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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存在的漏洞及控制措施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6 22:26:02
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存在的漏洞及控制措施
时间:2023-08-06 22:26:02     小编:程玉武

1 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存在的漏洞

1. 1 固定资产处置行为随意化,缺少统一标准

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一般是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报财务部门审核销账。对于大额大批量固定资产报废还需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而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时没有权威的技术部门进行残损鉴定,简单地认为已到报废期就不能使用了,更新改造时理所应当淘汰旧设备,用新不用旧,不管该设备能否继续使用,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较随意。

1. 2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简单化,缺少控制措施

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常见的是后勤处的资产管理人员将固定资产进行回收、变卖,有处置收益的自行收回再上缴财务处。这种处置方式看似合理合规,但实则缺少授权控制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控制原则。也就是说不同的岗位应享有不同价值的资产处置权,资产的处置行为和残值收益的回收应经由不同部门处理。

1. 3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模糊化,缺少监管机制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大部分都是单位自行处置,处置过程没有相应手续,缺乏第三方管控,财政主管部门也没有过多的人力、物力去监管资产处置过程。而资产的处置必然会产生收益,缺少监管形成的处置收益就自然而然变得可多可少,可有可无,最终直接导致财政资金外流,腐败问题滋生。

2 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弱化的原因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主要存在如下因素: 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本身就不重视;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更注重固定资产的采买,而使不使、怎么使无人问津; 最后,财政主管部门也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

2. 1 对固定资产管理本身就意识淡薄

固定资产处置业务被弱化的首要原因就是对固定资产管理本身不重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者思虑较多的是资金指标的申请和使用、政绩的多少,而单位内部管理尤其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好坏与这些基本没有关系,因此固定资产的处置自然鲜少有人关注。

2. 2 固定资产重买轻管的思想长期存在

固定资产处置业务被弱化的第二个原因就是管理者更多关注固定资产的进入环节,即固定资产的采买。因为固定资产的采购一方面彰显管理者为单位带来的价值,另一方面使资金有了合理的去向,为下一个预算年度的资金申请奠定基础。而固定资产的退出环节,即固定资产处置则不能给管理者带来任何绩效,被长期忽视。

2. 3 财政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

固定资产处置业务被弱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管职能主要是落在财政主管部门,而财政主管部门所辖地区从事资产管理的人力和物力配备相对单薄,没有能力和精力面面俱到。以北京市某区为例,财政部门资产科室大概也就4 ~ 5 个人,监管六七十个基层预算单位的资产就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了。

3 固定资产处置业务的控制措施

固定资产处置是固定资产最终的退出环节,处置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进而影响固定资产购置是否合理,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优劣。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置是固定资产的入口和出口,把好这两关是使固定资产管理处于健康状态的基础保障。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处置业务的管控,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3. 1 建立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内部控制建设

加强固定资产处置业务管理,应从建立固定资产处置业务的内部控制开始。规范固定资产处置业务流程: 由资产使用人提出处置申请到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大额固定资产处置还需召开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最后到财务部门销账。对于审批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变卖,收购方应由单位领导班子会审定,固定资产收购时必须有双方盖章签字的资产回收单,处置收益由收购方直接上缴财务部门。

3. 2 完善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处置业务过程一般不进行会计核算,只对固定资产处置结果进行会计核算: 一是减少固定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二是增加应缴国库款和银行存款,反映固定资产残值收益。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不能够反映固定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经济业务状况,因此可在原有会计核算方式的基础上完善如下:

( 1) 准备处置时借: 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 固定资产

( 2) 发生处置费用借: 固定资产清理贷: 银行存款/现金;

( 3) 产生处置收益时借: 银行存款/现金贷: 固定资产清理;

( 4) 处置结束时借: 非流动资产基金其他支出( 处置损失)贷: 固定资产清理应缴国库款( 处置收益) 。

3. 3 财政部门需细化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如下:

①细化每类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是否能够处置的时间标准。

②细化固定资产不能继续使用的具体情况,作为固定资产是否能够处置的范围标准。

③指定固定资产处置的鉴定方和回收方,避免固定资产处置时的盲目性和唯利性。

④定期巡查或委托第三方审查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办理过程和手续,避免固定资产处置时的随意性。堵住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存在的漏洞,基层单位和监管部门需齐心协力,既要从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入手,又要从监管层视角强化管理。

但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整个固定资产管理不合理的问题,即分离固定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购买和处置是所有权人应享有的权利,使用权人只能享有使用的权利,避免为了使用而处置等固定资产处置权滥用现象,为固定资产的健康管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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