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上海就业或学习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原则如下:
1、凡是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其介绍信的抬头应开某某单位的党委。
2、凡是到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毕业生党员,如果其单位没有党组织,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其单位挂靠的党组织;若单位也没有挂靠党组织,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单位办公地点所在地街道的党员服务中心(党员服务中心具体信息可看下发的“上海市党员服务中心分布图”)。转往党员服务中心,是上海市党建工作的一项措施,街道都应接收。
3、家在上海的毕业生可以转往其家庭所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不可以转往居委会。(注:现在所在家庭的街道一般不接收,除非无就业,若需转往,要事先取得街道党工委同意)
4、如果个人档案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中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新经济组织委员会”。
5、如果个人档案挂在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中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委员会”。
6、如果个人档案挂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中共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委员会”。
7、在上海其他高校学习或工作的,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XXX大学党委组织部”。
8、在本校读硕博或留校工作的同学,组织关系不需要转出学校,只要在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上注明某某学院工作或学习即可。
9、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就业的,其组织关系抬头统一写为“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转入单位统一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二、到外地就业或学习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原则如下:
1、如果到外省市高校就业或学习的,请与各高校党委组织部联系确认。
2、如果到外省市(非直辖市)、县政府及下属的地方政府,国有、事业、合资、民营等各类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往单位所属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3、如果到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或其下属的部门工作的,组织关系转往“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如果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的,组织关系转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5、如果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或其下属的单位工作学习的,组织关系转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处”。
6、如果到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的,可相应转到以下党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含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区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跨省区监管办公室)、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委组织部;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招商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行(含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委组织部。
7、如果到军队、民航、铁路、新疆建设兵团等部门工作,可相应转到以下党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铁路(民航)系统的各铁路局(民航局)党委组织部。
8、也可拨打当地的“12371”咨询(区号+12371)。
三、要出国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都应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上海生源)街道。
转关系前需要先联系好所接受的部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党员转往街道党工委的,介绍信抬头必须开“市或县委组织部”等,(但要注明所属区域和街道,以便开介绍信填写)。
注意事项:要出国的毕业生党员在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党组织后,在出国前要到新的党组织办理党籍保留手续,回国后再到党组织办理党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