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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版 老版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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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版 老版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汇总10篇)
时间:2023-10-10 11:04:08     小编:曼珠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信访工作条例版篇一

信访是基层的重要工作,也是衔接群众和政府的纽带。信访工作得当,既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缓和社会矛盾,又能提高政府形象和权威。从2015年6月1日起,新版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实行,条例全面规范了信访工作的组织管理、信访群众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的法律保障及责任等各个方面。虽然新版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旧版信访工作条例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同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对于新版信访工作条例的制定也有着很大的启示意义。因此,本文将重点探究和总结老版信访工作条例中的心得体会,为新时代的信访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二段:了解信访工作条例的历史背景

老版信访工作条例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出台背景是当时国家对于群众信访的高度重视和政治变革的需要。随着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工作的不断完善,老版信访工作条例逐渐从初期的“见情实事”、“疏通渠道”向“预防为主、维稳为辅”的原则发展。老版信访工作条例对于信访工作的组织管理、信访群众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的法律保障及责任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第三段:老版信访工作条例的贡献

老版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信访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老版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的工作机构和职责,确保了信访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老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信访群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次,老版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处理和解决范围和程序, 强化了信访事项的法律保障。此外,老版信访工作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的信息公开和接待群众的工作力度,增强了政务公开和政府透明度,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四段:老版信访工作条例的问题

老版信访工作条例虽然对于信访工作的有序开展和群众权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由于当时国家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如现今,因此其法律效力和社会认同度相对较低。其次,老版信访工作条例制定时期较早,对于现代化形势和新的矛盾问题未作出充分的考虑。最后,老版信访工作条例在实践操作中的执行效果有待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第五段:结论

老版信访工作条例是我国信访工作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于整个社会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新版信访工作条例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方面有着更高水平和更完善的制度设计,但老版信访工作条例制定的过程和执行过程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仍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很大的借鉴意义。在今后的信访工作实践中,应该不断总结和探索新的信访工作模式和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形成新的信访工作理念和实践标准。

信访工作条例版篇二

城管信访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治理问题,关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了加强城管信访工作,我市制定了《城管信访工作条例》,通过这个条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城管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困难之处。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但同时也有很多收获和进步。接下来,我将围绕这个主题,谈谈我在城管信访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城管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城管信访工作是城市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通过这项工作,我们能及时了解到市民的意见和诉求,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提高市民的满意度。同时,城管信访工作也是一项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个工作,我们能加强组织力,提高执行力,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其次,城管信访工作的难点与挑战也是存在的。城市管理涉及的范围广泛,工作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处理起来非常复杂。有时候,市民的诉求矛盾凸显,甚至涉及到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处理能力。此外,一些市民对城管工作存在误解和不理解,他们对我们的期望较高,要求我们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城管信访工作中需要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智,合理分析问题,明确目标,采取正确的措施。

然后,城管信访工作也有很多值得肯定和积极的一面。通过这个工作,我们能加深与市民的交流和沟通,了解市民的诉求,为他们提供方便和帮助。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我们不再只是简单地解决问题,更要注重耐心倾听市民的心声,为他们提供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持。在特殊时期,我们能及时处理疫情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些都是城管信访工作的可贵之处,也是我们工作的动力和动力。

最后,城管信访工作的提高和改进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通过实际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学习,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其次,我们需要加强沟通协调能力,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形成合力。最后,我们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总之,城管信访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治理工作,对我们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深入理解和贯彻《城管信访工作条例》,我们能够更好地开展城管信访工作,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城管信访工作仍然面临很多的困难和挑战,只有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方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加美好和宜居的城市。

信访工作条例版篇三

信访终结机制是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某一信访事项,既该信访活动终止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下文是甘肃省信访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 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

(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

(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 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七) 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

(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

(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

(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据;

(二)登记、受理上级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所辖地区、单位之间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八)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接待时间;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安排;

(六)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应的隔离、监控、防护、消毒、消防等设施。

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的开展。

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利用政务网络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达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并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信访工作及其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护。

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秩序、设施受到破坏,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依法保护。

第十八条 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其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人按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程序向相应的机关或者组织提出。

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及明确要求。申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写明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事实、证据、线索。

走访反映情况,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信访事项、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确需走访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的信访事项,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受委托人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出示信访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以及法定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咨询;

(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

(五)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诉;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申诉;

(四)对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管教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已经分立、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报告,并迅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九条 工作时间以外,国家机关的值班人员遇到突发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公民安全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

