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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机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1-04 03:09:38
浅析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机制
时间:2022-11-04 03:09:38     小编:范志新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创新,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具有高风险性,理论研究极度缺乏,相关监管实践亦困难重重,因此,展开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机制的研究己是迫在眉睫。

一、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创新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性工具,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基础,采用集合融资的方式,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重要渠道。但是,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加强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的监管是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关键。

信托原理作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内在机理是其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根本和核心,所以,信托原理本身就是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最显著的法律特征。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作为金融创新,又具有区别于一般融资类信托的特殊属性。鉴此,本文在探讨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之法律特征时,分两个层次展开:

1.以信托原理为内在机理的信托融资本身的特殊性

信托融资功能是信托重要的工具型应用功能之一,在实务应用中产生了巨大的、良好的社会效应。日本贷款信托是信托融资的成功典范,也是信托发挥投融资功能的典型代表。信托融资是不同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它不仅吸收了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优点,克服了间接融资由于信息传递断裂造成的金融机构的旁观者效应和内部代理人现象的缺点,同时也克服了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代理人角色产生的旁观者现象或旁观者效应回。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区别于一般融资类信托的特殊性

形象地说,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就是通过专业机构发起设立,将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集合,实行统一担保、统一冠名、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融资方式。①在实务中,具体体现为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此分析,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区别于普通信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而。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机制的制度架构

鉴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高风险性,构建科学的风险监管机制是控制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特点,本文将其风险监管机制的制度框架分为设立的监管与管理的监管两部分。其中,设立的监管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推介行为监管制度,管理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制度、资金保管制度和受益人大会制度等。

(一)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设立监管机制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设立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设立条件的控制以达到监管的目的。本文认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设立监管的主要措施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推介行为监管制度等。这两项制度共同构成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设立的监管体系,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管理监管机制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管理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受托人的管理行为进行控制以实现监管目的。本文认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管理监管的主要措施包括: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信托资金保管制度以及受益人大会制度等。上述制度设计共同构成了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管理的监管体系,旨在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机制的缺陷

(一)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设立监管机制的缺陷

1.就合格投资者制度而言

根据国际经验,合格投资者的设定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其中,客观标准主要是指财产数量,而主观标准主要是指对投资者是否具有投资经验、知识及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观判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并未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范围作出规定,亦未设定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主观标准①,从而导致概念模糊、范围不清,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

2.就推介行为监管而言

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推介行为的监管应当实现对信托计划整个销售环节的全而覆盖,避免监管漏洞。根据推介行为规制理论,信托公司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推介行为应当遵守说明义务。当信托公司怠于履行说明义务时,投资者可以向信托公司主张赔偿责任。但是,从目前信托立法来看,无论是《信托法》还是((TA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均未对信托公司违反说明义务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从而造成了法律空白。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管理监管机制的缺陷

1.就信息披露监管而言

根据((TA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当针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在设立阶段、管理阶段以及清算阶段进行信息披露,但是基于信托信息披露的公开性与隐秘性、强制性与约定性相统一的特点,在实务中,相关信息披露不足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其主要问题在于信息披露内容过于简单、概括,投资者只能获得结论性意见,而无法根据所披露的信息独立判断信托计划的运作风险。在持续信息披露中,信托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也未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的作用。

2.就信托资金保管制度而言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实行保管制。保管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对确保信托财产独立、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从实践来看,保管人与信托公司通过委托协议的方式建立保管关系,其实质为一种委托关系。信托公司享有对保管人的选任权,在整个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有权自行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人。由于两者之间属于平等的合同关系,信托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更换保管人,同时,高额保管费也会影响保管人的独立性。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机制的完善

加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应主要从设立与管理监管入手,严格规范信托公司的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防范兑付风险。

(一)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设立监管机制的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范围,并非所有投资一个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应当被认定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很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抗风险能力以及资金实力相对较弱,难以承受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高风险性,所以,对机构投资者应当分情况加以对待。对于金融类企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之类的专业投资者,没有必要进行严格限制,其本身就是合格机构投资者,只要其认购的金额超过100万元即可。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管理监管机制的完善

首先,细化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信息披露。信托公司所披露的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信托投资者普遍具有较高的风险判断能力和投资经验,只有最大可能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困境,加大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信息披露,才能为投资者提供翔实的判断依据,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同时也提振投资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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