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乡协议字第号
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
一、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
│ 分期借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 日期│ 金额(大写) │ 利率 │ 用途 │ 日期 │本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
第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计算。
第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
七、借款方以 ,价值 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第
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第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公证机关1份。
第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
│借款方│ 贷款方│ 公证单位 │
│借款单位(人)(章) │贷款单位 (章)│公证机关(章) │
│负责人(章) │审批组长 (章)│公证人 (章) │
│经办人(章) │信贷员(章)││
└───────────┴──────────┴──────────┘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注:“借款方”与贷款之间的空档填写贷款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