(三)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

(一)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

(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检举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隐瞒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三)在维护信访秩序中不履行职责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信访人告知或者答复,拒不告知或者答复的;

(六)丢弃、隐匿或者擅自篡改、销毁信访材料的;

(八)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歧视或者打击报复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应当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信访工作机构说服教育无效,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将其带回教育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机关和信访接待场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工作条例版篇四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下文是安徽省信访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应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办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和领导干部批阅重要来信、接待来访制度,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章信访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控告或申诉;

(四)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处理;

(四)不得妨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反映。

信访人以来访形式反映群众集体意愿的,应当推选代表到国家机关设置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依照职责范围,由信访机构自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认真办理;

(四)向下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查;

(五)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六)检查、指导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

(七)做好信访信息的分析和反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客观、公正地办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的检举、控告及其所反映的问题,应注意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应当回避。

第四章信访的受理和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转相关单位办理,并视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受理下列内容的来信来访: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建议和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信访事项办理:

(三)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信访事项,确有必要调阅档案或案件卷宗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调阅。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和上级国家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均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故期满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诉讼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不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非诉讼信访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单位办理,并于7日内将承办单位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复查,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上一级国家机关认为原处理机关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对信访人未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集体上访的,其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劝返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来访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员接回。

第二十六条对来访人员中突发性疾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送至医院诊治。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由患者本人、患者所在单位、地区或患者亲属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并无理取闹的,信访工作机构出具公函,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将其带回。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报请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检举、控告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或犯罪活动,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国家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根据职权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而拒不受理的;

(二)处理信访问题超过时限,未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三)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压制、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五)隐匿、篡改或扣压信访材料的;

(六)久拖不办,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信访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二)聚众闹事、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

(六)屡遣屡返,无理取闹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组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均应依照本条例执行。

定义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特色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信访工作条例版篇五

煤矿信访工作条例是我国煤矿行业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在煤矿信访工作中通过深入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围绕煤矿信访工作条例展开,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煤矿信访工作条例的内容。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是做好煤矿信访工作的首要前提。只有将条例的内容融入到实际工作中,才能更好地运用条例去指导煤矿信访的具体操作。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我发现条例对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程序、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这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指导。

其次,我们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作为煤矿信访工作人员,我们应该具备扎实的业务水平,掌握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熟悉管理制度和程序。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素质,才能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此外,我们还应该注重提升自身的沟通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应急处置的能力,这些能力的提升对于做好煤矿信访工作至关重要。

第三,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信访工作涉及到各个层级的利益关系,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工作。面对信访人员的接待,我们应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耐心、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位信访人员。要善于倾听信访人员的诉求,热情解答他们的问题,并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做到积极回应、及时反馈。只有真心实意地为信访人员提供帮助和解决问题,才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四,我们要加强协同合作。煤矿信访工作是一个多部门、多层级的协同工作,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我们应该主动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解决信访问题。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动态信息,为信访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最后,我们要保持持续改进的精神。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实践工作的总结,我们可以不断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不足之处。我们应该勇于面对问题、及时反思,找出问题的根源,并主动进行改进和提升。只有不断地改进和提升,才能更好地适应煤矿信访工作的发展需求,更好地为信访人员提供服务。

总之,煤矿信访工作条例对于规范和指导煤矿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研究条例、提高自身素质、保持良好工作态度、加强协同合作和持续改进,我们可以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更好地保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

信访工作条例版篇六

城市管理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在参与并贯彻实施城市管理信访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有感悟。通过这次经历,我进一步认识到城市管理信访工作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在此,我愿与大家分享一些个人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城市管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城市管理信访工作是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举措,它关乎到每一个市民的生活。城市管理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在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法规,城市管理信访工作存在着各种问题,导致一些市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现在,有了城市管理信访工作条例,我们能够更好地落实各项工作,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我在实施城市管理信访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城市中的信访是复杂而繁琐的,往往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和利益主体。在实践中,我意识到要做好城市管理信访工作,需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有时候,市民的情绪可能会比较激动,我们需要耐心倾听和沟通,理解他们的问题和需求,并寻求解决的途径。同时,我们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市管理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我也认识到城市管理信访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只有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才能更好地做好城市管理信访工作。在实践中,我积极参与各种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我也加强与其他城市管理信访工作人员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如何更好地推进城市管理信访工作,共同面对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我相信我们的工作会变得更加高效和有效。

