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他人、人生和世界的思考和感悟。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心得体会旁听者篇一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旁听是一种学习方法,通过观察他人的交流和思维过程,来提升自己的认知和思维能力。在大学生活中,旁听课程是一种常见的学习方式。本文将分享我在旁听课程过程中的一些体会和心得,希望能给其他学生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第二段:专注与注意力(约300字)。
在旁听课程中,专注和注意力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旁听并非主修科目,所以可能会出现课程内容较为陌生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集中注意力,积极聆听。我发现,只有心无旁骛,才能真正理解和吸收所学。同时,在旁听时,我们还需保持良好的专注度,避免漫无边际地思绪飘渺。通过保持专注和注意力,我在旁听过程中都能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第三段:积极参与与思考(约300字)。
旁听并不仅仅是被动地倾听他人的讲解,而是需要我们积极参与其中。我经常会思考讲座中的问题,并争取与讲座者进行互动。通过积极参与,我不仅能够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还能够提升自己的表达能力和思维逻辑。同时,积极思考课程中的问题,也能够帮助我拓展知识面,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段:多角度思考与学习(约300字)。
旁听不仅是丰富知识的管道,也是培养多角度思考的好方法。在旁听课程中,我们有机会接触到不同领域和不同专业的知识,这拓宽了我们的视野,让我们能够站在更广阔的角度思考问题。通过旁听,我了解到不同学科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形成了全局思维的观念。这种多角度的学习方式,帮助我更全面地理解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约200字)。
通过旁听课程,我深刻体会到了专注、积极思考和多角度学习的重要性。我认为,旁听不仅帮助我们丰富知识和学术能力,还能提高我们的人际交往和思维能力。因此,我鼓励其他学生也尝试旁听课程,通过观察他人的交流和思考,来提升自己的认知和思维能力。我相信,在旁听的过程中,我们将会有更多的收获和成长。
心得体会旁听者篇二
“旁听人员进入法庭.”早上8点24分,随着这条微博的发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开始了“于欢案二审庭审”的微博直播.据记者统计,@山东高法共发出了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在内的133条微博对该案进行了全程直播.
微博直播。
这场从早上8点24分持续到23点04分,长达15个小时的直播让法庭之外关注于欢案的社会公众成为了这次庭审的见证者和监督者.以公开促公正,随着@山东高法这场全程全方位的微博直播,社会公众此前对于于欢案种种疑惑和担忧也随之消除.
作为专家学者受邀前来旁听该案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庭审不仅广泛邀请了各界代表来旁听,在审判公开方面做得非常充分,而且用微博直播的方式回应了民众的极大关切,可以说,于欢案二审的司法公开做得非常好.”
另一名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德州市宝丽洁物业公司经理焦文玉也感慨道:“于欢案被媒体报道后,朋友圈里传什么的都有……微博直播让谣言不仅止于智者,还止于公开!”
法庭调查不回避“敏感案情”
于欢案二审开始前,一名法学院学生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于欢案被媒体广泛报道后,我和同学们都很关注这个案子,也经常讨论.但大家对这个案子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后来发现造成大家看法不一的主要原因就是我们所有讨论的基础都来自媒体上碎片化的报道,人们对于一些很细节的案件事实并不清楚.”
这名学生说,比如说媒体都用“辱母”,那到底是怎样的情形和程度?还有于欢拿刀捅刺的时间点前后都发生了什么?我觉得这些对于讨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很重要.所以还是很期待可以从这次微博直播中了解案件的全貌.
令人欣慰的是,这次于欢案庭审没有辜负公众的期待,各方证人均到庭.其实在庭前会议时,只有检察员和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合议庭经研究决定,通知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出庭作证.陈光中认为:“各方证人到庭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样更有利于查明真相.”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来源:@山东高法)。
此前有不少人担心“微博直播会和谐掉”辱母的情节,但事实是,@山东高法的微博一字不差地发布了于欢本人及其母亲苏银霞对于受辱情节的描述.
