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 ×××××××建筑公司向工程业主××××××××有限公司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作以下承诺: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面的防渗漏,以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限如下: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体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50年。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有防渗漏,为5年。
3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 装修工程为2年。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 发生须警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险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生和财产损坏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4 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外,承包人对质量保修范围的项目和内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还应支付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支付保修金项目工程价款的3%。
5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四 其它
因用户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危害功能结构造成的质量事故 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由用户自行负责。
×××××××有限公司
(盖章)
200×年×月×日
工程维修承诺书范本2为保证综合服务楼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 南通竑成建安公司向工程业主海门市悦来殡仪馆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作以下承诺: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面的防渗漏,以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限如下: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体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50年。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有防渗漏,为5年。
3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 装修工程为2年。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 发生须警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险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生和财产损坏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4 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外,承包人对质量保修范围的项目和内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还应支付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支付保修金项目工程价款的3%。
5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四 其它
因用户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危害功能结构造成的质量事故 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由用户自行负责。
南通竑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盖章)
20xx年 9月25日
工程维修承诺书范本3机电类: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
(二)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事故发生后在30分钟内抵达事故现常
(四)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五)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七)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八)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
锅炉:
凡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
(二)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
(三)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
(四)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五)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
(六)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八)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安装改造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锅炉安装改造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本单位同意以上规定条款,并承诺告知的内容真实,在安装、改造、维修以及日常维护中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上述所列的条款执行,将安全放在首位。
承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