最后,我深感城市管理信访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所在。通过参与城市管理信访工作,我感受到了传统的治理方式与现代的治理需求之间的碰撞与融合。城市管理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我们不再依赖传统的手段和方式,而是更加注重依法、科学、精细的管理手段。这种转变,为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同时也为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机遇。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和探索,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城市管理信访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参与并贯彻实施城市管理信访工作条例的过程,让我获得了很多收获。城市管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困难和挑战、创新与改进以及意义和价值,这些都是我在这个过程中的体会和认识。通过这次经历,我愿意更加努力地投入到城市管理信访工作中,为我们的城市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信访工作条例版篇七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信访工作条例》作为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入学习领会《条例》,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政治责任,自觉从大局大势中谋划推进工作,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作内容,用心用情、抓实抓细信访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依法依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社会稳定的前端性、基础性工作,主动融入平安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城乡基层治理,坚决落实信访工作属地责任,狠抓源头化解治理、信访形势研判、矛盾纠纷排查、领导接访包案等工作。

近年来,磴口县始终把信访工作放在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位置来抓,深入开展治理重复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推动全县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新磴口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接下来,我县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稳字当头,全力以赴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落地见效。

提高政治站位,逐级压实各方责任。《条例》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做好信访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始终把定责、履责、考责、问责贯穿工作全过程,把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落到实处。一是逐级压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信访部门协调督办职责,压实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主体责任,压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直接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主动抓的工作职责,切实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二是强化考核作用。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坚持将苏木镇、县直部门的信访工作纳入全县大目标考核范围,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切实把信访工作扛在肩上、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推动各级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信访案件。三是分类督促落实。对交办转送至各职能部门的信访案件,由信访部门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账,通过电话、传真、会议等方式进行督办;对重点信访案件,组成联合督查小组跟踪督办,并强化执纪问责,倒逼信访责任落实、工作落细。

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强化源头治理。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工作原则,突出全年工作重预防、月季工作重排查、突发信访重源头“三重”举措,强化接待上访与主动下访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提高群众法治观念相结合、依法处置上访闹事与及时处理上访案件相结合“三个结合”,持续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和主动排查化解信访问题上双向发力。一方面,注重信访信息化建设。着力加强网上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网上信访主渠道作用,引导群众更多地以网上投诉的形式反映诉求,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全力打造更高水平的“阳光信访”新模式。完善各类问题和矛盾纠纷上报机制,健全县、镇、村“三级”信访接待网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访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坚持把群众合法权益想在决策之前、把群众合理诉求解决在实施之前、把群众思想工作做在执行之前“三个在前”,凡涉及重大工程实施、改革措施出台、公共政策调整等都通过专家咨询、举行听证会、公告告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多方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后的风险等级,分别制定防范化解和处置方式,及时作出不准实施、暂缓实施、分步实施、准予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信访问题,变“保稳定”为“创稳定”。

坚持多措并举,大力推动案件化解。信访问题最终要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在信访案件化解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紧紧围绕“事要解决”这一根本任务,努力创新方式方法,下大力气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一是领导包案抓督办。每年将全县重点信访案件,按照领导分工分解到每位县处级领导,各包案领导按照“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定管理、包依法处理”的“五包责任制”,把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消除其后顾之忧。二是联合接访凝合力。按照“整合行政资源、集中进驻办公、力促矛盾化解、提高满意指数”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平台。三是接访下访促化解。根据领导包案、接访情况和分管行业领域、乡镇,把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等作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的重要方式,划定各级领导“责任田”,通过领导带头下访,推进党员干部亲自“接”、主动“约”、定期“下”,及时有效解决化解各类信访问题。健全县直部门和苏木镇、农场班子成员随时接访制度,努力做到信访群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坚持为民宗旨,努力践行初心使命。《条例》的鲜明特色是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在开展信访工作过程中,始终要把“民心”作为最大的政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知民心、解民忧、聚民力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不断构建“大信访”格局,既解决矛盾纠纷,又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把初心和使命落实到解决具体民生实事上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做到矛盾纠纷、社情民意全面掌握、及时处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综合运用“法、理、情”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听取和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出行、征地拆迁和惠民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意见建议,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氛围。