焦文玉代表说:“庭审之前,我们朋友私下讨论的时候最常提到的一句话是‘是你,你能忍吗’,但是对于事实究竟是怎样,我们确实也不清楚.这次庭审恢复了案件的原貌,消除了此前的各种传闻和猜测.”
庭审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是此次受邀前来的专家学者,在被问及旁听观感时,他告诉记者:“于欢案二审的庭审过程是一次结合社会高度关注案件与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实践.这次庭审的每一个环节都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比如第11条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这点在此次庭审的法庭调查环节中就体现得非常充分.”
庭审现场.(来源:@山东高法)。
黄京平还提到:“此次庭审中,审判长对于各方尤其是于欢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了充分的保障,可以这么说,这次庭审让人感受到了法庭是一个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
另一名作为专家学者受邀前来旁听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表示:“此次山东高院的庭审还是值得肯定的.庭前会议准备充分,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庭审过程严格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走过场,而是实实在在保证了事实调查、证据展示、论证说理辩护在法庭.此次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各方质证,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都严格依法.”卢建平补充说:“还有就是庭审中回应高利贷、正当防卫、涉黑、警察处警、司法与與论关系等,释法说理,使审判成为绝佳法治教育课堂!”
审判细节彰显人文关怀。
在采访几位旁听的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为审判长点赞.受邀在现场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蔡学恩对记者说:“作为一名律师、人大代表,感触最深的是审判长对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充分尊重.特别是有代理人未能围绕案件关键点发表意见,辩护人也有发表与本案无关的意见时,审判长有足够的耐心在专业上进行提醒引导,并给予充足的时间.这充分体现了在庭审中对律师作用的高度重视.”
卢建平说:“审判长调度有方,充分保障各方权益.比如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到庭作证时,于欢的情绪有些波动.此时,审判长照顾于欢的情绪,宣布休庭10分钟,这一个小小的举动彰显了法庭的人文关怀.”
焦文玉说:“审判长在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庭审里对现场的掌控能力非常好,整个庭审非常有秩序.最让我感动的是,审判长对于欢的眼神、语速和语气,让人感受到了善良与正义.尤其是审判长与于欢对视的时候,我当时就在笔记本上写下了这句话.”记者看到笔记本上面写着:“法律无情,法官有爱”.
文档为doc格式。
心得体会旁听者篇三
本案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于12月19日上午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书记员宣读完注意事项后,审判长入庭就坐,询问原被告双方基本信息。原告范雨涵,系未成年人;代理人为其亲属彭秀丽,今日缺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朱文宁,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窦效宁今日也未到庭,其投保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委托单位职工张兴出庭应诉,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案正式开庭后,原告提出三点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4021元;。
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要求被告方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及理由: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根据张店大队[]1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窦效宁承担,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损失。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保险公司在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诉讼费、医疗费不予赔偿。
由此,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满足。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五组证据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明:
二、出示了原告门诊病历一份、单据及用药明细一组,用来证明急诊的事实及支付情况;。
四、出示了交通费明细一份,用来证明原告因其支付的交通费;。
五、出示了原告学生证复印件一份、补课证明一份及请假证明一份,用来证明原告系在校生,由此产生的补课费用。
因此,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61元,护理费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1000元,交通费300元,补课费56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新的证据提交,仅针对原告的五组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表示对证据一无异议;。
240元赔偿;。
五、对证据五有异议,原告系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无需缴纳补课费用,不可费用为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理赔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被告方质证完毕后,原告方作了如下补充:原告系在校生,事故导致右臂缝合两针,需定期去医院拆换药,无法按时接受教育,因此聘请教师进行补课是必要措施,并由于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需要亲属的陪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就各赔偿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观点与质证环节的观点基本一致,几轮交锋后,法庭宣布结束辩论。
