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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一
执行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xx)x民初字第xxx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xxxxxx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xxxxx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xxxxx元人民币,xxxxxx年xx月xx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xxxxxx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x纠纷一案,xx年xxx月xxx日xxxxxx人民法院做出(xx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xxxx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xxxxx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xxx元人民币,自20xx年xx月xx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xxxxx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二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被申请人:
系香港居民
申请事项
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元。
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元。
上述四项共计人民币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且()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三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xxxxxx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职务
被申请人:xx市xxxx公司
住所地:xx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申请人:xxx,女,xxxxxxxx出生,汉族,住x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41
申请执行依据
xxxxx人民法院(x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xxx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xxx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xxx元人民币,自xxx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xxx计算,以上共计xxxx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x年x月x日xxxxx人民法院做出(xx)xx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x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xxx元人民币,二、违约金以未付货款xxx元人民币,自xx年x月x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xxx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xxx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 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4、2年之内申请执行。
5、期限计算:
①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篇四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吴**,女,生于1974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8
被申请人:谢***,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共计人民币69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69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1年7月21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县岳阳镇兴安路tdt-2栋一楼住房一套,长安面包车一辆等。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申请人向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出(2011)**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原告吴**与被告谢**在婚
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坐落于**县岳阳镇兴安路tdt-2栋一楼住房一套,安房权证字第**9号)、已由被告售出的长安面包车一辆的价款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谢**于2011年7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坤菊7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还剩余69000元在调解书约定期限内未按照调解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附:1,(2011)**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2,四川省**县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五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xxx
住所地:
电话:
被申请人:xxx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13)盐法调确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25500元,利息5000元,本息共计30500元,于2013年8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下剩25500元,自2013年9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一案,2013年7月25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盐法调确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25500元,利息5000元,本息共计30500元,于2013年8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下剩25500元,自2013年9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现在该民事裁定已经生效。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
1、裁定书书复印件一份。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