信访工作条例版篇八

xx是xx自治政府成立之地,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实践地,是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肩负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重大政治任务,做好xx的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等方面作出整体部署,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阳光化,是我们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确保xx信访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学习宣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举行一次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组织一系列集中培训、开展一场集中宣传、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召开一次专题座谈会“五个一”活动,积极推动《信访工作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条例,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健全完善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信访为人民”的工作理念,坚持把信访群众当家人,把信访诉求当家事,用心倾听群众声音,用情解决群众诉求,深入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人员、重点问题“四大攻坚行动”,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推进群众来访接待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必须认真核实信息、必须详细了解情况、必须准确告知办理程序等“七个必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健全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力量参与来访接待机制,全力推进“人民满意窗口”创建。进一步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快推动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网上群众之家、网上信访代理窗口“三个一”建设,为群众反映诉求和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引导信访群众变“走访”为“网访”,全面提高群众信访便捷度和办案效率。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构建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包案领导“五包”责任,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抓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加强整体统筹和业务指导,盟委、行署“两办”督查室将特殊疑难信访案件列入年度督查计划,联合组织、纪检等部门加强督办指导。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将治理重复访、化解积案和信访事项“三率”作为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年考核重点,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信访干部作风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综合素养和专业化能力,确保各地信访工作扎实高效推进。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坚持依法依规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用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共识。严格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会商机制,做好群众涉法涉诉事项依法终结后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研究细化《信访工作条例》配套措施,统筹做好信访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新增、更新、完善、废止等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信访工作条例》有机衔接,推动形成健全完备、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把源头和基层作为信访工作的着力点和工作重心,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属地稳控、源头治理等基础工作,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问题不上交,矛盾不上行。注重关口前移,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推行在乡镇(街道)设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基层党组织、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作用。坚持综合施策,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多种办法,善作善为、善作善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强化机制保障,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听取群众意见,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版篇九

上级工作以转信为主,这些信访转到基层,基层无法再转,无口可归,有的地方就形成一个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工作格局。下文是山东省信访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运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决策失误纠错改正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运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可能导致信访问题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依法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二)委托代理人;

(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五)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

(六)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

(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络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电话,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办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络信访平台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交办、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统一登记、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待、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由其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向该负责人当面提出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并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参与来访接待,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国家机关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本人持有的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

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二十七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一)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信访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病人的信访事项应当采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形式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

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

委托书

,以及近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书或者

介绍信

(函),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代理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扰乱信访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被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将其接回,必要时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将其接回;无法接回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对来访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其及时办结。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依照下列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责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

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

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报请交办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但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结论明显不当的。

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

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相关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三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提出检举、控告的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情况;

(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问题多发和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信访工作情况。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

(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三)就督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到信访事项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确定的负责信访督查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履行督查职责。

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的信访督查,不得拒绝、阻碍信访督查专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

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经本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国家机关;

(二)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情况以及各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四)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五)国家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

(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

(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

(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 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定义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特色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信访工作条例版篇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煤矿产业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性,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劳动权益受到了严重威胁,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解决煤矿产业领域的信访问题,保障矿工权益,我国制定了《煤矿信访工作条例》。在实施这一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煤矿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下是我对《煤矿信访工作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煤矿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为建立维权机制提供了坚实的法规依据。煤矿工人的工资未支付、被炒作、工伤退休不得不致使他们信访。以前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信访的解决缺乏规范化和制度化。而《煤矿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明确了信访程序、权责和责任追究等具体内容,为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司法手段。这为广大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煤矿信访工作条例》将信访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实现了社会治理的创新。煤矿信访工作是一个涉及各个部门协作以及各方面的综合性工作。条例的出台将信访工作纳入了组织领导、信息交流和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并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这使得煤矿信访工作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提高了信访工作的整体效能。同时,新的条例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访设施,为矿工提供一个便捷的信访渠道,增强了信访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三,煤矿信访工作条例强调了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条例中明确要求煤矿公司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维护和安全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煤矿信访工作中的法律顾问、安全顾问和信访员等岗位,以及落实相应的执法、监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增强了预防重于治理的思想导向。

