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本人承诺符合下列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
3.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6.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⑴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⑵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⑶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⑷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⑸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⑹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本人承诺说明真实有效,并承担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