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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民主建设的思考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07 01:35:51
对基层民主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2-12-07 01:35:51     小编:李红春

摘要: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非常重视基层民主建设,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有一定差距,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仍然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需要从制度建设,法律保障,转变观念等多方面系统推进。

关键词:民主建设;基层自治;群众;制度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当家做主人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国家事物的管理、决策中来。因此发展和完善民主制度就是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目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自治意识进一步提高,一些领导干部的观念有了很大转变。但由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加上一些腐朽思想的影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通过对永兴县金竹村的实地调查和对我国农村民主建设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农村民主建设主要存在群众法制观念不强,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基层自治权利落实不到位,村级财务不透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国农村的稳定、和谐和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既要抓好制度建设,又要完善法律保障,还要转变人的观念,只有系统推进,农村民主建设才能健康发展。

一、增强群众依法自治观念

基层民主建设的目的是使村民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建设基层民主必须坚持走直接民主道路,让群众确立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家园自己建的思想。然而现实中,很多村民缺少“我的地盘我做主的主人翁”意识,认为村里有人管事,不在乎少我一个,一些村干部由于某些原因,也不愿意召开村民议事会议,村民参与严重不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民参与是核心,需要多途径确保群众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要把选举村干部的自主权交给村民,把村务大事的决策权交给村民,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重要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只有这样,群众才会逐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养成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法律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阵地、平台,普及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群众法制意识,提高自觉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群众要根据能力、品德、贡献等多方面,推选出真正为群众服务的村委会班子,而不是持“选谁都一样“的不负责的态度。村委会要提供更多的机会让更多的普通群众能够想说话、说得上话。

二、健全群众自治组织体系

自治组织是村民参与村务,实行自治的组织依托和规范化保证。所以现阶段除了加强村委会的建设外,还要着力加强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的建设。从调查看,这也是当前自治中的薄弱环节,但确是村民参与村务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组织的基本轨道,强化“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建设,实现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转换。实行村级重大事务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保证群众明白、干部清白;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村民自治的具体制度,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具体化、制度化。同时为了防止选举成为多数人对抗少数人的工具,在选举村长的同时还应该进行村议会的选举,让各方力量都能在村议会中有自己的发言人,通过村议会来了解,监督村长的工作,防止权力变成利益团体、个人的工具。

三、减少上级政府对村务的干涉

在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中,还普遍存在乡镇对村级事务管得过多、管的过细的问题,乡镇政府仍习惯于使用行政管理手段处理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乡镇干部中普遍存在重领导轻指导的观念。上级政府对村级事务管的越多,基层自治意识就会越弱,对上级政府的依赖就会越大,这也将导致一些村干部创新意识、担当精神严重不足,最终必将阻碍村级经济社会的发展。乡镇政府的准确定位应该是只对村民重大事务把关,其余一般性社会事务要放手让农村基层实行自治。在村支两委换届选举中,乡镇党委政府只有建议权,而不宜有决策权。当然,乡镇也要监督基层组织依法履行程序,把法律规定地参加竞选的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向群众解释说明,并监督选举过程中的合法性,而不要直接任命村委成员。只有这样,村民才会对自己选出的村干部给予认可,才会愿意参与到村级事务管理中来,,村民民主、村民自治的精神才会不断延续下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四、落实村务公开制度

任何一个基层组织,其担负的职能、处理的日常事务都千头万绪,让每一件事无论巨细都召开村民大会显然不现实,因此,村务公开就成为村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权的有效渠道。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良好的干群关系只有在干部和群众之间互知、互信,并自动化解矛盾而非不断积累矛盾的环境下,才能生成和维系。事实表明,如果村民对村务活动不了解,对于集体资产如何管理不清楚,就会影响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甚至强化矛盾。村民自治的核心,就是切实做到还权于民。镇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声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目标,发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先锋模范作用,变“官管民”为“民监官”,真正把村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交给农民群众,促使民主监督制度更趋完善、真实。可以说,实行村务公开,为在新时期实现我们党长期以来倡导和追求的农村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值得一提的是村委会向村民公开村里的各项收入支出、大事要事决策情况要做到透明、真实,决不能敷衍了事,让群众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否则,将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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