第四,《煤矿信访工作条例》通过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了煤矿工人权益的得到保障。条例对于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煤矿工人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这无疑对那些违法欠薪、违法开除等行为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保护了煤矿工人的劳动权益。条例还要求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煤矿信访工作中,发挥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确保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煤矿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为中国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改善煤矿行业的劳动保障状况,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待遇和安全保障水平,减少了因信访问题引起的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这有利于提升煤矿行业的形象和企业的竞争力,为中国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煤矿信访工作条例》是我国煤矿行业发展中一项重要的法规措施,它的出台对于保障煤矿工人权益、提高煤矿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以及保障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这一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应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条例,并将其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使其成为维权工作的有效工具,为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和推动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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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
2023年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18篇)
发布时间:2023-11-20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
最新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9篇)
发布时间:2024-01-11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
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2022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3-24
《信访工作条例》是党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对于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构建信访工作监......
2024年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最新6篇
发布时间:2024-03-18
信访工作连着民心,以民情民意为“指向标”,要在实践中打磨自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练好“把脉问诊”的功夫。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4年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的......
2023年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通用9篇)
发布时间:2024-03-31
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
政法工作条例解读 2022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5
《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近百年来,首个针对政法工作的党内法规,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工作条例......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05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
2022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一句话
发布时间:2023-08-07
《信访工作条例》的施行,条例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和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4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信访工作条例》,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明确提出了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创新完善了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
最新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16篇)
发布时间:2023-06-12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0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吧。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
国务院《信访条例》
发布时间:2024-04-14
(受权发布)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教育心得体会(优质10篇)
发布时间:2023-10-27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
最新信访条例心得体会(精选8篇)
发布时间:2023-10-14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心得体会可以......
2023年学信访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6篇)
发布时间:2024-01-12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那......
2022年学信访条例心得体会(精选7篇)
发布时间:2024-04-15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学信访条例心得......
信访工作条例知识竞赛题目2022及答案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4-03-25
信访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规法规你知道多少呢?知识竞赛活动开始啦~大家有参与吗?以下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知识竞赛题目2022及答案,......
信访工作条例知识竞赛题目答案 信访工作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最新
发布时间:2024-03-25
7月20日,信访工作条例知识竞赛正式开赛啦!《条例》总结了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的改革成果,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
最新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800字左右精选7篇
发布时间:2023-08-08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实施要求,加强了信访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保持社会稳定。它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解决社会矛盾,避免信访问题扩大化、激化......
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04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到今天为止已经有5年的时间了,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为主线,制定出台了400多项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有力地.........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5
为规范来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切实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来.........
最新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教育心得体会(通用12篇)
发布时间:2023-10-21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不断提升自己。......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合肥市.........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范文最新4篇
发布时间:2023-08-21
信访工作条例将公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通过规定信访受理程序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公民对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申诉和解决问题。它为公民提供了一......
论文:新《信访条例》的忧思
发布时间:2023-04-15
论文:新《信访条例》的忧思摘要:新《信访条例》没有也不可能明确确认信访权利,在加强了信访管理的同时却少有有效的信访权利保障机制相配套,复核程序中的信访听证程序以及信访预防机制等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很大.........
2022公安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精简版6篇
发布时间:2023-08-27
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下面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22公安政法工作......
宣传办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总结 宣传办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汇总10篇)
发布时间:2023-12-05
心得体会是对所经历的事物的理解和领悟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一种反思和总结。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是小编......
最新个人信访信例子 信访工作个人心得体会(大全12篇)
发布时间:2023-11-18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3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保护来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2022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2022,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
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宣传工作总结报告6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工作总结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
扶贫办信访工作总结 扶贫信访工作例会(4篇)