由于双方无法在护理费用和诉讼费用上达成一致,因此无法调解,进入宣判。法院宣判:20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侵权法》16条、48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14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61元;二、护理费按100元/天为标准,由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300元;三、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四、补课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责任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窦效宁承担。责令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10日内在限额内赔偿原告2561元,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窦效宁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应在15日内上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侵权的赔偿上,双方对医疗费无异议,在护理费上的分歧点在于是按照急诊留观的天数还是按照实际天数。该案的法院选择的是急诊留观的3天,而并非原告请求的10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防止出现原告过分夸大护理费用、对被告不利的情况。在交通费问题上,由于原告证据并不明确,对原被告的分歧,法院作出了酌情给定的决定。而补课费作为法律上未规定的内容,法院并未支持该观点。
这场旁听给了我深刻的启示,在法庭上,要向审判庭明确表达己方的论点和证据,同时要对对方的论点作出回应,从而强有力地回扣自己的观点。若质证和辩论环节言辞含糊、证据不明,便无法证明自己的论点,则法院也无法维护自己应得的赔偿。
而法院,也要在衡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审慎地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心得体会旁听者篇四
引言:
近年来,旁听法庭审判逐渐成为热门的社会现象。人们通过旁听法庭审判,既能了解司法过程,也能观察到社会发展的脉络。本人近期亦参与了一次法庭旁听,深感其对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影响。以下将结合个人经历与思考,探讨旁听对个人与社会的重要性,并提出建议。
旁听法庭审判能为个人提供多维度的观察和思考。法庭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旁听,我们得以直接了解司法体系,深入了解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在庭审过程中,聆听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各方的辩论,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的普适性和具体应用。这种直接接触与观察,不仅增加了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能够拓宽我们的社会视野。
旁听法庭审判不仅对个人有深远的影响,也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推动力。首先,它能够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作为公众,我们通过旁听法庭审判,可以直接目睹司法过程,观察司法机构的运作和司法决策的公正性,提高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度。其次,旁听法庭审判有助于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当公众能够深入了解和参与司法过程中的细节,就能更有力地监督司法机构的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这种监督作用也能够推动司法机构的改进和进步,提高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第三段:旁听的优势与挑战。
旁听法庭审判有许多优势,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旁听法庭审判可以提供直接、真实的感受,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司法体系和法律运作。然而,旁听也存在一定的门槛,比如场地的限制、时间的安排,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等。此外,对于非法专业人士而言,法庭的专业术语和程序可能会带来一定困惑和不适应。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的法律教育和解读服务,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旁听环境和条件。
第四段:如何进行有效旁听。
在旁听法庭审判时,我们应该注重个人的学习和积累。首先,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背景,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庭审的内容和程序。其次,要充分准备,包括了解庭审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此外,与他人交流和讨论也非常重要,可以找到更多的视角和观点,促进自己的成长和思考。最后,要保持一颗冷静客观的心态,不因个人情感或偏见影响理性思考与判断。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从旁听中获得更多的价值与收获。
结论:
旁听法庭审判对个人与社会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它能够提升个人的法律素养,了解司法体系,拓宽社会视野。同时,它也能够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司法机构的改进和进步。然而,旁听法庭审判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门槛限制和理解困难等。为了有效旁听,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的法律教育和解读服务,提供更好的旁听环境和条件。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旁听法庭审判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心得体会旁听者篇五
