委办组织,按照“三个必须”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梳理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起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阶段(2017年6月-7月)
省安委办就《xx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填写责任清单样表中监管制度和措施、追责情形和应负责任内容。省安委办要加强协调沟通,针对各部门反馈意见,对安全生产监督清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评审审核阶段(2017年8月)
省安委办形成《xx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省安委办按照评审审核意见,再次对《xx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进行修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各相关部门。
(四)责任审定阶段(2017年9月-10月)
审核通过后,省安委办形成《xx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报审稿)报省政府审定,及时对外公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安监局要积极发挥省安委办的协调作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明确工作职责,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处室和具体人员,及时反馈相关意见,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扎实推进工作。省安监局发挥牵头作用,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标准和程序,确保各项监督职责的合法性。要加强工作的协调和督促,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编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调度。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清单,要按照有利于群众办事和便于监督的原则,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及部门网站,以及政务公开栏、服务窗口、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和载体,及时全面地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对省安委办起草的《xx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究,敢于担当,勇于担当,积极主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所列职责有不同意见的,要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依据。对于无依据推脱责任的部门,一律上报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严肃追责。对组织不力、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和督导调度。
请各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填写《xx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于6月15日前将纸制版和电子版报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