发布时间:2023-03-27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
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宣传工作总结范本6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新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作为一名人大干部,要认真学习、细致研究,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高质量......
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积极探索信访创新
发布时间:2023-02-10
国务院颁布实施新《信访条例》后,xx地委、行署十分重视,积极开展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在遵循新条例确立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规范“两.........
支部工作条例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汇总9篇)
发布时间:2023-11-16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8篇)
发布时间:2024-04-08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8-22
《信访工作条例》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的条例。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中华......
在全县《信访条例》培训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2-10-05
同志们: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
2022年信访新条例宣传活动(五篇)
发布时间:2023-04-11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
2023年新疆维吾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教育心得体会(优秀14篇)
发布时间:2023-12-11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不断提升自己。......
最新信访新条例宣传活动(六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
信访接待工作心得体会 信访工作心得体会(三篇)
发布时间:2023-05-24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
2012年信访工作总结范例
发布时间:2023-02-25
2010年的工作回顾 一、确保四个到位,使信访工作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呈持续上升趋势,信访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加大。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从加大领导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强化组织建.........
全县信访工作例会主持词
发布时间:2023-08-05
同志们:会议现在开始。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典型发言请西周镇信访办鲍英权同志介绍“说事制度”的具体做法,大家欢迎。请爵溪街道信访办周万立同志介绍“网络建设”的具体做法;大家欢迎。请石浦镇信访办庄从求.........
2023年信访总结工作 信访工作的心得体会总结(汇总12篇)
发布时间:2023-10-24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
全县信访工作例会主持词
发布时间:2023-06-07
同志们: 会议现在开始。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 典型发言 请西周镇信访办鲍英权同志介绍“说事制度”的具体做法,大家欢迎。 请爵溪街道信访办周万立同志介绍“网络建设”的具体做法;大家欢迎。.........
家访心得体会教师版 j家访心得体会(汇总10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我帮大家......
村级信访工作总结 县信访局信访工作总结(汇总10篇)
发布时间:2023-11-15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
最新信访工作总结 县信访局信访工作总结(汇总10篇)
发布时间:2023-11-16
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那么,我们该怎......
在全区《信访条例》培训班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3-08-17
同志们:这次培训班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举办的。在全区各项工作十分繁忙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批准举办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信访干部参加的培训班,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
最新信访工作总结范例 信访工作总结 新人八篇(模板)
发布时间:2023-04-12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那么......
全县信访工作例会主持词的
发布时间:2023-08-05
全县信访工作例会主持词的主持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他的最大特点就是富有个性。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主持词是活动、集会等的必需品,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全县信访工作例会主持词的,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志们:会议现在开始。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工作的通知》(县委办[20xx]62号)文件精神,总结交流上半年信访工作情况,部.........
最新信访稳定工作总结范例 信访稳定工作情况模板
发布时间:2023-04-28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
全县信访工作例会主持词的
发布时间:2022-10-13
全县信访工作例会主持词的主持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他的最大特点就是富有个性。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主持词是活动、集会等的必需品,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全县信访工作例会主持词的,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志们:会议现在开始。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工作的通知》(县委办[20xx]62号)文件精神,总结交流上半年信访工作情况,部.........
副书记在《信访条例》培训班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1-12-29
同志们: ⅩⅩ县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培训班即将结束了。在全国“两会”刚刚结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时刻,县委、县政府决定举办这次专题培训班,目的在于通过集中学习,进一步统一大.........
最新信访工作总结范例(9篇)
发布时间:2023-04-12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
最新信访局信访工作总结汇报 信访局工作总结(精选10篇)
发布时间:2024-03-22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
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0篇)
发布时间:2023-10-15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
在全市学习贯彻《信访条例》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1-12-29
同志们:这次会议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新《信访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并举办专题培训。会前,市党政联席会议专门听取了汇报,对开好这次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上,市委.........
市委副书记在信访条例培训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3-05-08
市委副书记在信访条例培训会上的讲话是一篇关于会议讲话的范文,由中国范文网编辑收集整理!免费提供,希望能够帮助您。 .........
在全市学习贯彻《信访条例》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2-12-21
同志们:这次会议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新《信访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并举办专题培训。会前,市党政联席会议专门听取了汇报,对开好这次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上,市委.........
信访工作心得体会2017
发布时间:2023-08-18
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成效,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是带来的信访工作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信访工作心得体会1 我是宁新村的一名大学.........
市委副书记在信访条例培训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4-03-22
市委副书记在全市《信访条例》培训会上的讲话(2005年5月12日)同志们:刚才,几位领导作了很好的发言,我基本赞成。下面,我就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再讲四点意见:第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信访稳定工作既是.........
在全市学习贯彻《信访条例》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2-12-08
在全市学习贯彻《信访条例》会议上的讲话是一篇关于会议讲话的范文,由中国范文网编辑收集整理!免费提供,希望能够帮助您。 .........
最新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铁路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4篇)
发布时间:2023-11-19
心得体会是对所经历的事物的理解和领悟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一种反思和总结。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
2023年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铁路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通用8篇)
发布时间:2023-12-07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
村信访工作总结 县信访局信访工作总结(汇总14篇)
发布时间:2023-11-15
总结是对某种工作实施结果的总鉴定和总结论,是对以往工作实践的一种理性认识。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
2023年乡镇信访工作汇报 信访工作汇报(汇总10篇)
发布时间:2023-10-15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
信访干事信访工作的体会
发布时间:2023-01-09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叫**,做为****的信访干事,我深知发展是根本,稳定是前提。稳定工作和生产经营一样重要,没有稳定的大环境,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无从谈起。带着这种压力和责任,我服从领导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