作为一名学生,在学习的道路上总是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在这过程中,旁听课堂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学习方式和方法。在本次旁听课堂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旁听课堂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扩展知识面,还可以锻炼我们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第一段:意识到旁听的重要性。
旁听课堂是一种传统的学习方式,学生通常在没有直接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听课和观看来获得知识和信息。在本次实践中,我对旁听课堂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在课堂上,我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老师所讲的内容上,不会被其他同学的问题或讨论所分散。同时通过旁听,我了解到了其他同学的思考方式和表达技巧,这对我自己的学习和思考也有很大的启示。
第二段:提高表达能力。
在旁听课堂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对于表达上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跟从旁听课堂中其他同学的表达方式和技巧,我尝试对自己的表达经验进行了全面回顾和评估。同时,针对自己的不足,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积极加以改进。由此,我得到了专业的表达技能和丰富的表达经验,也从中获得了非常重要的收获。
第三段:增加知识面。
通过旁听课堂,我接触到了一些新的知识,这些知识在课堂中讲解得非常细致、深入。同时,不少学生也分享了自己的学习经验和方法,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听课堂和与同学交流互动,我扩大了自己对课程内容的认知深度,受益颇丰。
第四段:培养好习惯。
旁听课堂是一件需要有耐心和专注力的事情,这也是我坚持的关键原因。在过程中我意识到,学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不断地坚持和努力。通过旁听,我培养了自己的好习惯和学习精神,不畏艰辛会坚持到底的特质。
第五段:有助于面试与实习。
通过旁听课堂,我也提升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面试技巧。在贴合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中,我可以看到自己的技巧和方法总结。在一些面试和实习等场合中,我学会了更好地表达自己和展现自己的优势,拉近了我与雇主、同事和职业同仁之间的距离。总体而言,旁听课堂对于我今后的学习和职业发展都有着非常大的帮助。
总结:
旁听课程是一种非常好的学习方式,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意识、表达能力及知识广度,并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它为我们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相信,我的旁听课堂学习体验将让我在未来应对更多挑战时更有信心和能力。
心得体会旁听者篇六
旁听是指在一场会议、讲座或庭审中以观察者的身份听别人的谈话或讲解。旁听可以拓宽人们的见识,增加知识的广度与深度。本文将从旁听的对远见的启示、构建新的思维模式、提升个人能力、培养耐心和观察力以及拓展社交圈子等方面,阐述通过旁听所获得的心得体会。
首先,旁听启示了我对远见的重要性。在旁听的过程中,我发现有些人能够凭借着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和对未来趋势的敏锐把握,做出前瞻性决策。这使我意识到,只有具备远见的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我努力培养自己的前瞻性思维,提高自己对未来走向的洞察力。
其次,旁听也帮助我构建新的思维模式。在旁听过程中,我接触到各种各样的观点和思维方式,这使我不再局限于自己一贯的思维方式,而是能够从多个角度去看待问题。这样的思维灵活性提升了我的创造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圆滑和成功。
第三,旁听培养了我的耐心和观察力。旁听往往需要长时间地聆听别人对某一议题的讨论或者辩论,而这种耐心的培养对我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着积极的影响。耐心使我能够从容应对挫折,保持对目标的执着追求,并且能够更好地与他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同时,旁听要求我细心观察身边的人和事物,培养了我敏锐的观察力,使我更加敏感于细微之处,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旁听帮助我提升了个人能力。通过旁听,我能够借鉴别人的经验和教训,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和技巧。无论是从专业知识还是从沟通能力来说,旁听都能为我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学习机会。我可以通过观察优秀的演讲或者辩论者,学习他们的表达方式和技巧,提升自己的演讲能力,更加自信地面对各种场合。
最后,旁听也有助于我拓展社交圈子。在旁听的过程中,我可以结识各行各业的人,与他们进行交流和互动。这为我提供了大量的人际资源和社交机会,开拓了我的人脉关系。这些人脉关系不仅可以帮助我在事业上获得更多的机会,还可以为我提供支持和帮助,让我能够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总而言之,旁听是一种十分有益的活动,通过旁听,我获得了对远见、构建新思维模式、培养耐心和观察力、提升个人能力以及拓展社交圈子等重要的心得体会。旁听不仅帮助我开阔了视野,增加了知识面,还使我具备应对问题和挑战的能力。我将继续保持旁听的习惯,不断提升自己,实现个人的价值。
心得体会旁听者篇七
本案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于2012年12月19日上午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书记员宣读完注意事项后,审判长入庭就坐,询问原被告双方基本信息。原告范雨涵,系未成年人;代理人为其亲属彭秀丽,今日缺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朱文宁,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窦效宁今日也未到庭,其投保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委托单位职工张兴出庭应诉,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案正式开庭后,原告提出三点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4021元;。
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要求被告方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根据张店大队[2015]1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窦效宁承担,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损失。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保险公司在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诉讼费、医疗费不予赔偿。
由此,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满足。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五组证据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明:
二、出示了原告门诊病历一份、单据及用药明细一组,用来证明急诊的事实及支付情况;。
四、出示了交通费明细一份,用来证明原告因其支付的交通费;。
五、出示了原告学生证复印件一份、补课证明一份及请假证明一份,用来证明原告系在校生,由此产生的补课费用。
因此,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61元,护理费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1000元,交通费300元,补课费56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新的证据提交,仅针对原告的五组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表示对证据一无异议;。
240元赔偿;。
五、对证据五有异议,原告系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无需缴纳补课费用,不可费用为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理赔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被告方质证完毕后,原告方作了如下补充:原告系在校生,事故导致右臂缝合两针,需定期去医院拆换药,无法按时接受教育,因此聘请教师进行补课是必要措施,并由于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需要亲属的陪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就各赔偿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观点与质证环节的观点基本一致,几轮交锋后,法庭宣布结束辩论。
由于双方无法在护理费用和诉讼费用上达成一致,因此无法调解,进入宣判。法院宣判:2015年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侵权法》16条、48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14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61元;二、护理费按100元/天为标准,由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300元;三、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四、补课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责任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窦效宁承担。责令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10日内在限额内赔偿原告2561元,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窦效宁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应在15日内上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侵权的赔偿上,双方对医疗费无异议,在护理费上的分歧点在于是按照急诊留观的天数还是按照实际天数。该案的法院选择的是急诊留观的3天,而并非原告请求的10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防止出现原告过分夸大护理费用、对被告不利的情况。在交通费问题上,由于原告证据并不明确,对原被告的分歧,法院作出了酌情给定的决定。而补课费作为法律上未规定的内容,法院并未支持该观点。
这场旁听给了我深刻的启示,在法庭上,要向审判庭明确表达己方的论点和证据,同时要对对方的论点作出回应,从而强有力地回扣自己的观点。若质证和辩论环节言辞含糊、证据不明,便无法证明自己的论点,则法院也无法维护自己应得的赔偿。
而法院,也要在衡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审慎地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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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旁听者篇八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今天我在网上观看了法院审判,这让我受益匪浅,我主要有以上几点感受。
第一个案件为熊被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2013-4-221:00:28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然后,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要更加讲法律,依法维权。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维权。
一、律师在辩护中的那种气质,似乎在气势上就胜人一筹,这让我佩服;
五、在庄严神圣的国徽下,居然有一位代表着公平与正义的人民法官不自觉的在“堕落”(打瞌睡),这不得不让我去肆意的想象现在的司法执法乃至立法的现状,还有,难道在审判庭上唯有审判长在中流砥柱吗?左右之审判员几乎不置一词甚至想离开就离开,这是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吗?这点我确实搞不懂。
六、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觉得确实太需要各方面的能力啦,司法考试是一大挑战,我想,律师行业就更是挑战啦,尤其是像上海、北京那样的大都市,所以,我更加觉得现在的自己要抓紧培养与挖掘自己的能力与提升综合素质,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及参与社会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担当今后要面对的诸多挑战,以不变应万变。
总之,通过这次旁听以及对那些庭审相关人员尤其是审判长及个别律师的优秀表现,我只信奉一句话——只要在路上,就有希望!
希望我们国家出现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国家服务,为人民维权,使我国法制更上一层楼,社会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